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秋育
選任辯護人 施宣旭
律師
周金城律師
上列
上訴人因商業會計法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
訴字第279號,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7469號),提起上訴,經判
決後,由最高法院
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呂秋育部分撤銷。
呂秋育無罪。
理 由
壹、無罪部分:
一、
公訴意旨略以:
㈠同案被告宋國榮(下稱被告)、被告呂秋育前為夫妻(原審
判決後,被告宋國榮於民國107年7月3 日死亡,業經本院為
不受理判決),而同案被告宋國榮自90年12月14日起擔任址
設桃園縣○○鄉○○村○○○路○○○號「勁錸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勁錸公司)」之董事長,被告呂秋育則自90年12
月14日起先後擔任勁錸公司董事、監察人、董事長與執行副
總經理,均係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詎渠等為購
買土地及相關設備,作為增設勁錸公司第二廠區之用,即自
93年間某日起至98年10月15日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勁
錸公司民間借款彙總明細止,以勁錸公司名義,分別向如原
審附表所示之盧光煒等債權人共借款新臺幣(下同)389,63
9,494 元,並出具聲明
書證明上開借款之真實性。然渠等均
明知依法應將上開借款之會計事項列入勁錸公司資產負債表
中,反映企業整體營運及財務狀況,竟為隱匿勁錸公司積欠
上開款項之訊息,基於
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之
犯意聯
絡,於上開借款
期間內,共同故意遺漏上開借款之會計事項
不為記錄,委由不知情之會計人員製作不實之勁錸公司資產
負債表,致使勁錸公司歷年資產負債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影
響投資人及債權人之權益。
嗣於98年間某日,因同案被告宋
國榮、被告呂秋育多次以勁錸公司名義支付款項與非關公司
進貨之實質交易對象,而經債權人委由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
所會計師查核勁錸公司財務狀況,始悉上情。後經勁錸公司
簽證會計師多次要求,且因勁錸公司於案發後已陸續清償部
分上開借款,始將其餘未清償之借款共207,787,291 元,列
於勁錸公司100 年度資產負債表短期借款科目中之「其他短
期借款」。因認被告呂秋育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4款之
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嫌
。
㈡同案被告宋國榮、被告呂秋育為勁錸公司之負責人,未將如
附表所示之民間借款記入資產負債表內,致勁錸公司93年至
97年、99年之資產負債表均生不實結果,因認被告呂秋育就
此部分亦構成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4 款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
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罪嫌。
二、
按犯罪事實應依
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
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
料,無論其為
直接證據或
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
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
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
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依刑事訴訟
「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
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
之認定;又自另一角度言之,基於無罪
推定之原則(Presum
ption of Innocence),被告犯罪之事實,應由檢察官提出
證據,此即學理所謂之提出證據責任(Burden of Producin
g Evidence),並指出證明方法加以說服,以踐履其說服責
任(Burden of Persuasion,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
參照
),使法院之
心證達於
超越合理懷疑(Beyond A Reasonabl
e Doubt )之確信程度,始能謂舉證成功,否則即應由檢察
官蒙受不利之訴訟結果而
諭知被告無罪,此
乃檢察官於刑事
訴訟個案中所負之危險負擔,即實質舉證之「結果責任」所
當然。另外,被告否認犯罪,並不負任何證明責任,此即被
告之
不自證己罪特權(Privilege Against Self-Incrimina
tion),被告僅於訴訟進行過程中,因檢察官之舉證,致被
告將受不利益之判斷時,其為主張犯罪
構成要件事實不存在
而提出某項有利於己之事實時,始需就其主張提出或
聲請法
院調查證據,然僅以證明該有利事實可能存在,而動搖法院
因檢察官之舉證對被告所形成之不利心證為已足,並無說服
使法院確信該有利事實存在之必要。此為被告於訴訟過程中
所負僅提出證據以踐行舉證負擔,而不負說明責任之形式
舉
證責任,要與檢察官所負兼具提出證據與說服責任之
實質舉
證責任有別。
三、檢察官認被告呂秋育涉有前開犯嫌,無非係以同案被告宋國
榮、被告呂秋育之供述、
證人黃健豪、吳坤樹、林幹民、張
怡萱、許文祥、盧光煒等人之證述、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
98年10月15日製作之民間借款彙總明細、宋國榮98年10月29
日簽立之聲明書、勁錸公司100 年度財務報表
暨會計師查核
報告、勁錸公司97至99年度之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
勁錸公司93至100 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等為其
主要論據。
四、就公訴意旨一、㈠部分:
㈠
訊據被告呂秋育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供稱:伊自99年4月9日
起擔任勁錸公司之董事長,並有向附表所示之債權人借款,
惟堅詞否認有何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
發生不實結果之
犯行,被告呂秋育辯稱:附表所示之債權人
幾乎都是宋國榮的朋友或客戶,我們是以開支票的方式借款
以周轉資金,幾乎都是公司名義的支票,因為97年間有金融
風暴才會去借款,如果支票到期就會還款或展延,財務報表
可能會因為小科目彙整成大科目,所以呈現出來會被簡化,
而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製作之彙總明細也只是請債權人登
記,勁錸公司當時都被債權人控制,我們無法反應,還逼著
伊幫不簽名的債權人簽聲明書,而且事後我們還有請別的會
計師幫忙查帳,只是因為當時會計似乎有跟債權人串通,帳
目有重複記載,而且101年7月工廠火災,資料都沒有,所以
後來確認金額也很困難;且98年9月24日至99年3月間,都是
債權人把持公司等語。辯護人並以:勁錸公司實際對外借款
金額並未達389,639,494 元,且檢察官未舉證證明附表所示
之借款數額究竟是何時開始產生、歷年借款數額變動情形為
何,舉證
顯有不足,又勁錸公司會計人員有將勁錸公司歷年
負債情形如實記載,縱會計人員記載之科目與檢察官認定應
記載之科目不同,但均有將歷年負債情形如實記載,被告自
98年9 月21日後亦未參與會計帳務處理,自無故意不為記錄
之情形等語。
㈡按商業會計法第4 條規定,本法所定商業負責人之範圍,依
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
法律有關之規定定之;而公司法
第8條第1項則明訂:本法
所稱公司負責人:……在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稱經理人者,謂由商號之授權,為
其管理事務及簽名之人;前項經理權之授與,得以明示或默
示為之,民法第553條第1 項、第2項規定甚明。經查,勁錸
公司98年度之董事長為同案被告宋國榮,而勁錸公司於99年
3月30日董事會改選陳秀英為董事長,惟陳秀英於99年4 月8
日辭任董事長,勁錸公司
復於99年4月9日董事會改選被告呂
秋育為董事長,勁錸公司又於99年9月15 日董事會改選董事
長為蔡境庭乙節,有公司變更登記表、董事(宋國榮)願任
同意書、董事長(宋國榮)願任同意書、蓋、勁錸公司99年
3月30日股東臨時會會議紀錄、99年3月30日董事會會議紀錄
、呂秋育董事長願任同意書、陳秀英99年4月8日董事長辭職
書、蔡境庭之董事長願任同意書附卷
可參(見勁錸公司案卷
第119 至127、94頁正反面、98至101、57至61、70、73至74
頁反面、35、39頁反面、41至44頁反面、88頁反面至89頁)
。是勁錸公司98年間之董事長為同案被告宋國榮,被告呂秋
育自99 年4月9日至99年9月14日止擔任勁錸公司之董事長。
另被告呂秋育於警詢時
自承自94年升任執行副總,直到99年
1月20 日製作警詢時均是擔任執行副總,底下包含財務、廠
務、業務3部門,99年3 月升任董事長等語(見100年度他字
第4289號卷第23頁正反面、38頁);於
偵查亦供稱98年度確
實擔任勁錸公司之執行副總經理,綜合管理勁錸公司之財務
、業務等部門等語(見100年度他字第4289號卷第148頁)。
又商業以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為會計年度;商業之決
算,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按即每年2月底前)辦理
完竣;必要時得延長1 個半月;商業每屆決算應編製下列報
表: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商業會計法第6 條前
段、修正前第65條、第6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從而財務
報表之編製,依商業會計法規定,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2 個
月內即次年度2月底前為之;是勁錸公司原則上於99年2月底
前,至遲亦應於99年3月15 日前,應出具98年度財務報表,
斯時被告呂秋育則為勁錸公司之執行副總經理,故於勁錸公
司出具98年度財務報表時,其為勁錸公司之商業負責人乙節
,應
堪認定。
㈢查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即證人黃健豪於警詢、偵查
時陳稱:98年間確有接受張美華之委託而查核勁錸公司財務
狀況,因查核過程發現無法完整瞭解勁錸公司整個負債狀況
,故與張美華重新簽立變更協定程序同意書,由債權人親自
至勁錸公司提示債權憑證再出具聲明書,統計民間借款之數
額後,再由宋國榮出具聲明書,而製作彙總明細等語(見10
0年度他字第4289號卷第56至58、134至136 頁),另廣信益
群會計師事務所係受張美華所託查核勁錸公司財務狀況時,
發現勁錸公司各銀行支票簿之存根聯筆數很多,但記錄開票
日期、開票對象及金額並不確實完整,且會計人員也未將所
有開票交易逐一確實入帳,致原執行協定程序中關於核對支
票存根用以統計應付票據明細之協定程序無法有效執行,而
改為執行替代程序,亦即由債權人委員會聯絡各債權人親自
至勁錸公司提示債權憑證,與勁錸公司帳列應付票據金額核
對,關於原債權人資金匯款證明,如有特殊情況無法查核原
始資金證明,應加以備註,再取得債權人出具之書面聲明書
,並由債權人委員會委託之見證人簽章核對等事實,亦有98
年10月27日變更協定程序同意書附卷
可證(見100 年度他字
第4289號卷第61至62頁),並有葛守民、楊盛充、張枝盛、
許茗貴、許德峰出具之詢證函、詢證回函、聲明書在卷可證
(見100年度他字第4289號卷第65至74 頁),而廣信益群會
計師事務所核對統計後之民間借款數額,有製作彙總明細,
備註欄註明未簽立聲明書及由被告呂秋育代簽聲明書之情形
,並經同案被告宋國榮於98年10月29日簽立聲明書確認民間
借款總額等節,固亦有彙總明細、宋國榮98年10月29日出具
之聲明書在卷
可憑(見100年度他字第4289號卷第89至91 頁
),另附表編號14之債權人楊盛充於98年12月7 日已放棄對
勁錸公司之債權並無異議,有楊盛充於詢證回函下方手寫註
記影本1紙附卷可參(見原審訴字卷二第97頁);附表編號3
之債權人張枝盛於原審證稱:98年9月21 日跳票後過幾天,
有去監管勁錸公司之財務狀況,期間是1、2個月,這段期間
也有清償一些利息等語(見原審訴字卷三第5 頁反面)。亦
即,98年度會計年度終了時,因楊盛充對於勁錸公司已無債
權,部分債權人也有獲得清償部分利息,此部分即毋須計入
借款科目內,勁錸公司100 年度之資產負債表流動負債科目
之「短期借款」,係以附註方式註記「其他短期借款」金額
尚為207,787,291元,並註明「截至100年12月31日止,公司
經營者有向民間借貸資金,雖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介入協助
調查,唯實際金額仍無法明確得知,經與法院判決函、
和解
協議書及核對還款明細,估算債務金額為207,787,291 元」
(見卷內之勁錸公司100年度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第4
、13、16頁),然前開民間借款之總額既未將所有開票交易
逐一確實入帳,而是由債權人委員會聯絡各債權人至勁錸公
司提示債權憑證,與勁錸公司帳列應付票據金額核對,則關
於原債權人資金匯款證明究竟為何?如有特殊情況無法查核
原始資金證明時,僅是由債權人出具書面聲明書證明相關借
款金額,則其計算基礎即有疑義,此觀諸證人張枝盛於98年
12月7日在法務部調查局調查時供述:陸陸續續借給他們2,0
00多萬元,宋國榮、呂秋育等開立的3,900 多萬元本票擔保
,其中包含1,900萬元利息等語(見本院前審卷㈡第48 背面
、49頁),於原審審判時證述:本金大概2,000 多萬元等語
(見原審卷㈢第4頁);證人許茗貴於98年12月11 日則供述
:自97年8、9月陸續借款予上訴人等約3,500 萬元,他們陸
續還約2,200萬元,目前約有1,300萬元債權。98年10月間,
宋國榮交付3,600萬元本票供擔保等語(見原審卷㈡第54 背
面、55 頁),則證人張枝盛所供借款數額為2,000多萬元,
開立3900多萬元之本票擔保,證人許茗貴供述於97年8、9月
陸續借予勁錸公司3,500萬元,尚餘1,300萬元,先前卻交付
3600萬元之本票供擔保等節,上開2 位證人等之證述與附表
編號3
所載借款數額為39,985,500元,不相符合;證人許茗
貴之金額亦與附表編號35所載之35,244,000元迥異,致
起訴
書其他部分所載之金額是否正確,
即非無疑,從而,關於勁
錸公司與債權人之借款金額僅憑債權人單方面出具之聲明書
證明有無借款予勁錸公司、其借款金額多寡,是否可據此證
明勁錸公司確實之借款金額及有無借款
等情,客觀上已有合
理之懷疑存在。
㈣證人黃健豪於警詢時陳稱:債權人當時至勁錸公司提示債權
憑證時,是依據呂秋育所提供之民間借款債權統計表為依據
來核對債權人之債權金額等語(見100 年度他字第4289號卷
第57頁);於原審陳稱:勁錸公司當時協助查核之窗口為呂
秋育,印象中呂秋育提供的是有票據日期的明細,但沒有辦
法肯定是否為統計表或明細等語(見原審訴字卷一第83 頁)
,
參酌被告呂秋育於警詢陳稱:民間借款債權統計表是勁錸
公司在98年9月21 日跳票以後,為了開債權人會議臨時編的
,並不是正統會計帳等語(見100 年度他字第4298號卷第24
頁),並有勁錸公司民間借款債權統計表(列印日期:98年
9月24日,下稱民間借款債權統計表)附卷可憑(見100年度
他字第4289號卷第12頁反面),顯見證人黃健豪僅係依前開
民間借款債權統計表作為比對債權金額之依據,且無法確認
是否為統計表或明細等情,經核與同案被告宋國榮於本院前
審審理時自承:伊並未正確統計等語互核大致相符(見本院
前審卷二第113 頁),而被告呂秋育亦稱與附表編號23、27
、44、52之債權人(即穎岱國際技術、生吉化工有限公司、
大同化工、昱欣油漆工程有限公司)係因勁錸公司向外部債
權人借款時,勁錸公司會支付客票做為借款之擔保,再開立
票據給提供客票之廠商等情,經核生吉化工有限公司負責人
傅裕勝於偵查及原審均陳稱確實有跟勁錸公司互開公司票,
支票到
期日會錯開等語(見102年度偵字第6082 號卷二第80
至83頁、原審訴字卷二第183至186頁),故勁錸公司與上述
廠商間亦有互開票據之情形;而證人傅裕勝另於原審陳稱:
現在手上還有勁錸公司的票據,但後來開的票都跳票,還在
伊手上,要看勁錸公司怎麼處理,生吉化工後來也信用破產
等語(見原審訴字卷二第186 頁),是以本案關於勁錸公司
相關財務帳冊之記載,並非單純僅涉及借款之事由,尚有與
其他廠商互開支票或提供客票之方式開票據等交換票據之情
事,是關於勁錸公司就其所開立之票據及其記載方式以觀,
並未能確認確切之債權金額何部分究係借款或互開票據之情
形,於此情形下,證人黃健豪於勁錸公司之票據存根資料不
完整、且公司會計人員亦未將所有開票交易逐一入帳,復又
有互開支票或提供客票等交換票據之情事,則依據被告呂秋
育提供之民間借款債權統計表所查核之借款金額是否與實際
借款相同?有無遺漏或以其他開票交易之方式入帳?勁錸公
司實際借款之債權金額究竟為何?上開98 年9月24日之民間
借款債權統計表其上所載之債權金額是否正確無誤?有無借
用其他科目記載?得否作為核對前揭債權金額之依據?等情
,客觀上即有疑義。
㈤而勁錸公司98年度之資產負債表,經送德興聯合會計師事務
所查核,德興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提出查核報告,內容為「勁
錸公司與銀行間之貸款訂有若干限制條款,惟98年度曾多次
違反該等條款,並有延滯還款情形,銀行要求須立即清償全
部債務,包含貸款餘額及應計利息,勁錸公司管理階層雖已
向銀行方面提出展期請求,惟截至查核報告日止尚未獲定論
,另勁錸公司於98年度期間曾多次以支票、匯款及現金等方
式支付款項與非關公司進貨之實質交易對象,無法確認其性
質為何,截至查核報告日止已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已
著手進
行調查公司之債權及債務問題,惟仍無法確定其債務金額,
再者,與供應商之交易條件,由信用交易改為現金交易,
上
揭揭露事實可能影響公司之繼續經營,但未於財務報表中揭
露」,有勁錸公司98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德興聯合會計
師事務所之勁錸公司98年及97年度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查核報
告書附卷可參(見原審訴字卷一第239頁、100年度他字第42
89號卷第93至94頁)。是勁錸公司98年度之資產負債表經會
計師查核後,認勁錸公司於98年間期間曾多次以支票、匯款
及現金等方式支付款項與非關公司進貨之實質交易對象,無
法確認其性質為何,則財務報表所揭露之事項既無法確認其
非關公司進貨之實質交易對象為何、亦無法確定其債務金額
之範圍;而協議程序執行報告之前言亦載明「本會計師並非
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因此不對勁錸公司之財務報表
整體是否允當表達提供任何程度之保證。」、「本報告及隨
附附件係謹供委託人瞭解及評估勁錸公司截至98年9月30 日
止公司淨值,公股東買賣股權定價之參考…請勿擴大解釋為
與勁錸公司財報整體有關…」等語(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00年度他字第4289 號卷宗第80頁),顯見該報告並非採用
法定的查核程序,其報告亦不保證任何勁錸公司實際之債務
狀況,故該查核報告之結果無法做為勁錸公司實際債務情況
之依據;被告呂秋育雖另請會計師曾祺雯重新計算實際債權
金額,其計算結果為270,621,978 元,有被告呂秋育提出之
勁錸公司債權人申報債權額與實際債權額整理表附卷可參(
見101年度偵字第7469 號卷第27至29頁),證人曾祺雯亦曾
到庭證述其係於99、100 年間受託計算債權金額,並說明其
計算方式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39至143頁),然依前所述,
勁錸公司之公司帳記載本非正確,證人曾祺雯於原審亦陳稱
:本件有比對銀行收支紀錄,以債權人手上所
持有的票據計
算利息及利率,但因為本件所開具之票據可能在各債權人之
間流通,所以
原本取得票據之人可能並非提示票據之人,當
時是以單利計算去推斷利率……部分債權人也有主張是現金
,金流上就找不到紀錄……是銀行端資料跟票據資料無法核
對時,才會去翻勁錸公司之帳冊等語(見原審訴字卷一第13
9頁正反面、140頁反面、141 頁反面),故依證人曾祺雯計
算之方式以觀,亦有推估或無法比對之部分;此外,勁錸公
司於101年7月7 日發生火災,相關公司資料及財務報表均燒
燬乙節,有勁錸公司101年7月27日刑事陳報狀暨檢附之相關
報導及火災照片2張附卷可憑(見101年度偵字第7469號卷第
191至195頁),足見相關帳冊資料部分既已滅失,已無從計
算並比對究竟借款之金額為何。準此以觀,本案既欠缺足資
比對之相關證據證明,自無從確認勁錸公司於98年度之資產
負債表及財務報表上所登載之事項究竟何部分為真實、有無
遺漏或以其他資產之名目作為登載財務報表之方法,已難為
不利被告呂秋育之認定。
㈥又德興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帳員吳坤樹於警詢陳稱:德興聯
合會計師事務所有替勁錸公司辦理98年度財務報表及稅務報
表之簽證,評估後認為勁錸公司稅簽部分沒問題,但財簽部
分發現公司債權、債務部分,包括了民間借款有很多資金是
去向不明及銀行融資部分有延滯還款情形,因勁錸公司民間
借款大部分都不是與該公司有業務往來之供應商,而在民間
借款帳載部分,其應付票據明細大部分都是支付給個人,詢
問過宋國榮、呂秋育後才知道是向民間借款之金額,且應付
票據及帳款金額實際上應該是支付與公司有業務往來之款項
,經核對帳證、
傳票、憑證、銀行存摺、支存帳單做一詳查
後,發現許多資金流向與公司業務無關,而是支付給個人,
所以認定公司有隱匿資產負債之問題,宋國榮、呂秋育亦坦
承有關民間借貸部分,沒有列在公司財務報表中,且宋國榮
稱這些金額都是以公司名義借的;又經查核勁錸公司之資產
負債表,公司短期借款與長期借款合計僅有81,845,613元,
經詢問公司管理階層,並從勁錸公司資金去向支付給非進貨
關係人,以及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之民間借款調查表
,再依據帳載利息支出高於向銀行貸款核算金額,所以才研
判勁錸公司之民間借款並未登入公司財務報表等語(見100
年度他字第4289號卷第75至77頁)。於偵查中陳稱:德興聯
合會計師事務所有辦理勁錸公司98年度之財報及簽證,但因
為有些事項無法在財務報表表明,所以出
具保留意見書,也
就是勁錸公司付款不正常、開立支票的對象均非進貨對象,
金額又龐大,且98年度有債權人委託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
就特定目的進行查核,因為勁錸公司無法確認金額,從財報
上也看不出來勁錸公司有大筆民間借款等語(見100 年度他
字第4289號卷第127至130頁),是依證人吳坤樹上開證述,
可知德興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辦理勁錸公司98年度財務報表簽
證時,關於勁錸公司之民間借款部分並無法確認金額,自財
報上亦無從認定有如何之民間借款或還款等情,而民間借款
是否未登入公司財務報表等情,亦是依據所載利息支出高於
向銀行貸款核算之金額,始經證人研判尚有其他借款未經登
入公司財務報表,然關於利息支出之部分,其本金發生之法
律上原因究係為何?關於借款部分是否有透過其他之科目或
項目償還、記載,或尚有其他開立支票而以票質借等方式,
並無法經由上揭財報之內容
予以判斷,證人亦證稱尚有其他
事項無法在財務報表表明等語,已如前述,故是否得單以報
表內之利息支出高於向銀行貸款乙節,即可確認其餘款項之
支出俱為向民間借款之金額而未有登入財務報表等節,亦非
無疑。
㈦另證人吳坤樹於警詢陳稱:如果民間借款是以公司名義借款
,依規定要登錄在公司財務報表內,如果是以個人名義借款
,就不需登錄在公司財務報表內等語(見100年度他字第428
9號卷第77 頁),於偵查中陳稱:公司的民間借款如果是以
負責人個人名義借款,就不需要在報表上表現出來,但是會
表示在股東往來科目,若以公司名義借款,就需要在財務報
表上表示,勁錸公司出具的勁錸公司財務報表內,沒有包含
流動負債和長期負債的民間借貸部分,大部分都是銀行跟一
般租賃公司的借款,從財務報表上也看不出來勁錸公司有大
筆民間借款,如果是正常公司借款會落在資產負債表的「短
期借款」項下,也會在會計科目附註的欄位記載債權人之金
額等語(見100年度他字第4289號卷第128至129 頁);證人
黃健豪於警詢陳稱:勁錸公司民間借款債權統計表(列印日
期:98年9月24 日)算是公司會計帳一部份,會在財務報表
的資產負債表中顯現一個總額,這個總額會明確表示各債權
人之債權金額等語(見100年度他字第4289號卷第57 頁反面
);於偵查陳稱: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製作之彙總明細之
總金額389,639,494 元,如果是以公司名義對外借款,就必
須在財報上表現出來,若以公司負責人名義對外借款,也要
在公司財報之附註表現出來,但98年財報及附註上並沒有表
現出該借款等語(見100年度他字第4289號卷第135頁);而
被告呂秋育委任之會計師曾祺雯於原審陳稱:一般公司向民
間借貸,年底未清償時,資產負債表一定會放在負債類的會
計科目,哪一種會計科目要看各公司之習慣等語(見原審訴
字卷一第141 頁),是以依證人吳坤樹、黃健豪、曾祺雯所
述,勁錸公司之民間借款固應登載在資產負債表上,惟關於
負債類之會計科目如何記載,仍應視公司之記載會計科目之
習慣
而定,尚難一概而論,雖公司負責人個人之借款固亦應
於財報之附註中表現出來,然如同前開所述,本案關於勁錸
公司向民間借款之債權金額為何並無法經由上開資料確認,
是否係以公司負責人名義對外借款或以勁錸公司名義借款、
抑或是依勁錸公司記載會計項目之習慣而有借用其他科目之
方式記載借款或利息支出等節,並無從單憑98年度資產負債
表或財務報表上之記載上即可明確確認。況且,民間借款債
權統計表與公司帳內之各債權人應付票據明細內容並不完全
相符,有勁錸公司應付票據明細(許茗貴、張枝盛、楊盛充
、呂添棟、李盛煙)、勁錸公司民間借款債權統計表(列印
日期:98年9月24 日)、民間債權統計表差異數額表附卷可
參(見100年度他字第4289號卷第28至35、50至51 頁);另
外,上揭廣信事務所製作之勁錸公司98年10月15日民間借款
彙總明細,其中編號4宏徠自救委員會(廖溪川)、編號6葛
守民代李盛煙、編號7陳世吉(陳志遠)、編號8國楠化工(
詹順能)、編號13邱奕文(呂添棟)、編號42大船飲食(許
茗貴代余進木)、編號48 東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徐慶莞)
、編號54昱欣油漆工程有限公司(呂芳明)、編號55號廣品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黃世榮)等債權人,其單一編號裡,載
明二位債權人,究係個人借款或公司借款,亦無法確認何者
係勁錸公司之真正債權人及其實際之債權金額;再者,廣信
事務所製作之勁錸公司98年10月15日民間借款彙總明細,其
中編號8國楠化工(詹順能)、編號21 世紀、編號22三鶴、
編號23穎岱國際技術、編號24長昱環保、編號25協明、編號
26炎凌、編號42大船飲食(許茗貴代余進木)、編號43中聯
,編號46大同化工、編號50長宏能源等債權人,亦未載明公
司之全銜,亦有「代」他人之記載,客觀上亦無法確認何人
、何公司係勁錸公司之真正債權人及其實際之債權金額;另
廣信事務所製作之勁錸公司98年10月15日民間借款彙總明細
,其中編號35梁總,亦未說明梁總之全名,亦無法確認真正
之債權人及實際之債權金額為何,是廣信事務所製作之勁錸
公司98年10月15日民間借款彙總明細,其上已有上開債權人
身分及債權金額不明之情形,是否可信,已非無疑,此情亦
與被告呂秋育於警詢時供稱:民間借款債權統計表,係依據
公司帳中之債權人應付票據所統計,但兩者金額並不一致可
能是勁錸公司跳票後很多會計人員離職,所以才在很混亂的
情形編製民間借款債權統計表等語大致相符(見100 年度他
字第4289號卷第39頁),足見勁錸公司內部之應付票據明細
,已無法確認究竟是否為真實。再
參諸卷附2 張勁錸公司98
年5月31日止短期借款總表(見100年度他字第4289號卷第36
、37頁),其記載之債權人姓名、金額復有不全然相同之情
形。是以,本案何部分係借款、有無借款、是否以公司負責
人名義對外借款或有無以勁錸公司名義借款、借款之對象、
金額、範圍為何?有無與債權人之間以換票、借款、再開立
票據等方式為之?有無依勁錸公司記載會計項目之習慣而有
借用其他科目之方式記載借款、還款等節,仍應由檢察官依
法負舉證責任證明之,倘依德興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提出之前
揭查核報告及廣信事務所製作之勁錸公司98年10月15日民間
借款彙總明細以觀,並無法判斷上開各項情事,亦即,勁錸
公司於98年度期間多次以支票、匯款及現金等方式支付款項
與非關公司進貨之實質交易對象其性質為何、是否真實?客
觀上是否足以確定係以個人或公司名義借款或有無借款?有
無借用其他科目或項目記載?等關於此一前提事實之有無既
無法確認,自無從認定前揭資產負債表及財務報表內之記載
有如何之遺漏或登載不實之情形。
㈧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4 款規定:「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
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以行為人主觀上有
故意為限。經查,證人盧光煒於原審證稱:伊每次借出的款
項都是匯入勁錸公司的帳戶,大部分都是勁錸公司開公司票
,最後才有一部份是宋國榮的個人票,故有約1200多萬元是
公司票,1000萬元是宋國榮的個人票等語(見原審訴字卷一
第146 頁);證人黃健豪於偵查陳稱:彙總明細所計算之借
款金額大部分都是以勁錸公司的票去借的等語(見100 年度
他字第4289號卷第135 頁);於原審亦證稱:當時就借款部
分也是認定是勁錸公司的借款,
而非個人借款等語(見原審
訴字卷一第83頁反面),然上開借款對象之供述縱係屬實,
客觀上仍無法就本案關於前揭資產負債表及財務報表等記載
是否俱係由被告呂秋育基於故意遺漏之主觀犯意而委由會計
人員所為。另證人黃健豪在102年7月30日原審審理時證稱:
「(提示100 年他4298卷第57、61頁)依據你99 年5月12日
於調查局所作筆錄,當初問你是依據何種數據與債權人所提
示之債權憑證來核對雙方之債權債務金額,你有表示是由債
權人自己填寫債權金額,然後你們再依此跟呂秋育給的民間
借款債權統計表來做核對,但根據變更協議程序同意書裡有
記載本所將執行的替代程序,第一項由債權人委員會聯絡各
債權人親自至勁錸公司提示其債權憑證,與勁錸公司帳列應
付票據金額核對,並追查原債權人資金匯款證明,如有特殊
情況無法查核,原始資金證明應加以備註,依你上述講法,
是否並未追查原債權人資金匯款證明?)我們會執行變更協
議程序主要是公司的整個票據存根非常龐雜,我們無法從銀
行存款資料逐筆核對,所以我們在變更協議程序的同意書有
附加特殊情況,也就是無法查核時會以在報告中依備註來說
明,更何況此協議程序之報告僅供張女士(按即張美華,下
同)使用,並無法提供給特定人做特殊目的之用途。」、「
(問:依照替代程序的第二項應該是核對後必須委託見證人
簽章核對,可是你剛提到的是從帳上不容易逐筆核對,因為
你在調查局說見證人沒有到場是因為核對過程很亂,請你解
釋一下?)見證人沒有簽章的部分佔整個報告裡面的金額的
比例相對性是不高的,上述已提到我們報告的用途,故事務
所評估我們所執行的程序已足以支持我們所出具報告之結論
,故僅於報告用備註說明,這並不是財務報表查核的程序,
僅是與張女士之間的協議程序,所以無須依照一般公認審計
準則來執行。」、「(問:是否知道60萬查帳費用是由勁錸
公司支出?)我們委託人是張女士,這我們無法去知悉他是
否有跟勁錸公司收取這些款項。我們的報告是清楚寫提供張
女士作投資參考,不做任何用途。」、「我們的報告已提及
依照跟張美華所協議的程序來執行,目的只有一個,供他作
投資評估的參考,不做其他用途,事務所會作這個報告,顯
然工作底稿認為已支持我們的結論,如要依此報告做其他用
途或解,所執行之程序恐有不足之處。」等語,足認廣信事
務所查帳的目的僅係針對勁錸公司之財務狀況,做出約略性
的評估,以供其客戶作為是否投資勁錸公司的依據,而該查
核報告亦未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勁錸公司之帳務,客觀
上其內容得否證明勁錸公司之實際債務情況,恐非無疑;雖
證人吳坤樹於警詢另陳稱:99年6 月初德興聯合會計師事務
所出具財報後,99年6 月底勁錸公司的會計人員才有提供廣
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製作之彙總明細給我們,好像是當時會
計離職,說找到這份資料,才來問我們需不需要,當時我們
也有向勁錸公司要求提出借據,也有向呂秋育要求提出,但
都一直沒有給,且財報已經出去了,所以最後才出具繼續經
營有疑慮之報告等語(見100年度他字第4289號卷第127至13
0 頁),證人吳坤樹於偵查陳稱:宋國榮、呂秋育以勁錸公
司名義向債權人借款之總額並沒有刊載在勁錸公司之財報中
,是直到100 年度我們幫勁錸公司編製財報時,才要求勁錸
公司一定要將債權總額編製在勁錸公司100 年度之資產負債
表,由於勁錸公司後來有陸續還款,與勁錸公司核對後認借
款金額為207,787,291元,並記載於勁錸公司100年度財務報
表「其他短期借款」之項目下等語(見101 年度偵字第7469
號卷第222頁),並有勁錸公司100及99年度財務報表暨會計
師查核報告1 本附卷可憑(見該查核報告第13頁、財務報表
附註十「短期借款」科目),然並無從據此即認定係由被告
呂秋育有基於如何之犯意、以如何之方式告知會計人員而故
意不為記載或故意遺漏記載;亦即,上情僅足以證明勁錸公
司委託德興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查核財務報表後,離職之
會計人員始另行提出前開彙總明細,並經債權人要求將僅款
金額記載於100 年度之財務報表內,惟客觀上仍無法據此證
明被告呂秋育委由不知情之會計人員記載98年度之資產負債
表或財務報表時,係基於「故意」遺漏上開借款事項之主觀
犯意所為。是以,被告呂秋育究係如何具體要求不知情之會
計人員記載、有無要求會計人員故意遺漏不為記載,自仍應
有積極之證據證明之,倘乏積極之證據證明,自無法據上揭
證據即認被告呂秋育係嗣因察覺所提出之98年度財務報表就
此部分有所遺漏,始再另行委由會計人員提供上開明細內容
,進而於100 年度之財務報表內增加短期借款之記載。故此
部分既無
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呂秋育究係如何告知或指示不知
情之會計人員故意於98年之資產負債表或財務報表內遺漏而
不為記載,無從排除被告呂秋育就該財務報表如何記載不知
情,或純因對財務報表製作方式不熟諳所致之疏失,自難認
被告呂秋育主觀上有遺漏不為記載之
構成要件故意。
㈨證人邱顯星於本院前審審理時證稱:98年9 月後,好像有位
債權人進來公司管財務部門,財務的支出要經過他的簽核,
因為公司有段時間進貨要買些桶子,需要錢才能付貨款,那
時候會計部門如果要進貨的時候,都要經過那位主管的簽呈
,會計帳上的記載仍是公司財會人員在負責。98年9 月開完
債權人會議後,至伊於99年3 月離職期間,公司經營階層是
呂秋育在管理等語(見原審卷二第72頁);證人張枝盛則陳
稱:98年跳票以後,勁錸公司的財務好像是宋國榮、呂秋育
委託的人去管理,勁錸公司的財務應該都是副總呂秋育管理
比較多,但伊不清楚,但後來是有找幾個債權人去公司監看
勁錸公司財務支出狀況,也就是如果需要支出,需要讓我們
先看一下,時間大概是跳票後過幾天的1、2個月,而且當時
勁錸公司已經沒什麼錢,如果有必要支出,債權人還會支援
,勁錸公司好像也有財務人員,但就單純變成記帳人員等語
(見原審訴字卷三第3至6頁),惟依證人邱顯星、張枝盛之
前開陳述,於98年9 月後之實際管理財務之人究係債權人進
入勁錸公司管理財務部門?抑或是由被告呂秋育管理或是由
同案被告宋國榮、被告呂秋育委託之人管理?或是被告呂秋
育管理?等節,證人等人所述俱有迥異,已難盡信;縱債權
人接管勁錸公司財務之情形係監看支出情形,勁錸公司本身
仍有財務人員記帳,然該財務人員究係自行記載、抑或是受
被告呂秋育之指示或命令不為記載或如何遺漏記載等節,於
本案並無積極之證據證明,參以同案被告宋國榮亦稱因其於
98年間幾乎都在借錢軋票,亦未統計債務金額,都是公司會
計人員在處理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13 頁),亦未指明係被
告呂秋育指示或處理上開借錢軋票之記載事宜,自難據此推
論98年度資產負債表或財務報表等記載事項,係本於被告呂
秋育主觀上基於遺漏而不為記載之構成要件故意所為。
㈩末查,被告雖聲請傳訊附表所示之53名債權人,惟98年間
迄
今已逾10年之久,附表所示之53名債權人是否均有完整保留
雙方借款往來之全部資料而足以確認當時之債權金額,已屬
有疑;況勁錸公司因於101年7月間發生火災,相關公司資料
多已燒燬,已如前述,縱債權人可提出借款往來之全部資料
,亦無勁錸公司提出對應之開票資料及帳冊資料以供比對,
是以附表所示之53名債權人縱未傳訊,仍不影響本院前開認
定,
附此敘明。
五、就公訴意旨一、㈡部分:
㈠證人盧光煒於偵查、原審中陳稱:宋國榮於93年起開始向伊
借款,至98年間借款達2000多萬元(見101 年度偵字第7469
號卷第203至207頁、原審訴字卷一第143至146頁);許文祥
於偵查中陳稱:96、97年間宋國榮、呂秋育有開始向伊借款
,98年2 月份開始因為宋國榮、呂秋育說勁錸公司要上市上
櫃借比較多錢等語(見101年度偵字第7469號卷第203 至207
頁);證人張怡萱於偵查中陳稱:伊父親張金輝是三鶴公司
負責人,宋國榮、呂秋育以勁錸公司名義向三鶴公司借款,
98年10月15日止已達1315萬元等語(見101 年度偵字第7469
號卷第203至207頁),並於警詢中陳稱:98年初許文祥有問
伊可否借錢給勁錸公司,伊有借100至200 萬元等語(見100
年度他字第2961號卷第222至223頁),證人許德峰於警詢中
陳稱:97年起宋國榮、呂秋育開始用勁錸公司之支票向伊借
錢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6377號卷二第1頁反面至3頁),則
證人盧光煒、許文祥、張怡萱、許德峰所述借款給勁錸公司
之時間均不相同。又證人許德峰於偵查中陳稱:一開始票是
有兌現的,但後來借款金額越來越大,用客票作擔保,但客
票1張都沒有兌現過等語(見100年度他字第2961 號卷第202
頁),證人許文祥於警詢陳稱:伊於96、97年間開始借款給
宋國榮、呂秋育,宋國榮、呂秋育並開勁錸公司之公司支票
給伊,伊還有找張怡萱一起湊錢借他們,原本都有順利清償
,但98年9月開始陸續跳票等語(見100年度他字第2961號卷
第215至217頁),足見原本勁錸公司之借款原均有按時清償
,
嗣後方有支票未兌現情事。依上述證人所述,可知附表所
示之債權人固然均有借款予勁錸公司,但並非同時間借款,
且勁錸公司原本都有正常還款,而附表所示之債權係於廣信
益群會計師事務所於98年10月15日所統計之數字,故縱然勁
錸公司於98年確有積欠如附表所示之民間借款,亦不能逕認
勁錸公司在93至97年會計年度終了時,均有積欠該民間借款
。
㈡勁錸公司之96至97年度之財務報表經會計師查核後,並未發
現異狀,有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102年6月17日回函及
檢附之勁錸公司96及95年度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見
原審訴字卷一第38至56頁)、德興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製作之
勁錸公司97及96 年度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1本在卷可
憑;而辦理勁錸公司93及94年度財務報表查核之安侯建業聯
合會計師事務所則表示因已逾保存期限,故無法提供相關之
會計師查核報告等節,則有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102
年6月17 日回函在卷可參(見原審訴字卷一第34頁),亦即
無證據足認勁錸公司93、94年度之財務報表有任何異狀。縱
然勁錸公司93至97 年度之資產負債表均未如100年度之資產
負債表有
臚列「其他短期借款」,惟依前所述,既無法確認
勁錸公司在93至97年之各會計年度終了時仍有積欠民間借款
須列入資產負債表,在無其餘證據足以認定勁錸公司93至97
年度財務報表有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之情形,自不得逕認勁錸
公司93至97年度亦有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之情形。
㈢勁錸公司99年度之財務報表與98年度之財務報表,同樣經勁
錸公司出具保留意見,有德興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製作之99及
98年度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查核報告書1 本在卷可證。惟勁錸
公司於99年9月15日已改選為蔡境庭,於100年8 月24日再改
選董事長為呂秋育等節,有勁錸公司變更登記補正申請書、
勁錸公司99年9月15 日董事會議事錄、蔡境庭之董事長願任
同意書、勁錸公司100年8月24日董事會議事錄、呂秋育董事
長願任同意書、蔡境庭之董事長辭職書在卷可參(見勁錸公
司案卷二第34、35、38頁反面、39頁、20頁反面、21頁反面
至22頁),是勁錸公司至遲於100年3月中出具99年度財務報
表時,其董事長為蔡境庭,並非宋國榮或呂秋育,而呂秋育
雖仍為勁錸公司之董事,有勁錸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
表附卷可憑(見勁錸公司案卷二第43至44頁反面),惟並無
證據足認呂秋育仍掌管勁錸公司之財務部門,自不能認勁錸
公司出具99年度財務報表時,其商業負責人包括宋國榮或呂
秋育。從而,勁錸公司99年度之財務報表雖經會計師出具保
留意見,惟宋國榮、呂秋育並非勁錸公司當時之商業負責人
,自無從認定渠等就99年度財務報表亦有商業負責人故意遺
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情形。
六、綜上各節相互以參,本件依檢察官所舉證據,尚未達於通常
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呂秋育有罪之程度,
自不
足證明被告有前揭之犯行,是
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尚
不足以證明被告就上開被訴事實涉有罪嫌,是公訴意旨認被
告構成犯罪,即有未合。原審疏未詳查即遽對被告關於被訴
事實予以論罪
科刑等節,
容有未洽,是被告呂秋育
上訴意旨
否認犯罪而據此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
原判決關於被告呂秋育部分撤銷,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貳、退
併辦部分
一、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2335 號併辦意旨
意旨略以:被告宋國榮自90年12月14日起擔任勁錸公司之董
事長,現為勁錸公司之顧問,被告呂秋育則自90年12月14日
起先後擔任勁錸公司董事、監察人、董事長與執行副總經理
,均係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詎被告2人自93 年
間某日起至98年10月15日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勁錸公
司民間借款彙總明細時止,明知依法應將如附表所示民間借
款之會計事項列入勁錸公司資產負債表中,反映企業整體營
運及財務狀況,竟為隱匿勁錸公司積欠上開款項之訊息,基
於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之犯意聯絡,於上開借款期間
內,共同故意遺漏上開借款之會計事項不為記錄,委由不知
情之會計人員製作不實之勁錸公司資產負債表,致使勁錸公
司93至99年度之資產負債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因認宋國榮、
呂秋育構成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4 款之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
為記錄致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嫌云云。
二、查被告呂秋育上開之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犯行,就勁錸公司93
至99年之財務報表有故意遺漏不為記載部分,均經本院認定
不能證明有此部分犯行,已如前述;至被告宋國榮部分,
業
據本院為不受理判決確定,則其等前揭移送併辦部分,自俱
應退回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
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翁珮嫻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文家倩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
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
被告不得上訴。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附表(原審判決附表一):
┌──┬──────────┬───────┬────────┐
│編號│ 債權人 │借款數額(元)│ 備註 │
├──┼──────────┼───────┼────────┤
│ 1 │盧光煒 │ 22,845,480 │ │
├──┼──────────┼───────┼────────┤
│ 2 │高德梁 │ 13,410,000 │ 未簽聲明書 │
├──┼──────────┼───────┼────────┤
│ 3 │張枝盛 │ 39,985,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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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宏徠自救委員會(廖溪│ 18,000,000 │ │
│ │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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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吳麗玲 │ 6,400,000 │呂秋育代簽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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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葛守民(代李盛煙) │ 3,000,000 │(起訴書誤載為葛│
│ │ │ │守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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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陳世吉(陳志遠) │ 4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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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國楠化工(詹順能) │ 1,000,000 │ │
├──┼──────────┼───────┼────────┤
│ 9 │傅志義 │ 4,1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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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何明熙 │ 16,7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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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徐志浩 │ 1,725,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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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胡清華 │ 1,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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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邱奕文(呂添棟) │ 9,69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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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楊盛充 │ 2,2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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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鄭英珠 │ 10,48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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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沈世昌 │ 1,98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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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巫瑟娥 │ 12,769,0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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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黃春花 │ 700,000 │ │
├──┼──────────┼───────┼────────┤
│ 19 │劉瑞珍 │ 1,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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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曾龍章 │ 2,05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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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世紀 │ 2,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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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三鶴 │ 13,15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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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穎岱國際技術 │ 22,844,425 │ 未簽聲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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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長煜環保 │ 8,035,5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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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協明 │ 7,4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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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炎凌 │ 5,35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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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生吉化工有限公司 │ 10,210,592 │ 未簽聲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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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葛守民 │ 9,785,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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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許德峰 │ 12,85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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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呂學祥 │ 8,55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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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楊順鑫 │ 1,000,000 │ 未簽聲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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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羅文國 │ 9,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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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許文祥 │ 13,227,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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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梁總 │ 6,745,000 │呂秋育代簽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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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許茗貴 │ 35,244,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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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簡同利 │ 1,235,000 │呂秋育代簽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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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黃國書 │ 650,000 │ │
├──┼──────────┼───────┼────────┤
│ 38 │江支廷 │ 1,09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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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高國棟 │ 4,485,000 │ │
├──┼──────────┼───────┼────────┤
│ 40 │大船飲食 │ 8,675,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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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中聯 │ 1,4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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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張甲浤 │ 2,353,55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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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余建華 │ 2,000,000 │呂秋育代簽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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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大同化工 │ 17,580,000 │ 未簽聲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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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劉秉岳 │ 3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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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東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 │ │
│ │(徐慶莞)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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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妙管家環保工程事業有│ 2,179,908 │ 未簽聲明書 │
│ │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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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長宏能源 │ 700,000 │呂秋育代簽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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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林俊傑 │ 1,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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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王建中 │ 5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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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文先誠 │ 2,12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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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昱欣油漆工程有限公司│ 2,630,000 │ │
│ │(呂芳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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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廣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5,714,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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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 計 389,639,49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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