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聲再字第 47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473號
再審聲請
即受判決人  吳明峰



代  理  人  陳慶鴻律師
            周信宏律師
            周威良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強盜案件,對於本院89年度上訴字第3299號,中華民國90年2月13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少年法庭89年度少訴字第15號,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檢察署89年度板偵字第282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開始再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原判決認定被告有罪所憑之證據即本件經將被告送請法務部調查局實施測謊鑑定,其中被告稱:「(一)其不知何人搶劫張淑微;(三)其未曾於案發地點作案。經測試情緒波動之反應,應係說謊。」有該局(八八)陸(三)字○○○○○○○○號鑑定通知書在卷可憑(同上少調卷第一五一頁),亦可佐證被告確有為強盜犯行,被害人張淑微及證人謝淑芬所證述,應與事實相符為可採。惟上開甲○○於88年10月10月12日接受接受法務部調查局進行測謊鑑定,針對其未持西瓜刀搶劫被害人張○○等問項,鑑定結果為甲○○說謊。經監察院向法務部調查局調閱並檢視其測謊錄影過程及相關圖譜資料,發現在4回施測過程中,第2回施測之圖譜膚電反應(GSR)係紅色曲線,斷裂處似以徒手繪製藍線接續,並非均由測謊儀器產出平滑曲線;而第4回施測圖譜所載問項次序,與實際勘驗錄影提問之問項次序不同,故僅第1、3回施測圖譜得進行判斷。惟該2回施測問卷之問題,因甲○○曾有偷竊前科,故於第1回控制問題「偷東西否」均回答「是」,無從與相關問題進行比較,且該2回相關問題的膚電反應(GSR)振幅也未均大於無關問題,與其「法務部調查局測謊判圖分析表」所載不符,依判圖原理也無從獲得「說謊」結論。該測謊鑑定之測謊圖譜及測謊錄影過程,俱未經原確定判決之法院調查、審酌,屬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之新事證,得開啟再審程序。」有監察院109/01/15審議之109司調0004案調查報告在卷可稽,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聲請再審,以免冤抑等與。
二、有罪之判決確定後,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 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第1項第6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本案上開法務部調查局88年10月16日(88)陸(三)字第00000000號測謊檢定通知書全卷資料影本9頁及錄影光碟1片,曾經於監察院監察院109/01/15審議之109司調0004案調查中經勘驗,勘驗結果明確記載「:3.勘驗本案測謊過程錄影片及測謊圖譜,說明如下:(2)圖譜分析:以下提問非逐字按照問卷所載題目提問,先予敘明。〈1〉第1回施測:《1》圖譜所載順序為0-0-0-0-0-0-0-0-0。…〈2〉第2回施測:圖譜所載順序為0-0-0-0-0-0-0-0。…〈3〉第3回施測(沈默測試):順序為0-0-0-0-0-0-0-0-0-0。…〈4〉第4回施測(緊張高點法):(1)勘驗測謊過程得知提問問項如下,非問卷所載題目。〈5〉勘驗測謊過程得知提問順序為0-0-0-0-0-0-0。但圖譜所載提問順序為0-0-0-0-0-0-0-0,兩者不一致(見本院卷第269頁)。再依上開監察院之調查報告明確認為:「甲○○於88年10月12日接受法務部調查局進行測謊鑑定,針對其未持西瓜刀搶劫被害人張○○等問項,鑑定結果為甲○○說謊。經本院向法務部調查局調閱並檢視其測謊錄影過程及相關圖譜資料,發現在4回施測過程中,第2回施測之圖譜膚電反應(GSR)係紅色曲線,斷裂處似以徒手繪製藍線接續,並非均由測謊儀器產出平滑曲線;而第4回施測圖譜所載問項次序,與實際勘驗錄影提問之問項次序不同,故僅第1、3回施測圖譜得進行判斷。惟該2回施測問卷之問題,因甲○○曾有偷竊前科,故於第1回控制問題「偷東西否」均回答「是」,無從與相關問題進行比較,且該2回相關問題的膚電反應(GSR)振幅也未均大於無關問題,與其「法務部調查局測謊判圖分析表」所載不符,依判圖原理也無從獲得「說謊」結論。該測謊鑑定之測謊圖譜及測謊錄影過程,俱未經原確定判決之法院調查、審酌,屬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之新事證,得開啟再審程序。」上開調查報告所得結論,亦有法務部調查局88年10月16日(88)陸(三)字第00000000號測謊檢定通知書全卷資料影本所附之圖譜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59至62頁),足見本件聲請人甲○○於88年10月10月12日接受接受法務部調查局進行測謊鑑定,確存在有重大瑕疵。上開調查報告所依憑之勘驗紀錄及測謊圖譜係屬新證據,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已達到足認受有罪判決之聲請人應受無罪之判決。
三、綜上所述,聲請再審意旨所主張之上開新證據,攸關聲請人否涉犯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此項新證據為有罪判決確定後始發現,而為事實審法院未及調查斟酌,且自形式上觀察,確實有足以推翻原確定判決認定事實的高度可能性,亦即可能影響判決的結果或本旨,核與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第3項規定相符,已認本件確實具有再審之理由,而應為開始再審之裁定。又由於依據聲請意旨上開所主張之新證據,已足以認定確實有足以推翻原確定判決認定事實的高度可能性,是其餘聲請意旨所主張之事由,與本件是否符合提起再審之程序,已無甚關涉,爰均不再贅載論斷,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俞妙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