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 年度附民字第27號
原 告 溫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仁泰
被 告 卯俊榮
被 告 曾姿喬
被 告 林佳慧
被 告 王淑文
被 告 傅子倫
上列被告等因
詐欺案件(本院104 年度上易字第2566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
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
起訴後第二審
辯論終結
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
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前段、第502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卯俊榮、曾姿喬、林佳慧、王淑文、傅子倫被訴詐
欺案件,業經本院於105 年1 月27日審理,並於同日上午
辯
論終結,惟原告係於105 年2 月2 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有蓋於原告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之
本院收狀戳記
足憑。
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顯不合
於法定程式,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
併予駁回。
三、原告於105 年2 月2 日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中關
於張玉明部分,另
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並此說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沈宜生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
上訴。
書記官 莫佳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