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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度重附民上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背信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亨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美娥 上 訴 人 楊俊坤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昱廷律師 被上訴人  許子立       力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兼 法定代理人 徐儷玲 被上訴人  張瀚文       品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秀珠 被上訴人  許李家樂 上列當事人間因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等不服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2年度重 附民字第5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上訴人方面: ㈠先位聲明:1.原判決廢棄。2.被上訴人許子立、徐儷玲與力 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將如附表1 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 移轉登記予上訴人等二人公同共有。3.被上訴人許子力、徐 儷玲、張瀚文、許李家樂與品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將 如附表2 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上訴人等二人公同 共有。4.請准提供現金或等值之有價證券為擔保宣告假執行 。 ㈡備位聲明:1.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許子立、徐儷玲應連帶 給付上訴人等新臺幣6608萬6000元,及自民國101年7月1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3.請准提供 現金或等值之有價證券為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方面: 被上訴人等未提出書狀,惟在刑事訴訟程序之陳述,不承認 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等被訴背信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諭知 無罪及不受理之判決,上訴人等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 經本院以105年度上易字第356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 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 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 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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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