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度上易字第1513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儀庭
陳妙婷
劉珮瑄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開始審理,並定於民國114年10月1日上午10時05分於本院第十九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
按憲法第16條明定
訴訟權之保障,其內涵為保障人民有受公正、合法及迅速審判之權利,司法院釋字第446號、第530號解釋理由亦均明白揭示此一意旨。國際
人權法制已注意及此,世界各人權法案
乃將「迅速審判」、「
適時審判」或於「合理時間審判」列為重要之司
法人權。其中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3項第3款明定「立即受審,不得無故稽延」;歐洲人權公約第6條第1項亦明定任何人有權在合理的
期間內受到依法設立的獨立與公正的法庭之公平與公開審理。本件原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至今已近八年,
迄今司法院憲法法庭仍未做出中華民國刑法第160條第1項規定係
違憲之
宣告,如繼續停止訴訟程序,即與刑事妥速審判法之立法意旨未合,為維護刑事審判之公正、合法、迅速,保障人權及公共利益,原裁定如主旨。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書記官 胡宇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