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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上易字第 90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易字第9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郁淵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7 43號,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226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沒收部分撤銷。 未扣案價值新臺幣伍佰叁拾柒萬貳仟貳佰貳拾元之貨物沒收,如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一、陳郁淵為址設臺北市○○區○○○路○段○○○號2樓之14之郁 盟國際有限公司(下稱郁盟公司)負責人,與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自稱「李世華」之成年男子共同經營郁盟公司。因研華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研華公司)為求交易便利,常給予 交易往來客戶一定之信用額度,陳郁淵及「李世華」於知悉 此情後,認有機可趁,即先於民國104年7月間,推由「李世 華」代表郁盟公司與研華公司之業務工程師黃瑞珩接洽,並 陸續以現金新臺幣(下同)50萬元至80萬元不等之金額,多 次向研華公司購買各類電腦硬體產品,藉此取得研華公司及 黃瑞珩的信任。陳郁淵及「李世華」於郁盟公司與研華公司 完成多筆交易後,明知郁盟公司並無支付大額貨款之資力, 亦無支付貨款之意願,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再於同年8 月間,推由「李世華」向 黃瑞珩佯稱欲擴大郁盟公司與研華公司間之交易,希望研華 公司可提高與郁盟公司間交易之信用額度,致黃瑞珩因郁盟 公司先前所購買之商品均有如期付款,誤信郁盟公司確實有 支付貨款之意願及能力,經陳報研華公司管理階層批准後, 便同意給予郁盟公司200 萬元之信用額度及月結三十日之期 限,且同意郁盟公司除現金外,亦得以支票做為付款方式, 惟為確保研華公司之債權,要求陳郁淵須開立郁盟公司之本 票作為擔保,且陳郁淵亦須以書面擔保之方式負連帶保證責 任。陳郁淵及「李世華」遂承前開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接 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郁盟公司之名義,先後向研華公 司訂購如附表所示之貨品,總金額共計678 萬1678元(其中 由陳郁淵簽收之貨品總價值為537 萬2220元),並分別簽發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予研華公司,以支付貨款,致使研華公司 因而陷於錯誤,而先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交付如附表所 示之貨品予郁盟公司。嗣因郁盟公司所簽發之上開支票於屆 期後,經提示皆遭退票,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研華公司訴由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臺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之證據能力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 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 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 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 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 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郁淵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就本 件卷內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於本院審理時均表示 不爭執,且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第36頁),經本院審酌 該等證據之作成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均適為 本案認定事實之依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 證據能力。 二、又本件認定事實引用之卷內其餘非供述證據(詳後述),並 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依同法第158條之4 規定反面解釋,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對於上揭事實,業已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坦認不 諱(見原審易字卷㈡第248 頁,本院卷第38頁),核與證 人黃瑞珩於調詢及偵訊時所為之證述內容大致相符(見偵 字卷第9 頁至第14頁、第179頁至第183頁),且有郁盟公 司開立之支票及本票影本、被告書立之連帶保證書、郁盟 公司與研華公司間之交易明細紀錄及貨運簽單、研華公司 與郁盟公司間交易之報價單、出貨單、貨運簽單、支票影 本及退票理由單等附卷可佐(見偵字卷第17頁至第19頁、 第21頁、第23頁至第27頁、第37頁、第38頁、第108 頁至 第138頁,原審易字卷㈡第65頁至第163頁),足見被告上 開具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另依郁盟公 司之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元大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0月2日元銀字第1070010339號函暨 所附郁盟公司帳戶交易明細表所示,郁盟公司自104年9月 中旬起,其帳戶之收入至多約僅30、40萬元,且於款項入 帳後未幾,立即因票據之兌現而遭扣款至0 ,而郁盟公司 所開立發票日為104年11月9日後之支票,則均遭退票(見 原審易字卷㈡第19頁至第21頁、第39頁至第44頁),則郁 盟公司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向研華公司訂購貨品時,確無 能力支付如此高額之貨款,亦堪認定。 (二)至被告前雖一度辯稱:我不知道郁盟公司向研華公司進了 多少貨品,是由「李世華」與研華公司聯絡,支票都不是 我開給研華公司的,向研華公司購買的貨品都遭到「李世 華」盜賣,我沒有接觸到貨款;就我所知向研華公司購買 之貨品都出貨給承語公司,承語公司後來跳票,才導致郁 盟公司也跳票;我實際上僅係郁盟公司的名義負責人,只 是小投資而已,我大部分是在郁盟公司作內勤學習電腦云 云。惟查; 1.被告於原審106年度審簡字第1號案件中,即供稱於郁盟公 司向駿永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駿永公司)採購硬 碟之案件係由其負責(見原審易字卷㈡第196 頁),並未 表示其僅係郁盟公司之掛名負責人,亦未否認其有參與郁 盟公司之經營;且黃瑞珩於調詢時,證稱:於104 年10月 15日時,郁盟公司向研華公司下單之窗口改為被告,被告 有實際經手採購,被告曾和其討價還價放寬票期之事,於 郁盟公司跳票後,還有表示係因承語公司跳票才導致郁盟 公司跳票等語(見偵字卷第10頁、第12頁),而在郁盟公 司與研華公司間之交易明細紀錄中,亦確有將被告及其所 使用之行動電話列於聯絡人之欄位(見偵字卷第17頁、第 18頁)。況於本案中,就如附表所示歷次研華公司出貨予 郁盟公司之貨品中,編號2之TOSHIBA 3.5 " SATA 1TB 72 00RPM二十個係由「李世華」所簽收,編號7中除INTEL CU P 00-0000 BOX二十個外無法認定由何人簽收,以及編號8 之貨品無法認定是否係由被告所簽收(見原審易字卷㈡第 87頁、第141頁、第153頁),除此之外,其餘貨品均係由 被告在貨運簽單上簽名並收受(見原審易字卷㈡第75頁、 第83頁、第95頁、第107頁、第115頁、第123頁、第133頁 、第145頁、第163頁),被告亦表示有將支付貨款之支票 交予黃瑞珩(見原審易字卷㈡第49頁),則被告顯非全未 經手貨款,且亦非不知悉郁盟公司所開立之支票票款即為 貨款金額之可能,被告並有開立金額為200 萬元之本票供 研華公司作為貨款擔保(見偵字卷第19頁),綜合上情以 觀,被告確有與黃瑞珩進行交易上之聯繫,並收受研華公 司之貨品,且曾交付支票予黃瑞珩以支付貨款,而以此方 式參與本件郁盟公司與研華公司間之交易,至為明確。 2.又被告於原審106年度審簡字第1號案件中,另辯稱向駿永 公司進貨後,再出售予承語公司,然因承語公司跳票,才 導致郁盟公司開立予駿永公司以支付貨款之支票也跳票云 云,然被告僅有提出報價單,並無任何出貨單及簽收單, 且只有一張承語公司之跳票支票,金額為220 萬3793元( 見原審易字卷㈡第207頁至第215頁);被告於本案偵查中 復辯稱郁盟公司向研華公司進的貨品是要賣予承語公司, 但未提出任何報價單、出貨單、簽收單或發票,且未辯稱 係因承語公司跳票,才導致郁盟公司也跳票,而係辯稱其 未接觸郁盟公司出貨之金流(見偵字卷第181頁、第182頁 );其於原審準備程序初始並未以之為抗辯(見原審易字 卷㈡第48頁至第52頁、第168 頁),經原審詢問後,才改 口辯稱其實本案也和承語公司有關係云云(見原審易字卷 ㈡第169 頁),則被告顯係欲以相同之理由於本案中卸責 ,其此部分之辯詞亦難採信。 3.綜上所述,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之犯行洵堪認定,應 依法論科。 二、論罪: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二)按刑法上之接續犯,係指以單一行為,經數個階段,持續 侵害同一法益而言;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 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 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 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 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2898號、82年台上字第3695號判例 意旨參照)。被告係出於同一詐欺取財目的,而於密接之 時間內為上開犯行,足認各次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揆 諸前開說明,自難以強行分離而論以數罪,應皆論以接續 犯而僅成立一罪。 (三)被告就上開犯行與「李世華」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為共同正犯。 三、維持部分原判決之理由: 原審以被告之罪證明確,適用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8條規 定,並審酌被告不思以正常管道獲取金錢,竟與「李世華」 共同以上開方式使研華公司誤認郁盟公司有支付貨品價金之 能力及意願,而取得如附表所示之物,造成研華公司損害甚 鉅,犯後一度否認犯行,直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始坦承犯行, 且空言稱欲賠償研華公司之損失,然全未提出任何具體之方 案,而僅一再敷衍拖延顯見其並無真切悔悟之意,態度難稱 良好,兼衡酌其有公共危險、詐欺、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前科 紀錄,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素行不佳、智識程度為 高職畢業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一年。核其 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被告上訴請求輕判,並無理由 ,應予駁回。 四、撤銷改判部分之理由: (一)按刑法沒收新制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105年7月1日 施行,刪除刑法第34條沒收為從刑之規定,新增第5章之1 「沒收」之章名,將沒收定位為「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 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從刑)」。則在刑法 沒收新制之規範下,沒收與犯罪行為人之罪刑宣告,即無 最高法院37年上字第2015號、53年台上字第289 號判例所 稱罪刑不可分原則之適用。然第一審判決對犯罪行為人某 罪為罪刑宣告之同時,就與該罪有關係之沒收部分,為沒 收之諭知,係以與該沒收有關係之犯罪成立為其前提要件 ,並與第一審判決認定之犯罪行為人之犯罪事實(如犯罪 工具或犯罪所得等)有關(最高法院51年台非字第13號判 例意旨參考。現行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所定之單獨宣 告沒收,除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之單獨宣告沒收外,供 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犯罪所生之物或犯罪所得之單 獨宣告沒收,仍以有犯罪行為人之刑事違法行為存在為前 提,並與該違法行為之態樣、內容有關,此見該項修正之 立法理由及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4之立法理由自明), 依最高法院判決例多年來所示「必受影響」之標準,對罪 之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規定,其效力自應及 於因該罪之成立與否暨犯罪事實之認定有異,必受影響之 相關沒收部分;又對刑之上訴,因有前述判例所稱罪刑不 可分原則之適用,效力及於罪之部分,自亦及於相關沒收 部分。惟以上係從上訴效力之面向而論。若從第二審法院 審理結果為觀察,沒收既已定位為獨立之法律效果,並非 刑罰,且沒收雖係附隨於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違法行為, 但非認定犯罪或違法行為之前提,單純沒收之違法或不當 (此包括漏未諭知沒收),如無使所附隨之犯罪(違法) 事實之認定或罪刑之宣告隨之動搖或受到影響之問題存在 ,自無前者之違法或不當,亦影響及於後者,而構成後者 撤銷事由之理由,於此情形,該二者應可分離處理(嚴格 言之,因單純本案判決沒收部分之違法或不當,而是否應 一併撤銷該本案相關罪刑宣告部分之判決,要屬裁判格式 之問題,於判決結果並無影響)。是認原判決對被告宣告 之罪刑與沒收間,即無不可分性,可予分離處理。 (二)本院已認定原判決對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與罪刑宣告並無 不當,惟被告向研華公司所施詐術而取得如附表所示者均 為貨物,且該批貨物目前亦不知去向,若無從予以沒收, 自應向被告追徵其事實取得處分權之犯罪所得即貨物之價 值,詳如後述,原判決認就未扣案之犯罪所得537 萬2220 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始予追徵,尚 有未恰。則原判決就沒收部分既有違誤,被告上訴意旨雖 未就此部分予以指摘,然此部分為被告上訴效力所及,且 與被告之違法行為及罪刑可分別觀察,爰僅就原判決關於 沒收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五、沒收: 按被告行為後,與犯罪所得沒收有關之刑法條文先後於 104 年12月30日、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並於105 年7月1日施 行。依修正後之現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適用裁判時 之法律。現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犯罪所得, 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同條第3 項規定:「前二項 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查,被告與「李世華」共同向研華公司詐得如附表 所示之貨物共價值678萬1678元,然⑴編號2之TOSHIBA 3.5" SATA 1TB 7200RPM彩盒二十個係由「李世華」所簽收(價值 含稅為3萬6120元,見原審易字卷㈡第77頁),⑵編號7中除 INTEL CUP 00-0000 BOX 二十個外之貨品,尚無從認定由何 人簽收(INTEL CUP 00-0000 BOX 二個之價值含稅為22萬68 00元,其餘由被告所簽收貨品之總價格含稅則為62萬2115元 ,見原審易字卷㈡第15頁),以及⑶編號8 之貨品亦無法認 定由何人簽收(總價值75萬1223元);而被告始終未能交代 如附表所示之貨物目前流向何處,「李世華」亦不知去向, 惟除上揭⑴、⑵、⑶部分外,其餘如附表所示之貨物均為被 告所親自簽收,業據其自承在卷,又無從認定「李世華」有 取得該等貨物,則足認對該等貨物取得事實上處分權之人為 被告個人,均屬被告之犯罪所得,均應沒收,如不能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即537萬2220元)。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 、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永欽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遲中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鄭巧青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Ⅰ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 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 萬元以下罰金。 Ⅱ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Ⅲ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報價│出貨│簽收│品名 │數量│價值(單位:│用以支付貨款│ │ │日期│日期│日期│ │ │新臺幣,含稅│之票據 │ │ │ │ │ │ │ │5 %) │ │ ├──┼──┼──┼──┼──────────────┼──┼──────┼──────┤ │1 │ 104│ 104│104 │INTEL CPU E3-1231V3 BOX │20 │共計685,440 │支票號碼: │ │ │年10│年10│年10├──────────────┼──┤元 │ADM0000000 │ │ │月14│月28│月29│INTEL CUP I0-0000 BOX │20 │ │支票金額: │ │ │日 │日 │日 ├──────────────┼──┤ │685,440元 │ │ │ │ │ │HARD DRIVE SEAGATE 500G 3.5"│50 │ │ │ │ │ │ │ │SATA 7KRPM 32MB │ │ │ │ │ │ │ │ ├──────────────┼──┤ │ │ │ │ │ │ │HARD DRIVE WD3.5 1TB 7KRPM │60 │ │ │ │ │ │ │ │26.11mm SATAⅢ64MB 4K │ │ │ │ │ │ │ │ ├──────────────┼──┤ │ │ │ │ │ │ │ASUS DISPLAY WIDE SCREEN │20 │ │ │ │ │ │ │ │21.5" VS229HA │ │ │ │ ├──┼──┼──┼──┼──────────────┼──┼──────┼──────┤ │2 │ 104│ 104│ 104│INTER CPU E3-1231V3 BOX │25 │共計695,415 │支票號碼: │ │ │年 9│年 9│年 9├──────────────┼──┤元 │ADM0000000 │ │ │月14│月18│月21│HARD DRIVE SEAGATE 1T 3.5" │30 │ │支票金額: │ │ │日 │日 │日 │SATA 7KRPM 64M(G) │ │ │731,535元 │ │ │ │ │ ├──────────────┼──┤ │ │ │ │ │ │ │ASUS VS228NE 22" LED │10 │ │ │ │ │ │ │ │D-SUB/DVI-D │ │ │ │ │ │ │ │ ├──────────────┼──┤ │ │ │ │ │ │ │ASUS VS247HR 24" LED │10 │ │ │ │ │ │ │ │D-SUB/DVI-D/HDMI │ │ │ │ │ ├──┼──┼──┼──────────────┼──┤ │ │ │ │104 │104 │ 104│INTEL CUP I0-0000 BOX │50 │ │ │ │ │年 9│年9 │年 9├──────────────┼──┤ │ │ │ │月16│月18│月21│INTER CUP I0-0000 BOX │20 │ │ │ │ │日 │日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4 │ 104│104 │TOSHIBA 3.5" SATA 1TB │20 │36,120元(參│ │ │ │年 9│年 9│年 9│7200RPM彩盒 │ │原審易字卷二│ │ │ │月14│月21│月22│ │ │第77頁) │ │ │ │日 │日 │日 │ │ │ │ │ │ │ │ │ │ │ │ │ │ ├──┼──┼──┼──┼──────────────┼──┼──────┼──────┤ │3 │104 │104 │104 │INTEL CUP I0-0000 BOX │55 │共計1,011,15│支票號碼: │ │ │年10│年11│年11├──────────────┼──┤0元 │ADM0000000 │ │ │月26│月 3│月5 │INTEL CUP I0-0000 BOX │45 │ │支票金額: │ │ │日 │日 │日 ├──────────────┼──┤ │1,011,150元 │ │ │ │(出│ │HARD DRIVE SEAGATE 1T 3.5" │60 │ │ │ │ │ │貨包│ │SATA 7KRPM 64M(G) │ │ │ │ │ │ │裝通│ │ │ │ │ │ │ │ │知單│ │ │ │ │ │ │ │ │應為│ │ │ │ │ │ │ │ │原審│ │ │ │ │ │ │ │ │卷㈡│ │ │ │ │ │ │ │ │第11│ │ │ │ │ │ │ │ │3 頁│ │ │ │ │ │ │ │ │) │ │ │ │ │ │ ├──┼──┼──┼──┼──────────────┼──┼──────┼──────┤ │4 │104 │104 │104 │INTEL CUP I0-0000 BOX │35 │共計824,250 │支票號碼: │ │ │年10│年11│年11├──────────────┼──┤元 │ADM0000000 │ │ │月26│月 3│月5 │INTER CPU E3-1231V3 BOX │50 │ │支票金額: │ │ │日 │日 │日 ├──────────────┼──┤ │824,250元 │ │ │ │(出│ │HARD DRIVE WD3.5 1TB 7KRPM │60 │ │ │ │ │ │貨包│ │26.11MM SATAⅢ 64MB 4K │ │ │ │ │ │ │裝通│ ├──────────────┼──┤ │ │ │ │ │知單│ │HARD DRIVE WD500G 3.5" SATA │80 │ │ │ │ │ │應為│ │7KRPM 16M(G) │ │ │ │ │ │ │原審│ │ │ │ │ │ │ │ │卷㈡│ │ │ │ │ │ │ │ │第10│ │ │ │ │ │ │ │ │5 頁│ │ │ │ │ │ │ │ │) │ │ │ │ │ │ ├──┼──┼──┼──┼──────────────┼──┼──────┼──────┤ │5 │104 │104 │104 │INTER CPU E3-1231V3 BOX │40 │共計838,215 │支票號碼: │ │ │年10│年11│年11├──────────────┼──┤元 │ADM0000000 │ │ │月23│月2 │月3 │INTEL CUP I0-0000 BOX │40 │ │支票金額: │ │ │日 │日 │日 ├──────────────┼──┤ │838,215元 │ │ │ │ │ │HARD DRIVE SEAGATE 2T 3.5" │90 │ │ │ │ │ │ │ │SATA 7KRPM 64M(G) │ │ │ │ │ │ │ │ ├──────────────┼──┤ │ │ │ │ │ │ │HARD DRIVE WD3.5 1TB 7KRPM │50 │ │ │ │ │ │ │ │26.11MM SATAⅢ 64MB 4K │ │ │ │ ├──┼──┼──┼──┼──────────────┼──┼──────┼──────┤ │6 │104 │104 │104 │INTEL CUP I0-0000 BOX │60 │共計609,840 │支票號碼: │ │ │年9 │年9 │年9 ├──────────────┼──┤元 │ADM0000000 │ │ │月22│月29│月30│INTER CPU E3-1231V3 BOX │30 │ │支票金額: │ │ │ │日 │日後│ │ │ │ │ │ │ │ │之某│ │ │ │ │ │ │日 ├──┤日(├──────────────┼──┤ │609,840元 │ │ │ │104 │見原│HARD DRIVE WD3.5 1TB 7KRPM │60 │ │ │ │ │ │年9 │審卷│26.11MM SATAⅢ 64MB 4K │ │ │ │ │ │ │月30│㈡第│ │ │ │ │ │ │ │日 │133 │ │ │ │ │ │ │ │ │頁,│ │ │ │ │ │ │ │ │可知│ │ │ │ │ │ │ │ │係於│ │ │ │ │ │ │ │ │104 │ │ │ │ │ │ │ │ │年9 │ │ │ │ │ │ │ │ │月30│ │ │ │ │ │ │ │ │日將│ │ │ │ │ │ │ │ │貨品│ │ │ │ │ │ │ │ │送交│ │ │ │ │ │ │ │ │貨運│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 │ ├──┼──┼──┼──┼──────────────┼──┼──────┼──────┤ │7 │104 │104 │104 │TOSHIBA 3.5" SATA 1TB │300 │共計622,115 │支票號碼: │ │ │年9 │年10│年10│7200RPM彩盒 │ │元 │ADM0000000 │ │ │月24│月5 │月6 ├──────────────┼──┤ │支票金額: │ │ │日 │日 │日 │INTEL CUP I0-0000 BOX │10 │ │848,915元 │ │ │ │ │ ├──────────────┼──┤ │ │ │ │ │ │ │ASUS VS228NE 22" LED │3 │ │ │ │ │ │ │ │D-SUB/DVI-D │ │ │ │ │ │ │ │ ├──────────────┼──┤ │ │ │ │ │ │ │ASUS VS247HR 24" LED │2 │ │ │ │ │ │ │ │D-SUB/DVI-D/HDMI │ │ │ │ │ │ ├──┼──┼──────────────┼──┼──────┤ │ │ │ │104 │104 │INTEL CUP I0-0000 BOX │20 │226,800元( │ │ │ │ │年10│年10│ │ │參原審易字卷│ │ │ │ │月6 │月7 │ │ │二第135頁) │ │ │ │ │日 │日 │ │ │ │ │ │ │ │ │ │ │ │ │ │ ├──┼──┼──┼──┼──────────────┼──┼──────┼──────┤ │8 │104 │104 │104 │INTEL CPU E3-1231V3 BOX │50 │共計751,223 │支票號碼: │ │ │年10│年10│年10├──────────────┼──┤元 │ADM0000000 │ │ │月1 │月8 │月12│INTEL CUP I0-0000 BOX │25 │ │支票金額: │ │ │日 │日 │日後├──────────────┼──┤ │751,223元 │ │ │ │ │之某│HARD DRIVE SEAGATE 500G 3.5"│20 │ │ │ │ │ │ │日(│SATA 7KRPM 32MB │ │ │ │ │ │ │ │見原├──────────────┼──┤ │ │ │ │ │ │審卷│HARD DRIVE SEAGATE 1T 3.5" │40 │ │ │ │ │ │ │㈡第│SATA 7KRPM 64M(G) │ │ │ │ │ │ │ │153 ├──────────────┼──┤ │ │ │ │ │ │頁,│SOFTWARE AND O/S WIN7 PRO │20 │ │ │ │ │ │ │可知│W/SP1 64BIT DSP 1PK DVD CHT │ │ │ │ │ │ │ │係於│ │ │ │ │ │ │ │ │104 │ │ │ │ │ │ │ │ │年10│ │ │ │ │ │ │ │ │月12│ │ │ │ │ │ │ │ │日將│ │ │ │ │ │ │ │ │貨品│ │ │ │ │ │ │ │ │送交│ │ │ │ │ │ │ │ │貨運│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 │ ├──┼──┼──┼──┼──────────────┼──┼──────┼──────┤ │9 │104 │104 │104 │HARD DRIVE WD 500G 3.5" SATA│30 │共計481,110 │支票號碼: │ │ │年10│年10│年10│7KRPM 16M(G) │ │元 │ADM0000000 │ │ │月6 │月16│月19├──────────────┼──┤ │支票金額: │ │ │日 │日 │日 │HARD DRIVE WD3.5 1TB 7KRPM │50 │ │481,110元 │ │ │ │ │ │26.11MM SATAⅢ 64B 4K │ │ │ │ │ │ │ │ ├──────────────┼──┤ │ │ │ │ │ │ │INTEL CUP I0-0000 BOX │40 │ │ │ │ │ │ │ ├──────────────┼──┤ │ │ │ │ │ │ │ASUS VS247HR 24" LED │10 │ │ │ │ │ │ │ │D-SUB/DVI-D/HDMI │ │ │ │ │ │ ├──┼──┼──────────────┼──┤ │ │ │ │ │104 │104 │ASUS DISPLAY WIDE SCREEN │10 │ │ │ │ │ │年10│年10│21.5" VS229HA │ │ │ │ │ │ │月21│月21│ │ │ │ │ │ │ │日 │日後│ │ │ │ │ │ │ │ │之某│ │ │ │ │ │ │ │ │日(│ │ │ │ │ │ │ │ │見原│ │ │ │ │ │ │ │ │審卷│ │ │ │ │ │ │ │ │㈡第│ │ │ │ │ │ │ │ │161 │ │ │ │ │ │ │ │ │頁,│ │ │ │ │ │ │ │ │可知│ │ │ │ │ │ │ │ │係於│ │ │ │ │ │ │ │ │104 │ │ │ │ │ │ │ │ │年10│ │ │ │ │ │ │ │ │月21│ │ │ │ │ │ │ │ │日出│ │ │ │ │ │ │ │ │貨)│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