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
裁定 105年度
上訴字第1609號
財產所有人 民進實業有限公司
登記負責人 陳覺非
實際負責人 洪榮川
上列財產所有人因被告陳覺非妨害風化案件(本院105年度上訴
字第16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進實業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
沒收程序。
理 由
一、
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
事實審言詞辯論終
結前,向該管法院
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
院認有必要時,應
依職權裁定命該
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
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覺非違反妨害風化案件,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
小客車為被告犯罪所用之物,為第三人民進實業有限公司所
有,而民進實業有限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被告陳覺非,另有
洪榮川於本院
準備程序到庭自陳為該公司實際負責人,認有
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其參與沒收程序。
三、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609號妨害風化案件,已於民國105年
8月8日、106年3月20日行準備程序,復定於106年4月11日上
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
審判程序。財產所有人民
進實業有限公司經本院裁定參與本案沒收程序後,經合法
傳
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
逕行判決,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壽嵩
法 官 梁耀鑌
法 官 黃惠敏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梁駿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