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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度附民上字第 1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上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晨風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志旋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勵秀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上訴人竊盜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一0四年度附民字第五九0號,中華民國一0五 年一月二十八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上訴人即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上訴狀所載。 二、被上訴人即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 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林勵秀被訴竊盜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以一0三年度易字第一0六四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 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一0五年度上易字第四七 二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審駁回上訴人 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猶 執陳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六十八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林銓正 法 官 陳憲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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