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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重附民上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驣驣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威騰 送達代收人 林惠婷 被 上訴人 瑞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禹西 被 上訴人 OXYST CORP 兼法定代理 人     王珮羽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取財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 年11月22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 年度重附民字第3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上訴人方面 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上訴狀所載。 二、被上訴人方面 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被上訴人陳禹西及 王珮羽於刑事訴訟程序,否認有詐欺取財行為。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 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自訴詐欺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諭知被告等 人均無罪,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 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 ,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即 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院108 年度上易字第66號刑事 訴訟之第二審判決,係不得上訴於第三審之案件,依刑事訴 訟法第503 條第2 項規定,對於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第二審 判決,自亦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368 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簡志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靜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