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
裁定 107年度聲再字第435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呂財寶
上列再審
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
詐欺案件,對於本院106年度上易
字第1723號,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第二審確定判決(第一審
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98號;
起訴案號: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68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
按於司法實務運作上,就所受理
當事人或其相關人員的請求
、聲明或聲請案,概不受其所用詞文拘束,亦即仍應尋繹其
意涵,探求真意,而後依
法律規定
適切處理(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抗字第408號裁定意旨
參照)。查再審聲請人即受判
決人呂財寶(下稱聲請人)於民國10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
出書狀,其書狀狀頭處固記載「刑事非常
上訴理由狀」,但
於書狀第一欄處記載「主旨:因不服桃園地方法院及臺北高
院駁回裁定乙事。理由如下」等字,並於說明處陳明「懇請
鈞長能重新重審理此案,均可調
證人莊世榮、許士丹等多家
廠商及義麗有限公司負責人鄭朝瀛出庭
對質,還給於被告一
個清白、公平之道」等內容(見本院第3至5頁),為釐清聲
請人遞狀法院之真意,本院於107年11月12日以遠距視訊方
式
訊問聲請人,
訊據聲請人陳稱:「(問:對於你提出的狀
紙,標題是刑事非常
上訴理由狀,你所寫的案號是106年度
易字第198號,但是你的狀尾是要給臺北高等法院公鑑,並
附上桃園地院的判決書,這個案子你是要針對桃園地院的案
子聲請還是針對本院的案子聲請?)我要對桃園地院的案子
聲請
非常上訴;(問:你怎麼會把書狀寄到高等法院?)當
時我也有上訴到高院,但高院駁回,但這個案子我覺得不是
我在做的,是冤判,這段時間我有找到
證據證明桃園地院的
判決,這個案子根本不是我,當時我不會講話,現在我詳細
查到被害人有做筆錄,案子怎麼會判到我這邊來,我無法承
受;(問:依你的陳述,你是希望你被判決詐欺有罪判決重
新再審理,因為你有查到證據,是否如此?)對;(106年
度易字第198號上訴到本院就是106年度上易字第1723號,這
是案子的審級問題而已,你現在就是要針對這個確定案子聲
請?)重新再審;(問:你是要聲請再審就對了?)對;(
問:那就是針對本案,跟桃園地院有什麼關係?你要法院幫
你把文轉到桃園地院嗎?還是處理再審?)我是不懂啦。我
要重新再審;(問:那就是針對本院確定判決聲請重新再審
?)對。請法院調被害人來我們要對質」等語(見本院卷第
21頁反面至22、25頁),是認聲請人真意係對於不利於聲請
人之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723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而屬
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再審之範疇,合先說明。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
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
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所謂「原判決繕本」,
乃指原確定判決之繕本而言,並非
指該案歷審判決(最高法院106年度第1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參照)。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自應依同法第43
3條規定,以
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又刑事訴訟法再審編
並無
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
難謂此種訴訟程式
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416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聲請人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6年度易
字第19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
有期徒刑3年10月,聲請人不服提
起上訴,經本院以106年度上易字第1723號判決
駁回上訴確
定,是本案為
實體判決確定者,乃本院前揭判決,
揆諸前開
說明,聲請人聲請再審自應提出為實體判決之原確定判決繕
本。惟本件聲請再審時僅附具上開第一審判決書(見本院卷
第7至18頁),並未提出上開原確定判決即本院106年度上易
字第1723號判決之繕本,依前開規定,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
與法定程式有違,且此程式上之瑕疵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聲請人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僅能另行依法聲請,
附此
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葉乃瑋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程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