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易字第108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文華(原名陳世揚)
上列
上訴人因被告
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 年度審
易字第1635號,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307 號、第6570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陳文華犯詐欺取財罪,處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
扣案犯罪所得如
附表一編號 4(2個)、7、8、9(1個)、10、11(1個)、16、
19、21、24、25所示之犯罪所得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3、4 (
2個)、5、6、9(1個)、11(1個)、12至15、17、18、20、22
、23、26、27所示之犯罪所得追徵其價額。又犯詐欺取財罪,處
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如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上開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有
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事 實
一、陳文華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4 年9月3日至同年
月14日,至臺北市○○區○○○路○○○ 號(由林智宏經營之
)「飛租不可」臺北店,接續向店員佯稱供搬家大量使用,
並支付租金欲租用如附表一所示行李箱,致其等誤信而交付
各該行李箱(共41只,廠牌、型號及價值《林智宏陳報》,
詳如附表一所示),陳文華詐得上開行李箱,將如附表一編
號1 至6 (其中編號4 僅有2 個)、9 (1 個)、11(1 個
)至15、17、18、20、22、23、26、27所示之27個行李箱以
新臺幣(下同)23萬元之價格轉售予不知情之年喬有限公司
,得款後,隨即花用,
嗣經林智宏以相同價格23萬元,向年
喬有限公司買回;其餘14只行李箱,則流向不明(其中6 只
行李箱由陳文華出售予年喬有限公司,再由年喬有限公司轉
售予他人)。嗣因屆期未還,「飛租不可」臺北店始知受騙
。
二、陳文華另行起意,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4 年3月9
日、12日,至臺北市○○區○○○路○○○ 號「飛租不可」臺
北店、臺中市○○區○○○道○段○○號1樓「飛租不可」臺中
店,接續向店員佯稱有需求,並支付租金欲租用如附表二所
示行李箱,致其等誤信而交付各該行李箱(共9 只,廠牌、
型號及價值《林智宏陳報》,詳如附表二所示),陳文華詐
得行李箱後,隨即低價轉售予不知情之青蘋果3C店及不詳商
號之精品店,得款後,隨即花用。嗣因屆期未還,「飛租不
可」始知受騙。
三、陳文華於105年3月19日接獲林智宏來電,要求返還如附表二
所示行李箱,復另行起意,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佯稱
行李箱均遭留置,需付款始能贖回,林智宏因此
陷於錯誤,
而依陳文華指示,分別於105 年3 月24日、30日、31日匯款
5,000元、8,000元及3,500元(合計16,500 元)至陳文華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嗣陳文華未能交還
行李箱,林智宏始知受騙。
四、案經林智宏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
法律有規定者
外,不得作為
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
陳述,除
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公務員職務上
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亦得
為證據。又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
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
當事人於
審判程
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
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
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
代理人或
辯護人
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
據之情形,而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
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
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檢察官、被告於本院審判程序中對本
案之供述、非
供述證據均表示無意見(本院卷第40頁正、反
面),供述證據部分視為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各該證據
作成或取得時狀況,並無顯不可信或違法取得
等情況,且經
本院依法踐行證據
調查程序並認為適當,依前揭規定及刑事
訴訟法關於證據章之規定,本案相關之供述、
非供述證據,
均有
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上開事實,
迭據被告於警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105
年度偵字第6570號卷第2頁至第5頁)、偵查(同上卷第67頁
至第70頁)、原審(原審卷第29頁反面)、本院(本院卷第
41頁反面)
坦承不諱,核與
告訴人於警詢(前揭偵字第6570
號卷第13、14頁、同前署105 年度偵字第1307號卷第4、5頁
)、偵查(前揭偵字第1307號卷第38、39頁、前揭偵字第65
70號卷第68頁至第70頁)、本院(本院卷第42頁正、反面)
指訴之情節相符,並經
證人黃琨峰於警詢(前揭偵字第1307
號卷第第6、7頁)指證
無訛,並有上開行李箱出租合約書(
前揭偵字第1307號卷第12頁至第19頁、前揭偵字第6570號卷
第22頁至第24頁)、被告立具買賣契約書、買回行李箱契約
書(前揭偵字第1307號卷第23頁至第27頁)、
告訴人陳報狀
(同上卷第47、48頁)、告訴人存摺交易明細表(前揭偵字
第6570號卷第25頁)在卷
佐證。又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詳細
核對卷內相關資料後陳稱:原審附表一編號1 應該更正為29
吋2個,金額均為31,790元、30吋1個,金額是33,490元;原
審附表一編號7是復古黃金26 吋才對,金額應該是41,140元
;原審附表一編號9應該是TOPAS 30吋1個,金額是33,490元
,另1個是TOPAS鈦金29吋1 個,金額是42,840元;原審附表
一編號10應該是20吋1 個,金額22,870元是正確;原審附表
一編號19應該是29吋1 個,金額31,790元是正確;原審附表
一編號21是30吋,金額錯誤,金額應該是17,960元;原審附
表二編號2租金應該都是7,000元,沒有3,000元,3,000元應
是誤載;原審附表二編號2金額是31,7902,故是63,580元
;原審附表二編號5是26吋,型號是TOPAS 26吋,金額是30,
790 元,我已經買回應該是附表一編號1(3個)、編號2、3
、4(2 個)、5、6、9(1個30吋)、11(1個)、12、13、
14(4個)、15(2個)、17、18、20、22、23、26(2 個)
、27,總共27個,其他都沒有收回等語(本院卷第42頁正、
反面),被告就此亦表示沒有意見(同上卷第43頁正面),
自應以告訴人於本院所述為可採。綜之,被告上開
任意性自
白,核與事實相符,至
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
犯行至
堪認定,應
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詐得行李箱(如附表一、二)及現金,所為均係犯刑
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行李箱部分,附表一係自10
4年9月3日至14日,附表二係105年3月9日及12日,事實三部
分亦自105年3月24日、同年月30日、31日分3 次,被告各基
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單一犯意,在密接時間分次取得而侵害
同一人之財產
法益,
乃屬單一行為之接續進行,縱各個舉動
與該罪之
構成要件相符,但在行為人主觀上,各個舉動不過
為其犯罪行為之一部分,在刑法評價上,每次即附表一、二
及事實三部分,應各屬
接續犯,各應僅論以
包括一罪。其所
犯3 次詐欺取財,乃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屬數罪,則應分
論併罰。
三、原審據以論科,固非無見。惟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
者,沒收之;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新增訂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
段、第3 項定有明文,又追徵為沒收不能或不宜時之替代措
施,性質上為檢察官之執行方法,沒收新制將舊制之追徵、
抵償、追繳等方法統一稱為「追徵」,此不僅包括沒收原物
為金錢以外之其他財物而不能或不宜沒收時,亦包括沒收原
物為金錢而不能或不宜沒收時,均得
宣告以追徵方法替代,
至於實際執行上究應如何以金錢繳納或金錢以外之其他財產
抵充,則由檢察官依具體情況執行之。且為訴訟經濟,有關
實際追徵之數額,宜待日後執行時,由檢察官
依職權認定即
可。查㈠被告詐得如附表一所示之行李箱共41個,其中27個
業經告訴人買回,尚有14個未經買回。原審誤認附表一編號
1、7、9、10租用行李箱品項及編號1、7、9、21之告訴人陳
報價值,且就未經告訴人買回之行李箱漏未
諭知宣告沒收,
認事用法,尚有未合。㈡被告詐得如附表二所示之行李箱計
9個,原審誤認附表二編號2、5 之告訴人陳報價值,且漏未
就行李箱
諭知宣告沒收,亦有未合。㈢原審就事實欄三所示
未扣案犯罪所得16,500元,僅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規宣告沒收,漏未依同條第3 項規定諭知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亦有未合。檢察官
上
訴意旨,指摘原審量刑過輕,雖不足取,惟上訴意旨以原審
適用沒收規定,於法未合,則為有理由,應由本院
予以撤銷
改判。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以正途取財,竟為自身利
益而施行
詐術獲得上開行李箱及現金,所獲者乃不法暴利,
且破壞人際互信基礎,
犯後雖有坦承,惟未賠償,無法實質
彌補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且就得易
科罰金部分之罪諭知折算標準,另就不得易科罰金部分之罪
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 年10月。至沒收部分說明如下:
按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
人身自由之
保安處
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則關於沒收一律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故本案不生
新舊法比較之問題,合先敘明。又被告行為後
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先後於104 年12月30日、105年6月22
日經總統公布修正,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1項規定,上
開修正之刑法條文自105年7月1日施行。其中第38條之1規定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
者,依其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
法人或非法人團
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明知他人違
法行為而取得。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
價取得。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
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罪所得已實際
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查如附表一編
號4 (2個)、7、8、9(1個)、10、11(1個)、16、19、
21、24、25,共14個行李箱,乃被告詐騙所得,尚未經告訴
人買回;如附表二編號1至7,共9 個行李箱;事實欄三所示
被告詐得金額16,500元,雖均未經扣案,亦應依修正後刑法
第38條之1第1 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如附表一編號 1
至6(其中編號4僅有2個)、9(1個)、11(1個)至15、17
、18、20、22、23、26、27,共27個行李箱,因該行李箱均
經告訴人買回,不宜執行沒收,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
定,逕宣告追徵其價額。又上開沒收宣告,依修正後刑法第
40條之2第2項規定,應併執行之,
附此敘明。至被告雖素行
不良,有多次前科記錄,此有本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
足稽
,惟均未構成
累犯,且被告係對同一告訴人為上述3 次詐欺
犯行,尚查無證據足認其有犯罪之習慣或懶惰成習而犯罪,
即無刑法第90條第1 項規定宣告被告強制工作之適用,檢察
官於本院審理時建請宣告被告強制工作,尚乏依據,自不足
取,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修正後)、第339條第1項、第
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新增
)、第40條之2(新增),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美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許文章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范家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
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
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租用日期│租期│ 租 金 │ 租 用 行 李 箱 品 項 │數量│告訴人陳報之行│告訴人│
│ │ │ │ │ │ │李箱價值(新臺│買回行│
│ │ │ │ │ │ │幣) │李箱數│
│ │ │ │ │ │ │ │量 │
├──┼────┼──┼────┼───────────────┼──┼───────┼───┤
│ 1 │104 年9 │3 天│6,000元 │廠牌RIMOWA型號TOPAS29吋 │ 2個│63580 元 │2個 │
│ │月3 日 │ │ │ │ │(31790 x2) │ │
│ │ │ │ ├───────────────┼──┼───────┼───┤
│ │ │ │ │廠牌RIMOWA型號TOPAS30吋 │ 1個│33490 元 │1個 │
├──┤ ├──┤ ├───────────────┼──┼───────┼───┤
│ 2 │ │3 天│ │廠牌RIMOWA型號TOPAS鈦金29吋 │ 1個│42840 元 │1個 │
├──┤ ├──┤ ├───────────────┼──┼───────┼───┤
│ 3 │ │3 天│ │廠牌RIMOWA型號TOPAS鈦金32吋 │ 1個│44540 元 │1個 │
├──┤ ├──┤ ├───────────────┼──┼───────┼───┤
│ 4 │ │3 天│ │廠牌RIMOWA型號SPORT │ 4個│139200元 │2個 │
│ │ │ │ │ │ │(34800x 4) │ │
├──┤ ├──┤ ├───────────────┼──┼───────┼───┤
│ 5 │ │3 天│ │廠牌RIMOWA型號LIMBO藍色29吋 │ 1個│24990 元 │1個 │
├──┤ ├──┤ ├───────────────┼──┼───────┼───┤
│ 6 │ │3 天│ │廠牌RIMOWA型號LIMBO白色30吋 │ 1個│25840 元 │1個 │
├──┤ ├──┤ ├───────────────┼──┼───────┼───┤
│ 7 │ │3 天│ │廠牌RIMOWA型號復古黃金26吋 │ 1個│41140 元 │0個 │
├──┼────┼──┼────┼───────────────┼──┼───────┼───┤
│ 8 │104 年9 │3 天│4,700元 │廠牌RIMOWA型號SPORT │ 1個│34800 元 │0個 │
├──┤月8 日 ├──┤ ├───────────────┼──┼───────┼───┤
│ 9 │ │3 天│ │廠牌RIMOWA型號TOPAS30吋 │ 1個│33490 元 │1個 │
│ │ │ │ ├───────────────┼──┼───────┼───┤
│ │ │ │ │廠牌RIMOWA型號TOPAS鈦金29吋 │ 1個│42840 元 │0個 │
├──┤ ├──┤ ├───────────────┼──┼───────┼───┤
│10 │ │3 天│ │廠牌RIMOWA型號LIMBO藍色20吋 │ 1個│22870 元 │0個 │
├──┤ ├──┤ ├───────────────┼──┼───────┼───┤
│11 │ │3 天│ │廠牌RIMOWA型號LIMBO紅色30吋 │ 2個│51680 元 │1個 │
│ │ │ │ │ │ │(25840x2) │ │
├──┤ ├──┤ ├───────────────┼──┼───────┼───┤
│12 │ │3 天│ │廠牌RIMOWA型號TOPAS29吋 │ 1個│31790 元 │1個 │
├──┤ ├──┤ ├───────────────┼──┼───────┼───┤
│13 │ │3 天│ │廠牌RIMOWA型號SALSA鐵灰色30吋 │ 1個│19100 元 │1個 │
├──┼────┼──┼────┼───────────────┼──┼───────┼───┤
│14 │104 年9 │1 天│1,200元 │廠牌RIMOWA型號TOPAS30吋 │ 4個│133960元 │4個 │
│ │月9 日 │ │ │ │ │(33490x4) │ │
├──┤ ├──┤ ├───────────────┼──┼───────┼───┤
│15 │ │1 天│ │廠牌RIMOWA型號TOPAS29吋 │ 2個│63580 元( │2個 │
│ │ │ │ │ │ │31790x2 ) │ │
├──┼────┼──┼────┼───────────────┼──┼───────┼───┤
│16 │104 年9 │1 天│ 600元 │廠牌RIMOWA型號LIMBO藍色29吋 │ 1個│24990 元 │0個 │
├──┤月10日 ├──┤ ├───────────────┼──┼───────┼───┤
│17 │ │1 天│ │廠牌RIMOWA型號TOPAS鈦金30吋 │ 1個│44540 元 │1個 │
├──┤ ├──┤ ├───────────────┼──┼───────┼───┤
│18 │ │1 天│ │廠牌RIMOWA型號SALSA咖啡色26吋 │ 1個│20740 元 │1個 │
├──┼────┼──┼────┼───────────────┼──┼───────┼───┤
│19 │104 年9 │2 天│ 350元 │廠牌RIMOWA型號TOPAS29吋 │ 1個│31790 元 │0個 │
├──┤月12日 ├──┤ ├───────────────┼──┼───────┼───┤
│20 │ │2 天│ │廠牌RIMOWA型號LIMBO紅色30吋 │ 1個│25840 元 │1個 │
├──┼────┼──┼────┼───────────────┼──┼───────┼───┤
│21 │104 年9 │1 天│1,250元 │廠牌RIMOWA型號AIR紫色30吋 │ 1個│17960 元 │0個 │
├──┤月14日 ├──┤ ├───────────────┼──┼───────┼───┤
│22 │ │1 天│ │廠牌RIMOWA型號AIR桃紅色29吋 │ 1個│16960 元 │1個 │
├──┤ ├──┤ ├───────────────┼──┼───────┼───┤
│23 │ │1 天│ │廠牌RIMOWA型號AIR桃紅色26吋 │ 1個│15860 元 │1個 │
├──┤ ├──┤ ├───────────────┼──┼───────┼───┤
│24 │ │1 天│ │廠牌RIMOWA型號復古登機箱29吋 │ 3個│64200 元 │0個 │
│ │ │ │ │ │ │(21400x3) │ │
├──┤ ├──┤ ├───────────────┼──┼───────┼───┤
│25 │ │1 天│ │廠牌RIMOWA型號TOPAS SPORT │ 1個│34800 元 │0個 │
├──┤ ├──┤ ├───────────────┼──┼───────┼───┤
│26 │ │1 天│ │廠牌RIMOWA型號SALSA金色30吋 │ 2個│38200 元 │2個 │
│ │ │ │ │ │ │(19100x2) │ │
├──┤ ├──┤ ├───────────────┼──┼───────┼───┤
│27 │ │1 天│ │廠牌RIMOWA型號SALSA藍色30吋 │ 1個│19100 元 │1個 │
└──┴────┴──┴────┴───────────────┴──┴───────┴───┘
附表二
┌──┬────┬──┬────┬───────────────┬──┬───────┐
│編號│租用日期│租期│ 租 金 │ 租 用 行 李 箱 品 項 │數量│告訴人陳報之行│
│ │ │ │ │ │ │李箱價值(新臺│
│ │ │ │ │ │ │幣) │
├──┼────┼──┼────┼───────────────┼──┼───────┤
│ 1 │105 年3 │5 天│2,000元 │廠牌RIMOWA型號TOPAS30吋 │ 2個│66980 元 │
│ │月9 日 │ │ │ │ │(33490x2 ) │
├──┼────┼──┼────┼───────────────┼──┼───────┤
│ 2 │105 年3 │5 天│ │廠牌RIMOWA型號TOPAS29吋 │ 2個│63580 元 │
│ │月12日 │ │ │ │ │(31790x2) │
├──┤ ├──┤ ├───────────────┼──┼───────┤
│ 3 │ │5 天│ │廠牌RIMOWA型號TOPAS30吋 │ 1個│33490 元 │
├──┤ ├──┤7,000元 ├───────────────┼──┼───────┤
│ 4 │ │5 天│ │廠牌RIMOWA型號TOPAS SPORT29吋 │ 1個│34800 元 │
├──┤ ├──┤ ├───────────────┼──┼───────┤
│ 5 │ │5 天│ │廠牌RIMOWA型號TOPAS26吋 │ 1個│30790 元 │
├──┤ ├──┤ ├───────────────┼──┼───────┤
│ 6 │ │5 天│ │廠牌RIMOWA型號TOPAS鈦金29吋 │ 1個│42840 元 │
├──┤ ├──┤ ├───────────────┼──┼───────┤
│ 7 │ │5 天│ │廠牌RIMOWA型號TOPAS30吋 │ 1個│33490 元 │
├──┴────┴──┴────┴───────────────┼──┼───────┤
│總計 │ 9個│305,97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