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
裁定 107年度聲再字第134號
再審聲請人
即
自訴人 立方體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子曰
受判決人 周子瑞
游玉慧
王正清
周弘濱
上列再審
聲請人因自訴被告等妨害自由等案件,對於本院107年
度上易字第395號,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第二審確定判決(第
一審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自字第85號),聲請再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
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
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
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
規定者,應以
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第433 條
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對於不合法定程式之再審聲請
,並無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之規定,亦無
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
編有關
上訴之規定,自
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
命補正(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 號
判例、88年度台抗字
第416 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查本件再審聲請人立方體開發事業有限公司於民國107 年4
月10日具狀就本院107 年度上易字第395 號確定判決聲請再
審,然並未附具上開刑事確定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此有「刑
事聲請再審狀」在卷
可稽。
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再審之聲請
乃違背
法律程式,且無須命其補正,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黃潔茹
法 官 汪怡君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賴怡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