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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重附民字第 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永協昌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嘉鈴 原   告 昌隆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姝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范翔智律師 被   告 詹忠衛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上易字第2565號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而被告所涉上開刑事案件經本院諭知有罪部分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而上開刑事 案件經本院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業經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 狀內載明聲請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 3 條第1 項但書、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