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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度上訴字第 130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1303號 參 與 人 政南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連勝瑞 參 與 人 連氏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連瑞深 上列參與人等參與被告林忠正等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105 年度上訴字第1303號)沒收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303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法院裁定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後,認有不應參與之情形者 ,應撤銷原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5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忠正、藍志儒、連勝瑞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 ,前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7 日裁定參與人等參與本件沒 收程序。惟本案經本院詳查後已判決被告林忠正、藍志儒 、連勝瑞關於共同圖利部分均不能證明犯罪,而不另為無罪 之知,有本院105 年度上訴字第1303號刑事判決1 份附卷 為證。是本件參與人等已無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本院上開 參與沒收程序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5,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吳祚丞 法 官 陳春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儒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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