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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度上訴字第 2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28號 財產所有人 伊德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周 妙 冠 本院107 年度上訴字第28號被告周鑫宏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 裁定如下: 主 文 伊德實業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 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 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 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12 第 1 項、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周鑫宏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虛報楊人任101 年 度之薪資所得為新臺幣(下同)409,727 元,致納稅義務人 伊德實業有限公司(下稱伊德公司)獲得不法利益50,986元 (即逃漏101 年度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利益),該50,9 86元為伊德公司所有,而該公司未具狀聲請參與本案沒收程 序,復未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3 項但書規定 ,向本院陳明對於沒收其財產將不提出異議。是為保障前揭 財產可能被沒收之所有人程序主體地位,使其等有參與本案 程序之權利與尋求救濟之機會,以保障其權利,本院認有依 職權裁定命其參與本案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其 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三、本院107 年度上訴字第28號案件已定於民國107 年2 月27日 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二十法庭進行審理程序,前揭財 產所有人應依期到庭參與沒收程序,並得具狀或當庭陳述意 見。又前揭財產所有人參與本案沒收程序後,如經合法傳喚 或通知而不到庭者,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7規定 ,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3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陳春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儒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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