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重交附民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何佳鴻
吳麗琴
何芷妡
泰昇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因過失致死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10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
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
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
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章曉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媖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