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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上訴字第 295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上訴字第29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宗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61號,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5659、14044號、107年度偵字第113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呂宗穎部分撤銷。
呂宗穎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呂宗穎為營建工程餘土清運業者。緣於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東區工程處(下稱北捷東工處)於民國100年10月間辦理捷運「環狀線CF640區段標工程」採購案,該工程係由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皇昌公司)承攬,其中關於餘土清運、回填則由萬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葉公司)、瑞陽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陽公司)、忠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忠陽公司)、東展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展公司)、萬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東公司)負責。因捷運環狀線該段工程即將收尾(預訂107年年底完工),遂有大量土石方回填需求,為符工程品管及施工計劃需求,回填土石方須為第1類回填土,且依約須向亞太營建賸餘土石方及營建混合物資源處理場(下稱亞太土資場)採購,並不定時取樣送驗。被告林志創係萬葉、瑞陽、忠陽、東展、萬東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江奕閬係萬葉公司人員,其2人為圖取回填土石方之相關利益,明知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業務,如清除之廢棄物為營建剩餘土石方,應主管機關所規定程序處理,且渠等及相關之清運業者並未領有主管機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竟基於非法從事清除、處理廢棄物及不實登載業務文書並持以行使之犯意,於102年7月間起,至106年1月24日止,先由林志創指示江奕閬負責聯繫具非法從事清除、處理廢棄物犯意聯絡之清運業者被告呂宗穎及鄭惠蓮、王偉蘆、李欽順、施振成、林辰軒、林昶旭、張啟城、蔡金龍等人,及透過具非法從事清除、處理廢棄物犯意聯絡之仲介業者周宇峯聯繫具非法從事清除、處理廢棄物犯意聯絡之清運業者陳惠娟、周明翰等人,令其等調派司機王添樹、周悠右、連文漢、高文城、林國龍、林進鈿、王建鈞、阮添貴、林姜融、林添發、陳容蒼、鄭正輝、李燕福、陳文明、陳金土、王錦鑫、翁榮裕、陳士捷、張萬福、田長春、葉育鎧、吳環生、邱鎮炎、羅新一、林萬龍、李宗憫、張阿增、陳世杰、陳福利、柯信輝、陳金輪等人至「寶徠華城」等營建工地載運因建築工程所生之磚瓦、鋼筋鐵條、塑膠水管、木材等營建混合物(屬於一般事業廢棄物),佯裝為第1類回填土,而載運至捷運環狀線工地進行回填以清除、處理之,林志創、江奕閬並向被告呂宗穎及鄭惠蓮、王偉蘆、李欽順、施振成、林辰軒、林昶旭、張啟城、蔡金龍、周宇峯等人,每車(12立方公尺、14立方公尺)收取新臺幣(下同)2,700元之對價,周宇峯則復向陳惠娟、周明翰收取每車(12立方公尺、14立方公尺)2,800元至3,000元不等之對價。因認被告呂宗穎涉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呂宗穎因涉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原審諭知其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未扣案犯罪所得1萬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被告呂宗穎不服提起上訴,繫屬於本院。惟被告呂宗穎已於111年1月19日死亡,有其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本院卷四第171頁),依上開說明,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呂宗穎部分予以撤銷,改諭知公訴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