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
上訴字第2273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歐吉達
選任辯護人 劉正穆
律師
戴一帆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
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 年
度審訴字第633 號,中華民國106 年6 月30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
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8107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歐吉達犯附表各編號主文欄之罪,處附表各編號主文欄之刑,應
執行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事 實
歐吉達係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桃園縣服務站(桃園縣現改制為
:桃園市,下稱桃園市服務站)之科員,負責該站辦公室之公務
設備及文具用品採購業務兼辦總務,民國101年3月至102年3月間
,歐吉達向供應廠商都會生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都會公司)、
虹信有限公司(下稱虹信公司)及復升資訊科技有限公司(下稱
復升公司)訂購如附表「發票品名」欄之物品,上開供應廠商並
依所訂購之品名開立如附表之統一發票(
起訴書將附表編號4 所
示發票之金額誤載為3,000 元、編號誤載為DR00000000,應予更
正)。歐吉達明知購置公務器材或用品之項目及金額應如實依會
計程序報請核銷,為便於機關之實際需用,於供應商交貨前,貪
圖方便,撥打電話向上開不知情之供應廠商表示其欲換購為附表
「實際出貨品名」欄
所載之物品;上開供應廠商於其開立之統一
發票總金額不變之前提下,同意歐吉達換購部分物品,致各統一
發票上所載之品名,與實際採購之物品不符。歐吉達於各統一發
票寄達桃園市服務站後,為辦理核銷,竟分別基於行使公務員登
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於附表各編號之行為時間,在桃園市服務站
內,將附表各編號之品名不實之統一發票黏貼於職務上所掌之內
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黏貼憑證用紙之
公文書上,以表示桃園市服
務站已購入統一發票上所載之各項物品,再送交不知情之內政部
入出國及移民署會計室審查,報請核銷,而行使登載不實之公文
書,足生損害於桃園市服務站對於會計處理及採購品項稽核之正
確性。
理 由
一、
上揭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歐吉達於審判中
自白不諱,並有徐淑
明、林惠娟及張玲芬分別於
偵查中之證述、附表各編號採購
程序之統一發票、報價單、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黏貼憑證
用紙、桃園市服務站訂單及請購單、核銷簽呈、簽稿會核單
及採購明細在卷
可佐,被告之自白經核與事實相符,可以採
信,被告之
犯行即
堪認定,應
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於附表各編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3 條
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登載內容不實之公文書
後,再持以行使,其登載不實之
低度行為為行使之
高度行為
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三、
撤銷原判決及
科刑之理由:
原判決以被告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3 條之行使公務員登
載不實文書罪,而予
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一)被告於附表各編號所為犯行,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
分論併罰,原審判決以被告為單一犯意,於密切接近時間
內接續實行,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而論以接續一罪,即
有違誤。
(二)被告前曾任職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中正機場服務站
辦事員,負責辦理購置公用器材物品等業務;為核銷已購
買之公用器材物品費用,而涉犯行使
變造私文書、行使公
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等犯行,經本院以97年度上更( 二) 字
第5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
緩刑5 年,並於97年7
月28日判決確定,此有被告
前案紀錄表及本院97年度上更
(二) 字第55號判決可佐。被告於本案之
犯罪動機及手段
與前案類似,顯見被告並未因前案而知所警惕,竟再為本
案犯行,無視國家法紀及公務人員應廉潔自持之本份,實
難認對其所
宣告之刑,有以暫不執行為
適當之情形,原審
判決所為緩刑之宣告,即有未洽。檢察官以原審判決量刑
不當為由,提起上訴,即有理由。原審判決既有上述違誤
及不當之處,即應由本院撤銷原審判決,並
自為判決。
(三)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
審酌其身為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
署桃園市服務站之科員,本案採購經檢察官偵查後,雖查
無其他貪瀆不法,竟不思於前案採購涉犯不法後,深知警
惕,仍一再將與實際購買物品品名不符之統一發票,黏貼
於職務上所掌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黏貼憑證用紙,再
持之逐級簽核以核銷經費,減損桃園市服務站對於會計處
理及採購品項稽核之正確性,然衡酌其
犯後坦承犯行,態
度尚屬良好,兼衡其素行、
智識程度、犯罪動機、手段、
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
,並自各行為
彼此間之關聯性以觀,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
間接近、行為侵害之
法益相同、各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
應非鉅,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
等情狀為整
體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欄第二項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
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16 條、第213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永欽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簡志龍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靜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
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3條
(公文書不實登載罪)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
足以
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號│訂單日期│發票品名 │數量│發票金額(新│實際出貨品名 │數量│出貨│行使登載不│主文欄 │
│ │ │ │ │臺幣)、編號│ │ │公司│實黏貼憑證│ │
│ │ │ │ │ │ │ │ │之時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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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1 年3 │A4再生影印紙80g/m2│22箱│1萬8,762元 │A4再生影印紙80g/m2 │10箱│都會│101 年3 月│歐吉達犯行│
│ │月27日 │ │ │(AP00000000)│東亞螺
旋麗晶燈管 │10個│虹信│28日 │使公務員登│
│ │ │ │ │ │飛利浦防眩光檯燈PLEU│ 1臺│ │ │載不實文書│
│ │ │ │ │ │23207 │ │ │ │罪,處有期│
│ │ │ │ │ │合色30兩毛巾 │24條│ │ │徒刑壹年貳│
│ │ │ │ │ │ │ │ │ │月。 │
│ │ │ │ │ │ │ │ │ │ │
├──┼────┼─────────┼──┼──────┼──────────┼──┼──┼─────┼─────┤
│ 2 │101 年3 │百花環保小捲筒衛生│ 8箱│1萬1,232元 │百花環保小捲筒衛生紙│ 3箱│虹信│101 年3 月│歐吉達犯行│
│ │月28日 │紙東亞啟動器1P 白 │ 2盒│(AP00000000)│秋楓抽取式衛生紙 │ 3箱│ │30日 │使公務員登│
│ │ │雪亮透環保浴廁清潔│ 1箱│ │東亞啟動器1P │ 2盒│ │ │載不實文書│
│ │ │劑藍寶漂白水藍寶環│ │ │藍寶洗衣粉 │ 1箱│ │ │罪,處有期│
│ │ │保地板清潔劑百利魔│ 2箱│ │藍寶漂白水 │ 1箱│ │ │徒刑壹年貳│
│ │ │布專業型拖把百利魔│ 1箱│ │藍寶環保濃縮洗衣精 │ 1箱│ │ │月。 │
│ │ │布拖把替換包 │ 1支│ │百利魔布專業型拖把 │ 1支│ │ │ │
│ │ │ │ 1包│ │額溫槍MicrolifcFRlDM│ 1支│ │ │ │
│ │ │ │ │ │百利魔布拖把替換包 │ 1包│ │ │ │
│ │ │ │ │ │藍寶去漬霸 │ 1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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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1 年4 │LED手電筒 │ 1支│300元 │LED手電筒 │ 1支│虹信│於101 年5 │歐吉達犯行│
│ │月6 日 │ │ │(AP00000000)│(實際金額180元) │ │ │月28日以簽│使公務員登│
│ │ │ │ │ │餘額換購不明商品 │ │ │呈一次行使│載不實文書│
│ │ │ │ │ │ │ │ │2 張登載不│罪,處有期│
│ │ │ │ │ │ │ │ │實之黏貼憑│徒刑壹年貳│
│ │ │ │ │ │ │ │ │證 │月。 │
│ ├────┼─────────┼──┼──────┼──────────┼──┼──┤ │ │
│ │101 年4 │萬能垃圾桶( 紅)及│ 1個│400元 │虹信聲寶除濕機AD-161│ 1臺│虹信│ │ │
│ │月18日 │其他不詳物品單據 │ │(AP00000000)│6FN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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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1 年6 │百花環保小捲筒衛生│16箱│13,184元 │黑人超氟牙膏 │24支│虹信│101 年7 月│歐吉達犯行│
│ │月25日 │紙 │ │(CC00000000)│秋楓抽取式衛生紙 │ 6箱│ │3 日 │使公務員登│
│ │ │ │ │ │東元機械式微波爐YM20│ 1臺│ │ │載不實文書│
│ │ │ │ │ │0XB02CB │ │ │ │罪,處有期│
│ │ │ │ │ │秋楓抽取式衛生紙 │ 6箱│ │ │徒刑壹年貳│
│ │ │ │ │ │ │ │ │ │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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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1 年7 │SAMSUNG 傳真機環保│ 2支│3,000元 │SAMSUNG傳真機環保碳 │ 1支│復升│101 年8 月│歐吉達犯行│
│ │月10日 │碳匣 │ │(DR00000000)│匣 │ │ │9 日 │使公務員登│
│ │ │ │ │ │全視線行車紀錄器 │ 1臺│ │ │載不實文書│
│ │ │ │ │ │ │ │ │ │罪,處有期│
│ │ │ │ │ │ │ │ │ │徒刑壹年貳│
│ │ │ │ │ │ │ │ │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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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2 年3 │A4再生影印紙, │25箱│1萬8,775元 │A4再生影印紙,70g/m2│19箱│都會│102 年3 月│歐吉達犯行│
│ │月21日 │70g/m2 │ │(LR00000000)│西雅圖極品咖啡 │36袋│ │25日 │使公務員登│
│ │ │ │ │ │好神拖360度旋轉拖把 │ 1組│ │ │載不實文書│
│ │ │ │ │ │ECPWR行動電源 │ 1只│ │ │罪,處有期│
│ │ │ │ │ │ │ │ │ │徒刑壹年貳│
│ │ │ │ │ │ │ │ │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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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2 年3 │PLUS修正帶主機 │ 2打│報價單金額96│LED球型燈泡 │ 3顆│都會│101 年3 月│歐吉達犯行│
│ │月28日 │WH-105 T │ │4元(LR24807│(與報價單品項不符)│ │ │14日 │使公務員登│
│ │ │ │ │506) │ │ │ │ │載不實文書│
│ │ │ │ │ │ │ │ │ │罪,處有期│
│ │ │ │ │ │ │ │ │ │徒刑壹年貳│
│ │ │ │ │ │ │ │ │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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