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度交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張寶貝
被 告 呂宣逸
大千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月琴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交上易字第136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被告呂宣逸在刑事訴訟之陳述,否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呂宣逸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
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
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戴嘉清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高建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