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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度聲字第 20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智和 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 度執聲付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制性交罪案件,經臺灣板 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年6月,上訴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37 42號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18 號判決 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98年3月4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於 105年1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 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及受刑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 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 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施俊堯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首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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