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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度上易字第 120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易字第12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萬年 選任辯護人 黃勝文律師       張堯晸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 1567號,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723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謝萬年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伍年。緩刑期 間內付保護管束,並應履行如附件所示與四季通有限公司於民國 一0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所定和解條件。 事 實 一、謝萬年為易購王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易購王公司)之總經理 。易購王公司於民國104年5月至104年7月間,因需資金周轉 ,向四季通有限公司(下稱四季通公司)陸續借款共約新臺 幣(下同)700萬元,並由謝萬年與四季通公司負責出面洽 談借款事宜之總經理林辰約定,由易購王公司將其存放在孫 承志所經營址設桃園市○○區○○路○○○巷○○○○號之群崴物 流有限公司(下稱群崴公司)倉庫內、價值約1,000萬元之 電器貨品所有權移轉與四季通公司,以之作為借款之擔保品 ,並通知群崴公司將上述電器貨品之貨主名稱由易購王公司 變更為四季通公司。另約定易購王公司若有將上述電器貨品 出貨予第三人之需求,得於將等值貨品存入四季通公司在群 崴公司之倉庫,並得四季通公司同意後,以該等值貨品交換 原供擔保所用之電器貨品,而通知孫承志將該原供擔保所用 之電器貨品出貨(下稱「以貨換貨」約定),上開約定並經 通知孫承志。 二、詎謝萬年明知易購王公司向四季通公司所借款項尚未清償之 數額,已遠逾附表一所示電器貨品之價值總額;易購王公司 亦未依前開以貨換貨約定程序,以等值貨品向四季通公司交 換附表一所示電器貨品,且四季通公司並未同意易購王公司 於此情形下仍可將附表一所示電器貨品出貨予第三人。其竟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4年5月 15日起至104年10月15日止之期間內,接續多次以電話向群 崴公司負責人孫承志,詐稱四季通公司同意易購王公司將附 表一所示電器貨品提領出貨,並傳真易購王公司具名之提貨 單與孫承志;使孫承志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而陸續將四季 通公司所有之附表一所示電器貨品,依謝萬年之指示交付與 其指定之對象。嗣經四季通公司於104年10月15日至群崴公 司盤點庫存,始悉上情。 三、案經四季通公司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報告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得心證之理由 一、被告謝萬年對於上揭犯罪事實,雖曾於上訴理由狀中否認該 情,然於本院審理中,經確認後,其已自白犯行,不再否認 犯罪(本院卷第40、57、61頁)。其自白部分,並有如下補 強證據: ㈠證人即四季通公司總經理林辰(嗣更名為林鉅登)之證述( 偵卷第70-76頁;原審卷第30-37頁)。 ㈡證人即四季通公司副總經理陳俊智之證述(偵卷第70-76頁 ;原審卷第47-55頁)。 ㈢證人即群崴公司負責人孫承志之證述(偵卷第51-55頁;原 審卷第134-136頁)。 ㈣四季通公司之104年6月30日、104年7月31日、104年10月15 日群崴倉庫存明細表;群崴公司104年5月30日、104年6月18 日、104年8月5日、104年10月16日現有庫存明細表;四季通 庫存表、群崴公司提貨單、入庫單、易購王公司借款明細表 、支出證明單、華南商業銀行活期性存款存款憑條(收據) 、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列印單、支票暨退票理由單2份( 偵卷第20-22;原審卷第58-101頁)。 二、依上開補強證據,已足認定被告於本院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 事實相符。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貳、論罪科刑及撤銷改判之理由 一、論罪部分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先後多次向群崴公司負責人孫承志,詐稱四季通公司業 已同意群崴公司可將附表一所示物品出貨,致孫承志陷於錯 誤,而將四季通公司所有之附表一所示物品交付與謝萬年指 定對象之行為,均係基於同一犯罪目的而為,各行為間之獨 立性極為薄弱,且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 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無從分割各別論擬,以視為數 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較為合理,而屬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二、科刑及撤銷改判之理由 ㈠本件原審於審酌一切情事後,對被告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 見。然查,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已改為坦承犯罪,並與四季 通公司達成和解,有其與四季通公司於107年7月25日所簽立 之和解書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42頁)。此雖為原審所不 及知,然本覆審制之精神,仍因認被告上訴主張已經和解並 請求從輕量刑為有理由,應由本院撤銷,予以改判。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以附表一所示物品,作 為易購王公司向四季通公司借款之擔保品,詎竟不思以提供 等值現金或商品之正當方式取回附表一所示物品以供出貨, 反率為詐欺行為,所詐得之物價值甚高;及原雖否認犯罪, 但於本院審理中終坦承犯罪,並與四季通公司達成和解等一 切情事,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 ㈢沒收部分 ⒈被告行為後,刑法總則編第2條、第11條暨該編涉及沒收之 各條規定均經修正,並增訂部分有關沒收之條文,於105年7 月1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 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之規定,係規範 行為後涉及「沒收」之法律因變更所生新舊法應如何選擇適 用之準據法,於刑法修正施行後,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該條 項規定之「從新原則」,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 ⒉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沒收有過苛 之虞,得不宣告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8條之2第3項 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固因犯罪取得附表一所示財物,然其與 四季通公司已於107年7月25日達成和解,履行期間並至112 年7月31日止(和解條件如附件)。被告在與四季通公司達 成和解尚未完全給付完畢之際,雖不符「實際合法發還」, 但仍應考量個案中將來給付及分配之可能性,並衡量前開「 過苛條款」之立法意旨,得以之調節而不沒收或追徵,亦可 避免重複執行沒收或追徵之危險。 ⒊從而,本院認被告既與四季通公司達成和解,若再宣告沒收 附表一所示犯罪所得,顯有過苛之情,爰不宣告沒收。 三、附條件緩刑宣告部分 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有本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1份在卷可稽。考量其與四季通公司已達成和解,四季 通公司之告訴代理人陳俊智亦請求給與被告緩刑機會(本院 卷第61頁背面)等,認經此偵、審程序,被告當知警惕,信 無再犯之虞。因認所宣告之刑,暫無執行之必要,並預防被 告再犯,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命被告於緩刑期間內 ,應依其與四季通有限公司於107年7月25日所定和解條件履 行(如附件),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映妏提起公訴;臺灣高等檢 察署檢察官簡美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吳冠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格瑤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品項 │數量(台)│金額(新臺幣)元│ ├──┼──────────┼─────┼────────┤ │ 1 │歌林小冰箱 │ 175 │ 78萬7,500元 │ │ │KR-EL1101S01 │ │ │ ├──┼──────────┼─────┼────────┤ │ 2 │歌林冰箱KR-213B01 │ 164 │ 1,64萬0,000元 │ ├──┼──────────┼─────┼────────┤ │ 3 │歌林臥式冷凍櫃 │ 15 │ 12萬7,500元 │ │ │KR-EL130F01R │ │ │ ├──┼──────────┼─────┼────────┤ │ 4 │歌林42吋電視 │ 5 │ 5萬元 │ ├──┼──────────┼─────┼────────┤ │ 5 │歌林40吋KLT-40ED01 │ 6 │ 5萬4,000元 │ ├──┼──────────┼─────┼────────┤ │ 6 │KDV-20202(分離式冷 │ 1 │ 6,900元 │ │ │氣外機) │ │ │ ├──┼──────────┼─────┼────────┤ │ 7 │KSA-202DV02(分離式 │ 1 │ 4,700元 │ │ │冷氣內機) │ │ │ ├──┼──────────┼─────┼────────┤ │ 8 │KDC-25202(分離式冷 │ 1 │ 7,700元 │ │ │氣外機) │ │ │ ├──┼──────────┼─────┼────────┤ │ 9 │KSA-252DC02(分離式 │ 1 │ 5,400元 │ │ │冷氣內機) │ │ │ ├──┼──────────┼─────┼────────┤ │ 10 │SOWA88L冰箱 │ 125 │ 53萬1,250元 │ │ │SR-EL11001 │ │ │ ├──┼──────────┼─────┼────────┤ │ 11 │東元洗衣機XYFW041N │ 53 │ 22萬2,600元 │ ├──┼──────────┼─────┼────────┤ │ 12 │東元洗衣機XYFW046B │ 99 │ 41萬5,800元 │ ├──┼──────────┼─────┼────────┤ │ 13 │東元直立式冷凍櫃 │ 49 │ 51萬4,500元 │ │ │XYFRL180N │ │ │ ├──┼──────────┼─────┼────────┤ │ 14 │有線蒸汽熨斗 │ 12 │ 5,880元 │ ├──┼──────────┼─────┼────────┤ │ │ │ 總計 │4,37萬3,730元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