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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度上易字第 151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妨害秩序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1513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儀庭



            陳妙婷


            劉珮瑄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開始審理,並定於民國114年10月1日上午10時05分於本院第十九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憲法第16條明定訴訟權之保障,其內涵為保障人民有受公正、合法及迅速審判之權利,司法院釋字第446號、第530號解釋理由亦均明白揭示此一意旨。國際人權法制已注意及此,世界各人權法案將「迅速審判」、「時審判」或於「合理時間審判」列為重要之司法人權。其中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3項第3款明定「立即受審,不得無故稽延」;歐洲人權公約第6條第1項亦明定任何人有權在合理的期間內受到依法設立的獨立與公正的法庭之公平與公開審理。本件原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至今已近八年,今司法院憲法法庭仍未做出中華民國刑法第160條第1項規定係違憲宣告,如繼續停止訴訟程序,即與刑事妥速審判法之立法意旨未合,為維護刑事審判之公正、合法、迅速,保障人權及公共利益,原裁定如主旨。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宇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