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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度交附民字第 5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57號 原   告 黃碧惠 被   告 王家麒 被   告 政陽興業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義南 被   告 政陽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兩傳 上列被告王家麒因被訴過失傷害案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 度交易字第16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家麒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年度交易字第162號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 起上訴後,亦經本院以106年度上易字第378號判決判決上訴 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 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沈宜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廷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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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