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上字第27號
上 訴 人 新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亮
被
上訴人 朱欽浩
上列
當事人間因背信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中華民國106 年4 月18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106 年度
附民字第185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甲、上訴人方面:爰求為:㈠原判決撤銷。㈡被上訴人應賠償上
訴人新臺幣(下同)1,530,500 元,及自
起訴狀
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
保,
聲請宣告假執行之判決。
乙、被上訴人方面:
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
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背信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諭知無罪
,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
案。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
原審
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
不合。上訴人上訴
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
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368 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壽嵩
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賴邦元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游玉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