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聲字第2402號
自 訴 人 巨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家龍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
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9年度
上訴字第333號),聲請核發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附表所示之錄音光碟,惟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理 由
一、
按「
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
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
持有第1項及第2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第33條第1項之規定,於被告或
自訴人之代理人
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5項、第38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李青鄉等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現由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333號審理中。聲請人為本案自訴人巨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代理人,為行使
訴訟權,聲請轉拷交付其先前聲請調查之證物即附表所示之錄音光碟,自應准許。惟因該光碟內容涉及第三人之隱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5項規定意旨,
諭知其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朱嘉川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尤朝松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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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5月20日新光銀金融字第1090024771號函送之電話錄音光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