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57號
原 告 黃碧惠
被 告 王家麒
被 告 政陽興業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義南
被 告 政陽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兩傳
上列被告王家麒因被訴過失傷害案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
度交易字第16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
狀影本
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家麒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年度交易字第162號判決
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
起
上訴後,亦經本院以106年度上易字第378號判決判決
上訴
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
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沈宜生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廷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