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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度聲字第 58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8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雅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2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雅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陸 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雅筑因妨害性自主等數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詐欺、妨害秘密、強制猥褻、強制性交等罪 ,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受刑人 所犯附表編號1 至4 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5 至12為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經受刑人 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107 年1 月25 日親自簽名捺印之定刑聲請切結書附卷可稽,茲檢察官基此 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 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壽嵩 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賴邦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玉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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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