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
裁定 107年度
上訴字第28號
財產所有人 伊德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周 妙 冠
本院107 年度上訴字第28號被告周鑫宏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
裁定如下:
主 文
伊德實業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
沒收程序。
理 由
一、
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
事實審言詞辯論終
結前,向該管法院
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
院認有必要時,應
依職權裁定命該
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
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12 第 1 項、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周鑫宏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虛報楊人任101 年
度之薪資所得為新臺幣(下同)409,727 元,致納稅義務人
伊德實業有限公司(下稱伊德公司)獲得不法利益50,986元
(即逃漏101 年度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利益),該50,9
86元為伊德公司所有,而該公司未具狀聲請參與本案沒收程
序,復未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3 項但書規定
,向本院陳明對於沒收其財產將不提出異議。是為保障前揭
財產可能被沒收之所有人程序主體地位,使其等有參與本案
程序之權利與尋求救濟之機會,以保障其權利,本院認有依
職權裁定命其參與本案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其
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三、本院107 年度上訴字第28號案件已定於民國107 年2 月27日
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二十法庭進行審理程序,前揭財
產所有人應依期到庭參與沒收程序,並得具狀或當庭陳述意
見。又前揭財產所有人參與本案沒收程序後,如經合法
傳喚
或通知而不到庭者,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7規定
,得不待其陳述
逕行判決,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3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陳春秋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儒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