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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傳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00號6樓,右稱健傳公司) | | 由甲○○於102年9月26日自朱素湘土地銀行帳戶領出120萬元,存款120萬元至健傳公司設於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 李順景會計師於102年9月26日出具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 新北市政府於102年10月11日核准增資登記,資本總額由300萬元變更為420萬元 | 由甲○○自左列帳戶於102年9月27日領出120萬元,存回朱素湘土地銀行帳戶 | 8,000元(含代辦費及利息)【被告甲○○於108 年9月17日警詢中 自承利息約1,000元,連同代辦費共8,000 元至10,000元不等(偵查卷八第5頁)】 | 甲○○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台微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8樓之12,右稱台微波公司) | | 由甲○○於101年10月8 日自朱素湘土地銀行帳戶領出300 萬元,存款300萬元至台微波公司籌備處設於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孫敏馨會計師於101年10月8日出具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 新北市政府於101年10月9日核准設立登記,資本總額300 萬元 | 由甲○○自左列帳戶於101年10月9日領出300萬元,存回朱素湘土地銀行帳戶 | 10,000元(含代辦費及利息)【被告甲○○於108年9 月17日警詢中自承利息約2,000元,連同代辦費8,000元一起支付(偵查卷八第6 頁)】 | 甲○○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以樂尼西科技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00○0號15樓,右稱以樂尼西公司) | | 由甲○○於108年6月17日自其配偶陳憲駿設於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領出500萬元,存款500 萬元至以樂尼西公司籌備處設於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 李順景會計師於108年6月17日出具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 新北市政府於108年6月20日核准設立登記,資本總額500 萬元 | 由甲○○自左列帳戶於108年6月18日領出500萬元,存回左列陳憲駿土地銀行帳戶 | 27,450元(含代辦費及利息)【共同被告何春燕於109年1月14日偵訊時稱利息兼代辦費共收取27,000多元,並庭呈請款單1 紙,表示請款單「資本金額」欄上所載17,500元即為利息,其餘則為代辦費,共27,450元(偵查卷九第70頁反面、第72頁)】 | 甲○○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柒仟肆佰伍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鼎耘工程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街000號11樓之1,右稱鼎耘公司) | | 由甲○○於101年2月7 日自朱素湘土地銀行帳戶領出300 萬元,存款300萬元至鼎耘公司設於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 孫敏馨會計師於101年2月7 日出具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 新北市政府於101年2月17日核准增資登記,資本總額由200萬元變更為500萬元 | 由甲○○自左列帳戶於101年2月8日領出300 萬元,存回朱素湘土地銀行帳戶 | 3,000元(利息)【被告甲○○於108年9月17日警詢中自承僅收取利息約3,000元(偵查卷八第10頁)】 | 甲○○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大印科技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00號,右稱大印公司) | | 由甲○○於103年10月20日自朱素湘土地銀行帳戶領出100萬元,存款100萬元至大印公司籌備處設於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 | 孫敏馨會計師於103年10月20日出具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 新北市政府於103年10月22日核准設立登記,資本總額100萬元 | 由甲○○自左列帳戶於103年10月21日領出100萬元,存回朱素湘土地銀行帳戶 | 8,000元(含代辦費及利息)【被告甲○○於108年9 月17日警詢中自承收取利息1,000元,連同代辦費用共8,000元(偵查卷八第12頁)】 | 甲○○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尚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右稱尚天公司) | | 由甲○○於103 年12月29日自朱素湘土地銀行帳戶領出500 萬元,存款500 萬元至尚天公司籌備處設於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李順景會計師於103 年12月29日出具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 新北市政府於104 年1月19日核准設立登記,資本總額500 萬元 | 由甲○○自左列帳戶於103年12月30日領出500 萬元,存回朱素湘土地銀行帳戶 | 無【被告甲○○於108年9 月17日警詢中自承因受證人朱美綺所託而協助辦理,故未收取任何報酬(偵查卷八第13頁反面);證人朱美綺於108年9月20日警詢中表示僅收取些許手續費用,且相關登記代辦費用等均未轉交予被告甲○○(偵查卷五第198頁反面)】 | 甲○○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黑將環保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0巷0號,右稱黑將公司) | | 由甲○○於104年4月28日自朱素湘土地銀行帳戶領出100 萬元,存款100萬元至黑將公司籌備處設於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 李順景會計師於104年4月28日出具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 新北市政府於104年5月6日核准設立登記,資本總額100 萬元 | 由甲○○自左列帳戶於104年4月29日領出100萬元,存回朱素湘土地銀行帳戶 | 10,000元(含代辦費及利息)【被告甲○○於108 年9 月17日警詢中自承收取利息約1,000至1,500元,連同代辦費共10,000元(偵查卷八第14頁反面)】 | 甲○○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兆坤興業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右稱兆坤公司) | | 由甲○○於104年8月5 日自朱素湘土地銀行帳戶領出600 萬元,存款600萬元至兆坤公司籌備處設於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 孫敏馨會計師於104年8月5 日出具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 新北市政府於104年8月7日核准設立登記,資本總額600 萬元 | 由甲○○自左列帳戶於104年8月6日領出600 萬元,存回朱素湘土地銀行帳戶 | 5,000 元(含代辦費及利息)【被告甲○○於110 年3月9日審理程序中自承(原審卷附110年3月9日簡式審判筆錄第5頁)】 | 甲○○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華誠噴射器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街00○0號,右稱華誠公司) | | 由甲○○於106年1月4日自朱素湘土地銀行帳戶領出100萬元,存款100萬元至華誠公司籌備處設於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李順景會計師於106年1月4日出具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 新北市政府於106年1月10日核准設立登記,資本總額200 萬元 | 由甲○○自左列帳戶於106年1月5日領出100 萬元,存回朱素湘土地銀行帳戶 | 8,000 元(含代辦費及利息)【被告甲○○於108年9 月17日警詢中自承收取利息約1,000至1,500 元,連同代辦費共8,000 元(偵查卷八第17頁)】 | 甲○○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晶美國際旅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右稱晶美公司) | | 晶美公司決議委由柯皓瀚辦理增資事宜,柯皓瀚委由甲○○於105年3 月17日自朱素湘土地銀行帳戶領出1,900萬元,存款1,900萬元至晶美公司設於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李順景會計師於105年3月17日出具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 新北市政府於105年3月31日核准增資登記,資本總額由1,000萬元變更為2,900 萬元 | 由甲○○自左列帳戶於105年3月18日領出1,900萬元,存回朱素湘土地銀行帳戶 | 57,000元(含代辦費及利息)【共同被告王泰貴於109年1月14日偵訊表示共支付57,000元,惟是否包含利息並不清楚(偵查卷九第134頁反面)】 | 甲○○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柒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原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街00巷00○00號,右稱原鼎公司) | | 由甲○○於100年8月9 日自朱素湘土地銀行帳戶領出200 萬元,存款200萬元至原鼎公司設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孫敏馨會計師於100年8月9 日出具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 臺北市政府於100年8月30日核准增資登記,資本總額由100萬元變更為300 萬元 | 由甲○○自左列帳戶於100年8月10日領出200萬元,存回朱素湘土地銀行帳戶 | 10,000元(含代辦費及利息)【被告甲○○於108 年9 月17日警詢中自承收取利息約2,000至3,000元,連同代辦費共10,000元(偵查卷八第20頁)】 | 甲○○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銪利企業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 巷00號2 樓,右稱銪利公司) | | 由甲○○於101年9月12日自朱素湘土地銀行帳戶領出100 萬元,存款100萬元至銪利公司籌備處設於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 孫敏馨會計師於101年9月12日出具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 臺北市政府於101年9月14日核准設立登記,資本總額100 萬元 | 由甲○○自左列帳戶於101年9月13日領出100萬元,存回朱素湘土地銀行帳戶 | 3,000 元(代辦費)【共同被告陳春風於109年1月14日偵訊中表示僅支付3,000元工資(偵查卷九第126頁)】 | 甲○○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台灣怡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右稱台灣怡家公司) | | 由甲○○於103年5月13日自朱素湘土地銀行帳戶領出400萬元,存款400萬元至台灣怡家公司設於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 李順景會計師於103年5月13日出具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 新北市政府於103年5月29日核准增資登記,資本總額由100萬元變更為500 萬元 | 由甲○○自左列帳戶於103年5月14日領出400萬元,存回朱素湘土地銀行帳戶 | 13,000元(含代辦費及利息)【被告甲○○於108年9 月17日警詢中自承收取利息約4,000元,連同代辦費共13,000元(偵查卷八第23頁)】 | 甲○○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演創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00號5樓,右稱演創公司) | | 由甲○○於102年10月24日自朱素湘土地銀行帳戶領出300萬元,存款300萬元至演創公司籌備處設於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李順景會計師於102年10月24日出具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 新北市政府於102年10月28日核准設立登記,資本總額300萬元 | 由甲○○自左列帳戶於102年10月25日領出300萬元,存回朱素湘土地銀行帳戶 | 12,000元(含代辦費及利息)【被告甲○○於108年9月17日警詢中自承收取利息約4,000元至4,500元,連同代辦費共12,000元(偵查卷八第24頁反面)】 | 甲○○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萬頤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8樓,右稱萬頤公司) | | 由甲○○於103年6月10日自朱素湘土地銀行帳戶領出300 萬元,存款300萬元至萬頤公司籌備處設於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 李順景會計師於103年6月10日出具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 臺北市政府於103年6月17日核准設立登記,資本總額300 萬元 | 由甲○○自左列帳戶於103年6月11日領出300萬元,存回朱素湘土地銀行帳戶 | 10,000元(含代辦費及利息)【被告甲○○於108年9月17日警詢中自承收取利息3,000元,連同代辦費共10,000元(偵查卷八第26頁)】 | 甲○○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東京行銷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0號6樓,右稱東京行銷公司) | | 由甲○○於103年12月11日自朱素湘土地銀行帳戶領出100萬元,存款100萬元至東京行銷公司設於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孫敏馨會計師於103年12月11日出具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 臺北市政府於103年12月26日核准增資登記,資本總額由1萬元變更為101萬元 | 由甲○○自左列帳戶於103年12月12日領出100萬元,存回朱素湘土地銀行帳戶 | 10,000元(含代辦費及利息)【共同被告詹慧雯於109年1月16日偵訊時稱被告甲○○未表明利息為何,僅表示會列單據給我們收取費用,並庭呈請款單1紙,其上「代辦增加營業項目增資」欄所載為10,000元(偵查卷九第171 頁、第176 頁)】 | 甲○○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溯海整合行銷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5 樓,右稱溯海公司) | | 由甲○○於104年5月7日自朱素湘土地銀行帳戶領出450 萬元,存款450萬元至溯海公司設於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孫敏馨會計師於104年5月7 日出具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 臺北市政府於104年5月22日核准增資登記,資本總額由50萬元變更為500 萬元 | 由甲○○自左列帳戶於104年5月8日領出450萬元,存回朱素湘土地銀行帳戶 | 14,000元(含代辦費及利息)【被告甲○○於108年9月17日警詢中自承收取利息約6,000元至7,000元,連同代辦費共14,000元(偵查卷八第28頁反面)】 | 甲○○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中喬科技企業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右稱中喬公司) | | 由甲○○於105年12月19日自朱素湘土地銀行帳戶領出300萬元,存款300萬元至中喬公司籌備處設於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李順景會計師於105年12月19日出具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 臺北市政府於105年12月21日核准設立登記,資本總額300 萬元 | 由甲○○自左列帳戶於105年12月20日領出300萬元,存回朱素湘土地銀行帳戶 | 10,000元(含代辦費及利息)【被告甲○○於108年9月17日警詢中自承收取利息約3,000元,連同代辦費共10,000元(偵查卷八第30頁)】 | 甲○○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雲祥惠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00巷00弄0 號,右稱雲祥惠公司) | | 由甲○○於105年12月13日自朱素湘土地銀行帳戶領出300萬元,存款300萬元至雲祥惠公司籌備處設於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李順景會計師於105年12月12日出具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 臺北市政府於105年12月16日核准設立登記,資本總額300 萬元 | 由甲○○自左列帳戶於105年12月14日領出300萬元,存回朱素湘土地銀行帳戶 | 5,000元(利息)【被告甲○○於108年9月17日警詢中自承僅收取利息約5,000 元,未收代辦費(偵查卷八第32頁)】 | 甲○○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友揚機械工業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街00巷00弄0號2 樓,右稱友揚公司) | | 由甲○○於102年9月5 日自朱素湘土地銀行帳戶領出100 萬元,存款100萬元至友揚公司籌備處設於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孫敏馨會計師於102年9月5 日出具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 臺北市政府於102年9月13日核准設立登記,資本總額100 萬元 | 由甲○○自左列帳戶於102年9月6日領出100 萬元,存回朱素湘土地銀行帳戶 | 9,000元(含代辦費及利息)【被告甲○○於108年9月17日警詢中自承收取利息約1,000元,代辦費8,000元(偵查卷八第33頁反面)】 | 甲○○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金典清潔有限公司(址設桃園市○○區○○街00巷0號1 樓,右稱金典公司) | | 由甲○○於101年7月26日自朱素湘土地銀行帳戶領出150 萬元,存款150萬元至金典公司設於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 孫敏馨會計師於101年7月27日出具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於101年8月6日核准減資登記,資本總額由249萬元變更為100 萬元 | 由甲○○自左列帳戶於101年7月27日領出150萬元,存回朱素湘土地銀行帳戶 | 8,000元(含代辦費及利息)【被告甲○○於108年9月17日警詢中自承收取利息約2,000元,連同代辦費共8,000元(偵查卷八第34頁反面)】 | 甲○○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小老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 號2樓,右稱小老板公司) | | 由甲○○於104年1月7 日自朱素湘土地銀行帳戶領出200 萬元,存款200萬元至小老板公司籌備處設於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李順景會計師於104年1月7 日出具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 新北市政府於104年1月12日核准設立登記,資本總額200 萬元 | 由甲○○自左列帳戶於104年1月8日領出200 萬元,存回朱素湘土地銀行帳戶 | 10,000元(含代辦費及利息)【被告甲○○於108年9 月17日警詢中自承收取利息約3,000元,連同代辦費共10,000元(偵查卷八第36頁)】 | 甲○○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日洋工業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 段000巷0 號2樓,右稱日洋公司) | | 由甲○○於104年9月7 日自朱素湘土地銀行帳戶領出300 萬元,存款300萬元至日洋公司籌備處設於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李順景會計師於104年9月7 日出具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於104年9月14日核准設立登記,資本總額300萬元 | 由甲○○自左列帳戶於104年9月8日領出300 萬元,存回朱素湘土地銀行帳戶 | 12,000元(含代辦費及利息)【被告甲○○於108年9 月17日警詢中自承收取利息約6,000元,連同代辦費共12,000元(偵查卷八第37頁反面)】 | 甲○○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元春國際興業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 樓,右稱元春公司) | | 由甲○○於101年1月31日自朱素湘土地銀行帳戶領出400 萬元,存款400萬元至元春公司設於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 孫敏馨會計師於101年1月31日出具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 臺北市政府於101年2月8日核准增資登記,資本總額由600萬元變更為1,000萬元 | 由甲○○自左列帳戶於101年2月1日領出400 萬元,存回朱素湘土地銀行帳戶 | 15,000元(含代辦費及利息)【被告甲○○於108年9月17日警詢中自承收取利息約5,000元,連同代辦費共15,000元(偵查卷八第38頁反面)】 | 甲○○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阜云企業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0號7 樓,右稱阜云公司) | | 由甲○○於101年9月13日自朱素湘土地銀行帳戶領出100 萬元,存款100萬元至阜云公司籌備處設於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孫敏馨會計師於101年9月13日出具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 臺北市政府於101年10月1日核准設立登記,資本總額100 萬元 | 由甲○○自左列帳戶於101年9月14日領出100萬元,存回朱素湘土地銀行帳戶 | 8,000 元(含代辦費及利息)【被告甲○○於108年9月17日警詢中自承收取利息約1,500元,連同代辦費共8,000元(偵查卷八第39頁反面)】 | 甲○○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利瑋鋼鐵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街0 巷0號5 樓,右稱利瑋公司) | | 由甲○○於101年10月18日自朱素湘土地銀行帳戶領出1,000萬元,存款1,000 萬元至利瑋公司設於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李順景會計師於101年10月18日出具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 新北市政府於101年10月24日核准增資登記,資本總額由1,000萬元變更為2,000 萬元 | 由甲○○自左列帳戶於101年10月19日領出1,000萬元,存回朱素湘土地銀行帳戶 | 10,000元(利息)【被告甲○○於108年9月17日警詢中自承僅記得收取利息約10,000元(偵查卷八第40頁反面)】 | 甲○○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好安闊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0號8樓,右稱好安闊公司) | | 由甲○○於106年5月11日自朱素湘土地銀行帳戶領出200 萬元,存款200萬元至好安闊公司籌備處設於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李順景會計師於106年5月11日出具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 新北市政府於106年5月17日核准設立登記,資本總額200 萬元 | 由甲○○自左列帳戶於106年5月12日領出200萬元,存回朱素湘土地銀行帳戶 | 8,000 元(含代辦費及利息)【被告甲○○於108年9月17日警詢中自承收取利息約2,000元,連同代辦費共8,000元(偵查卷八第41頁反面) | 甲○○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雅鐘企業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街000號,右稱雅鐘公司) | | 由甲○○於103年12月18日自朱素湘土地銀行帳戶領出300 萬元,存款300萬元至雅鐘公司籌備處設於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李順景會計師於103年12月18日出具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 新北市政府於103年12月22日核准設立登記,資本總額300萬元 | 由甲○○自左列帳戶於103年12月19日領出300萬元,存回朱素湘土地銀行帳戶 | 8,000元(含代辦費及利息)【被告甲○○於108年9月17日警詢中自承收取利息約3,000元,連同代辦費共8,000元至9,000元不等(偵查卷八第43頁)】 | 甲○○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政盛通訊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00○0號1 樓,右稱政盛公司) | | 由甲○○於100年11月14日自朱素湘土地銀行帳戶領出100萬元,存款100萬元至政盛公司籌備處設於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 孫敏馨會計師於100年11月14日出具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 新北市政府於100年11月18日核准設立登記,資本總額100萬元 | 由甲○○自左列帳戶於100年11月15日領出100萬元,存朱素湘土地銀行帳戶 | 1,000元(利息)【被告甲○○於108年9月17日警詢中自承僅記得收取利息1,000 元(偵查卷八第44頁)】 | 甲○○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盈進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 段000巷00號4 樓,右稱盈進公司) | | 由甲○○於106年6月1 日自朱素湘土地銀行帳戶領出600 萬元,存款600萬元至陳品翰設於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再於同日自該帳戶匯出300萬元至盈進公司設於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李順景會計師於106 年6 月1 日出具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 新北市政府於106年6月8日核准增資登記,資本總額由200萬元變更為500 萬元 | 由甲○○自左列盈進公司帳戶於106年6月2日匯出300 萬元至左列陳品翰帳戶,再從左列陳品翰帳戶匯出600 萬元至朱素湘設於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10,000元(含代辦費及利息)【被告甲○○於108 年9 月17日警詢中自承收取利息約3,000元,連同代辦費共10,000元(偵查卷八第45頁反面)】 | 甲○○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