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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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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度重附民字第 1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曾如霞       蔡媛怡       谷飛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徐儷庭 原   告 美禾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超良 被   告 安禾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何益國 被   告 袁國章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6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5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 ,經原告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柯姿佐                    法 官 游士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佳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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