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
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29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作驥
上列受刑人因
強制性交罪案件,
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06年
執聲付字第10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作驥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張作驥因強制性交罪案件,經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侵訴字第80號刑事判決判處
有期徒
刑3年10月,經本院以103年度侵
上訴字第249號刑事判決
上
訴駁回,再經最高法院以104年度台上字第597號刑事判決上
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4年4月10日送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
106年8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
獄者,在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8月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6年8 月4日法授矯字
第0000000000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玲
法 官 劉元斐
法 官 吳麗英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陳雅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