臺灣高等法院刑事
裁定 105年度
上訴字第1303號
參 與 人 政南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連勝瑞
參 與 人 連氏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連瑞深
上列參與人等參與被告林忠正等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105
年度上訴字第1303號)
沒收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303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
按法院裁定
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後,認有不應參與之情形者
,應
撤銷原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5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忠正、藍志儒、連勝瑞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
,前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7 日裁定參與人等參與本件沒
收程序。惟本案
嗣經本院詳查後已判決被告林忠正、藍志儒
、連勝瑞關於共同圖利部分均不能證明犯罪,而不另為無罪
之
諭知,有本院105 年度上訴字第1303號刑事判決1 份附卷
為證。是本件參與人等已無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本院上開
參與沒收程序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5,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吳祚丞
法 官 陳春秋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蔡儒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