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
上訴字第1950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凌麗金
被 告 梁清文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
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5 月27 日所為103 年度訴緝字第23號、103
年度訴字第274 號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
察署97年度偵緝字第74號、第75號;
追加起訴案號:103 年度偵
緝字第338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壹、檢察官起訴、追加起訴的大意是:被告梁清文、凌麗金(化
名:「凌慧芹」)2 人與共犯周文鎗(
通緝中)為虛設公司
行號以逃漏稅捐,而為下列的
犯行:
一、於民國92年1 月間,由被告2 人共同向林成章(所涉罪嫌已
經檢察官
另案為
不起訴處分)謊稱可安排在新竹工作,但需
開立薪資帳戶為由,向林成章索取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後,由
梁清文於92年1 月9 日到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將建肇工程有
限公司負責人變更為林成章,以便申請發票使用,並將公司
設立地址遷到新竹市○○路○ 段○○○ 巷○ 弄○○號1 樓,其後
於同年4 月18日,申請變更公司名稱為建肇國際實業有限公
司(以下簡稱建肇公司)。梁清文、凌麗金明知建肇工程有
限公司及建肇公司並無實際營業的行為,仍自92年2 月起至
同年8 月間,基於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的
概括
犯意聯絡,由凌麗金在建肇公司內,以建肇公司名義,
虛偽製作銷售品名、數量、金額均不實如附表一所示的會計
憑證統一發票,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3,575 萬467 元
,充作如附表一所示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人因
公司)等公司的進項憑證,並以此
詐術行為幫助如附表一所
示納稅義務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持以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
業稅款,而分別逃漏如附表一所示的營業稅捐,足生損害於
稅捐機關對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稽徵的正確性。
二、被告2 人
意圖為自己不法的所有,利用政府出口外銷零稅率
的優惠政策,於92年5 月至7 月間,先以建肇公司名義,申
報實際內容不明、名義為不含軟體的單石數位積體電路,以
及不含軟體的混合積體電路至香港,再連續檢具如附表二所
示其他虛設公司行號的發票,或有實際營業公司行號所開立
的發票,向稅捐機關辦理退還上游廠商已繳納的5 %營業稅
款,共計詐領127 萬5,913 元退稅款。
三、梁清文另於92年4 月25日,持林成章的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向臺北市政府申請將祐吉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祐吉公司
)負責人變更為林成章,並於同年月28日核准,其後於同年
7 月16日,申請變更公司負責人為案外人蕭誼豐,而於同年
月17日核准。梁清文、凌麗金明知祐吉公司並無實際營業行
為,仍自92年3 月起至同年10月間,基於填載不實會計憑證
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的
概括犯意聯絡,由凌麗金以祐吉公司
名義,虛偽製作銷售品名、數量、金額均不實如附表三所示
的會計憑證統一發票,銷售額合計3,496 萬247 元,充作如
附表三所示鼎晶品有限公司等公司的進項憑證,並以此詐術
行為幫助如附表三所示納稅義務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持以向
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款,而分別逃漏如附表三所示的營
業稅捐,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稽徵的正
確性。
四、綜上,檢察官認為梁清文、凌麗金2 人所為,都是涉犯稅捐
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的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的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刑
法第339 條第1 項的
詐欺取財罪嫌,並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
條規定論以
連續犯,且2 人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的目的是幫助
他人逃漏稅捐,所犯上述罪嫌具有方法結果的牽連關係,應
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
牽連犯的規定,從一重的填載不實
會計憑證罪
處斷。
貳、無罪
推定、
證據裁判、
舉證責任等原則及
證據能力的處理:
一、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
不罰者,應
諭知無罪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及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
明文。而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是指
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的
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必須
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的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如未能發
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的方
法,以為裁判基礎。又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的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
服的
實質舉證責任。如果檢察官所提出的證據,不足為被告
有罪的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的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
成被告有罪的
心證,基於
無罪推定原則,自應為被告
無罪判
決的
諭知,方符憲法保障
人權及
審判獨立的意旨。
二、按「判決書應分別記載其裁判之主文與理由;有罪之判決書
並應記載犯罪事實,且得與理由合併記載」,刑事訴訟法第
308 條定有明文。據此可知,無罪的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
理由,而其理由的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
經
驗法則、
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的證據資料,也不以具
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的
傳聞證據,也可以
資為
彈劾證據使用。是以,無罪的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
例外具有證據能力,原則上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基此,
本件被告所為,既然經本院認定不能證明他們犯罪,自不再
論述所援引有關證據資料的證據能力問題。
參、檢察官起訴時所憑的證據資料、被告2 人的辯解:
一、檢察官起訴所憑的證據資料:
偵查檢察官認為認為被告2 人
涉有前述的犯行,是以梁清文、凌麗金於偵查中的供述、共
犯林成章於偵查中的供述、
證人呂鈴鋒於偵查中的證述及簽
收單、建肇公司的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祐吉公
司的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
作業表、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審查四科稽查報告2 份、
新竹市政府95年10月30日府建商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建
肇公司的設立與歷次變更登記表及核准文件、財政部臺灣省
北區國稅局95年11月20日北區國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
祐吉公司的設立與歷次變更登記表及核准文件、全國出口報
單總細項資料清單影本4 張及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
等件為其主要憑據。
二、被告2 人的辯解:經原審
訊問後,梁清文、凌麗金雖坦承有
找林成章擔任建肇公司負責人,並有向林成章拿取相關資料
,但均否認有檢察官起訴意旨所指的犯行。其中,梁清文辯
稱:是周文鎗叫我找人給他申請公司,我不知道他要做什麼
,周文鎗本來是要找我當,但是我信用有瑕疵,我也沒有跟
凌麗金拿附表二的資料去辦理並領取退稅款,後來祐吉公司
負責人變更為林成章這件事不是我去處理的,相關資料都已
經交給周文鎗,不是我去辦的;凌麗金辯稱:當時我跟梁清
文去問林成章,林成章也同意擔任公司負責人,辦理負責人
變更的過程我不清楚,92年5 月至7 月沒有跟梁清文一起去
以建肇公司名義申報出口辦理退稅等事宜」等語。而
辯護人
也為他們辯護:被告2 人只是單純向林成章詢問可否擔任公
司負責人,至於林成章去擔任建肇公司、祐吉公司兩家公司
負責人,以及有關這兩家公司開立發票的內容一事,被告2
人均不知情。
肆、本院認定被告2 人罪嫌不足的證據與理由:
一、檢察官起訴意旨雖然指稱建肇公司有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不實
會計憑證,祐吉公司有開立如附表三所示的會計憑證,以供
各該公司充作虛偽進項憑證以逃漏稅捐之用。惟查:
㈠證人即人因公司負責人陳世麟於調查詢問時證稱:人因公司
確有與建肇公司進行交易,商品是由本公司倉管人員驗收等
語(95年度偵字第2099號卷【以下簡稱偵卷】第10、11頁)
;證人即岳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岳豪公司)負責人李
明勳於調查詢問時證稱:92年間我們曾經透過建肇公司的業
務專員購買五金耗材,我們公司以禁止背書轉讓的支票付款
給建肇公司,我們確實有進行買賣,並且依法申報進銷項等
語(偵卷第28、29頁);證人即炯同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
稱炯同公司)負責人周義盛於調查詢問時證稱:我們公司與
建肇公司有業務往來,各該發票的交易內容均屬確實等語(
偵卷第40、41頁);證人即天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
稱天瑞公司)總經理室特別助理邱顯金於調查詢問時證稱:
天瑞公司與建肇公司有業務往來,因為92年我們公司與賴晉
賢和張煉源簽訂合作契約,共同經營玩具開發製造等語;證
人張煉源於調查詢問時證稱:我在92年間將自行開發的玩具
模組、專利賣給天瑞公司,天瑞公司確實有支付我200 萬元
,之所以拿建肇公司的發票,是因為我經營的玩具王玩具行
是屬於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行號,與我往來的客戶希望開
立發票,我找李愷幫忙,所以用建肇公司的發票等語在卷(
偵卷第54、55頁)。此外,並有天瑞公司與張煉源92年6 月
27日合作契約書影本1 份、92年5 、6 月份統一發票(三聯
式)影本1 紙、92年7 月2 日同意書影本1 份、訂購單影本
1 紙、天瑞公司轉帳
傳票影本2 紙(偵卷第21-27 頁)等資
料在卷
可參。由前述證人的證述及相關
書證可知,如人因、
岳豪、炯同、天瑞公司確實都有與建肇公司進行相關買賣交
易,且實際進貨(或買進特定商品),並有支付相對應的款
項,則是否有逃漏稅捐一事
即非無疑,但檢察官就此部分未
有任何查證,或提出任何證據。
㈡如附表一所列的其他營業人,也就是善鴻實業有限公司、永
玖國際科技、馬蓋仙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鑫國際有限
公司、頂鉦工程有限公司、米奇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縱觀
全部卷證都查無這些公司負責人的筆錄,並沒有任何資料足
以證明各該公司確有逃漏稅捐的行為。而卷內所檢附的財政
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審查四科的稽查報告、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94年5 月19日北區國稅竹市0000000
000000號函
暨所檢附資料,都是以建肇公司為稽查對象,並
臚列建肇公司曾開立發票的對象(即附表一各編號所示的公
司行號),但並無任何以附表一所示各家公司為稽查對象,
查核它們是否確有逃漏稅捐的相關資料,檢察官就此部分也
未為任何調查並提出相關證據,自難僅因國稅局認定建肇公
司是虛設行號,而逕認該公司所開立的發票對象確有逃漏稅
捐的結果,如並無證據足認如附表一所示的各該公司行號確
有逃漏稅捐的結果,自無從認定梁清文、凌麗金有何幫助逃
漏稅捐的犯行。
㈢就如附表三所臚列的各該公司行號,檢察官並未對鼎晶品有
限公司、友訊數位有限公司、路百達企業有限公司、馬蓋仙
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吉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麗黛實業
有限公司等負責人為任何的調查訊問,即無相關的證
人證詞
可資佐證。而由祐吉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
查核清單(96年度他字第89號卷第188 頁)可知,證人江松
穎(原名江學文)為久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記負責人,
但觀諸他於偵訊時的證述內容(97年度偵緝字第74號卷【以
下簡稱偵緝卷】第95-98 頁),檢察官僅就江松穎何以會擔
任祐吉公司董事進行詢問,未曾就有關久閎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有無逃漏稅捐一事進行調查。是以,由前述的說明,顯然
無從認定被告2 人是否有參與該公司逃漏稅的情事。
㈣本院依二審
公訴檢察官的
聲請,函詢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後,
關於鼎晶品有限公司、九閎科技有限公司、友訊數位有限公
司、路百達企業有限公司、馬蓋仙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吉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麗黛實業有限公司有無逃漏稅
等情
事,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調查後函覆得知,鼎晶品有限公司
確實有取得不實發票,但該公司已清算完畢,故國稅局准予
免議;友訊數位有限公司業已塗銷登記,但因涉嫌本件逃漏
稅事件,經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裁罰47萬4,390 元;路百達企
業有限公司及馬蓋仙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也因涉嫌本件
逃漏稅事件,分別經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裁罰12萬5,000 元、
99萬1,260 元;吉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也確實有取得不實發
票,但因自動補繳虛報的進項稅款,故予免議簽結;麗黛實
業有限公司,也因自動補繳虛報的進項稅額,故不予裁罰。
以上事實,這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5 年9 月14日北區國稅
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105 年10月13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
0000000000號函暨附件、105 年11月22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
0000000000號等函文暨附件(本院卷第208-209 、285-385
、443-446 頁)在卷可參。由前述的卷證資料可知,雖鼎晶
品、吉鴻等公司皆有取得不實發票,其餘公司則因涉及本件
逃漏稅事件而遭裁罰,但都不能證明梁清文、凌麗金有參與
其中,更無法證明梁清文、凌麗金對此事實有所知悉。此外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查緝案件稽查報告的說明暨所提出的附
件資料,也是以祐吉公司為稽查對象,其中雖然有提及祐吉
公司的進項憑證是取自虛設行號,以及簡單說明銷貨對象(
即附表三所列公司行號)的異常情形,但檢察官就此部分並
未提出其他的事證,實難僅以如附表三所列公司是祐吉公司
開立發票的對象,遽認如附表三所示的公司確有逃漏稅捐的
結果,更無從據此認定被告2 人有參與祐吉公司開立發票的
相關行為,自無從認定被告2 人有何幫助逃漏稅捐的犯行。
㈤按「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
罰金」
、「教唆或
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稅捐稽徵法第41
條、第43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稅捐稽徵法上的逃漏稅捐
罪,是屬
結果犯,須有逃漏應繳納稅捐的結果發生,方能成
立本罪。據此,納稅義務人究是逃漏何種稅捐,應於判決書
的犯罪事實內詳為記載,如認為行為人有開立不實統一發票
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對於幫助各該公司行號逃漏營業稅及營
利事業所得稅額各若干均應詳細記載,並說明其所憑的證據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86 號判決同此意旨)。是以,
本件檢察官所提出的證據資料,至多僅能依國稅局所彙整的
資料,認定建肇、祐吉公司有分別開立如附表一、三所示的
發票,但並無任何證據足認被告2 人有幫助附表一、三所示
的公司行號逃漏稅捐的行為,自難認定被告2 人有何幫助逃
漏稅捐的犯行。
二、檢察官雖以被告2 人有找林成章擔任建肇、祐吉公司的負責
人、處理報稅事宜,因而認定被告2 人得負責這2 家公司內
部的重要事務,自應對附表一、三所示的各該公司逃漏稅捐
一事有所認識。惟查:
㈠證人林成章雖於調查詢問、偵訊時均證稱是被告2 人找他擔
任建肇、祐吉公司的負責人,被告2 人就此部分也不爭執,
且梁清文也曾於偵查中供承曾代領過祐吉公司的相關文件,
但他們縱使有找林成章擔任這2 家公司的負責人,或曾代為
領過相關文件,也難僅以此認定他們對於建肇、祐吉公司會
有填載不實會計憑證行為一事有所認識。
㈡證人呂鈴鋒於偵查中證稱:建肇實業有限公司是同行轉介到
我的事務所,委託我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辦好後,委託報稅
都是一位凌小姐辦的,我們有幫他辦理過一次報稅,因為他
們稅務比較繁雜,那一期報稅金額很大,我們沒辦法處理,
就請他把原先交給我的資料拿走,來拿的是一位梁先生等語
(偵緝卷第103-104 頁)。而依據梁清文於92年7 月16日所
簽具的簽收單,是領回建肇公司92年3 至5 月的相關傳票、
發票、購票證、發票章、負責人章等資料。但依照起訴意旨
所指梁清文涉及的幫助逃漏稅捐犯行,是橫跨92年3 月到11
月,且所為犯行是開立虛偽不實的發票即會計憑證,供附表
一所示的公司充作進項憑證,以供各該公司於報稅時扣抵之
用,以資逃漏稅捐。縱使梁清文、凌麗金曾經前往呂鈴鋒所
任職的會計事務所委託處理建肇公司的報稅事宜,但這與建
肇公司是否另有幫助如附表一所示公司的逃漏稅捐、填載不
實會計憑證等犯行無涉,實難僅以此認定被告2 人對於建肇
公司、祐吉公司有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一事主觀上有所認識。
再者,起訴意旨雖記載梁清文、凌麗金有自92年2 月起至8
月間,基於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的犯意聯絡,
由凌麗金填載不實的會計憑證65張,提供如附表一所示的公
司充作進項憑證等語,但這此部分並無任何相對應的證據資
料足以證明是凌麗金所製作,檢察官就此所為的起訴意旨載
顯然並無任何憑據。
三、起訴意旨雖指稱被告2 人意圖為自己不法的所有,利用政府
出口外銷零稅率的優惠政策,自92年5 月起至7 月間,先以
建肇公司名義,申報實際內容不明、名義為不含軟體的單石
數位積體電路及不含軟體的混合積體電路到香港,再連續檢
具如附表二所示其他虛設公司行號的發票或有實際營業公司
行號所開立的發票,向稅捐機關辦理退還上游廠商已繳納的
5 %營業稅款,共計詐領127 萬5,913 元退稅款。惟查,依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的相關資料、全國出口報單總細項
資料清單影本4 張及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等資料,
僅足以證明建肇公司曾經檢具如附表二所示的發票向稅捐機
關辦理退回營業稅,並無任何證據足以證明是被告2 人所為
,自無從認定被告2 人有此部分的犯行。
四、
綜上所述,檢察官所提出的各項證據資料,至多僅足以證明
建肇公司是一虛設公司行號、曾經開立如附表一、三所示的
發票,但並無積極證據足以認定各該公司行號是否確有逃漏
稅捐的結果,且被告2 人也不是商業負責人或主辦、經辦會
計之人,起訴意旨也未指出被告2 人與哪位具有此身分之人
有何犯意聯絡、
行為分擔,起訴認被告2 人涉嫌詐領退稅款
部分,更無任何證據資料足以證明。是以,本件檢察官所提
出的證據及其指出的證明方法,均未達到通常一般之人均不
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的程度,尚不能使本院形成
被告2 人確有涉犯檢察官起訴意旨所指犯行的有罪確信,依
「罪證有疑,利於被告」、「被告應被推定為無罪」的原則
,即應為對被告有利的認定,
參照前述規定及說明(貳、一
)所示,自應為被告2 人無罪的諭知。
伍、駁回
上訴理由:
一、檢察官
上訴意旨略以:
依證人呂鈴鋒、江學文(即江松穎)、汪明珠於調查詢問、
偵訊時的證詞,可見被告2 人確有參與建肇公司及祐吉公司
的經營管理;縱使這2 家公司的主要領導者為周文鎗或其他
第三人,被告2 人也屬於這2 家公司重要的經營階層,並非
僅為輔助性的角色;何況在其他案件中,都是由周文鎗親自
尋覓公司的人頭負責人,本案卻由被告2 人擔任此一重要的
工作,即
可證明被告2 人對於這2 家公司的經營決策,具有
相當重要性及參與度,與周文鎗就本件的犯行具有犯意聯絡
與行為分擔。退步言之,即便無從認定被告2 人與周文鎗有
共同為本件的犯行,但他們明知周文鎗欲藉由人頭負責人,
以偽開發票等方式協助他人逃漏稅捐及詐領退稅款,竟仍依
周文鎗的指示尋覓林成章擔任建肇公司與祐吉公司的負責人
,而給予周文鎗遂行各該犯罪的實質助力,被告2 人至少成
立幫助犯的罪責。
二、經查:
㈠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的填制不實會計憑證罪,以商業負
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
的人員,有以明知為不實的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
冊的行為,為其成立要件。而所謂「商業負責人」,依同法
第4 條規定,應依公司法第8 條、商業登記法第9 條及其他
法律有關的規定。公司法第8 條則規定:「本法
所稱公司負
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
;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
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
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由是可
知,該規定所稱的行為人顯然具有特定身分關係,雖行為人
無此身分,但如與有此身分的行為人間就該行為具有犯意聯
絡、行為分擔時,依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 項規定,也應
認為是共犯。本件起訴意旨僅記載被告2 人就
起訴書所載的
犯行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並未記載有何其他具有商業
會計法所規定的共犯(即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
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的人員),則梁清文、凌麗
金既非建肇公司、祐吉公司的商業負責人,也並非主辦、經
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的人員,自難以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項的罪名相繩。再按幫助犯的成立,
以被幫助者已
著手犯罪的實行,且具備違法性為必要,故幫
助犯無獨立性,如
正犯犯罪行為並不存在,幫助犯即無法成
立。本件周文鎗有無著手虛設建肇、祐吉公司,以協助附表
一、三所示的公司逃漏稅捐等犯行,均尚未認定,則參照前
述規定及說明所示,正犯周文鎗的犯罪事實既不存在,被告
2 人自不可能成立幫助犯,上訴意旨稱被告2 人至少成立幫
助犯云云,
即屬無據。
㈡證人呂鈴鋒雖於偵訊中證稱:代表建肇公司委託巧竹會計師
事務所辦理本件相關報稅事宜的人為凌麗金,而到事務所拿
取報稅資料的人則為梁清文;證人江學文於偵訊時也證稱:
我為被告2 人找人來擔任建肇公司的人頭董事;證人汪明珠
於偵訊中也證稱:代表祐吉公司向我承租房屋作為該公司辦
公室使用的人是凌麗金等語。然而,辦理報稅事宜、尋覓公
司董事及承租公司所欲使用的辦公室等事務,由公司的內部
人員或受公司委託的人都能處理,並非必須由公司的經營階
層才能處理,則是否即得以此認定被告2 人為公司的經營階
層,
並非無疑。又前述被告2 人所為,皆與本件起訴意旨所
指犯行毫無關係,至多僅能證明被告2 人有協助周文鎗處理
建肇、祐吉公司的相關事務。再者,被告2 人雖認識周文鎗
,但並無證據得以證明他們知悉周文鎗有以虛設公司的方式
而逃漏稅的違法行為,且周文鎗委託被告2 人協助尋覓負責
人,是否即得以認定被告2 人主觀上是為幫助周文鎗尋找人
頭負責人、是否知悉周文鎗將以虛設公司的方式而逃漏稅捐
的違法行為,亦屬可議。是以,檢察官此部分的上訴意旨,
認為被告2 人協助周文鎗處理具有重要性的工作,即與周文
鎗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云云,即屬無據。
三、綜上所述,本院逐一剖析本件偵查檢察官起訴所列證據及卷
內訴訟資料,經參互
審酌後,仍無從獲得被告2 人犯有起訴
意旨所指犯行的有罪心證。原審同此認定,諭知他們無罪的
判決,經核尚無違誤。再者,檢察官的上訴意旨,既不能證
明被告2 人確有起訴意旨所指的犯行,更因未有正犯存在,
而無法認定被告2 人成立幫助犯。檢察官並未提出新事證,
猶持憑前詞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請求本院撤銷改判云
云,
乃就原審採證的職權行使徒憑己見再為爭執,應認為無
理由,其上訴應
予以駁回。
陸、被告2 人因其住居所不明,無從
送達傳票,已經本院於105
年11月9 日,依刑訴訟法第59條第1 款
裁定公示送達,而生
合法
傳喚的效力,被告2 人於本院審理
期日無正當理由不到
庭,這有本院刑事裁定、公示送達公告與證書、各住居所的
區公所函文、審理筆錄及報到單等件在卷
可稽,爰不待被告
2 人的陳述,
逕行判決。
柒、適用的法律:
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第371 條。
本件經檢察官鍾曉亞、陳韻中偵查起訴、追加起訴,於檢察官陳
郁仁提起上訴後,由檢察官黃東焄於本審到庭實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林海祥
法 官 林孟皇
本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被告不得上訴。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
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並應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之規定。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 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
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
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 377 條至第 379 條、第 393 條第 1 款之規定,
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書記官 陳俊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一、起訴書附表一:
┌──┬─────────────┬────┬─────┬─────┬────┐
│編號│營業人名稱 │開立年月│發票編號 │ 發票金額 │逃漏稅額│
├──┼─────────────┼────┼─────┼─────┼────┤
│ 1 │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年6月 │TU00000000│ 679,740 │33,987 │
├──┼─────────────┼────┼─────┼─────┼────┤
│ 2 │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年6月 │TU00000000│ 684,080 │34,204 │
├──┼─────────────┼────┼─────┼─────┼────┤
│ 3 │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年6月 │TU00000000│ 388,320 │19,416 │
├──┼─────────────┼────┼─────┼─────┼────┤
│ 4 │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年6月 │TU00000000│ 615,600 │30,780 │
├──┼─────────────┼────┼─────┼─────┼────┤
│ 5 │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年6月 │TU00000000│ 692,400 │34,620 │
├──┼─────────────┼────┼─────┼─────┼────┤
│ 6 │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年6月 │TU00000000│ 474,480 │23,724 │
├──┼─────────────┼────┼─────┼─────┼────┤
│ 7 │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年6月 │TU00000000│ 456,040 │22,802 │
├──┼─────────────┼────┼─────┼─────┼────┤
│ 8 │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年8月 │UU00000000│ 400,000 │20,000 │
├──┼─────────────┼────┼─────┼─────┼────┤
│ 9 │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年8月 │UU00000000│ 450,000 │22,500 │
├──┼─────────────┼────┼─────┼─────┼────┤
│ 10 │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年8月 │UU00000000│ 460,000 │23,000 │
├──┼─────────────┼────┼─────┼─────┼────┤
│ 11 │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年8月 │UU00000000│ 450,000 │22,500 │
├──┼─────────────┼────┼─────┼─────┼────┤
│ 12 │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年8月 │UU00000000│ 200,000 │10,000 │
├──┼─────────────┼────┼─────┼─────┼────┤
│ 13 │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年8月 │UU00000000│ 600,000 │30,000 │
├──┼─────────────┼────┼─────┼─────┼────┤
│ 14 │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年8月 │UU00000000│ 460,000 │23,000 │
├──┼─────────────┼────┼─────┼─────┼────┤
│ 15 │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年8月 │UU00000000│ 460,000 │23,000 │
├──┼─────────────┼────┼─────┼─────┼────┤
│ 16 │善鴻實業有限公司 │92年5月 │TU00000000│ 562,315 │28,116 │
├──┼─────────────┼────┼─────┼─────┼────┤
│ 17 │善鴻實業有限公司 │92年5月 │TU00000000│ 932,445 │46,622 │
├──┼─────────────┼────┼─────┼─────┼────┤
│ 18 │善鴻實業有限公司 │92年5月 │TU00000000│ 836,810 │41,841 │
├──┼─────────────┼────┼─────┼─────┼────┤
│ 19 │善鴻實業有限公司 │92年5月 │TU00000000│ 930,894 │46,545 │
├──┼─────────────┼────┼─────┼─────┼────┤
│ 20 │善鴻實業有限公司 │92年5月 │TU00000000│ 837,675 │41,884 │
├──┼─────────────┼────┼─────┼─────┼────┤
│ 21 │善鴻實業有限公司 │92年5月 │TU00000000│ 914,105 │45,705 │
├──┼─────────────┼────┼─────┼─────┼────┤
│ 22 │善鴻實業有限公司 │92年5月 │TU00000000│ 927,600 │46,380 │
├──┼─────────────┼────┼─────┼─────┼────┤
│ 23 │善鴻實業有限公司 │92年5月 │TU00000000│ 764,420 │38,221 │
├──┼─────────────┼────┼─────┼─────┼────┤
│ 24 │善鴻實業有限公司 │92年5月 │TU00000000│ 753,317 │37,666 │
├──┼─────────────┼────┼─────┼─────┼────┤
│ 25 │馬蓋仙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2年7月 │UU00000000│ 790,530 │39,527 │
├──┼─────────────┼────┼─────┼─────┼────┤
│ 26 │馬蓋仙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2年7月 │UU00000000│ 793,520 │39,676 │
├──┼─────────────┼────┼─────┼─────┼────┤
│ 27 │馬蓋仙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2年7月 │UU00000000│ 540,175 │27,009 │
├──┼─────────────┼────┼─────┼─────┼────┤
│ 28 │馬蓋仙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2年7月 │UU00000000│1,301,760 │65,088 │
├──┼─────────────┼────┼─────┼─────┼────┤
│ 29 │紀陽工程有限公司 │92年6月 │TU00000000│ 650,000 │32,500 │
├──┼─────────────┼────┼─────┼─────┼────┤
│ 30 │紀陽工程有限公司 │92年6月 │TU00000000│ 300,000 │15,000 │
├──┼─────────────┼────┼─────┼─────┼────┤
│ 31 │紀陽工程有限公司 │92年6月 │TU00000000│ 500,000 │25,000 │
├──┼─────────────┼────┼─────┼─────┼────┤
│ 32 │紀陽工程有限公司 │92年6月 │TU00000000│ 450,000 │22,500 │
├──┼─────────────┼────┼─────┼─────┼────┤
│ 33 │紀陽工程有限公司 │92年6月 │TU00000000│ 450,000 │22,500 │
├──┼─────────────┼────┼─────┼─────┼────┤
│ 34 │紀陽工程有限公司 │92年6月 │TU00000000│ 350,000 │17,500 │
├──┼─────────────┼────┼─────┼─────┼────┤
│ 35 │紀陽工程有限公司 │92年6月 │TU00000000│ 400,000 │20,000 │
├──┼─────────────┼────┼─────┼─────┼────┤
│ 36 │山鑫國際有限公司 │92年5月 │TU00000000│ 392,000 │19,600 │
├──┼─────────────┼────┼─────┼─────┼────┤
│ 37 │山鑫國際有限公司 │92年5月 │TU00000000│ 270,000 │13,500 │
├──┼─────────────┼────┼─────┼─────┼────┤
│ 38 │山鑫國際有限公司 │92年5月 │TU00000000│ 510,000 │25,500 │
├──┼─────────────┼────┼─────┼─────┼────┤
│ 39 │山鑫國際有限公司 │92年5月 │TU00000000│ 325,000 │16,250 │
├──┼─────────────┼────┼─────┼─────┼────┤
│ 40 │山鑫國際有限公司 │92年5月 │TU00000000│ 369,600 │18,480 │
├──┼─────────────┼────┼─────┼─────┼────┤
│ 41 │山鑫國際有限公司 │92年5月 │TU00000000│ 224,000 │11,200 │
├──┼─────────────┼────┼─────┼─────┼────┤
│ 42 │山鑫國際有限公司 │92年5月 │TU00000000│ 408,000 │20,400 │
├──┼─────────────┼────┼─────┼─────┼────┤
│ 43 │炯同企業有限公司 │92年4月 │SU00000000│ 338,000 │16,900 │
├──┼─────────────┼────┼─────┼─────┼────┤
│ 44 │炯同企業有限公司 │92年4月 │SU00000000│ 576,000 │28,800 │
├──┼─────────────┼────┼─────┼─────┼────┤
│ 45 │炯同企業有限公司 │92年4月 │SU00000000│ 245,165 │12,258 │
├──┼─────────────┼────┼─────┼─────┼────┤
│ 46 │炯同企業有限公司 │92年4月 │SU00000000│ 878,025 │43,901 │
├──┼─────────────┼────┼─────┼─────┼────┤
│ 47 │炯同企業有限公司 │92年4月 │SU00000000│ 439,000 │21,950 │
├──┼─────────────┼────┼─────┼─────┼────┤
│ 48 │天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2年6月 │TU00000000│1,904,762 │95,238 │
├──┼─────────────┼────┼─────┼─────┼────┤
│ 49 │岳豪股份有限公司 │92年6月 │TU00000000│ 323,500 │16,175 │
├──┼─────────────┼────┼─────┼─────┼────┤
│ 50 │岳豪股份有限公司 │92年6月 │TU00000000│ 334,090 │16,705 │
├──┼─────────────┼────┼─────┼─────┼────┤
│ 51 │岳豪股份有限公司 │92年6月 │TU00000000│ 161,100 │ 8,055 │
├──┼─────────────┼────┼─────┼─────┼────┤
│ 52 │岳豪股份有限公司 │92年6月 │TU00000000│ 186,700 │ 9,335 │
├──┼─────────────┼────┼─────┼─────┼────┤
│ 53 │頂鉦工程有限公司 │92年6月 │TU00000000│ 571,429 │28,571 │
├──┼─────────────┼────┼─────┼─────┼────┤
│ 54 │米奇科技有限公司 │92年6月 │TU00000000│ 128,100 │ 6,405 │
├──┼─────────────┼────┼─────┼─────┼────┤
│ 55 │米奇科技有限公司 │92年6月 │TU00000000│ 76,900 │ 3,845 │
├──┼─────────────┼────┼─────┼─────┼────┤
│ 56 │米奇科技有限公司 │92年6月 │TU00000000│ 28,910 │ 1,446 │
├──┼─────────────┼────┼─────┼─────┼────┤
│ 57 │米奇科技有限公司 │92年6月 │TU00000000│ 81,770 │ 4,089 │
└──┴─────────────┴────┴─────┴─────┴────┘
二、起訴書附表二:
┌──────────┬────┬─────────┐
│營業人名稱 │發票張數│發票合計金額 │
│ │ │(單位:新臺幣元)│
├──────────┼────┼─────────┤
│展弋實業有限公司 │25張 │00000000 │
├──────────┼────┼─────────┤
│建翔興有限公司 │12張 │0000000 │
├──────────┼────┼─────────┤
│秋劦企業有限公司 │13張 │0000000 │
├──────────┼────┼─────────┤
│臺奕實業有限公司 │7張 │0000000 │
├──────────┼────┼─────────┤
│又瑋有限公司 │6張 │0000000 │
├──────────┼────┼─────────┤
│北陶貿易有限公司 │5張 │0000000 │
├──────────┼────┼─────────┤
│泓基國際企業有限公司│4張 │0000000 │
├──────────┼────┼─────────┤
│元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4張 │0000000 │
├──────────┼────┼─────────┤
│惠灥國際有限公司 │2張 │0000000 │
├──────────┼────┼─────────┤
│惟茜企業有限公司 │3張 │0000000 │
├──────────┼────┼─────────┤
│遠闊實業有限公司 │4張 │000000 │
├──────────┼────┼─────────┤
│其他公司 │39張 │00000000 │
├──────────┼────┼─────────┤
│合計 │124張 │00000000 │
└──────────┴────┴─────────┘
三、起訴書附表三:
┌──┬─────────────┬────┬─────┬─────┬────┐
│編號│ 營業人名稱 │開立年月│發票編號 │ 發票金額 │逃漏稅額│
├──┼─────────────┼────┼─────┼─────┼────┤
│ 1 │鼎晶品有限公司 │92年6月 │TW00000000│ 394,160 │19,708 │
├──┼─────────────┼────┼─────┼─────┼────┤
│ 2 │鼎晶品有限公司 │92年6月 │TW00000000│ 257,300 │12,865 │
├──┼─────────────┼────┼─────┼─────┼────┤
│ 3 │鼎晶品有限公司 │92年6月 │TW00000000│ 202,320 │10,116 │
├──┼─────────────┼────┼─────┼─────┼────┤
│ 4 │鼎晶品有限公司 │92年6月 │TW00000000│ 349,930 │17,497 │
├──┼─────────────┼────┼─────┼─────┼────┤
│ 5 │鼎晶品有限公司 │92年7月 │UW00000000│ 257,300 │12,865 │
├──┼─────────────┼────┼─────┼─────┼────┤
│ 6 │鼎晶品有限公司 │92年7月 │UW00000000│ 382,380 │19,119 │
├──┼─────────────┼────┼─────┼─────┼────┤
│ 7 │鼎晶品有限公司 │92年7月 │UW00000000│ 293,960 │14,698 │
├──┼─────────────┼────┼─────┼─────┼────┤
│ 8 │鼎晶品有限公司 │92年7月 │UW00000000│ 267,140 │13,357 │
├──┼─────────────┼────┼─────┼─────┼────┤
│ 9 │鼎晶品有限公司 │92年11月│WU00000000│ 195,900 │ 9,795 │
├──┼─────────────┼────┼─────┼─────┼────┤
│ 10 │鼎晶品有限公司 │92年11月│WU00000000│ 199,390 │ 9,970 │
├──┼─────────────┼────┼─────┼─────┼────┤
│ 11 │鼎晶品有限公司 │92年11月│WU00000000│ 201,610 │10,081 │
├──┼─────────────┼────┼─────┼─────┼────┤
│ 12 │鼎晶品有限公司 │92年11月│WU00000000│ 207,080 │10,354 │
├──┼─────────────┼────┼─────┼─────┼────┤
│ 13 │鼎晶品有限公司 │92年11月│WU00000000│ 196,020 │ 9,801 │
├──┼─────────────┼────┼─────┼─────┼────┤
│ 14 │久閎科技有限公司 │92年5月 │TW00000000│ 530,672 │26,534 │
├──┼─────────────┼────┼─────┼─────┼────┤
│ 15 │久閎科技有限公司 │92年5月 │TW00000000│ 491,360 │24,568 │
├──┼─────────────┼────┼─────┼─────┼────┤
│ 16 │友訊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92年8月 │UW00000000│ 435,000 │21,750 │
├──┼─────────────┼────┼─────┼─────┼────┤
│ 17 │友訊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92年8月 │UW00000000│ 1,000 │ 50 │
├──┼─────────────┼────┼─────┼─────┼────┤
│ 18 │友訊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92年8月 │UW00000000│ 403,200 │20,160 │
├──┼─────────────┼────┼─────┼─────┼────┤
│ 19 │友訊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92年8月 │UW00000000│ 288,000 │14,400 │
├──┼─────────────┼────┼─────┼─────┼────┤
│ 20 │友訊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92年8月 │UW00000000│ 675,400 │33,770 │
├──┼─────────────┼────┼─────┼─────┼────┤
│ 21 │友訊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92年8月 │UW00000000│ 385,000 │19,250 │
├──┼─────────────┼────┼─────┼─────┼────┤
│ 22 │友訊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92年8月 │UW00000000│ 975,000 │48,750 │
├──┼─────────────┼────┼─────┼─────┼────┤
│ 23 │路百達企業有限公司 │92年6月 │TW00000000│ 500,000 │25,000 │
├──┼─────────────┼────┼─────┼─────┼────┤
│ 24 │馬蓋仙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2年7月 │UW00000000│ 860,405 │43,020 │
├──┼─────────────┼────┼─────┼─────┼────┤
│ 25 │馬蓋仙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2年7月 │UW00000000│1,218,490 │60,925 │
├──┼─────────────┼────┼─────┼─────┼────┤
│ 26 │馬蓋仙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2年7月 │UW00000000│1,018,900 │50,945 │
├──┼─────────────┼────┼─────┼─────┼────┤
│ 27 │馬蓋仙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2年7月 │UW00000000│ 867,240 │43,362 │
├──┼─────────────┼────┼─────┼─────┼────┤
│ 28 │吉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2年10月│VU00000000│1,135,000 │56,750 │
├──┼─────────────┼────┼─────┼─────┼────┤
│ 29 │吉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2年10月│VU00000000│2,082,500 │104,125 │
├──┼─────────────┼────┼─────┼─────┼────┤
│ 30 │吉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2年10月│VU00000000│2,475,000 │123,750 │
├──┼─────────────┼────┼─────┼─────┼────┤
│ 31 │吉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2年10月│VU00000000│1,467,500 │73,375 │
├──┼─────────────┼────┼─────┼─────┼────┤
│ 32 │吉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2年10月│VU00000000│ 562,500 │28,125 │
├──┼─────────────┼────┼─────┼─────┼────┤
│ 33 │麗黛實業有限公司 │92年6月 │TW00000000│ 300,000 │15,000 │
├──┼─────────────┼────┼─────┼─────┼────┤
│ 34 │麗黛實業有限公司 │92年6月 │TW00000000│ 240,000 │12,000 │
├──┼─────────────┼────┼─────┼─────┼────┤
│ 35 │麗黛實業有限公司 │92年6月 │TW00000000│ 255,000 │12,750 │
├──┼─────────────┼────┼─────┼─────┼────┤
│ 36 │麗黛實業有限公司 │92年6月 │TW00000000│ 306,000 │15,300 │
├──┼─────────────┼────┼─────┼─────┼────┤
│ 37 │黛實業有限公司 │92年6月 │TW00000000│ 277,500 │13,875 │
├──┼─────────────┼────┼─────┼─────┼────┤
│ 38 │麗黛實業有限公司 │92年6月 │TW00000000│ 309,000 │15,450 │
├──┼─────────────┼────┼─────┼─────┼────┤
│ 39 │麗黛實業有限公司 │92年6月 │TW00000000│ 262,140 │13,107 │
├──┼─────────────┼────┼─────┼─────┼────┤
│ 40 │麗黛實業有限公司 │92年6月 │TW00000000│ 349,200 │17,460 │
├──┼─────────────┼────┼─────┼─────┼────┤
│ 41 │麗黛實業有限公司 │92年6月 │TW00000000│ 360,000 │18,000 │
├──┼─────────────┼────┼─────┼─────┼────┤
│ 42 │麗黛實業有限公司 │92年6月 │TW00000000│ 280,500 │14,025 │
├──┼─────────────┼────┼─────┼─────┼────┤
│ 43 │麗黛實業有限公司 │92年6月 │TW00000000│ 288,000 │14,400 │
├──┼─────────────┼────┼─────┼─────┼────┤
│ 44 │麗黛實業有限公司 │92年6月 │TW00000000│ 300,000 │15,000 │
├──┼─────────────┼────┼─────┼─────┼────┤
│ 45 │麗黛實業有限公司 │92年6月 │TW00000000│ 240,000 │12,000 │
├──┼─────────────┼────┼─────┼─────┼────┤
│ 46 │麗黛實業有限公司 │92年6月 │TW00000000│ 285,750 │14,288 │
├──┼─────────────┼────┼─────┼─────┼────┤
│ 47 │麗黛實業有限公司 │92年6月 │TW00000000│ 293,760 │14,688 │
├──┼─────────────┼────┼─────┼─────┼────┤
│ 48 │麗黛實業有限公司 │92年6月 │TW00000000│ 283,500 │14,175 │
├──┼─────────────┼────┼─────┼─────┼────┤
│ 49 │麗黛實業有限公司 │92年6月 │TW00000000│ 291,000 │14,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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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麗黛實業有限公司 │92年6月 │TW00000000│ 234,000 │1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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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麗黛實業有限公司 │92年6月 │TW00000000│ 261,800 │13,0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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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麗黛實業有限公司 │92年6月 │TW00000000│ 273,600 │13,6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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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麗黛實業有限公司 │92年6月 │TW00000000│ 288,000 │14,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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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麗黛實業有限公司 │92年6月 │TW00000000│ 258,750 │12,9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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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麗黛實業有限公司 │92年6月 │TW00000000│ 292,500 │14,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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