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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度上易字第 151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妨害秩序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1513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儀庭 被   告 陳妙婷 被   告 吳馨恩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秩序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中華 民國106 年5 月26日所為106 年度簡上字第161 號第一審判決(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 第219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就本院聲請中華民國刑法第160 條第1 項規 定有無牴觸憲法作成解釋公布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 ,由司法院解釋之」,中華民國憲法第171 條定有明文。憲 法的效力既然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的義務。法官於審 理案件時,對於應用的法律,依其合理的確信,認為有牴 觸憲法的疑義時,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的具體理由,聲請司法院 大法官解釋(司法院釋字第371 號、第572 號、第590 號解 釋意旨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院受理106 年度上易字第1513號妨害秩序案件,因 認所應適用的中華民國刑法第160 條第1 項規定有牴觸憲法 第11條、第23條規定的疑義,且此為本件適用法律的先決問 題,本院將另提出釋憲聲請書,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是 以,依照前述規定及大法官解釋意旨,於大法官為解釋公布 前,本件應停止訴訟程序。 三、依司法院釋字第371 號、第572 號及第590 號解釋,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林海祥 法 官 林孟皇 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俊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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