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
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8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雅筑
上列
聲請人因受刑人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2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雅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拾肆年陸
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許雅筑因妨害性自主等數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
詐欺、妨害秘密、
強制猥褻、強制性交等罪
,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受刑人
所犯附表編號1 至4 為得
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5 至12為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經受刑人
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
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107 年1 月25
日親自簽名捺印之定刑聲請切結書附卷
可稽,茲檢察官基此
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
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壽嵩
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賴邦元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游玉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