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
裁定
105年度
上訴字第726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353號
第三人 即
財產所有人 賓展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羅金興
第三人 即
財產所有人 聯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美玉
第三人 即
財產所有人 宏技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莊尉
第三人 即
財產所有人 喆源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蓬生
第三人 即
財產所有人 安烽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家奇
第三人 即
財產所有人 昆虹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曾昭基
第三人 即
財產所有人 港寶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郁雄
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726、1353號被告鄭敢等所涉貪污治罪條例
等案件,裁定如下:
主 文
賓展企業有限公司、聯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宏技昇股份有限公
司、喆源科技有限公司、安烽股份有限公司、昆虹有限公司、港
寶科技有限公司參與本案
沒收程序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
按法院裁定
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後,認有不應參與之情形者
,應
撤銷原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5定有明文。
二、本件本院105 年度上訴字第726 、1353號被告鄭敢等人違反
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8 日裁定
參與人等參與本件沒收程序。惟本案
嗣經本院詳查後認本案
被告等人
犯罪所得並無與參與人有關,有本院105 年度上訴
字第726 、1353號刑事判決1 份附卷為證。是本件參與人等
已無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本院上開參與沒收程序裁定應予
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5,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陳德民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翁子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