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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度上訴字第 160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妨害風化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1609號 財產所有人 民進實業有限公司 登記負責人 陳覺非 實際負責人 洪榮川 上列財產所有人因被告陳覺非妨害風化案件(本院105年度上訴 字第16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進實業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 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 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 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覺非違反妨害風化案件,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 小客車為被告犯罪所用之物,為第三人民進實業有限公司所 有,而民進實業有限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被告陳覺非,另有 洪榮川於本院準備程序到庭自陳為該公司實際負責人,認有 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其參與沒收程序。 三、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609號妨害風化案件,已於民國105年 8月8日、106年3月20日行準備程序,復定於106年4月11日上 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審判程序。財產所有人民 進實業有限公司經本院裁定參與本案沒收程序後,經合法傳 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壽嵩 法 官 梁耀鑌 法 官 黃惠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梁駿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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