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2號
上 訴 人 林朝富
被
上訴人 鴻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築德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法定
代理人 林智源
上列
當事人間因
偽造文書案件(108年度上訴字第1005號),上
訴人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第一審附帶民
事訴訟判決(105年度重附民字第5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上訴人方面
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上訴狀所載。
二、被上訴人方面
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被上訴人林智源
於刑事訴訟程序,否認有偽造文書行為。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
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
告訴被上訴人林智源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
諭知被上訴人林智源無罪,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
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上訴
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
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
其假執行之
聲請,經核即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指摘原判決不
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368 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壽嵩
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廖紋妤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江珮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