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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重附民上字第 1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2號 上 訴 人 林朝富 被 上訴人 鴻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築德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林智源 上列當事人間因偽造文書案件(108年度上訴字第1005號),上 訴人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第一審附帶民 事訴訟判決(105年度重附民字第5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上訴人方面 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上訴狀所載。 二、被上訴人方面 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被上訴人林智源 於刑事訴訟程序,否認有偽造文書行為。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 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告訴被上訴人林智源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諭知被上訴人林智源無罪,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 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上訴 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 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即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指摘原判決不 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368 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壽嵩 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廖紋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江珮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