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
上訴字第652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宏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
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審訴字第1597號,中華民國104 年12月14日第一審判決(
起
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14478 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陳俊宏前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
98年度訴字第4655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1 年,減為有期徒刑
6 月確定,及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145 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另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簡字第10600 號判決以連續幫助
納稅義務人以
詐術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6 月,減為有期徒
刑3 月、以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共3 罪,各處
有期徒刑3 月,均減為有期徒刑1 月又15日確定,
嗣前開各
刑期復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2393號
裁定合
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甫於民國100 年9 月22日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
累犯)。
詎陳俊宏明知商品
一經標示其「製造商名稱(中英文)」、「品名」、「規格
」、「長度」等資訊,即足表彰其商品來源,而使消費者產
生「所標示之公司藉此表示該等商品係由該公司所產製無誤
」之主觀認知,
足以生損害於該製造廠商,亦明知其於不詳
時間、地點,以不詳價格向華睿資材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華
睿資材公司,負責人為郭偵綉)購入之如附表所示之線材,
並非由紀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紀泰公司,負責人
為白振皇)所產製,竟基於行使偽造
私文書暨變造準私文書
、
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4年3月上旬某日,在其於臺北市○
○區○○○路○○巷○弄○號之居所內,以筆記型電腦偽造華睿
資材公司開立之出貨單3紙及變造載有「GTE」、「紀泰電線
電纜股份有限公司」、「GEI-TAIWIRE& CABLE CO., LTD.」
、「品名」、「規格」、「長度」等資訊之標籤數紙,並將
變造之上開標籤張貼於上開線材之包裝上,嗣於同月某日,
將已張貼變造標籤之上開線材以總價約新臺幣(下同)50萬
元之價格售予承包新北市三重區碧華國小後門工地水電工程
、指定使用紀泰電線電纜公司產製線材之不知情之陳育德,
並提供上開出貨單3 紙予陳育德,致陳育德
陷於錯誤,陳俊
宏即以此方式行使上開偽造私文書、變造準私文書,足生損
害於華睿資材公司及紀泰電線電纜公司,惟因上開工程尚未
終結,陳育德尚未交付上開線材之款項而未遂。嗣因紀泰電
線電纜公司負責人白振皇聽聞上開工程指定使用紀泰電線電
纜公司產製之線材,而紀泰電線電纜公司卻查無相關出貨紀
錄,報警處理,經警到場並扣得已張貼變造標籤之上開線材
(如附表所示),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被害人華睿資材公司、紀泰電線電纜公司及陳育德訴由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前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1 至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
當事人於
審判程序同
意作為
證據,法院
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之情況,
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
代理人或
辯護人於法院
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之情形,而未於
言詞辯論
終結前
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經查本件
公訴人、被告於本件
言詞辯論終
結前均未就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聲明異議,本院審
酌該言詞或書面之陳述作成之情況,認為適當得為證據,
先
此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上開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陳俊宏於警詢、
偵查、原審暨本院
均承認不諱(見104 年度偵字第14478 號卷,下稱偵字卷第
5 至第6 頁、第69頁、原審卷第34頁、本院卷第69頁),核
與
證人郭偵綉、陳育德、白振皇於警詢及偵查指述情節大致
相符(見偵字卷第12頁背面、第15頁背面、第18至18頁背面
、第69頁至69頁背面),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扣
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偽造之華睿資材公司出貨單3 紙
及變造之紀泰電線電纜公司標籤12張、
扣案之上開線材一批
(如附表所示)、現場及扣案物照片38張(見偵字卷第22至
25 頁 、第27至30頁、第34至51頁)在卷
可稽,是被告陳俊
宏上開
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堪以採信。綜上,本案事證
明確,被告陳俊宏
犯行洵堪認定,應
依法論科。
二、論罪
科刑:
按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
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依刑法第220 條第1 項規
定,應以文書論。查前揭標籤上
告訴人紀泰公司名稱、品名
、規格等資訊,係
告訴人用以證明線材係其所製造、銷售之
意,屬刑法第220 條第1 項之準私文書。核被告陳俊宏所為
,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刑法第
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行使變造準私文書及刑法第33
9 條第3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等罪。被告陳俊宏係以
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
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
條規定,從一重以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
處斷。又被告陳俊宏有事實欄
所載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
本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可稽,其於5 年內
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
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
加重其
刑。
三、原審同此認定,依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1
項、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
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審
酌被告陳俊宏之
智識程度、
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所生危
害程度,兼衡其於
犯後尚知坦認犯行,並已與告訴人華睿資
材公司、陳育德成立民事調解賠償損害完竣,此有原審調解
筆錄2 份在卷
可佐,另
參酌其仍未與告訴人紀泰公司達成
和
解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至偽造之華睿資材公司出貨單3 紙及變造
之紀泰公司標籤12張,業經被告陳俊宏行使交付予他人,已
非被告所有,故檢察官未
聲請宣告沒收。核其認事用法均無
違誤,量刑亦屬妥適。
四、檢察官循告訴人紀泰公司請求提起上訴,其
上訴理由略以:
被告因行使變造告訴人上開標籤,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
致生損害於告訴人公司之信用甚鉅,且
迄今未與告訴人公司
達成和解,犯後態度不佳,原審竟僅量處有期徒刑4 月,並
得易科罰金,其刑罰遠不及不法所得之利益50萬元,顯不符
比例原則,而有輕縱之嫌云云。經查:
㈠刑罰之量定,為
事實審法院之職權,倘法院已審酌刑法第57
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所量定之刑並未逾越
法定刑範圍,亦無
顯然失當情形,自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
字第2116號判決意旨
參照),是刑之量定,為求個案裁判之
妥當性,
法律賦予審判法院裁量之權,量刑之輕重,屬於為
裁判之法院得
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
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
度內,酌量科刑,如無偏執一端,致明顯
失出失入情形,即
不得單就量刑部分遽認為不當或違法。
㈡原審量刑已審酌被告陳俊宏之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
手段及所生危害程度,兼衡其於犯後尚知坦認犯行,並已與
告訴人華睿資材公司、陳育德成立民事調解賠償損害完竣,
另參酌其仍未與告訴人紀泰公司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
予以
綜合考量,
乃量刑有期徒刑4 月,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既不逾越法定刑度,亦無顯然過輕之違法,又被告陳俊
宏雖已
著手上開之犯行,然因上開工程尚未終結,陳育德尚
未交付上開線材之款項而未遂,被告陳俊宏以不詳價格向華
睿資材公司購入如附表所示線材亦需成本,其不法所得並無
50萬元,檢察官
上訴意旨稱其刑罰遠不及不法所得之利益50
萬元,顯不符比例原則云云,即非有據,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慶啟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沈宜生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莫佳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附表:
┌──┬──────────────────┬────┐
│編號│品名 │數量 │
├──┼──────────────────┼────┤
│ 1 │2464雙隔線24AWG-04C(長度200M) │ 10捆│
├──┼──────────────────┼────┤
│ 2 │2464雙隔線24AWG-08C(長度200M) │ 3捆│
├──┼──────────────────┼────┤
│ 3 │銅網鋁箔-2929CS2919-3+4(長度152M) │ 9捆│
├──┼──────────────────┼────┤
│ 4 │同軸5C-2V#168編(長度200M) │ 30捆│
├──┼──────────────────┼────┤
│ 5 │同軸5C-RG6雙鋁雙網(長度200M) │ 15捆│
├──┼──────────────────┼────┤
│ 6 │同軸7C-FB雙鋁雙網(長度200M) │ 3捆│
├──┼──────────────────┼────┤
│ 7 │PVC控制電纜1.25mm*2C(長度200M) │ 15捆│
├──┼──────────────────┼────┤
│ 8 │PVC控制電纜2.0mm*2C(長度200M) │ 8捆│
├──┼──────────────────┼────┤
│ 9 │麥克風隔離線96C60m(長度60M) │ 1捆│
├──┼──────────────────┼────┤
│ 10 │麥克風隔離線96C200m(長度200M) │ 3捆│
├──┼──────────────────┼────┤
│ 11 │喇叭線0.18mm*50C100m(長度100M) │ 1捆│
├──┼──────────────────┼────┤
│ 12 │喇叭線0.18mm*50C200m(長度200M) │ 12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