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上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晨風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志
旋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勵秀
上列
當事人間因被上訴人竊盜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一0四年度附民字第五九0號,中華民國一0五
年一月二十八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上訴人即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
上訴狀所載。
二、被上訴人即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
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
不受理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林勵秀被訴竊盜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以一0三年度易字第一0六四號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檢察官
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一0五年度上易字第四七
二號刑事判決
駁回上訴。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審駁回上訴人
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
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
猶
執陳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六十八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林銓正
法 官 陳憲裕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