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重附民上字第4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國偉
林 嶽
林翊喬
潘秋萍
楊少蘭
趙彩鳳
樊志堅
江東錦
王琇惠
黃久玲
劉美秀
周宏振
黃靖容
林素梅
徐兆明
鍾秋妹
鍾月香
高素霞
張梅娟
周振隆
周嘉柔
黃志強
萬梅娟
王美櫻
熊芝英
鍾素珠
林淑花
莊裕真
陳鶴子
魏惠燕
潘素惠
潘蕭罔柳
張奕聰
林秀靜(原名林綉雀)
陳兆豐
王慧縈
黃美玲
曾銀杏
林子盛
林宗耀
李佳樺
游益嘉(原名游景程)
吳琪方(原名吳佩真)
吳阿月
李郁晴
李儀鳳
李翔浩
林宜萱
盧慶瑜
吳惠卿
何碧秀
林心雅
謝芳君
陳錦中
柳玉英
陳麗香
李建宏
李怡瑩
李英如
黃宗輝
黃泰瑋
林品宏
吳宜榛
黃筱玲
劉立淵
黃 薇
黃明慧
黃文華
蔡秉佑
郭秋玲
吳志仁
吳陳惠齡
吳文秀
吳郁佳
吳盈馨
陳欽銘
陳惠珠
陳炎森
林隆聖
葉重幇
朱淑玲
吳福生
吳香瑾
吳佛連
邱傳芳
呂金菊
陳信誠
陳茹盈
陳建宏
陳榮豐
郭瑞蓮
陳桂香
駱雅慧
駱淑娟
駱淨蓮
楊盛華
曹竹涓
曾之穎
曹維真
李秀蘭
李幸雄
李玉輝
黃鈺洲
劉彥妤
鄧素珍
張惠琴
李芙美
林秀春
林素娥
林黃美
楊司祚
范富妹
傅幼蕙
石大衛
石劍青
周麗芬
許哲誠
黃 愛
張郁琇
曾雪僑
韓美華
謝正賢
黃玉麟
黃張美鳳
黃玉霞
游朝根
許媛如
顏銀銅
顏普提
林姵蓁
吳婉蓁
陳玉嬌
張富華
楊麗玲
郭倬劭
梅庭安
梅東卓
李美清
梅東銘
姚國屏
張琇惠
姚筱曼
鍾瑩穎
施景地
施舜欽
蘇渭祥
曾惠文
許漢豪
林智偉
詹雅涵
詹雅淳
林佳鴻(即林源榮之繼承人)
林佳美(即林源榮之繼承人)
林佳暐(即林源榮之繼承人)
陳朝琴
廖苡亘
歐龍登
蘇佳積
洪美月
陳秀靜
歐馨鎂
歐茂斌
歐意晶(原名歐綉環)
歐靜怡
歐鴻源
歐秀燕
歐秀敏
歐宇珊
歐法香烘培坊即楊凱宇
王秝逸
王盛秀
楊蕎弘
謝玉粉
楊凱宇
王振淋
鄭 勳
黃豐家
林虹汶
郭麗瑛
黃富田
徐尚文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3樓 王瑤華 住○○市○○區○○路0段00巷0弄0號0樓
徐鵬堯
徐兆薇
賴予緁
劉瑞榮
王淑貞
謝暘明
蕭輝明
蕭偉紘
蕭琦湘
賴靜怡
黃月香
鄧紫嫻
邱潘梅枝
陳錦鈴 住宜蘭縣○○市○○○路00巷00號 江品璇 住花蓮縣○○鄉○○○○街00號
劉燕萍
黃柏諭
黃詩軒
劉淑萍
林秀梅
劉基良
劉玉萍
林祺昌
林葉愛
劉祐齊
陳華秀
林史正
劉基焱
連瓊筵
彭美金
彭晴茹
張培元
李世雄
蓋玉英
李志勇
蓋玉琴
陳舜華
鄧安和
周國屏
劉啓志
季全齡
周繡紋
朱文珍
劉永昌
羅慧中
羅瑄寧
羅家智
林振興
鄭玉英
王喜美
方威嵐
方威凱
羅春子
劉秀琴
趙素凉
簡林早代
曾阿微
林秀英
何志軒
蔡妤臻
朱來有
蕭可婧
周黃玉鳳
詹廖翠粒
林麗琴
張東平
彭阿蘭
鄧文瑩
王慧玲
蔡政憲
廖芳櫻
張景章
吳柔萱
吳秉宏
劉美麗
劉賢明
張永芳
廖美娜
明呂惠婷
王雅雪
劉貴春
鄭婷尹
鄭富仁
蔡秀錦
洪俊光
許秋色
黃永騰
莊璧玲
劉亮宏
林婉柔
楊詠婷
周篤琇
周舜生
丁麗茵
許景絟
蔡青錡
張朝發
吳芋萱
楊桂叁
許振寬
鄧子涵
林信富
林子傑
羅瑞銀
廖芳毅
戴珮羽
塗永全
塗敏程
劉美弘
高美雲
楊光榮
林清建
簡瑞煌
共 同
即 被 告 林聖峯
洪昆明
陳泗海(原名陳廣澤)
謝曉慧
林瑞景
林志昇
陳巖鑫
黃旭鵬
上列
當事人間因違反銀行法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
上訴人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7年度重附民字第3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林聖峯、洪昆明、陳泗海(原名陳廣澤)、謝曉慧、林瑞景、林志昇、陳巖鑫、黃旭鵬(下稱林聖峯等8人)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判決林聖峯等8人均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08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9號判決駁回檢察官關於林聖峯等8人之上訴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
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
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
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鄭昱仁
法 官 姜麗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許俊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