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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度附民字第 2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 年度附民字第27號 原   告 溫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仁泰 被   告 卯俊榮 被   告 曾姿喬 被   告 林佳慧 被   告 王淑文 被   告 傅子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104 年度上易字第2566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 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前段、第502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卯俊榮、曾姿喬、林佳慧、王淑文、傅子倫被訴詐 欺案件,業經本院於105 年1 月27日審理,並於同日上午辯 論終結,惟原告係於105 年2 月2 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有蓋於原告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之 本院收狀戳記足憑。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顯不合 於法定程式,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 併予駁回。 三、原告於105 年2 月2 日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中關 於張玉明部分,另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並此說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沈宜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莫佳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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