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易字第12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萬年
選任辯護人 黃勝文
律師
張堯晸律師
上列
上訴人因
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
1567號,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723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謝萬年犯詐欺取財罪,處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緩刑伍年。緩刑
期
間內付
保護管束,並應履行如附件所示與四季通有限公司於民國
一0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所定
和解條件。
事 實
一、謝萬年為易購王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易購王公司)之總經理
。易購王公司於民國104年5月至104年7月間,因需資金周轉
,向四季通有限公司(下稱四季通公司)陸續借款共約新臺
幣(下同)700萬元,並由謝萬年與四季通公司負責出面洽
談借款事宜之總經理林辰約定,由易購王公司將其存放在孫
承志所經營址設桃園市○○區○○路○○○巷○○○○號之群崴物
流有限公司(下稱群崴公司)倉庫內、價值約1,000萬元之
電器貨品所有權移轉與四季通公司,以之作為借款之擔保品
,並通知群崴公司將上述電器貨品之貨主名稱由易購王公司
變更為四季通公司。另約定易購王公司若有將上述電器貨品
出貨予第三人之需求,得於將等值貨品存入四季通公司在群
崴公司之倉庫,並得四季通公司同意後,以該等值貨品交換
原供擔保所用之電器貨品,而通知孫承志將該原供擔保所用
之電器貨品出貨(下稱「以貨換貨」約定),上開約定並經
通知孫承志。
二、
詎謝萬年明知易購王公司向四季通公司所借款項尚未清償之
數額,已遠逾附表一所示電器貨品之價值總額;易購王公司
亦未依前開以貨換貨約定程序,以等值貨品向四季通公司交
換附表一所示電器貨品,且四季通公司並未同意易購王公司
於此情形下仍可將附表一所示電器貨品出貨予第三人。其竟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4年5月
15日起至104年10月15日止之期間內,接續多次以電話向群
崴公司負責人孫承志,詐稱四季通公司同意易購王公司將附
表一所示電器貨品提領出貨,並傳真易購王公司具名之提貨
單與孫承志;使孫承志信以為真而
陷於錯誤,而陸續將四季
通公司所有之附表一所示電器貨品,依謝萬年之指示交付與
其指定之對象。
嗣經四季通公司於104年10月15日至群崴公
司盤點庫存,始悉上情。
三、案經四季通公司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報告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壹、得
心證之理由
一、被告謝萬年對於
上揭犯罪事實,雖曾於
上訴理由狀中否認該
情,然於本院審理中,經確認後,其已
自白犯行,不再否認
犯罪(本院卷第40、57、61頁)。其自白部分,並有如下
補
強證據:
㈠
證人即四季通公司總經理林辰(嗣更名為林鉅登)之證述(
偵卷第70-76頁;原審卷第30-37頁)。
㈡證人即四季通公司副總經理陳俊智之證述(偵卷第70-76頁
;原審卷第47-55頁)。
㈢證人即群崴公司負責人孫承志之證述(偵卷第51-55頁;原
審卷第134-136頁)。
㈣四季通公司之104年6月30日、104年7月31日、104年10月15
日群崴倉庫存明細表;群崴公司104年5月30日、104年6月18
日、104年8月5日、104年10月16日現有庫存明細表;四季通
庫存表、群崴公司提貨單、入庫單、易購王公司借款明細表
、支出證明單、華南商業銀行活期性存款存款憑條(收據)
、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列印單、支票
暨退票理由單2份(
偵卷第20-22;原審卷第58-101頁)。
二、依上開補強證據,已足認定被告於本院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
事實相符。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
堪以認定。
貳、論罪
科刑及撤銷改判之理由
一、論罪部分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先後多次向群崴公司負責人孫承志,詐稱四季通公司業
已同意群崴公司可將附表一所示物品出貨,致孫承志陷於錯
誤,而將四季通公司所有之附表一所示物品交付與謝萬年指
定對象之行為,均係基於同一犯罪目的而為,各行為間之獨
立性極為薄弱,且侵害同一
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
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無從分割各別論擬,以視為數
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較為合理,而屬
接續犯之
實質上一罪。
二、科刑及撤銷改判之理由
㈠本件原審於
審酌一切情事後,對被告
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
見。然查,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已改為坦承犯罪,並與四季
通公司達成和解,有其與四季通公司於107年7月25日所簽立
之和解書1份在卷
可稽(本院卷第42頁)。此雖為原審所不
及知,然本
覆審制之精神,仍因認被告上訴主張已經和解並
請求從輕量刑為有理由,應由本院撤銷,予以改判。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以附表一所示物品,作
為易購王公司向四季通公司借款之擔保品,詎竟不思以提供
等值現金或商品之正當方式取回附表一所示物品以供出貨,
反率為詐欺行為,所詐得之物價值甚高;及原雖否認犯罪,
但於本院審理中終坦承犯罪,並與四季通公司達成和解等一
切情事,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
㈢
沒收部分
⒈被告行為後,刑法總則編第2條、第11條暨該編涉及沒收之
各條規定均經修正,並增訂部分有關沒收之條文,於105年7
月1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
人身自由之
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
法律。」之規定,係規範
行為後涉及「沒收」之法律因變更所生新舊法應如何選擇適
用之準據法,於刑法修正施行後,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該條
項規定之「
從新原則」,不生
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
⒉又,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沒收有過苛
之虞,得不
宣告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8條之2第3項
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固因犯罪取得附表一所示財物,然其與
四季通公司已於107年7月25日達成和解,履行期間並至112
年7月31日止(和解條件如附件)。被告在與四季通公司達
成和解尚未完全給付完畢之際,雖不符「實際合法發還」,
但仍應考量個案中將來給付及分配之可能性,並衡量前開「
過苛條款」之立法意旨,得以之調節而不沒收或
追徵,亦可
避免重複執行沒收或追徵之危險。
⒊從而,本院認被告既與四季通公司達成和解,若再宣告沒收
附表一所示犯罪所得,
顯有過苛之情,爰不宣告沒收。
三、
附條件緩刑宣告部分
被告未曾因
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有本院被告
前案紀
錄表1份
在卷可稽。考量其與四季通公司已達成和解,四季
通公司之
告訴代理人陳俊智亦請求給與被告緩刑機會(本院
卷第61頁背面)等,認經此偵、審程序,被告當知警惕,信
無再犯之虞。因認所宣告之刑,暫無執行之必要,並預防被
告再犯,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命被告於緩刑期間內
,應依其與四季通有限公司於107年7月25日所定和解條件履
行(如附件),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映妏提起公訴;臺灣高等檢
察署檢察官簡美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吳冠霆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格瑤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
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
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
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品項 │數量(台)│金額(新臺幣)元│
├──┼──────────┼─────┼────────┤
│ 1 │歌林小冰箱 │ 175 │ 78萬7,500元 │
│ │KR-EL1101S0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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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歌林冰箱KR-213B01 │ 164 │ 1,64萬0,000元 │
├──┼──────────┼─────┼────────┤
│ 3 │歌林臥式冷凍櫃 │ 15 │ 12萬7,500元 │
│ │KR-EL130F01R │ │ │
├──┼──────────┼─────┼────────┤
│ 4 │歌林42吋電視 │ 5 │ 5萬元 │
├──┼──────────┼─────┼────────┤
│ 5 │歌林40吋KLT-40ED01 │ 6 │ 5萬4,000元 │
├──┼──────────┼─────┼────────┤
│ 6 │KDV-20202(分離式冷 │ 1 │ 6,900元 │
│ │氣外機) │ │ │
├──┼──────────┼─────┼────────┤
│ 7 │KSA-202DV02(分離式 │ 1 │ 4,700元 │
│ │冷氣內機) │ │ │
├──┼──────────┼─────┼────────┤
│ 8 │KDC-25202(分離式冷 │ 1 │ 7,700元 │
│ │氣外機) │ │ │
├──┼──────────┼─────┼────────┤
│ 9 │KSA-252DC02(分離式 │ 1 │ 5,400元 │
│ │冷氣內機) │ │ │
├──┼──────────┼─────┼────────┤
│ 10 │SOWA88L冰箱 │ 125 │ 53萬1,250元 │
│ │SR-EL1100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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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東元洗衣機XYFW041N │ 53 │ 22萬2,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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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東元洗衣機XYFW046B │ 99 │ 41萬5,800元 │
├──┼──────────┼─────┼────────┤
│ 13 │東元直立式冷凍櫃 │ 49 │ 51萬4,500元 │
│ │XYFRL180N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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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有線蒸汽熨斗 │ 12 │ 5,880元 │
├──┼──────────┼─────┼────────┤
│ │ │ 總計 │4,37萬3,73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