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驣驣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威騰
送達代收人 林惠婷
被
上訴人 瑞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禹西
被 上訴人 OXYST CORP
兼法定代理
人 王珮羽
上列
當事人間因
詐欺取財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 年11月22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 年度重附民字第3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上訴人方面
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上訴狀所載。
二、被上訴人方面
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被上訴人陳禹西及
王珮羽於刑事訴訟程序,否認有詐欺取財行為。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
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自訴詐欺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諭知被告等
人均無罪,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
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
,原審
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
聲請,經核即
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院108 年度上易字第66號刑事
訴訟之第二審判決,係不得上訴於第三審之案件,依刑事訴
訟法第503 條第2 項規定,對於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第二審
判決,自亦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368 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簡志龍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靜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