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85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明滿
上列
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253號,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第一審判決(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655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一次
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
略以:被告陳明滿基於
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8年7月6日上午10時32分許,在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通訊軟體LINE「大安區代賑工」群組內,以「李秀蓮不是要陪同???怎麼了,當縮頭烏龜啊」等語辱罵
告訴人李秀蓮,足以損害李秀蓮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犯罪事實應依
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
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真實之證據,倘證據是否真實尚欠明確,自難以擬制推測之方式,為其判斷之基礎;而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
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
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之資料,最高法院53年台上字第656號、29年上字第3105號著有
判例。且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為直接或
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
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亦有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
可參。其以情況證據(即間接證據)斷罪時,尤須基於該證據在直接關係上所
可證明之他項情況事實,本乎推理作用足以確證被告有罪,方為合法,不得徒憑主觀上之推想,將一般經驗有利被告之其他合理情況逕予排除,此觀諸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67號判例意旨亦甚彰明。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
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
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
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
心證,基於無罪
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
無罪判決之
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著有判例
可資參照。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有罪判決書理由內所記載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須經
嚴格證明之證據,在無罪判決書內,因檢察官起訴之事實,法院審理結果認為被告之犯罪不能證明,所使用之證據不以具有
證據能力之證據為限,故無須再論述所引有關證據之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檢察官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詢及
偵查中之供述、
證人即
告訴人李秀蓮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通訊軟體LINE「大安區代賑工」群組對話紀錄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
訊據被告固不否認於上開時間,在通訊軟體LINE「大安區代賑工」群組發文「怎麼了,當縮頭烏龜啊」
等情(見本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85號卷【下稱本院卷】第40至41頁),惟始終堅詞否認有何公然侮辱之
犯行,辯稱:伊說縮頭烏龜的話不是要侮辱告訴人,因為告訴人有說其會去四維公園打掃,告訴人不是沒有意願,只是要求伊要陪同,後來伊先儘快做完巡查及工作安排後趕到四維公園,但告訴人沒來,而是請了另一名小姐來,伊猜想告訴人是不是不敢來面對伊,才會發出「縮頭烏龜」又打了3個問號等語。
五、經查:
㈠公然侮辱罪之「侮辱」,係未指明具體事實,而以言語、文字或舉動為抽象謾罵嘲弄或者輕蔑他人人格之行為。行為人所為,客觀上縱屬侮辱之言行,然是否構成該罪,仍須探究其主觀上是否本於公然侮辱之意而為,不能僅因行為人之客觀言行不夠文雅、高尚,即認定其有公然侮辱之犯意。蓋人類本不可能永遠以和善、肯定、鼓勵、讚美之方式與人相處。遇有衝突之際,或可能本公然侮辱之意,或可能本嗆聲、諷刺、否定他人之意,而為上開客觀言行,此即俗話中所謂「相罵無好話」。至判斷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公然侮辱之犯意,須還原事件之脈絡及過程,並兼顧各種情狀(如雙方之年齡、教育程度、職業、關係,或行為地的方言、用詞習慣等)後,綜合以為認定,方屬妥適而不偏倚(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9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被告於上開時間,有以「璇媽」之帳號名稱發送「李秀蓮不是要陪同???怎麼了,當縮頭烏龜啊」之訊息,至通訊軟體LINE、名稱為「大安區代賑工」、成員共計有51人之群組內等情,
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原審、本院前審及本院審理中供述在卷(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8531號卷【下稱他卷】第31頁反面、第54頁反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253號卷【下稱原審卷】第34至37頁;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509號卷【下稱前審卷】第36至40頁;本院卷第40至41頁),並經證人即告訴人李秀蓮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前審中證述在卷(見他卷第33頁正反面、第54至55頁;原審卷第37頁;前審卷第40頁),又有通訊軟體LINE「大安區代賑工」群組對話紀錄附卷
可稽(見他卷第4至23頁),是此部分之事實,
堪以認定。
㈢細繹上開卷附通訊軟體LINE「大安區代賑工」群組對話紀錄內容(詳如附表所示),可知被告先於通訊軟體LINE群組中詢問是否有人願意至四維公園打掃,因除告訴人外,無人回應(告訴人僅是詢問緣由,尚非同意打掃),被告遂指定告訴人前往打掃,致告訴人不悅而起爭執;後來,告訴人於群組中表示若被告願陪同打掃,其即願意到四維公園打掃,然被告
嗣到四維公園打掃一個多鐘頭後,卻未見告訴人到場,始於群組中留言「李秀蓮不是要陪同???怎麼了,當縮頭烏龜啊」等語。自此事件之脈絡及過程,並綜合雙方之關係等情狀觀之,被告與告訴人先因對方是否要到四維公園打掃一事,有所爭執,告訴人
乃以若被告願意陪同打掃,即願意到四維公園打掃等語相激。惟因告訴人之上開言詞而前往四維公園打掃之被告,卻始終未見聲稱要等被告到9點半的告訴人到場,深感憤慨,而有上開「李秀蓮不是要陪同???怎麼了,當縮頭烏龜啊」之發文,明顯在向告訴人表明「我都來了,妳為何不敢來?」且質疑「為何妳要食言?」,
參酌還原整起事件始末,兼衡對話雙方身分及往來之關係,本件被告辯稱其主觀上並非基於侮辱告訴人之犯意而為,即非全然無據,尚難遽以推認被告有公然侮辱之犯行。
六、
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尚有未足,無從依檢察官所提出之各項證據,而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自不得以此遽入人罪。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具體確切之證據足資認定被告涉有檢察官所指之公然侮辱犯行,是因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七、原審因認被告被訴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核屬不能證明,而為無罪之諭知,尚無違誤。檢察官
上訴意旨略以:依被告與告訴人雙方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所示,被告並未回應告訴人之「9點半前你會到嗎?」等語,原判決遽認被告業已同意於9點半前去四維公園打掃,
稍嫌速斷。況且被告為該群組之管理員,對告訴人已另請
代理人到四維公園打掃,
而非棄工作於不顧,豈有不識之理?足認被告上開「縮頭烏龜」等語,係出於主觀上侮辱告訴人之犯意而為。又被告為群組管理員,告訴人則為一般成員,至四維公園打掃並非告訴人之義務,被告詢問有無自願代工後,無人回應,被告逕行指定告訴人,並稱「我行使最後的權利,最後的權利啊!」,而且告訴人已請求他人到場代理打掃等脈絡整體觀察,被告卻仍於不特定多數人共見共聞之通訊軟體LINE「大安區代賑工」群組內為「縮頭烏龜」之言論,益徵被告具有主觀上侮辱告訴人之犯意云云。然查,檢察官上訴意旨仍囿於告訴人之指訴,並以被告於上開時間在通訊軟體LINE「大安區代賑工」群組內為「縮頭烏龜」等語,乃主觀上基於侮辱告訴人之犯意而為,惟本院依卷存事證,尚不足以認定被告所為係基於侮辱告訴人之主觀犯意,而未能遽以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相繩,業經本院剖析論述於前(見理由欄五)。本件檢察官上訴係對原審
依職權所為之證據取捨以及心證裁量,反覆爭執,惟依檢察官所提出之各項證據,尚無法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而不足認定被告涉有公然侮辱之犯行,已如前述,檢察官並未進一步提出其他積極證據
以實其說,所言無從推翻原審之認定,其上訴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正雄、江宇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陳國安提起上訴,檢察官林秀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張江澤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明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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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本人偶爾會做善心人幫同事免費代工,今天有同事昏倒送醫,不知我們這個正義魔人屁話一堆有沒有人要自願代工做,掃四維公園呢…… |
| 陳:怎麼呢?正義魔人呢?為什麼都沒有人敢出聲,說他要免費幫忙代工、做事呢?……不是說我做管理者很輕鬆嗎? |
| 李:阿滿,妳在講什麼阿,的確看不懂妳的意思。李:都這麼晚了還有哪麼多問題,我想很多同仁一定都看得霧煞煞?抱歉。 |
| 陳:李秀蓮,請你幫忙掃四維公園,莊春雄請病假,今天現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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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幫忙同事愛不是找麻煩,有人受傷就是同事互相幫忙。你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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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我現在又不是管理者,我為何要陪同你。陳:那我現在可以請祖浩打電話給你,請你去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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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我從頭到尾都是很正經在跟你說話,四維公園離你很近,你可以先過去啊,我家比較遠在萬華… |
| 李:我真倒霉,昨晚看不懂妳的意思,才發問,而今天卻被貼標籤,看以後還有誰敢出來說真心話。李:其實這也沒什麼,9點半前妳會到嗎? |
| 李:我等妳到9 點半,不要開口就是屁話,有點不對啦! |
| 陳:我在四維公園現在。陳:李秀蓮不是要陪同???怎麼了,當縮頭烏龜啊。我已經做了一個多鐘頭了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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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阿滿,妳講話不要那麼強勢好嗎?從頭到尾我都沒有罵人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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