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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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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聲字第 504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04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游垂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執聲字第24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垂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其中編號1、7之罪,係屬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編號各罪係屬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經核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同條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229號判決意旨參照);惟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亦可資參照。末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上開規定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5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於附表所示犯罪時間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2至17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民國103年3月18日)之前,而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2至6、8至1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而符合刑法第50條但書之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情形。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茲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至17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之總和上限、各刑中之最長期,且審酌受刑人犯罪之情節、侵害法益、行為次數等情狀,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㈡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7所示之罪雖均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而合於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得易科罰金之規定,惟因本案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其餘各罪均屬不得易科罰金者,則上開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結果,自亦不得易科罰金,而無須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附表編號1所示罪刑雖已於103年4月22日執行完畢,惟依前揭說明,該已執行部分乃檢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不影響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聲請,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古瑞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君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附表:受刑人游垂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簡稱「臺北地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稱「臺北地院」)
編號
1
2
3
4
罪名
賭博
貪污治罪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3年1月間某日起至103年1月5日
102年5月22日
102年5月23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2年6月14日,應予更正)
102年7月4日至102年7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1986號
臺北地檢102年度偵字第20117號;104年度偵字第6552、7616、13493號;104年度偵緝字第1109、1110號
臺北地檢102年度偵字第20117號;104年度偵字第6552、7616、13493號;104年度偵緝字第1109、1110號
臺北地檢102年度偵字第20117號;104年度偵字第6552、7616、13493號;104年度偵緝字第1109、111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03年度審簡字第267號
104年度訴字第309、393號
104年度訴字第309、393號
104年度訴字第309、393號
判決日期
103/02/26
105/04/25
105/04/25
105/04/25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03年度審簡字第267號
104年度訴字第309、393號
104年度訴字第309、393號
104年度訴字第309、39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3/03/18
109/04/22
109/04/22
109/04/2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2545號
(已執畢)
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631號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編號
5
6
7
8
罪名
貪污治罪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
賭博
貪污治罪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2年9月2日
102年9月19日
102年6月中旬至103年1月中旬
102年6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2年度偵字第20117號;104年度偵字第6552、7616、13493號;104年度偵緝字第1109、1110號
臺北地檢102年度偵字第20117號;104年度偵字第6552、7616、13493號;104年度偵緝字第1109、1110號
臺北地檢102年度偵字第20117號;104年度偵字第6552、7616、13493號;104年度偵緝字第1109、1110號
臺北地檢102年度偵字第20117號;104年度偵字第6552、7616、13493號;104年度偵緝字第1109、111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4年度訴字第309、393號
104年度訴字第309、393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526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526號
判決日期
105/04/25
105/04/25
107/07/31
107/07/31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4年度訴字第309、393號
104年度訴字第309、393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526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419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04/22
109/04/22
107/07/31
108/11/2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631號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9090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9089號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編號
9
10
11
12
罪名
貪污治罪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2年6月25日
102年7月14日
102年7月22日至102年7月23日
102年7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2年度偵字第20117號;104年度偵字第6552、7616、13493號;104年度偵緝字第1109、1110號
臺北地檢102年度偵字第20117號;104年度偵字第6552、7616、13493號;104年度偵緝字第1109、1110號
臺北地檢102年度偵字第20117號;104年度偵字第6552、7616、13493號;104年度偵緝字第1109、1110號
臺北地檢102年度偵字第20117號;104年度偵字第6552、7616、13493號;104年度偵緝字第1109、111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526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526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526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526號
判決日期
107/07/31
107/07/31
107/07/31
107/07/31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4191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4191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4191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419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11/27
108/11/27
108/11/27
108/11/2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9089號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編號
13
14
15
16
罪名
貪污治罪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2年8月3日
102年8月12日
102年8月17日至102年8月18日
102年10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2年度偵字第20117號;104年度偵字第6552、7616、13493號;104年度偵緝字第1109、1110號
臺北地檢102年度偵字第20117號;104年度偵字第6552、7616、13493號;104年度偵緝字第1109、1110號
臺北地檢102年度偵字第20117號;104年度偵字第6552、7616、13493號;104年度偵緝字第1109、1110號
臺北地檢102年度偵字第20117號;104年度偵字第6552、7616、13493號;104年度偵緝字第1109、111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526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526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526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526號
判決日期
107/07/31
107/07/31
107/07/31
107/07/31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4191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4191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4191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419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11/27
108/11/27
108/11/27
108/11/2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9089號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編號
17
罪名
貪污治罪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2年11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2年度偵字第20117號;104年度偵字第6552、7616、13493號;104年度偵緝字第1109、111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526號
判決日期
107/07/31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419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11/2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9089號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