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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度交附民字第 3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35號 原   告 郭萬豐       李俊億       郭清建       郭秋蓮       郭秋菊 被   告 王鉦鈞       陳一鵬       隆好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上 一 被告 法定代理人 潘隆豪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7 年度交上訴字第98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 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被告王鉦鈞經本院諭 知有罪,另被告陳一鵬則經本院諭知無罪;惟依本件訴之聲明, 係認被告等3 人應依民法規定負連帶賠償責任,則被告陳一鵬及 隆好交通事業有限公司仍為民事訴訟之適格當事人。其本件內容 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柯姿佐                    法 官  游士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佳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