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
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智和
上列受刑人因
強制性交罪案件,
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05年
度執聲付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甲○○因強制性交罪案件,經臺灣板
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3
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9年6月,
上訴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37
42號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18 號判決
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98年3月4日送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
105年1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
出獄者,在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及受刑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
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
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施俊堯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陳首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