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附民字第284號
原 告 張梅娟
張博凱
周振隆
周嘉柔
共 同
被 告 陳東豐
億圓富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若慧
被 告 巨富景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奕帆(原名陳延浩)
被 告 翰元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奕捷(原名陳敏捷)
被 告 田書旗
黃子窈
周瑞慶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原金上重訴字第1號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中被告田書旗(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金重訴字第4、8號判處罪刑,
上訴後由本院以112年度原金上重訴字第4號案件審理中)、黃子窈(經本院以108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9號判處罪刑)、周瑞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1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1、2號判處罪刑,周瑞慶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5040、5044號判決駁回周瑞慶罪刑部分之上訴而確定)雖非本件
刑事案件被告,然由上述被告所涉案件判決及本件刑事案件判決可知,周瑞慶為本案主謀,田書旗、黃子窈均為本案共犯,為共同侵權行為之人。
按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是田書旗、黃子窈、周瑞慶自屬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鄭昱仁
法 官 姜麗君
書記官 許俊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