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46號
原 告 鈅鴻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錦信
被 告 陳克強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105年度上易字第167號),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主張:
因背信案件,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爰求
為判決:
㈠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及自
起訴狀
繕本送達之
翌日(即民國105 年3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
,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聲請
宣告假執行之判決。
乙、被告方面:
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
,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背信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諭知無罪,
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
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
上訴駁回在案
。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壽嵩
法 官 蘇隆惠
法 官 陳博志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