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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上訴字第 323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上訴字第3230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顏鴻新


選任辯護人  洪煜盛律師
            林詠嵐律師
            黃重鋼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守益



選任辯護人  蘇靖軒律師
            孫瑞蓮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佑昇



選任辯護人  賴玉山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游庭維



選任辯護人  林祐增律師
            楊偉毓律師
            葉慶人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柳鈞森



被      告  劉騏睿




選任辯護人  黃柏彰律師
被      告  張森雄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1號,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同年8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0707、22590、22822、22823、23876、23952、23953、23954、23955、24425、26228、26991、27329、27643、27689、28301、28492、28666、29103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09年度偵字第1236、2267、3164、5032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1671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劉守益如附表一編號2、14、27、31、32、34、41、43、46、47、50、56「原審判決宣告之罪名及刑」欄所示刑之部分暨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前項撤銷部分,劉守益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14、27、31、32、34、41、43、46、47、50、56「本院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其餘上訴駁回
劉守益第二項撤銷部分所處之刑,與附表一其餘上訴駁回原判決所處之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事實及理由
壹、審理範圍
一、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又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檢察官於民國110年9月2日就被告顏鴻新、劉守益、陳佑昇、游庭維、柳鈞森、劉騏睿提起上訴;復於同年10月4日就被告張森雄提起上訴,上訴範圍如下:
 ⒈依檢察官110年8月27日上訴理由書記載:「一、原審判決被告顏鴻新各如附表一『原審判決宣告之罪及刑』所載之罪名及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6月,固非無見。惟…原審量處之刑度顯然過輕,且應知強制工作;二、原審就附表二編號1至10判決被告游庭維無罪、就附表二編號1至3、9至57判決被告柳鈞森無罪、就附表二編號51至57部分判決被告劉騏睿無罪,以及原審就附表五判決被告顏鴻新、劉守益、陳佑昇、柳鈞森、劉騏睿無罪,…認事用法顯有違誤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99至209頁);復於111年12月22日本院審理時陳稱:「(問:除被告顏鴻新部分,認為是量刑部分提起上訴及無罪部分提起上訴,其餘被告僅就無罪部分提起上訴?)是」等語(見本院卷四第46頁),業已明示僅就原判決關於認定被告顏鴻新有罪部分之刑暨保安處分,以及原審判決有關被告顏鴻新、劉守益、陳佑昇、游庭維、柳鈞森、劉騏睿無罪部分提起上訴。
 ⒉依檢察官110年10月1日上訴理由書記載:「原審判決被告張森雄其餘被訴無罪部分(即附表二編號41至50部分),…被告張森雄與該詐欺集團之其他成員此間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並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自應論以共同正犯,原審遽認被告張森雄此部分無罪,判決謬誤至為明顯」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93至195頁)。足認檢察官就被告張森雄部分,僅就原審判決認定無罪部分(即附表二編號41至50部分)提起上訴。 
㈡、上訴人即被告顏鴻新提起上訴,於「刑事補提第二審上訴理由狀」記載:「…顯見被告非全無值憫恕之餘地,如處以法定刑度,實有情輕法重之虞原審法院逕科以原審判決附表所示之刑,復未說明憑何理由認定被告不得用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及第74條緩刑之規定,其判決自有理由不備之違誤。」(見本院卷一第230頁);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問:上訴要旨?)詳如歷次書狀並同前所述,僅就刑的部分提起上訴,請求從輕量刑」、「對於地方法院認定之事實均坦承,僅就刑度部分提起上訴,請從輕量刑」等語(見本院卷四第47、172頁),已明示僅就原判決之刑部分提起上訴。
㈢、上訴人即被告劉守益提起上訴,於「刑事上訴理由狀」雖記載:「被告劉守益只是暫時過手保管公積金之人,參與犯罪之程度極低,原審法院對於事實之認定有錯誤,且未審酌刑法第57條之各款情形,有違罪刑相當原則。」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53頁),惟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問:上訴之要旨?)詳如110年8月20日上訴理由狀及歷次書狀所載,僅就刑的部分上訴,請求從輕量刑」、「對於地方法院認定之事實均坦承,僅就刑度部分提起上訴,請從輕量刑」等語(見本院卷四第47、172頁),業已明示僅就原判決刑之部分提起上訴。
㈣、上訴人即被告陳佑昇提起上訴,於「刑事聲明上訴暨上訴理由狀」記載:「…被告陳佑昇犯後坦承,深有悔意,發誓永不再犯,應認本案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即使予以宣告最低刑度,嫌過重,被告陳佑昇應有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寬典之適用。」(見本院卷一第215至216頁);復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問:上訴之要旨?)僅就刑的部分上訴,請求從輕量刑」、「對於地方法院認定之事實均坦承,僅就刑度部分提起上訴,請從輕量刑」等語(見本院卷四第47、172頁),業已明示僅就原判決之刑部分提起上訴。
㈤、上訴人即被告游庭維提起上訴,於「刑事上訴理由狀」記載:「被告游庭維犯下本件犯行時,年僅19歲,可見其僅係一時失慮,致罹刑章,參被告游庭維於原審審理時已坦承全部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信其經此追訴審判後,已知所警惕,懇請考量上情,於量刑幅度上予以從輕量刑」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59至161頁);復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問:上訴之要旨?)僅就刑的部分上訴,請求從輕量刑」、「對於地方法院認定之事實均坦承,僅就刑度部分提起上訴,請從輕量刑」等語(見本院卷四第47、172頁),業已明示僅就原判決之刑部分提起上訴。
㈥、上訴人即被告柳鈞森提起上訴後,其於本院審理時雖未到庭,惟其於「刑事聲請上訴狀」記載:「被告柳鈞森從警詢筆錄開始就坦承犯行,也都配合檢察官偵查,犯案後也非常後悔,被告從交保後也都認真上班沒有再做任何非法的事情,被告犯後態度也算良好,懇請檢察官給予被告上訴機會」(見本院卷一第219頁),亦已明確表示對原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並不爭執,僅就原判決之刑部分提起上訴。
㈦、被告劉騏睿、張森雄就本件原審判決並未提起上訴。
三、綜上所述,本院審理範圍如下:
㈠、就原審判決有罪部分,檢察官僅就被告顏鴻新刑之部分及保安處分部分提起上訴;被告顏鴻新、劉守益、陳佑昇、游庭維、柳鈞森均僅對原判決刑之部分提起上訴,是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本院審理範圍僅限於原判決關於被告顏鴻新、劉守益、陳佑昇、游庭維、柳鈞森刑之部分,以及未就被告顏鴻新諭知強制工作部分,不及於原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所犯法條(論罪)及沒收等其他部分。至於原審判決關於被告劉騏睿、張森雄有罪部分,因檢察官及被告劉騏睿、張森雄均未提起上訴而確定,附此敘明
㈡、就原審判決被告顏鴻新、劉守益、陳佑昇、游庭維、柳鈞森、劉騏睿、張森雄無罪部分(詳如理由參所載)。 
貳、被告顏鴻新、劉守益、陳佑昇、游庭維、柳鈞森刑之部分
甲、本案據以審查量刑妥適與否之原審所認定犯罪事實、罪名
一、犯罪事實
㈠、劉守益、陳佑昇、柳鈞森明知暱稱「施緯」、「皮卡丘」、「小飛俠」所屬詐欺集團係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犯罪組織,為貪圖參與詐騙之不法利益,竟基於參與犯罪組織及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犯意,分別自民國108年7月至8月初某不詳時間起加入該詐欺集團;另顏鴻新於108年8月初得知其友人劉守益、陳佑昇加入上開詐欺集團,為貪圖詐騙之不法利益,亦基於參予犯罪組織之犯意而加入上開詐欺集團。於107年8月間某不詳時間,由劉守益招募游庭維(所涉參與犯罪組織犯行,另經原審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84號判處有罪,並經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564、1565號駁回上訴確定)、陳佑昇則招募柳鈞森,另透過林家麒(所涉詐欺等犯行,另經原審法院以110年度訴緝字第52號判處有罪,並經本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174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介紹招募張森雄(所涉詐欺等犯行,業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柳鈞森亦招募劉騏睿加入上開詐欺集團。而劉騏睿於受上開招募後,亦貪圖不法所得,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而於108年8月間加入上開詐欺集團(所涉詐欺犯行,業經原審判處1年2月,緩刑3年確定)。
㈡、顏鴻新、劉守益、陳佑昇、柳鈞森、游庭維於加入上開詐欺集團後,其等協議由顏鴻新以「施緯」積欠其之債務充當該詐欺集團之營運資金而入股該詐欺集團,由劉守益負責保管詐欺集團之公積金,並於詐欺成員因案件遭逮捕後,以公積金為詐欺集團成員辦理交保,或於成員遭羈押時供寄送金錢購買日用品之用,由陳佑昇於108年8月22日前擔任提款車手,於108年8月22日後改為擔任控台,負責聯絡當日車手出動與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配合領款之角色,游庭維自108年8月22日起至同年月26日間負責擔任監視提款車手及把風之角色,柳鈞森於108年8月14日亦負責擔任監視提款車手及把風之角色,另負責前往超商收取裝有詐騙取得金融帳戶之包裹,顏鴻新可自每次提領成功金額中抽取百分之5為報酬,劉守益、陳佑昇(指108年8月22日後擔任聯絡人期間)可自每次提領成功金額中抽取百分之1.5為報酬,另柳鈞森、游庭維、陳佑昇(指108年8月22日以前擔任車手期間)則依其所擔任車手之角色,一號車手可自每次提領成功金額中抽取百分之2為報酬、二、三號車手可自每次提領成功金額中抽取百分之1為報酬。其等謀議既定後,顏鴻新、劉守益、陳佑昇、柳鈞森、游庭維均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與附表二各次犯行分工欄所示之人及其他真實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三人以上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上開詐欺集團內某身分不詳之成員,以不詳方式取得如附表二匯款時間、金額及帳號欄所示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後,再由該詐欺集團內某身分不詳之成員於附表二詐騙方式欄所示時間,以同欄位所示方式,向附表二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遂於附表二匯款時間、金額及帳戶欄所示之時間,將同欄位所示金額匯入同欄位所示之銀行帳號內。旋經由詐欺集團某身分不詳成員、陳佑昇(自108年8月22日後由陳佑昇擔任此聯絡工作)通知後,由陳佑昇、游庭維、張森雄、柳鈞森、王甘意(現由原審法院通緝中)、任柄豪(所涉詐欺取財犯行業經判決確定)、黃仲皓(所涉詐欺取財犯行業經原審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84號判處有期徒刑確定)、黃宇笙(所涉詐欺取財犯行業經原審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84號判處有期徒刑確定)等人依照如附表二分工欄所示之分配角色,分別擔任一號車手(指實際負責持提款卡至自動櫃員機提領款項之車手)、二號車手(指陪同一號車手至自動櫃員機,在場把風並監視之角色)及三號車手(指於一、二號車手領得詐欺所得款項後向其等收取上開款項並循線上繳之角色),旋由一號車手持匯款時間、金額及帳號欄所示帳戶之提款卡,依照詐欺集團某身分不詳成員之指示,於提款時間、地點及金額欄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同欄位所示之金額,而二號車手則在旁把風並監視一號車手,一號車手領得詐欺所得款項後則交予二號車手,二號車手再轉交予附近等候之三號車手,由三號車手循線繳回詐騙集團,以此迂迴層轉之方式使詐欺集團掩飾、隱匿詐欺所得之本質、去向,而製造金流之斷點。
二、所犯罪名及罪數
㈠、罪名
 ⒈核被告顏鴻新所為:如附表二編號1部分,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1款、第2款之一般洗錢罪;附表二編號2至6、8、10至28、30至56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1款、第2款之一般洗錢罪;附表二編號7、9、29、57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第2條第1款、第2款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⒉核被告劉守益、陳佑昇所為:如附表二編號1部分,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同條例第4條第1項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1款、第2款之一般洗錢罪;附表二編號2至6、8、10至28、30至56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1款、第2款之一般洗錢罪;附表二編號7、9、29、57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第2條第1款、第2款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⒊核被告游庭維所為:如附表二編號11至28、32至40、50至56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1款、第2款之一般洗錢罪;附表二編號29、57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第2條第1款、第2款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⒋核被告柳鈞森所為:如附表二編號4部分,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同條例第4條第1項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1款、第2款之洗錢罪;附表二編號5、6、8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1款、第2款之一般洗錢罪;附表二編號7部分,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第2條第1款、第2款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㈡、共犯關係   
   被告等人分別與附表二分工欄所示之人及其餘詐欺集團身分不詳之人間,就各次詐欺取財、洗錢犯行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各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罪數
 ⒈就如附表二所示同一被害人所匯之款項,分數次提領之行為,均屬於密切接近之時地所為,且皆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俱為接續犯,各均僅論以包括之一罪。  
 ⒉其等就各次犯行所犯之罪,均屬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均應分別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⒊被告顏鴻新、劉守益、陳佑昇所為,如附表二編號1至57所示犯行(共57罪);被告游庭維所為,如附表二編號11至29、32至40、50至57所示各犯行間(共36罪);被告柳鈞森所為,如附表二編號4至8所示犯行(共5罪),犯意個別、行為互殊,各應分論併罰。
三、關於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㈠、刑之加重事由
  被告劉守益前於103年間因詐欺取財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4年度易字第21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6年5月14日執行完畢出監,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為證(見本院卷四第358至359頁),其受前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並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文及理由書之意旨,審酌被告所犯前案與本案均係詐欺取財案件,可見被告未能因前案犯罪經徒刑執行完畢後,產生警惕作用,於前案執行完畢後,仍不能自我控管,其刑罰反應力顯然薄弱,爰依前揭規定及說明,加重其刑
㈡、刑之減輕事由
  被告顏鴻新、劉守益、陳佑昇、游庭維、柳鈞森5人於偵查及法院審理時,分別自白上開參與犯罪組織、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洗錢犯行,符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原應減輕其刑,惟被告所犯參與犯罪組織、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洗錢罪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就被告5人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於量刑時一併衡酌,在加重詐欺取財罪之刑度內合併評價。
乙、撤銷改判部分(被告劉守益如附表二編號2、14、27、31、32、34、41、43、46、47、50、56部分)
一、原審以被告劉守益所犯如附表二編號2、14、27、31、32、34、41、43、46、47、50、56部分,事證明確,予以論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已分別與附表二編號2、14、27、31、32、34、41、43、46、47、50、56所載被害人達成調解,並依調解內容履行完畢,填補各該被害人所受之損害(詳如附表三編號2、14、27、31、32、34、41、43、46、47、50、56所載),原審未及審酌,所為刑之宣告(即附表一編號2、14、27、31、32、34、41、43、46、47、50、56「原審判決宣告之罪名及刑」欄所示之刑部分)難謂允當。被告劉守益提起上訴,上訴理由謂以:業與各該被害人達成調解,原審未審酌,量刑過重等語,即屬有理由,原審判決就此部分自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就原審判決關於附表一編號2、14、27、31、32、34、41、43、46、47、50、56刑之部分,暨此部分與其餘經駁回上訴之有罪科刑合併定應執行刑部分,均予以撤銷改判。
二、量刑及定刑之理由
㈠、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劉守益正值青壯而有勞動能力,不思以正道獲取財物,為圖己私利,而參與詐欺之犯罪組織,負責保管上述詐欺集團之公積金,並於詐欺集團成員因案件遭逮捕後,以公積金為集團成員辦理交保,或於成員遭羈押時寄送金錢購買日用品之用,並招募同案被告游庭維加入上開詐欺集團,而與附表二所載之人及其餘詐欺集團員共同以附表二所示方式,向各該被害人詐欺款項,層轉交與上游,製造金流斷點,以此方向自每次提領成功金額中抽取百分之1.5為報酬,不僅造成偵查犯罪機關追查贓款及其他詐欺成員之困難,使欺罔斂財之歪風更加氾濫,破壞社會交易秩序及人際間信賴關係,且各次詐欺犯行對被害人所生損害甚重,本應予以重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均合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及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所定定減輕其刑事由,於本院審理期間復與附表二編號2、14、27、31、32、34、41、43、46、47、50、56所載被害人達成調解,並已依各該調解內容履行完畢(詳如附表三編號2、14、27、31、32、34、41、43、46、47、50、56所載),賠償該等被害人所受之損害,兼衡酌其參與犯罪組織之期間久暫、於組織內參與之行為內容、所為加重詐欺犯行之次數,各次犯行詐得之金額,以及被告因此所取得之犯罪所得、犯罪手段,暨其智識程度、生活、經濟狀況、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各如附表一編號2、14、27、31、32、34、41、43、46、47、50、56「本院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㈡、定刑
  ⒈按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綜合考量行為人之人格及各罪間之關係,具體審酌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注意維持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其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執行刑者,宜注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考量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妥適定執行刑。除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外部界限外,尤應體察法律規範本旨,謹守法律內部性界限,以達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具體審酌被告劉守益所為如附表二所示各次犯行之整體犯罪過程,自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以觀,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接近、行為侵害之法益相同、各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為整體評價後,就其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14、27、31、32、34、41、43、46、47、50、56所處之刑,與附表一其餘各罪原審判決所宣告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4項所示之刑。
丙、駁回上訴部分   
一、檢察官及各該被告上訴理由如下:
㈠、檢察官就被告顏鴻新部分提起上訴,上訴理由略以:被告顏鴻新為本案詐欺集團核心人物,且出資入股本案詐欺集團,取得之犯罪所得甚鉅,又本案被害人眾多,被告顏鴻新行為惡性非輕,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原審量處之刑度顯然過輕,難謂罪刑相當;被告已該當符合宣告強制工作,原審未審酌,遽未對被告顏鴻新為強制工作之諭知,應有調查未盡及理由欠備之違誤等語。
㈡、被告顏鴻新上訴理由謂以:被告已與大部分的被害人和解,盡力賠償損害,原審量刑過重,被告為家中唯一經濟支援,家中尚有年邁母親待撫養,顯見被告非全無堪值憫恕之餘地,如處以法定刑度,實有情輕法重之虞,且被告並無前科,原審逕科以原審判決附表所示之刑,未說明憑何被告不得適用第59條酌減其刑及緩刑之規定,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誤等語。
㈢、被告劉守益上訴理由謂以:被告劉守益僅暫時保管公積金,參與犯罪程度極低,犯罪所得比例僅百分之1.5,非核心人物,而被告家境清寒,需照顧父母,原審量刑時,未審酌刑法第57條之各款情形,不符合罪刑相當原則等語。
㈣、被告陳佑昇上訴理由謂以: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深有悔意,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應有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適用,請斟酌被告年輕誤入歧途,請從輕量刑等語。  
㈤、被告游庭維上訴理由則謂:被告非詐騙集團之主要成員,僅負責擔任監視提款車手及把風等工作,參與之時間僅5日,所取得之報酬亦僅新臺幣2萬2578元,犯後被告已真摰反省,與附表二編號11、12、14、16、19、32所示被害人和解,惟原審量刑未審酌及此,未就和解及被告未實際參與提領部分予以區隔,量刑不當,請從輕量刑等語。  
㈥、被告柳鈞森上訴理由則稱:被告犯後自始坦承犯行,也深感後悔,原審判處有期徒刑2年,請給予機會,更為適法判決等語。 
二、經查:
㈠、被告顏鴻新、陳佑昇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云云。惟查:
 ⒈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最高法院70年度第6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⒉被告顏鴻新、陳佑昇參與本案詐欺集團後,被告顏鴻新以「施緯」積欠之債務充當該詐欺集團之營運資金而入股該詐欺集團,而被告陳佑昇則除前期(108年8月22日前)擔任提款車手外,自108年8月22日起擔任控台,負責聯絡當日車手出動與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配合領款之角色,亦招募同案被告柳鈞森,以及透過另案被告林家麒介紹招募同案被告張森雄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其2人可自每次提領成功金額中分別抽取百分之5、百分之1.5為報酬,業經原審認定如前,其等為一己之利,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並在本案詐欺集團擔任重要角色,而共同復以前揭詐騙被害人財物獲取不法所得之犯行,其2人所為非僅造成告訴人財物損失,嚴重影響社會秩序、善良風俗,所為非是,惡性非輕,且其2人參與本案詐欺取財犯行次數已高達57次,更遑論被告陳佑昇於108年6月間即已加入同一詐欺集團,亦另有參與本案以外其他詐欺取財犯行,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204號判決可資參照,實難認其2人有何特殊之原因或環境等情事,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處,其2人本案犯罪之情狀並無顯可憫恕之情形,是被告顏鴻新、陳佑昇所犯各罪,均無援引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餘地。 
㈡、檢察官就被告顏鴻新部分請求從重量刑,以及被告顏鴻新等人請求從輕量刑部分,本院查:
 ⒈按犯罪之處罰,現行刑事處罰多採相對罪刑法定主義,賦予法官對各個具體犯罪案件有其刑罰裁量權,量刑過輕,對犯人易生僥倖之心,不足收儆戒及改過之效,則刑罰不足以戒其意,被害人或社會亦因此而產生不平之感;量刑過重則易致犯罪人怨懟、自暴自棄,難收悅服遷善之功。又按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有罪被告之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10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俾使法院就個案之量刑,能斟酌至當。至於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或有濫用權限情事,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詳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7033號判例、103年度台上字第36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原審以被告顏鴻新、陳佑昇所為如附表二編號1至57;被告劉守益如附表二編號1、3至13、15至26、28至30、33、35至40、42、44至45、48至49、51至55、57;被告游庭維所為如附表二編號11至29、32至40、50至57;被告柳鈞森所為如附表二編號4至8所示之各次犯行,事證明確,並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等人均正值青年,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金錢,竟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並擔任如上述貳之一所示之分工任務,以上述貳之一所載方式參與詐騙本案被害人,足見其等等對他人財產權毫不尊重,其等所為誠屬不該;惟念被告等人於審理中均坦承犯行,尚有悔意,且被告顏鴻新與附表二編號1、2、7、8、11、12、14、15、16、18、19、21、22、23、24、25、27、31、32、33、34、35、37、38、42、43、44、46、47、51、52、53、54、56所示被害人達成和解,另被告游庭維則與附表二編號11、12、14、16、19、32所示被害人達成和解,兼衡被告等在本案犯罪中所扮演之角色、參與犯罪之程度及被害人所受損害金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原審判決宣告之罪名及刑」欄各該編號所示之刑,於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加重詐欺取財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之刑整體觀之,顯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事由,並基於刑罰目的性之考量、刑事政策之取向以及行為人刑罰感應力之衡量等因素而為刑之量定,且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未逾越法定刑度,亦無違背公平正義之精神,量刑堪認適當,客觀上不生量刑明顯失出失入之裁量權濫用情形。且就被告顏鴻新、陳佑昇所犯如附表一所示57罪所處之刑,定各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5年8月;被告游庭維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1至29、32至40、50至57所示37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被告柳鈞森所犯如附表一編號4至8所示5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亦已斟酌全案情節,給予被告顏鴻新、陳佑昇、游庭維、柳鈞森適當之減讓。從而,難認原審量刑有何不當而構成應撤銷之事由可言。   
 ⒊檢察官上訴,以被告顏鴻新為本案詐欺集團核心人物,被害人數眾多為由,指摘原審量刑過輕一節。然檢察官所指此節已據原審審酌在內,尚難認原審量刑有違法或不當之處,此部分上訴,為無理由。 
 ⒋被告顏鴻新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期間,固先後與附表二編號1至3、7、8、10至12、14至19、21至25、27、29、31至35、37、38、41至44、46、47、49至54、56、57所示被害人達成和解,惟其於調解成立後,今仍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其給付義務(詳如附表三編號1至3、7、8、10至12、14至19、21至25、27、29、31至35、37、38、41至44、46、47、49至54、56、57所載),難認被告顏鴻新就上述各次犯行有科處較輕刑度之量刑事由。至於其餘被害人或未能聯繫,或表達無調解意願或已於另案受償或未有損失等情(詳如附表四編號4至6、9、13、20、26、28、30、36、39、40、45、48、55所載),自無從僅以被告顏鴻新有與該等被害人和解之意願,即以認被告有科處較輕刑度之量刑事由。被告顏鴻新據此提起上訴,指摘原審量刑不當,亦無理由。
 ⒌被告劉守益上訴,以家境清寒、需照顧父母為由,指摘原審量刑時未審酌刑法第57條之各款情形,不符合罪刑相當原則等語。本院審酌被告劉守益參與本案詐欺集團,負責保管公積金,並於詐欺集團成員因案件遭逮捕後,以公積金為成員辦理交保,使集團成員得以安心從事詐欺犯行,復招募游庭維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監視提款車手及把風角色,致令詐欺所得款項可順利繳回,其所擔任之角色,亦舉足輕重;復衡酌被告劉守益於本院審理期間,雖已與附表二編號8、12所示之被害人成立調解,惟迄至本案辯論終結前,仍未能依調解內容給付完畢(見本院卷四第211至215頁),且復未與其餘被害人達成調解,原審就此部分所量處之刑,堪稱適當,客觀上不生量刑裁量失衡之情事,亦無違反罪刑相當原則。至於其所指家庭生活、經濟狀況,雖為科刑考量因子之一,然亦非被告得以獲取更輕刑度之必然要素,從而,尚無從僅因其家境清寒、需照顧父母等語,即認原審量刑有違罪刑可當原則。被告劉守益此部分上訴,即無理由。
 ⒍被告陳佑昇雖謂有與被害人調解之意願,然其並未提出賠償方案,或與被害人協商調解事宜,難認其確有與被害人和解之真意。至其上訴謂以已坦承犯行、所扮演之角色等科刑因素,業經原審於量刑時說明,衡以被告雖於犯後自白犯行,然其為一己之利,除參與本案詐欺集團,前期擔任提款車手,嗣於108年8月22日後改為擔任控台,負責聯絡當日車手出重與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配合領款之角色外,復招募,擔任柳鈞森、張森雄加入本案詐欺團集團,以獲取不法所得之犯行,其所為非僅造成告訴人財物損失,嚴重影響社會秩序、善良風俗,原審量處被告陳佑昇各如附表一編號1至57「原審判決宣告之罪名及刑」欄所載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8月,顯已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於本件犯行所擔任之角色,並綜合考量各情狀,其量刑並無不當之情形。被告陳佑昇上訴,指摘原審量刑不當,核屬無理由。
 ⒎被告游庭維上訴,指摘原審量刑不當,然其所指犯後坦承犯行,所扮演之角色、已與附表二編號11、12、14、16、19、32所示被害人達成和解等科刑因素,業經原審於量刑時說明,本院審酌被告游庭維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參與附表二編號11至29、32至40、50至57所示詐欺犯行,擔任監視提款車手及把風之角色,使各該次詐欺所得款項得以順利繳回至本案詐欺集團,其為一己之利,參與各該次詐欺、洗錢犯行,致令各該被害人受有各如附表二編號11至29、32至40、50至57所載之財產損害,且追償不易,其犯後雖坦承犯行,然亦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原審據此,就被告游庭維所參與之各次詐欺犯行,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1至29、32至40、50至57「原審判決宣告之罪名及刑」欄所載之刑,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顯已考量被告游庭維犯後坦承犯行、於本件犯行所擔任之角色,並綜合考量各情狀,所為之量刑客觀上並無不當之情形。被告游庭維上訴,指摘原審量刑不當,核屬無理由。  
  ⒏被告柳鈞森上訴,指摘原審量刑不當云云,然其所上訴謂以犯後自始坦承犯行、所扮演之角色等科刑因素,業經原審於量刑時說明,衡以被告柳鈞森參與附表二編號4至8所示各次詐欺犯行,其雖於犯後坦認犯行,然其為一己之利,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擔任監視提款車手及把風工作,以獲取不法所得之犯行,其所為非僅造成各該被害人財物損失,更嚴重影響社會秩序、善良風俗,原審就被告柳鈞森部分,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4至8「原審判決宣告之罪名及刑」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顯已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於本件犯行所擔任之角色,並綜合考量各情狀,客觀上不生量刑明顯失出失入之裁量權濫用情形。被告柳鈞森上訴,指摘原審量刑不當一節,亦無足採。  
㈢、至於檢察官上訴意旨謂:被告顏鴻新應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宣告強制工作云云。惟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因不問年齡、人格習性、犯罪動機與社會經歷等差異,及矯正必要性等因素,對犯發起、主持、操縱、指揮或參與犯罪組織罪者一律宣告強制工作,相關規定都不屬於對犯罪特別預防目的而侵害最小的手段,業經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宣告違憲,是本案自無再行論述是否予以宣告強制工作之餘地,附此敘明。檢察官此部分上訴,亦無理由。
三、綜上所述,檢察官、被告顏鴻新就原審判決關於被告顏鴻新所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之刑部分,提起上訴;被告劉守益就原審判決關於其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3至13、15至26、28至30、33、35至40、42、44至45、48至49、51至55、57所示各罪之刑部分,提起上訴;被告陳佑昇就原審判決關於其所犯所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之刑部分,提起上訴;被告游庭維就原審判決關於其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1至29、32至40、50至57所示各罪之刑部分,提起上訴;被告柳鈞森就原審判決關於其所犯附表一編號4至8所示各罪之刑部分,提起上訴,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參、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游庭維應就附表二編號1至10所示犯行、被告柳鈞森應就附表二編號1至3、9至57所示犯行、被告劉騏睿就附表二編號51至57所示犯行、被告張森雄應就附表二編號41至50所示犯行,與附表二各該編號「分工欄」所示之人共同負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之共犯罪責。
㈡、被告顏鴻新、劉守益、陳佑昇、柳鈞森、劉騏睿應就附表四所示犯行,負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之共同正犯罪責。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再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且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法院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三、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等7人涉犯前揭犯行,無非係以如附表五至七所示之相關證據方法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否認有何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見本院卷二第331至32頁)。經查:  
㈠、按共犯之成立,除共同實施犯罪行為者外,其就他人之行為負共犯之責者,以有意思聯絡為要件,若事前並未合謀,實施犯罪行為之際,又係出於行為者獨立之意思,即不負共犯之責(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694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查:
 ⒈本案詐欺集團車手僅就其本人親自參與提領詐欺款項之該次詐欺犯行,始可獲取報酬一節,業據被告游庭維、陳佑昇、柳鈞森於原審法院審理時供陳:擔任車手時,僅自己有參與提領詐欺款的該次犯行,始可取得報酬等語(見原審卷四第339頁),是由此可知本案被告等人若係擔任一、二、三號車手提領詐騙所得款項(不包含出資者被告顏鴻新、公積金保管人被告劉守益及108年8月22日以後改擔任控台之被告陳佑昇),僅於其等有參與該次詐欺款項提領,始得分取報酬,若無參與則無報酬可領取。基此就被告游庭維、柳鈞森所應成立本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之範圍,應以上開被告2人有實際參與之各次犯行為限,至上開被告2人其餘未參與之犯行,則難認有犯意聯絡可言。
 ⒉至被告劉騏睿部分,雖有於108年8月加入本案詐欺集團,負責領取內含人頭帳戶之包裹,惟其所參與之犯行,僅有該詐欺集團向被害人胡良健詐取胡良健本人及其胞妹胡宜珍之帳戶提款卡及存摺影本,此據原審認定並判處有罪在案。而其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所領取之包裹內之被害人胡良健、胡宜珍之金融卡,並未用以作為附表二所示各該被害人匯款使用,則被告劉騏睿所為並未參與附表二之任何一次詐欺取財及洗錢行為之實施,自不能僅以被告劉騏睿與本案其他共犯所加入係同一詐欺集團,即以此認被告劉騏睿應就其他共犯所為負共犯責任。故被告劉騏睿就附表二編號51至57所示各次犯行,其既未參與,更未自各次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中分得任何報酬,自不應令其負共同正犯之責。
 ⒊另就附表二編號41至50於108年8月25日各次犯行,實際提款者均為黃宇笙、黃仲皓及游庭維,此有提款照片為證,且檢察官於起訴書亦同此認定。參以,證人即同案被告游庭維於原審法院審理中亦陳稱:108年8月25日與我搭配的是黃宇笙、黃仲皓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55頁),是由此可知被告張森雄就附表二編號41至50所示犯行,確實並未實際參與,自無行為分擔。況被告張森雄於原審法院審理時陳稱:附表二編號41至50所示犯行是108年8月25日,當天我沒有做,因為那天是星期天,我有向對方表示要休息,如果我沒有參與提款也無法獲得報酬等語(見原審卷二第44至46頁、卷五第412頁、第428頁),基此就被告張森雄所應成立本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之範圍,應以被告張森雄有實際參與之犯行為限(此部分業經原審判處有罪並確定在案),至如附表二編號41至50所示被告張森雄未參與之犯行,則難認有犯意聯絡可言。
㈡、附表四部分
 ⒈依附表六所示之各項證據顯示,檢察官起訴附表四各該被害人匯款後,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款項之時間,均係在被告張森雄、游庭維於108年8月26日晚間10時48分遭警方逮捕後所為,且負責提款之人身分均不明,是附表四之提款者是否與被告顏鴻新、劉守益、陳佑昇、柳鈞森、劉騏睿具有犯意聯絡已大有疑慮。
 ⒉再者,附表四所載各次提款之地點,又與被告等人所屬詐欺集團之習慣提款地區有所不符,且被告陳佑昇於原審審理時已明確供稱:附表四這些提款紀錄不是我所屬詐欺集團所為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39頁),自無從認被告等與附表四編號所示之提款者負共犯之責。況就上開被告5人與附表四之提款者有犯意聯絡此節,未見檢察官提出相關證據以實其說,故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佐證被告顏鴻新、劉守益、陳佑昇、柳鈞森、劉騏睿與附表四「提款人」欄所載各該次提款者間,就附表四之提領詐欺款項犯行,有何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自僅能做對被告等人有利之認定。
 ⒊檢察官以附表四編號1、4之人頭帳戶(花蓮信用合作社帳戶**********0829、花蓮國安郵局**********8181號),與附表二編號56所使用之帳戶相同;附表四編號2、3、5至7之人頭帳戶(羅東郵局帳戶**********3675、樹林郵局**********2673、嘉義郵局**********6633),與附表二編號39所使用之帳戶相同一節,認被告顏鴻新等人應與附表四各該次犯行之提款人負共同正犯之責等語。然依據現今詐欺集團之運作模式均按照詐騙之態樣進行細部分工,由施用詐術者專責對被害人佯以詐術使其等陷於錯誤而匯款至人頭帳戶,再委由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指揮未參與施用詐術之車手提領詐欺所得款項,並於領得詐欺款項後循線繳回詐欺集團上游,此已屬現今詐欺集團運作之主流。而詐欺集團在委請車手集團進行提領款項時,亦未必均會委請同一車手集團,而不同車手集團間互不相識、不相隸屬,各自行動並依照提領金額賺取報酬之情況比比皆是。從而,無論被害人是否相同,所使用之人頭帳戶縱令相同,如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參與該次詐欺犯行,擔任提領車手,自無從僅以使用相同人頭帳戶,遽認被告應就該次犯行負共犯之責。而本件附表四所載各次詐欺犯行,均係由不詳之人擔任提款車手,依現存之證據,亦無從證明被告顏鴻新、劉守益、陳佑昇、柳鈞森、劉騏睿有參與各該次犯行,自無從遽以上開被告5人加入「施緯」、「皮卡丘」、「小飛俠」等人所組之詐欺集團,即認其等就附表四所示之犯行,應負共同正犯之責。況附表四編號1、4之人頭帳戶,與附表二編號56所使用之人頭帳戶,並不相同;附表四編號2、3、5至7所使用之各該人頭帳戶,與附表二編號39所使用之人頭帳戶,亦不相同,檢察官前開所述,容有誤會,洵無足採。 
㈢、檢察官雖以證人即另案被告任柄豪證述及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448號刑事判決、被告游庭維手機採證資料,認被告游庭維早於108年8月5日即為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應就附表二編號1至10所示犯行負責等語。惟檢察官並未提出相關證據,證明被告游庭維有參與附表二編號1至10所示各該次詐欺、洗錢犯行,尚無從僅以被告游庭維早於108年8月5日即加入本案詐欺集團,遽令其就未參與之部分,負共同正犯之責。
㈣、又證人即共犯柳鈞森雖於警詢時供陳:東西(包裹)放車上,我們開車到板橋檸檬草餐廳去找陳佑昇、劉守益要把東西拿給顏鴻新、劉守益、陳佑昇他們,陳佑昇拿板橋中山路2段318巷16號2樓的房子鑰匙給我,叫我把東西拿去放家裡,去領包裹的動作是劉騏睿領的,那天去三峽兩處超商,有一個沒領到,還有去板橋、三重等語(見108偵21832卷第154至158頁),然並無證據證明其與被告劉騏睿所領取並交付與被告顏鴻新等人之包裹,即係用以向附表二編號1至3、9至57所示被害人詐取財物所用之人頭帳戶,尚難僅以共犯單一供述,遽為不利被告劉騏睿認定之依憑。
㈤、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之各項證據,均無法證明被告顏鴻新、劉守益、陳佑昇、柳鈞森、劉騏睿就附表四所示身分不詳之人提領詐欺所得款項之行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另亦無證據可資佐證被告柳鈞森、游庭維、劉騏睿、張森雄就其未參與之附表二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而無法使本院產生明確有罪之心證,應認不能證明被告等犯罪。
四、原審以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尚不足證明㈠被告游庭維有何參與附表二編號1至10所示犯行;㈡被告柳鈞森有何參與附表二編號1至3、9至57所示犯行;㈢被告劉騏睿就附表二編號51至57所示犯行;㈣被告張森雄有何參與附表二編號41至50所示犯行;㈤被告顏鴻新、劉守益、陳佑昇、柳鈞森、劉騏睿有何參與附表四所示犯行,或與各該共犯有何犯意聯絡,因而就被告等人上開被訴部分為無罪之諭知,均為無罪之諭知,經核並無不當,檢察官上訴,未提出新事證,僅就原審依職權所為之證據取捨及心證裁量,重為爭執,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肆、被告柳鈞森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伍、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大智提起公訴,檢察官鄭雅方、鄭世揚、林逸群移送併辦,檢察官高怡修提起上訴,檢察官羅建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李殷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無罪部分,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惟須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限制。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其餘不得上訴。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
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 377 條至第 379 條、第 393 條第 1 款之規定,
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有罪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周彧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附表一:原審暨本院宣告刑一覽表
編號
犯罪事實
原審判決宣告之罪名及刑
本院宣告刑
1
附表二編號1
顏鴻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無(上訴駁回)。
劉守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無(上訴駁回)。
陳佑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無(上訴駁回)。
2
附表二編號2
顏鴻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無(上訴駁回)。
劉守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陳佑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無(上訴駁回)。
3
附表二編號3
顏鴻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無(上訴駁回)。
劉守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無(上訴駁回)。
陳佑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無(上訴駁回)。
4
附表二編號4
顏鴻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無(上訴駁回)。
劉守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無(上訴駁回)。
陳佑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無(上訴駁回)。
柳鈞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無(上訴駁回)。
5
附表二編號5
顏鴻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無(上訴駁回)。
劉守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無(上訴駁回)。
陳佑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無(上訴駁回)。
柳鈞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無(上訴駁回)。
6
附表二編號6
顏鴻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無(上訴駁回)。
劉守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無(上訴駁回)。
陳佑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無(上訴駁回)。
柳鈞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無(上訴駁回)。
7
附表二編號7
顏鴻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無(上訴駁回)。
劉守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無(上訴駁回)。
陳佑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無(上訴駁回)。
柳鈞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無(上訴駁回)。
8
附表二編號8
顏鴻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無(上訴駁回)。
劉守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無(上訴駁回)。
陳佑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無(上訴駁回)。
柳鈞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無(上訴駁回)。
9
附表二編號9
顏鴻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無(上訴駁回)。
劉守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無(上訴駁回)。
陳佑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無(上訴駁回)。
10
附表二編號10
顏鴻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無(上訴駁回)。
劉守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無(上訴駁回)。
陳佑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無(上訴駁回)。
11
附表二編號11
顏鴻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無(上訴駁回)。
劉守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無(上訴駁回)。
陳佑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無(上訴駁回)。
游庭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無(上訴駁回)。
12
附表二編號12
顏鴻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無(上訴駁回)。
劉守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無(上訴駁回)。
陳佑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無(上訴駁回)。
游庭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無(上訴駁回)。
13
附表二編號13
顏鴻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無(上訴駁回)。
劉守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無(上訴駁回)。
陳佑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無(上訴駁回)。
游庭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無(上訴駁回)。
14
附表二編號14
顏鴻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無(上訴駁回)。
劉守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陳佑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無(上訴駁回)。
游庭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無(上訴駁回)。
15
附表二編號15
顏鴻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無(上訴駁回)。
劉守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無(上訴駁回)。
陳佑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無(上訴駁回)。
游庭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無(上訴駁回)。
16
附表二編號16
顏鴻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無(上訴駁回)。
劉守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無(上訴駁回)。
陳佑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無(上訴駁回)。
游庭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無(上訴駁回)。
17
附表二編號17
顏鴻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無(上訴駁回)。
劉守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無(上訴駁回)。
陳佑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無(上訴駁回)。
游庭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無(上訴駁回)。
18
附表二編號18
顏鴻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無(上訴駁回)。
劉守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無(上訴駁回)。
陳佑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參月。
無(上訴駁回)。
游庭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無(上訴駁回)。
19
附表二編號19
顏鴻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無(上訴駁回)。
劉守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無(上訴駁回)。
陳佑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無(上訴駁回)。
游庭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無(上訴駁回)。
20
附表二編號20
顏鴻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無(上訴駁回)。

劉守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無(上訴駁回)。
陳佑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無(上訴駁回)。
游庭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無(上訴駁回)。
21
附表二編號21
顏鴻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無(上訴駁回)。
劉守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無(上訴駁回)。
陳佑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無(上訴駁回)。
游庭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無(上訴駁回)。
22
附表二編號22
顏鴻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無(上訴駁回)。
劉守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無(上訴駁回)。
陳佑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無(上訴駁回)。
游庭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無(上訴駁回)。
23
附表二編號23
顏鴻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無(上訴駁回)。
劉守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無(上訴駁回)。
陳佑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無(上訴駁回)。
游庭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無(上訴駁回)。
24
附表二編號24
顏鴻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無(上訴駁回)。
劉守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無(上訴駁回)。
陳佑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無(上訴駁回)。
游庭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無(上訴駁回)。
25
附表二編號25
顏鴻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無(上訴駁回)。
劉守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無(上訴駁回)。
陳佑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無(上訴駁回)。
游庭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無(上訴駁回)。
26
附表二編號26
顏鴻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無(上訴駁回)。
劉守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無(上訴駁回)。
陳佑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無(上訴駁回)。
游庭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無(上訴駁回)。
27
附表二編號27
顏鴻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無(上訴駁回)。
劉守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陳佑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無(上訴駁回)。
游庭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無(上訴駁回)。
28
附表二編號28
顏鴻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無(上訴駁回)。
劉守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無(上訴駁回)。
陳佑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無(上訴駁回)。
游庭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無(上訴駁回)。
29
附表二編號29
顏鴻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無(上訴駁回)。
劉守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無(上訴駁回)。
陳佑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無(上訴駁回)。
游庭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無(上訴駁回)。
30
附表二編號30
顏鴻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無(上訴駁回)。
劉守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無(上訴駁回)。
陳佑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無(上訴駁回)。
31
附表二編號31
顏鴻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無(上訴駁回)。
劉守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陳佑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無(上訴駁回)。
32
附表二編號32
顏鴻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無(上訴駁回)。
劉守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陳佑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無(上訴駁回)。
游庭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無(上訴駁回)。
33
附表二編號33
顏鴻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無(上訴駁回)。
劉守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無(上訴駁回)。
陳佑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無(上訴駁回)。
游庭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無(上訴駁回)。
34
附表二編號34
顏鴻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無(上訴駁回)。
劉守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陳佑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無(上訴駁回)。
游庭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無(上訴駁回)。
35
附表二編號35
顏鴻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無(上訴駁回)。
劉守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無(上訴駁回)。
陳佑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無(上訴駁回)。
游庭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無(上訴駁回)。
36
附表二編號36
顏鴻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無(上訴駁回)。
劉守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無(上訴駁回)。
陳佑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無(上訴駁回)。
游庭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無(上訴駁回)。
37
附表二編號37
顏鴻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無(上訴駁回)。
劉守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無(上訴駁回)。
陳佑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無(上訴駁回)。
游庭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無(上訴駁回)。
38
附表二編號38
顏鴻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無(上訴駁回)。
劉守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無(上訴駁回)。
陳佑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無(上訴駁回)。
游庭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無(上訴駁回)。
39
附表二編號39
顏鴻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無(上訴駁回)。
劉守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無(上訴駁回)。
陳佑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無(上訴駁回)。
游庭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無(上訴駁回)。
40
附表二編號40
顏鴻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無(上訴駁回)。
劉守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無(上訴駁回)。
陳佑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無(上訴駁回)。
游庭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無(上訴駁回)。
41
附表二編號41
顏鴻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無(上訴駁回)。
劉守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陳佑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無(上訴駁回)。
42
附表二編號42
顏鴻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無(上訴駁回)。
劉守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無(上訴駁回)。
陳佑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無(上訴駁回)。
43
附表二編號43
顏鴻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無(上訴駁回)。
劉守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陳佑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無(上訴駁回)。
44
附表二編號44
顏鴻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無(上訴駁回)。
劉守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無(上訴駁回)。
陳佑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無(上訴駁回)。
45
附表二編號45
顏鴻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無(上訴駁回)。
劉守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無(上訴駁回)。
陳佑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無(上訴駁回)。
46
附表二編號46
顏鴻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無(上訴駁回)。
劉守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陳佑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無(上訴駁回)。
47
附表二編號47
顏鴻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無(上訴駁回)。
劉守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陳佑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無(上訴駁回)。
48
附表二編號48
顏鴻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無(上訴駁回)。
劉守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無(上訴駁回)。
陳佑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無(上訴駁回)。
49
附表二編號49
顏鴻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無(上訴駁回)。
劉守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無(上訴駁回)。
陳佑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無(上訴駁回)。
50
附表二編號50
顏鴻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無(上訴駁回)。
劉守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陳佑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無(上訴駁回)。
游庭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無(上訴駁回)。
51
附表二編號51
顏鴻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無(上訴駁回)。
劉守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無(上訴駁回)。
陳佑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無(上訴駁回)。
游庭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無(上訴駁回)。
52
附表二編號52
顏鴻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無(上訴駁回)。
劉守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無(上訴駁回)。
陳佑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無(上訴駁回)。
游庭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無(上訴駁回)。
53
附表二編號53
顏鴻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無(上訴駁回)。
劉守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無(上訴駁回)。
陳佑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無(上訴駁回)。
游庭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無(上訴駁回)。
54
附表二編號54
顏鴻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無(上訴駁回)。
劉守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無(上訴駁回)。
陳佑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無(上訴駁回)。
游庭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無(上訴駁回)。
55
附表二編號55
顏鴻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無(上訴駁回)。
劉守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無(上訴駁回)。
陳佑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無(上訴駁回)。
游庭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無(上訴駁回)。
56
附表二編號56
顏鴻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無(上訴駁回)。
劉守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陳佑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無(上訴駁回)。
游庭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無(上訴駁回)。
57
附表二編號57
顏鴻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無(上訴駁回)。
劉守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無(上訴駁回)。
陳佑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無(上訴駁回)。
游庭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無(上訴駁回)。
附表二:各次詐欺、洗錢犯行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及帳戶
提款時間、地點及金額
分工欄
應予無罪之被告欄
1
范陸經
范陸經於108年8月8日中午12時22分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裝其外甥女表示欲借錢周轉,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8日13時28分匯款新臺幣(下同)15萬元至中華郵政芳苑王功郵局帳號**********8585帳戶
於108年8月8日14時9分至同日14時12分在臺北敦南郵局提領共15萬元

一號車手:任柄豪
二號車手:王甘意
三號車手:陳佑昇
出資者:顏鴻新
公積金管理人:劉守益
未參與本次犯行之游庭維、柳鈞森
108年8月8日13時41分匯款10萬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2902號帳戶
於108年8月8日14時28分至同日14時32分在聯邦商業銀行敦化分行提領共9萬9,800元(剩餘款項200元未領得)
2
陳靜好
陳靜好於108年8月8日中午12時11分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裝其弟媳表示欲借錢,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12日10時57分匯款25萬元至中華郵政文山萬芳郵局帳號***********5955號帳戶 
108年8月12日11時17分至同日11時18分在臺北中崙郵局提領12萬元
一號車手:任柄豪
二號車手:王甘意
三號車手:陳佑昇
出資者:顏鴻新
公積金管理人:劉守益
未參與本次犯行之游庭維、柳鈞森
108年8月12日11時19分在臺北敦南郵局提領3萬元
108年8月13日0時22分同日0時24分在臺北汀州郵局提領10萬元
3
陳慧娟
陳慧娟於108年8月13日上午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裝其姪女表示欲借錢,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13日11時33分匯款21萬元至中華郵政褒忠郵局帳號**********8040號帳戶
於108年8月13日13時28分至同日13時44分提領共15萬元
一號車手:任柄豪
二號車手:王甘意
三號車手:陳佑昇
出資者:顏鴻新
公積金管理人:劉守益
未參與本次犯行之游庭維、柳鈞森
於108年8月14日0時3分至同日10時34分提領7萬9,000元(其中6萬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4
李美玉
陳慧娟於108年8月13日上午11時3分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裝其友人表示欲借錢,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14日09時01分匯款3萬元至第一商業銀行帳號*******2264號帳戶 
108年8月14日9時48分至同日9時49分提領3萬元
一號車手:任柄豪
二號車手:柳鈞森
三號車手:陳佑昇
出資者:顏鴻新
公積金管理人:劉守益
未參與本次犯行之游庭維
5
林珮瓔
林珮瓔於108年8月12日上午11時19分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裝其友人表示欲借錢,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14日10時17分匯款3萬元至中華郵政褒忠郵局帳號**********8040號帳戶
108年8月14日10時34分至同日10時36分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士林分行提領3萬元

一號車手:任柄豪
二號車手:柳鈞森
三號車手:陳佑昇
出資者:顏鴻新
公積金管理人:劉守益
未參與本次犯行之游庭維
6
林文欽
林文欽於108年8月14日某時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裝其友人表示欲借錢,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14日10時40分匯款3萬元至中華郵政褒忠郵局帳號**********8040號帳戶
108年8月14日11時22分於士林中正路郵局提領3萬元

一號車手:任柄豪
二號車手:柳鈞森
三號車手:陳佑昇
出資者:顏鴻新
公積金管理人:劉守益
未參與本次犯行之游庭維
7
王純忠
王純忠於108年8月14日前某時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裝其友人表示欲借錢,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嗣第一商業銀行萬華分行行員依臨櫃作業關懷客戶提問後為疑似詐騙案件,隨即於當日取消此筆交易。
108年8月14日11時58分匯款5萬元至第一商業銀行帳號*******2264號帳戶 
無(匯款後取消匯款交易)
一號車手:任柄豪
二號車手:柳鈞森
三號車手:陳佑昇
出資者:顏鴻新
公積金管理人:劉守益
未參與本次犯行之游庭維
8
蔡文山
蔡文山於108年8月14日某時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裝其姪子表示欲借錢,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14日13時20分匯款18萬元至中華郵政左營菜公郵局帳號**********9355號帳戶 
108年8月14日13時53分至同日13時56分於龜山文化郵局提領18萬元

一號車手:任柄豪
二號車手:柳鈞森
三號車手:陳佑昇
出資者:顏鴻新
公積金管理人:劉守益
未參與本次犯行之游庭維
108年8月14日14時43分匯款15萬元至元大商業銀行帳號**********4236號帳戶
108年8月14日16時53分至同日16時57分於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南東分行提領8萬元
108年8月14日16時57分至同日17時1分於林口中湖頭郵局提領7萬元
9
許榮洲
許榮洲於108年8月14日下午3時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裝其友人表示欲借錢,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嗣因該帳戶遭列為警示帳戶而未遭提款
108年8月15日11時33匯款10萬元至中華郵政左營菜公郵局帳號**********9335號帳戶
無(未遭提領)
一號車手:任柄豪
二號車手:不詳之人
三號車手:陳佑昇
出資者:顏鴻新
公積金管理人:劉守益
未參與本次犯行之游庭維、柳鈞森
10
李美金
李美金於108年08月15日13時59分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裝其外甥呂高樹表示欲借錢,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16日11時40分匯款15萬元至合作金庫銀行彰湖分行帳號*********2948帳戶
108年8月16日12時11分許起於臺北市○○區○○○路○段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古亭分行提領共15萬元
一號車手:任柄豪
二號車手:不詳之人
三號車手:陳佑昇
出資者:顏鴻新
公積金管理人:劉守益
未參與本次犯行之游庭維、柳鈞森
11
黃雯瑛
黃雯瑛於108 年08月23日2 1時 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裝其親友表示欲借錢,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2日14時16分匯款10萬元至臺灣土地銀行帳號********1191帳戶

108年8月22日15時2分至同日15時4分許於臺北市○○區○○路000號臺北士林郵局提款共10萬元

一號車手:張森雄
二號車手:游庭維
三號車手:王甘意
出資者:顏鴻新
公積金管理人:劉守益
控台:陳佑昇
未參與本次犯行之柳鈞森
12
李鴻鑫
李鴻鑫於108年08月20日11時19分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裝其朋友表示欲借錢,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2日21時07分匯款3萬元至臺灣土地銀行帳號***-********1191帳戶

108年8月22日21時23分於全家超商館中門市提領2萬元
一號車手:張森雄
二號車手:游庭維
三號車手:王甘意
出資者:顏鴻新
公積金管理人:劉守益
控台:陳佑昇
未參與本次犯行之柳鈞森
108年8月23日09時02分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和平分行提領1萬元
一號車手:游庭維
二號車手:
三號車手:王甘意
出資者:顏鴻新
公積金管理人:劉守益
控台:陳佑昇
13
王麗玉
王麗玉於108年08月23日約10時55分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裝其朋友表示欲借錢,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3日11時49分匯款15萬元至東港中正路郵局帳號**********9024帳戶
108年8月23日12時30分至同日12時31分許於臺北汀州郵局提領共12萬元
一號車手:張森雄
二號車手:
游庭維
三號車手:王甘意
出資者:顏鴻新
公積金管理人:劉守益
控台:陳佑昇
未參與本次犯行之柳鈞森
108年8月23日12時35分至同日12時36分許於統一超商鑫館門市提領共3萬元
14
洪錦絲
洪錦絲於108年08月22日10時30分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裝其親友表示欲借錢,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3日11時59分匯款20萬元至富邦銀行帳號***-********1516帳戶
108年8月23日13時10分起於板信銀行古亭分行提領共6萬元
一號車手:張森雄
二號車手:
游庭維
三號車手:王甘意
出資者:顏鴻新
公積金管理人:劉守益
控台:陳佑昇
未參與本次犯行之柳鈞森
108年8月23日13時17分於華南商業銀行公館分行提領9萬元(剩餘款項5萬元遭警示圈存而未能領得)
108年8月26日14時56分匯款10萬元至台灣企銀帳號***-*******6501帳戶
108年8月26日15時18分至同日15時19分許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敦南分行提領共6萬元;
108年8月26日15時24分至同日15時25分許於統一超商建安門市提領共4萬元
15
王碧珠
王碧珠於108年08月22日上午10時30分許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裝其親友表示欲借錢,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3日11時32分匯款12萬元至玉山商業銀行帳號*********5690號帳戶
108年8月23日14時30分至同日20時5分許於聯邦商業銀行敦化分行提領共13萬9,000元(其中12萬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一號車手:張森雄
二號車手:
游庭維
三號車手:王甘意
出資者:顏鴻新
公積金管理人:劉守益
控台:陳佑昇
未參與本次犯行之柳鈞森
16
鄭亞涵

鄭亞涵於108年8月23日17時8分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稱解除分期付款,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3日18時07、11分分別匯款4萬9,989元及4萬9,992元至彰化商業銀行帳號**********9500帳戶

108年8月23日18時10分至108年8月26日9時42分許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忠孝分行提領共11萬9,000元(其中9萬9,981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一號車手:張森雄
二號車手:
游庭維
三號車手:王甘意
出資者:顏鴻新
公積金管理人:劉守益
控台:陳佑昇
未參與本次犯行之柳鈞森
17
黃杏宜
黃杏宜於108 年8月23日18 時1分 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稱解除分期付款,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3日18時38分匯款4萬9,987元至彰化商業銀行帳號**********9500帳戶
108年8月23日18時38分至108年8月26日9時42分許於臺灣銀行忠孝分行提領共5萬935元(其中4萬9,987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一號車手:張森雄
二號車手:
游庭維
三號車手:王甘意
出資者:顏鴻新
公積金管理人:劉守益
控台:陳佑昇
未參與本次犯行之柳鈞森
18
楊睿澤
楊睿澤於108 年8月23日18 時14分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稱解除分期付款,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3日18時56分匯款3萬元至凱基商業銀行帳號********2605帳戶
108年8月23日19時1分起於統領百貨公司提領共3萬元

一號車手:張森雄
二號車手:
游庭維
三號車手:王甘意
出資者:顏鴻新
公積金管理人:劉守益
控台:陳佑昇
未參與本次犯行之柳鈞森
19
陳月珊
陳月珊於108年08月23日18時12分始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稱解除分期付款,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3日19時16、48分分別匯款2萬1,211元及8,888元至凱基商業銀行帳號********2605帳戶
108年8月23日19時22分起於聯邦商業銀行忠孝分行提款共3萬99元

一號車手:張森雄
二號車手:
游庭維
三號車手:王甘意
出資者:顏鴻新
公積金管理人:劉守益
控台:陳佑昇
未參與本次犯行之柳鈞森
108年8月23日20時33分匯款6,901元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993帳戶
108年8月23日20時46分於臺灣土地銀行松南分行提領6千元(剩餘款項901元未領得)
20
許慧雯
許慧雯於108 年8月23日19時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稱解除分期付款,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3日19時23分匯款2萬9,987元至凱基商業銀行帳號********2605帳戶
108年8月23日19時24分至同日19時25分於聯邦商業銀行忠孝分行提款共3萬元(其中2萬9,987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一號車手:張森雄
二號車手:
游庭維
三號車手:王甘意
出資者:顏鴻新
公積金管理人:劉守益
控台:陳佑昇
未參與本次犯行之柳鈞森
21
石澍糧
石澍糧於108年8月23日18時28分始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稱解除分期付款,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3日19時23分匯款4萬9,989元至凱基商業銀行帳號********2605帳戶
108年8月23日19時32分至同日19時37分許於全家便利商店統領門市提領共
5萬1,000元(其中4萬9,989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一號車手:張森雄
二號車手:
游庭維
三號車手:王甘意
出資者:顏鴻新
公積金管理人:劉守益
控台:陳佑昇
未參與本次犯行之柳鈞森
108年8月23日19時48分匯款29,981元至玉山商業銀行帳號*********5690帳戶
108年8月23日20時4分至同日20時5分於敦南郵局提領2萬9,000元(剩餘款項981元未能提領)
22
黃嫆
黃嫆於108年 8月22日18時 38分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稱解除分期付款,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3日20時18、19、21分匯款2萬9,987元、2萬8,125元、2萬5,977元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993帳戶
108年8月23日20時29分起於臺灣土地銀行共提領8萬4,000元(剩餘款項89元未能領得)
一號車手:張森雄
二號車手:
游庭維
三號車手:王甘意
出資者:顏鴻新
公積金管理人:劉守益
控台:陳佑昇
未參與本次犯行之柳鈞森
23
陳佳媚
陳佳媚於108 年08月23日2 0時04分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稱解除分期付款,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3日21時39分匯款1萬2,087元至臺灣銀行帳號********5404帳戶

108年8月23日21時44分至同日21時45分於凱基商業銀行松山分行提領共3萬2,000元(其中1萬2,087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一號車手:張森雄
二號車手:
游庭維
三號車手:王甘意
出資者:顏鴻新
公積金管理人:劉守益
控台:陳佑昇
未參與本次犯行之柳鈞森
24
呂紹安
呂紹安於108 年8月23日20時38分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稱解除分期付款,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3日21時42分匯款2萬9,985元至臺灣銀行帳號********5404帳戶
108年8月23日21時45分至同日21時46分於凱基商業銀行松山分行提領共4萬元(其中2萬9,985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一號車手:張森雄
二號車手:
游庭維
三號車手:王甘意
出資者:顏鴻新
公積金管理人:劉守益
控台:陳佑昇
未參與本次犯行之柳鈞森
25
游宜芩
游宜芩於108 年8月23曰21 時12分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稱解除分期付款,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3日21時55分匯款2萬9,985元至臺灣銀行帳號********5404帳戶
108年8月23日22時02分於臺灣土地銀行松南分行提領共3萬元(其中2萬9,985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一號車手:張森雄
二號車手:
游庭維
三號車手:王甘意
出資者:顏鴻新
公積金管理人:劉守益
控台:陳佑昇
未參與本次犯行之柳鈞森
26
張芷珊
張芷珊於108年08月22日上午10時30分許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裝其親友表示欲借錢,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3日22時25分匯款3萬7,985元至臺灣土地銀行帳號********1191帳戶
108年8月23日22時33分至同日22時34分許於統一超商開源門市提領共3萬8,000元(其中3萬7,985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一號車手:張森雄
二號車手:
游庭維
三號車手:王甘意
出資者:顏鴻新
公積金管理人:劉守益
控台:陳佑昇
未參與本次犯行之柳鈞森
27
林芳如
林芳如於108年08月24日14時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稱解除分期付款,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4日14時50分、15時6分匯款2萬9,985元、2萬9,985元至大林中山路郵局帳號**********1261帳戶
108年8月24日15時04分至同日15時19分許於統一超商康葫門市提領共5萬9,000元(剩餘款項970元因遭圈存而未能提領)
一號車手:張森雄
二號車手:
游庭維
三號車手:王甘意
出資者:顏鴻新
公積金管理人:劉守益
控台:陳佑昇
未參與本次犯行之柳鈞森
28
陳君琇
陳君琇於108年08月24日14時19分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稱解除分期付款,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4日15時18分匯款7,123元至高雄銀行帳號********6031帳戶
108年8月24日15時23分於OK超商內湖葫洲店提領8,000元(其中7,123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一號車手:張森雄
二號車手:
游庭維
三號車手:王甘意
出資者:顏鴻新
公積金管理人:劉守益
控台:陳佑昇
未參與本次犯行之柳鈞森
29
廖守鈞
廖守鈞於108年8月24日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稱解除分期付款,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4日16時03分匯款1萬9,989元至大林中山路郵局帳號**********1261帳戶
無(未遭提領)
一號車手:張森雄
二號車手:
游庭維
三號車手:王甘意
出資者:顏鴻新
公積金管理人:劉守益
控台:陳佑昇
未參與本次犯行之柳鈞森
30
蔡昀庭
蔡昀庭於108年8月24日14時30分許始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稱解除分期付款,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4日17時16、19分、18時28分匯款4萬9,986元、4萬9,987元、9,997元至太平永豐路郵局帳號**********6563帳戶
108年8月24日17時21分至同日17時24分許於台北富邦銀行南京東路分行提領10萬元(其中9萬9,973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一號車手:張森雄
二號車手:
游庭維
(本次犯行於109年度訴字第184號案件審理中,本案則未起訴此部分)
三號車手:王甘意
出資者:顏鴻新
公積金管理人:劉守益
控台:陳佑昇
未參與本次犯行之柳鈞森
108年月24日18時31分於第一銀行城東分行提領1萬元(其中9,997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108年8月24日17時21、22分匯款4萬9,988元、4萬6,123元至玉山商業銀行帳號**********5655帳戶
108年8月24日17時45分至17時48分許於台北富邦銀行南京東路分行提領共10萬元(其中9萬6,111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108年8月24日18時25分匯款8萬9,997元至新營郵局帳號**********2244帳戶
108年8月24日18時28分至同日18時30分許於第一銀行城東分行提款共8萬9,000元
108年8月24日20時10、15分匯款3萬元、3萬元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7070帳戶
108年8月24日20時17分起於第一銀行城東分行提款共6萬元
108年8月24日20時23分匯款2萬9,985元至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700帳戶
108年8月24日20時30分起於統一超商龍京門市提領2萬9,985元
108年8月25日14時34分匯款3萬7,123元至玉山商業銀行帳號*********6723帳戶
108年8月25日14時39分許於國泰世華銀行敦南分行提領4萬元(其中3萬7,123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31
李品嫺
李品嫺於108 年08月24日1 6時30分許始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稱解除分期付款,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4日20時46分匯款4萬8,987元至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700帳戶
108年8月24日21時08分至同日21時9分於第一商業銀行城東分行提款4萬9,000元(其中4萬8,987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一號車手:張森雄
二號車手:
游庭維
(本次犯行於109年度訴字第184號案件審理中,本案則未起訴此部分)
三號車手:王甘意
出資者:顏鴻新
公積金管理人:劉守益
控台:陳佑昇
未參與本次犯行之柳鈞森
108年8月24日20時53分匯款9萬9,987元至里港郵局帳號**********8382帳戶
108年月24日20時53分至同日20時55分於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提款共10萬元(其中9萬9,987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108年8月24日17時29分匯款2萬6,123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127帳戶
108年8月24日17時36分至同日17時37分於台北富邦銀行南京東路分行提款共3萬2千元(其中2萬6,123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108年8月26日20時18分匯款2萬9,987元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7070帳戶
108年月26日21時20分於第一商業銀行城東分行提款4萬元(其中2萬9,987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108年8月25日14時26分匯款2萬9,987元至玉山商業銀行帳號*********6723帳戶
108年8月25日14時32分至同日14時39分提款共4萬元(其中2萬9,987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一號車手:黃宇笙
二號車手:
黃仲皓
三號車手:游庭維
(本次犯行於109年度訴字第184號案件審理中,本案則未起訴此部分)
出資者:顏鴻新
公積金管理人:劉守益
控台:陳佑昇
108年8月25日14時43分匯款9萬9,987元至竹南郵局帳號***********4782帳戶
108年8月25日15時05分至同日15時11分提款共10萬元(其中9萬9,987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32
廖炯翔
廖炯翔於108 年08月24日1 8時42分始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稱解除分期付款,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4日19時26、42、57分匯款4萬9,989元、4萬9,989元、2萬5,892元至泰山貴子路郵局帳號**********3067帳戶
108年8月24日19時32分至同日20時7分提領共13萬9,000元(其中12萬5,870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一號車手:張森雄
二號車手:
游庭維
三號車手:王甘意
出資者:顏鴻新
公積金管理人:劉守益
控台:陳佑昇
未參與本次犯行之柳鈞森
33
潘俞名
潘俞名於108年8月24日19時4分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稱解除分期付款,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4日20時05分匯款2萬5,178元至泰山貴子路郵局帳號**********3067帳戶
108年8月24日20時05分至同日20時7分於遠東富邦銀行南京東路分行提款共3萬1千元(其中2萬5,178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一號車手:張森雄
二號車手:
游庭維
三號車手:王甘意
出資者:顏鴻新
公積金管理人:劉守益
控台:陳佑昇
未參與本次犯行之柳鈞森
34
邱思瑾
邱思瑾於108 年08月24日 下午19時40 分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稱解除分期付款,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4日20時06、15、32、41分匯款2萬9,999元、2萬9,985元、2萬9,985元(起訴書將此部分誤載於楊仕鴻之受騙款項下,應予更正)、3萬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7861帳戶
108年8月24日20時15分至同日20時47分共提領12萬9,000元(其中11萬9,969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一號車手:張森雄
二號車手:
游庭維
三號車手:王甘意
出資者:顏鴻新
公積金管理人:劉守益
控台:陳佑昇
未參與本次犯行之柳鈞森
35
洪嘉苹
洪嘉苹於108年08月24日13時34分始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稱解除分期付款,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4日16時19分匯款3萬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127帳戶
108年8月24日16時39分至同日16時40分提款共4萬元(其中3萬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一號車手:張森雄
二號車手:
游庭維
三號車手:王甘意
出資者:顏鴻新
公積金管理人:劉守益
控台:陳佑昇
未參與本次犯行之柳鈞森
108年8月24日16時55分匯款2萬9,985元至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9269帳戶
108年8月24日17時00分於國泰世華銀行南京東路分行提款共4萬元(其中2萬9,985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108年8月24日17時19分匯款2萬9,985元至太平永豐路郵局帳號**********6563帳戶
108年8月24日17時25分至同日18時31分共提款3萬9,000元(其中2萬9,985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108年8月24日17時27分匯款2萬1,985元至玉山商業銀行帳號*********5655帳戶
108年8月24日17時48分至同日17時51分於台北富邦銀行南京東路分行提款共3萬8,000元(其中2萬1,985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108年8月24日15時05、07、49分匯款2萬9,987元、2萬9,987元、2萬9,980元至高雄銀行帳號********6031帳戶
108年8月24日15時11分至同日15時53分於全聯福利中心葫洲門市提款共9萬7,000元(其中8萬9,954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36
楊仕鴻
楊仕鴻於108 年8月24日15 時48分始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稱解除分期付款,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4日16時50分、16時55分匯款4萬9,999元、4萬9,999元(此部分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至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9269帳戶
108年8月24日16時58分至同日17時0分於統一超商松京門市提款10萬9千元(其中9萬9,998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一號車手:張森雄
二號車手:
游庭維
三號車手:王甘意
出資者:顏鴻新
公積金管理人:劉守益
控台:陳佑昇
未參與本次犯行之柳鈞森
108年8月24日16時57分、17時04、12分、24分匯款2,811元、1萬9,970元、5,280元(此部分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6,363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127帳戶
108年8月24日17時18分至同日17時36分許於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提款4萬9千元(其中3萬4,424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37
雷雅雯
雷雅雯於108年08月20日22時30分始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稱解除分期付款,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4日18時13分匯款2萬9,985元至新營郵局帳號**********2244帳戶
108年8月24日18時17分於華泰銀行南京東路分行提款3萬元(其中2萬9,985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一號車手:張森雄
二號車手:
游庭維
三號車手:王甘意
出資者:顏鴻新
公積金管理人:劉守益
控台:陳佑昇
未參與本次犯行之柳鈞森
38
胡維政
胡維政於108年08月24日17時25分始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稱解除分期付款,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4日18時13分匯款1萬6,123元至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9269帳戶
108年8月24日18時20分至同日18時21分於遠東銀行南京東路分行提款1萬7,000元(其中1萬6,123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一號車手:張森雄
二號車手:
游庭維
三號車手:王甘意
出資者:顏鴻新
公積金管理人:劉守益
控台:陳佑昇
未參與本次犯行之柳鈞森
108年8月24日18時34分匯款3,210元至太平永豐路郵局帳號**********6563帳戶
108年8月24日18時40分於華泰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提款3,000元(剩餘款項210遭圈存而未領得)
39
陳若澄
陳若澄於108年08月24日2 1時20分許始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稱解除分期付款,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4日21時33分匯款9萬9,987元至中埔郵局帳號**********6536帳戶
無(未遭提領)
一號車手:張森雄
二號車手:
游庭維
三號車手:王甘意
出資者:顏鴻新
公積金管理人:劉守益
控台:陳佑昇
未參與本次犯行之柳鈞森
108年8月24日21時37分、108年8月25日00時05分匯款9萬9,987元、9萬9,987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1523帳戶
108年8月24日21時47分於統一超商龍京門市提款10萬
108年8月25日0時16分於統一超商松京門市提款10萬(其中19萬9,974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108年8月25日00時02分匯款9萬9,987元至美濃郵局帳號**********5374帳戶
108年8月25日0時05分至同日0時8分於華南銀行儲蓄分行提領共10萬元(其中9萬9,987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108年8月26日18時05、07分匯款9萬9,987元、4萬9,987元至二林郵局帳號*********8484帳戶
108年8月26日18時9分至同日18時18分提領共14萬9,000元(剩餘款項遭圈存而未領得)
108年8月26日18時09分匯款4萬9,987元至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4444帳戶
108年8月26日18時26分於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提款5萬(其中4萬9,987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40
廖詠芳
廖詠芳於108年08月24日大約20點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稱解除分期付款,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4日22時29分匯款2萬9,987元至新店玫瑰城郵局帳號**********5065帳戶
108年8月24日22時38分至同日22時39分於台北富邦銀行南京東路分行提款共4萬元(其中2萬9,987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一號車手:張森雄
二號車手:
游庭維
三號車手:王甘意
出資者:顏鴻新
公積金管理人:劉守益
控台:陳佑昇
未參與本次犯行之柳鈞森
41
蕭仲欽
蕭仲欽於108年08月25日約14時44分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稱解除分期付款,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5日15時40分匯款4萬9,987元至竹南郵局帳號**********4782帳戶
108年8月25日15時47分至同日15時48分許於敦南郵局提款共5萬元(其中4萬9,987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一號車手:黃宇笙
二號車手:
黃仲皓
三號車手:游庭維
(本次犯行於109年度訴字第184號案件審理中,本案則未起訴此部分)
出資者:顏鴻新
公積金管理人:劉守益
控台:陳佑昇
未參與本次犯行之柳鈞森
108年8月25日15時45分匯款2萬8,123元至玉山商業銀行帳號*********6723帳戶
108年8月25日15時49分至15時55分於敦南郵局提款共4萬8,000元(其中2萬8,123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42
郭矩妙
郭矩妙於108年8月25日15時38分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稱解除分期付款,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5日16時46分、16時49分匯款2萬9,994元、2萬9,992元至淡水中興郵局帳號**********2290帳戶
108年8月25日16時54分至同日16時55分許於陽信銀行和平分行提款共6萬元(其中5萬9,986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一號車手:黃宇笙
二號車手:
黃仲皓
三號車手:游庭維
(本次犯行於109年度訴字第184號案件審理中,本案則未起訴此部分)
出資者:顏鴻新
公積金管理人:劉守益
控台:陳佑昇
未參與本次犯行之柳鈞森
43
陳靜怡
陳靜怡於108年8月25日16時始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稱解除分期付款,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5日17時16、17時41分匯款2萬9,989元、2萬9,985元至淡水中興郵局帳號**********2290帳戶
108年8月25日17時25分至同日17時26分於陽信銀行和平分行提款2萬9,000元(剩餘款項3萬974元因遭圈存而未能提領成功)
一號車手:黃宇笙
二號車手:
黃仲皓
三號車手:游庭維
(本次犯行於109年度訴字第184號案件審理中,本案則未起訴此部分)
出資者:顏鴻新
公積金管理人:劉守益
控台:陳佑昇
未參與本次犯行之柳鈞森
108年8月25日17時21、24、58分、19時05分匯款2萬9,989元、7,069、2萬2,816元、2萬9,989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1162帳戶
108年8月25日17時45分至同日19時26分提款共11萬元(其中8萬9,863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108年8月25日18時42分匯款1萬5,998元至板信商業銀行帳號**********6329帳戶
108年8月25日18時45分於第一商業銀行公館分行提款1萬6,000元(其中1萬5,998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44
蘇稚鈞
蘇稚鈞於108 年08月25日16 時25分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稱解除分期付款,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5日17時16、18、32分匯款4萬9,987元、4萬9,989元、1萬2,989元至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4132帳戶
108年8月25日17時29-37分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古亭分行提款13萬2,000元(其中11萬2,961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一號車手:黃宇笙
二號車手:
黃仲皓
三號車手:游庭維
(本次犯行於109年度訴字第184號案件審理中,本案則未起訴此部分)
出資者:顏鴻新
公積金管理人:劉守益
控台:陳佑昇
未參與本次犯行之柳鈞森
45
許伶曄
許伶曄於108 年8月25日17 時37分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稱解除分期付款,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5日17時37、41分匯款4萬9,987元、4萬9,985元至八德更寮腳郵局帳號**********3918帳戶
108年8月25日17時57分至同日18時3分許於臺灣銀行金山分行提款共10萬元(其中9萬9,972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一號車手:黃宇笙
二號車手:
黃仲皓
三號車手:游庭維
(本次犯行於109年度訴字第184號案件審理中,本案則未起訴此部分)
出資者:顏鴻新
公積金管理人:劉守益
控台:陳佑昇
未參與本次犯行之柳鈞森
46
林柏毓
林柏毓於108 年8月25日20 時4分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稱解除分期付款,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5日18時14分、18時21分匯款3萬4,021元、1萬2,015元至八德更寮腳郵局帳號**********3918帳戶
108年8月25日18時29分至同日18時31分許於聯邦商業銀行公館分行提款共4萬6,000元(剩餘款項36元因遭圈存而未能提領成功)

一號車手:黃宇笙
二號車手:
黃仲皓
三號車手:游庭維
(本次犯行於109年度訴字第184號案件審理中,本案則未起訴此部分)
出資者:顏鴻新
公積金管理人:劉守益
控台:陳佑昇
未參與本次犯行之柳鈞森
47
董亭邑
董亭邑於108 年08月25日19時24分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稱解除分期付款,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6日19時50、55分匯款3萬元、1萬元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159帳戶
108年8月25日20時0分起於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士林分行提款共4萬元

一號車手:黃宇笙
二號車手:
黃仲皓
三號車手:游庭維
(本次犯行於109年度訴字第184號案件審理中,本案則未起訴此部分)
出資者:顏鴻新
公積金管理人:劉守益
控台:陳佑昇
未參與本次犯行之柳鈞森
48
蕭錦瑜
蕭錦瑜於108 年08月25曰1 7時44分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稱解除分期付款,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6日19時56分匯款3萬5,987元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159帳戶
108年8月25日20時0分起於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士林分行提款3萬6,000元(其中3萬5,987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一號車手:黃宇笙
二號車手:
黃仲皓
三號車手:游庭維
(本次犯行於109年度訴字第184號案件審理中,本案則未起訴此部分)
出資者:顏鴻新
公積金管理人:劉守益
控台:陳佑昇
未參與本次犯行之柳鈞森
108年8月25日20時22分匯款8,504元至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9563帳戶
108年8月25日20時27分於元大商業銀行士林分行提款
8,000元(剩餘款項504元因遭圈存而未能提領成功)
49
謝少芳
謝少芳於108 年8月25日19時12分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稱解除分期付款,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5日20時00、02分匯款4萬9,987元、4萬9,989元至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9563帳戶
108年8月25日20時10分起於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士林分行提款共10萬元(其中9萬9,976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一號車手:黃宇笙
二號車手:
黃仲皓
三號車手:游庭維
(本次犯行於109年度訴字第184號案件審理中,本案則未起訴此部分)
出資者:顏鴻新
公積金管理人:劉守益
控台:陳佑昇
未參與本次犯行之柳鈞森
108年8月25日20時23、27分匯款4萬9,987元、4萬9,989元至板信商業銀行帳號**********8584帳戶
108年8月25日20時28分起於元大商業銀行士林分行提款9萬9,000元(剩餘款項976元未能領得)

50
張雅恩
張雅恩於108 年08月25日21時21分始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稱解除分期付款,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5日22時25、28分匯款4萬9,987元、4萬9,985元至新光商業銀行帳號********6002帳戶
108年8月25日22時27分至同日10時39分許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士林分行提款共9萬9,000元(剩餘款項972元因遭圈存而未能提領成功)

一號車手:黃宇笙
二號車手:
黃仲皓
三號車手:游庭維
出資者:顏鴻新
公積金管理人:劉守益
控台:陳佑昇
未參與本次犯行之柳鈞森
51
陳玉蘭
陳玉蘭於108年8月25曰16 時21分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稱解除分期付款款,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6日12時42分匯款3萬至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4444帳戶
108年8月26日14時08分起於彰化銀行忠孝東路分行提款共4萬9千元(其中3萬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一號車手:張森雄
二號車手:
游庭維
三號車手:王甘意
出資者:顏鴻新
公積金管理人:劉守益
控台:陳佑昇
未參與本次犯行之柳鈞森、劉騏睿
52
陳英波
陳英波於108 年08月21日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裝其親友表示欲借錢,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6日15時46分匯款15萬至台新銀行帳號*********0355帳戶
108年8月26日16時16分至同日16時23分許於臺北敦南郵局提款共15萬元

一號車手:張森雄
二號車手:
游庭維
三號車手:王甘意
出資者:顏鴻新
公積金管理人:劉守益
控台:陳佑昇
未參與本次犯行之柳鈞森、劉騏睿
53
歐亞迪
歐亞迪於108 年08月26曰 下午18時06 分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稱解除分期付款,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6日19時10分匯款2萬9,985元至華南商業銀行帳號********2261帳戶
108年8月26日19時15分至同日19時16分許於統一超商龍京門市提款共3萬元(其中2萬9,985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一號車手:張森雄
二號車手:
游庭維
三號車手:王甘意
出資者:顏鴻新
公積金管理人:劉守益
控台:陳佑昇
未參與本次犯行之柳鈞森、劉騏睿
54
董芯予
董芯予於108年8月26日6、7時始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稱解除分期付款,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6日19時42、48分匯款4萬9,987元、3萬1,234元至遠東商業銀行帳號**********3376帳戶
108年8月26日19時47至同日20時49分分於第一商業銀行城東分行提款10萬元(其中8萬1,221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一號車手:張森雄
二號車手:
游庭維
三號車手:王甘意
出資者:顏鴻新
公積金管理人:劉守益
控台:陳佑昇
未參與本次犯行之柳鈞森、劉騏睿
55
李佳珍
李佳珍於1O8年08月26日 下午19時16 分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稱解除分期付款,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6日20時52分匯款2萬9,987元至華南商業銀行帳號********2261帳戶
108年8月26日20時55分至同日20時56分許於第一銀行城東分行提款共3萬元(其中2萬9,987元為被害人所匯款項)

一號車手:張森雄
二號車手:
游庭維
三號車手:王甘意
出資者:顏鴻新
公積金管理人:劉守益
控台:陳佑昇
未參與本次犯行之柳鈞森、劉騏睿
56
曾柏凱
曾柏凱於108 年8月26日19時42分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稱解除分期付款,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6日21時34分、22時01分匯款2萬9,988元、2萬9,985元至學甲郵局帳號**********8921帳戶
108年8月26日21時39分至同日22時6分許於遠東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提款5萬9,000元(剩餘款項973元因遭圈存而未能提領成功)

一號車手:張森雄
二號車手:
游庭維
三號車手:王甘意
出資者:顏鴻新
公積金管理人:劉守益
控台:陳佑昇
未參與本次犯行之柳鈞森、劉騏睿
57
簡于茹
簡于茹於108 年8月26日20 時44分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稱解除分期付款,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08年8月26日21時50、55分、22時03、12分匯款2萬9,123元、2萬9,123元、2萬9,985元、3,000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2574帳戶
108年8月27日10時0分於華南商業銀行新生分行5萬6千5百元
(游庭維、張森雄於遭查獲後,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員偕同其等前往提領以扣案,詐欺集團並未實際領得該款項)
一號車手:張森雄
二號車手:
游庭維
三號車手:王甘意
出資者:顏鴻新
公積金管理人:劉守益
控台:陳佑昇
未參與本次犯行之柳鈞森、劉騏睿
附表三:各該被告與被害人調解情形一覽表
被害人
對應犯行
被告
是否成立調(和)解及調(和)解條件
履行情形
1
范陸經
附表二編號1
顏鴻新
顏鴻新願給付范陸經新臺幣(下同)12萬5,000元。給付方式:109年7月10日當庭給付4萬7,250元,餘款7萬7,750元,於110年12月30日前給付完畢(原審卷三第127頁)。
未履行完畢(本院卷三第32、35頁)。
游庭維

游庭維願於110年6月20日以前給付范陸經2,500元(原審卷五第23頁)。

2
陳靜好
附表二編號2
顏鴻新
顏鴻新願給付陳靜好17萬5,000元。給付方式:109年7月10日當庭給付6萬6,150元,餘款11萬8,850元,於110年12月30日前給付完畢(原審卷三第127頁)。
給付6萬6,150元後即未再給付(本院卷二第210頁、卷三第32、35頁)。
劉守益
陳靜好與劉守益以1萬7,500元調解成立,約定劉守益應於111年6月30日前給付完畢(本院卷三第111至113頁)。
已清償完畢(本院卷三第199、275頁;卷四第209、221頁)。
游庭維
游庭維願於110年6月20日以前給付陳靜好3,500元(原審卷五第23頁)。

3
陳慧娟
附表二編號3
顏鴻新
顏鴻新願給付陳慧娟10萬5,000元及交通費5,000,合計11萬元;顏鴻新當庭給付1萬5,000元,經陳慧娟當庭點收,其餘款項於111年12月31日前匯入陳慧娟之帳戶(本院卷三第333至336頁)。
未依約清償完畢。
4
李美玉
附表二編號4
顏鴻新
未成立調解(去電未接,本院卷三第267頁)。

5
林珮瓔
附表二編號5
顏鴻新
未成立調解,惟被害人已受償(本院卷三第37頁)。

6
林文欽
附表二編號6
顏鴻新
未成立調解,被害人無調解意願(本院卷三第37頁)。

游庭維
無條件調解成立(原審卷五第35頁)。

7
王純忠
附表二編號7 
顏鴻新
王純忠稱其並無損失。顏鴻新當場向王純忠道歉,王純忠接受顏鴻新道歉(原審卷三第131、135頁)。

8
蔡文山
附表二編號8
顏鴻新
顏鴻新願給付蔡文山31萬5,000元。給付方式:109年7月10日當庭給付11萬9,070元,餘款19萬5,930元,於110年12月30日前給付完畢(原審卷三第135頁)。
給付11萬9,000多元後即未再給付(本院卷二第210頁、本院卷三第32、35頁)。
劉守益
蔡文山與劉守益以3萬1,500元調解成立,約定劉守益應於111年6月30日前給付完畢(本院卷三第111至113頁)。
已給付7,000元,剩餘款項未清償完畢(本院卷三第195、203頁、卷四第211至215頁)。
9
許榮洲
附表二編號9
顏鴻新
未成立調解(被害人稱未有損失,見本院卷三第37頁)。

10
李美金
附表二編號10
顏鴻新
顏鴻新願給付李美金7萬5,000元及交通費5,000元,合計8萬元;顏鴻新當庭給付李美金1萬5,000元,經李美金點收,其餘款項於111年12月31日前匯入李美金之帳戶(本院卷三第333至336頁)。
其餘款項未清償完畢。
11
黃雯瑛
附表二編號11
顏鴻新

顏鴻新願給付黃雯瑛5萬元。給付方式:109年7月10日當庭給付1萬8,900元,餘款3萬1,100元,於110年12月30日前給付完畢(原審卷三第149頁)。
未履行完畢(本院卷三第32、35頁)。
游庭維
游庭維願於110年7月20日以前給付黃雯瑛1,200元(原審卷五第45頁)。

12
李鴻鑫
附表二編號12
顏鴻新
顏鴻新願給付李鴻鑫1萬5,000元,給付方式:109年7月10日當庭給付5,670元,餘款9,330元,於110年12月30日前給付完畢(原審卷三第150頁)。
未全部給付(本院卷二第210頁、卷三第32、35頁)。
游庭維
游庭維願於110年7月20日以前給付李鴻鑫1,000元(原審卷五第45頁)。

劉守益
李鴻鑫與劉守益以1萬8,500元調解成立,約定劉守益應於111年6月30日前給付完畢(本院卷三第111至113頁)。
僅給付8,500元,其餘餘款尚未給付(本院卷三第195、207頁、卷四第211至215頁)。
13
王麗玉
附表二編號13
顏鴻新
未成立調解(本院卷三第37頁)。

14
洪錦絲
附表二編號14
顏鴻新
顏鴻新願給付洪錦絲15萬元。給付方式:109年7月10日當庭給付5萬6,700元,餘款9萬3,300元整,於110年12月30日前給付完畢(原審卷三第150頁)。
其餘款項未依約給付(本院卷二第209、210頁、卷三第32、35頁)。
游庭維
游庭維願於110年7月20日以前給付洪錦絲3,000元(原審卷五第45、46頁)。
未按期給付(本院卷二第407頁)。
劉守益
洪錦絲與劉守益以1萬5,000調解成立,約定劉守益應於111年6月30日前給付完畢(本院卷三第111至113頁)。
已全數給付完畢(本院卷三第273頁、卷四第211至215頁)。
15
王碧珠
附表二編號15
顏鴻新
顏鴻新願給付王碧珠新臺幣6萬元。給付方式:109年7月10日當庭給付2萬2,680元,餘款3萬7,320元,於110年12月30日前給付完畢(原審卷三第150頁)。
未履行完畢(本院卷三第32、35頁)。
16
鄭亞涵
附表二編號16
顏鴻新
顏鴻新願給付鄭亞涵新臺幣4萬9,990元。給付方式:109年7月10日當庭給付1萬8,896元,經聲請人點收無訛,餘款3萬1,094元,於110年12月30日前給付完畢(原審卷三第161至162頁)。
未履行完畢(本院卷三第32、35頁)。
游庭維
游庭維願給付鄭亞涵1萬元。給付方式:於111年2月20日、3月20日各給付鄭亞涵2,000元,111年4月20日、5月20日各給付鄭亞涵3,000元,如有一期未履行,即視為全部到期(原審卷五第75頁)。

17
黃杏宜
附表二編號17
顏鴻新
顏鴻新願給付黃杏宜2萬5,000元及交通費2,000元,合計2萬7,000元;顏鴻新當庭給付1萬元,其餘款項於111年12月31日前匯款至黃杏宜之帳戶(本院卷三第333至336頁)。
迄未履行完畢。
18
楊睿澤
附表二編號18
顏鴻新
顏鴻新願給付楊睿澤新臺幣1萬4,993元。給付方式:109年7月10日當庭給付5,667元,經聲請人點收無訛,餘款9,326元,於110年12月30日前給付完畢(原審卷三第161頁)。
未履行完畢(本院卷三第32、35頁)。
19
陳月珊
附表二編號19
顏鴻新
顏鴻新願給付陳月珊新臺幣1萬8仟5佰元。給付方式:109年7月10日當庭給付6仟9佰93元,經聲請人點收無訛,餘款1萬1仟5佰7元,於110年12月30日前給付完畢(原審卷三第162頁)。
顏鴻新自陳未履行完畢(本院卷三第32、35頁)。
游庭維
游庭維願給付陳月珊4,000元。給付方式:於110年8月20日、9月20日各給付2,000元,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原審卷五第61頁)。

20
許慧雯
附表二編號20
顏鴻新
未成立調解,被害人無調解意願(本院卷三第37頁)。

21
石澍糧
附表二編號21
顏鴻新
顏鴻新願給付石澍糧3萬9,993元。給付方式:109年7月10日當庭給付1萬5,117元,經石澍糧點收無訛,餘款2萬4,876元,於110年12月30日前給付完畢(原審卷三第176頁)。
未履行完畢(本院卷三第32、35頁)。
22
黃嫆
附表二編號22
顏鴻新
顏鴻新願給付黃嫆4萬2,045元。給付方式:109年7月10日當庭給付1萬5,893元,經黃嫆點收無訛,餘款2萬6,152元,於110年12月30日前給付完畢(原審卷三第176頁)
未履行完畢(本院卷三第32、35頁)。
23
陳佳媚
附表二編號23
顏鴻新
顏鴻新願給付陳佳媚6,044元。給付方式:109年7月10日當庭給付2,284元,經陳佳媚點收無訛,餘款3,760元,於110年12月30日前給付完畢(原審卷三第176頁)。
未履行完畢(本院卷三第32、35頁)。
24
呂紹安
附表二編號24
顏鴻新
顏鴻新願給付呂紹安1萬4,993元。給付方式:109年7月10日當庭給付5,667元,經呂紹安點收無訛,餘款9,326元,於110年12月30日前給付完畢(原審卷三第175、176頁)。
未履行完畢(本院卷三第32、35頁)。
25
游宜芩
附表二編號25
顏鴻新
顏鴻新願給付游宜芩1萬4,993元。給付方式:109年7月10日當庭給付5,667元,游宜芩點收無訛,餘款9,326元,於110年12月30日前給付完畢(原審卷三第176頁)。
未履行完畢(本院卷三第32、35頁)。
26
張芷珊
附表二編號26
顏鴻新
未成立調解,被害人無調解意願(本院卷三第267頁)。

27
林芳如
附表二編號27
顏鴻新
顏鴻新願給付林芳如2萬9,985元,給付方式如下:(一)於當庭給付1萬1,400元,由林芳如點收無訛。(二)於110年12月30日前給付1萬8,585元,並匯入林芳如指定之中華郵政帳戶(原審卷三第187頁)。
顏鴻新給付1萬4,000多元後即未再給付(本院卷二第210頁、卷三第32、35頁)。
劉守益
林芳如與劉守益以6,000元和解(本院卷二第437至443頁)。
履行完畢(本院卷二第443頁、卷四第211至215頁)。
28
陳君琇
附表二編號28
顏鴻新
未成立調解(本院卷三第38頁)。

29
廖守鈞
附表二編號29
顏鴻新
顏鴻新願給付廖守鈞1萬元及交通費1,000元合計1萬1,000元;顏鴻新當庭給付6千元,經廖守鈞當庭點收,其餘款項於111年12月31日前匯入廖守鈞之帳戶(本院卷三第333至336頁)。
其餘款項尚未給付。
30
蔡昀庭
附表二編號30
顏鴻新
未成立調解(被害人未接電話,本院卷三第268頁)。

31
李品嫺
附表二編號31
顏鴻新
顏鴻新願給付李品嫺16萬7,529元。給付方式:顏鴻新願當庭給付6萬3,400元,經李品嫺點收無訛,餘款10萬4,129元,於110年12月30日前匯入李品嫺所指定帳戶(原審卷四第35頁)。
餘款迄未給付(本院卷二第210、407頁、卷三第32、35頁)。
游庭維
曾以3萬7,493元和解(本院卷二第210頁)。
游庭維未曾給付(本院卷二第210、407頁)。
劉守益
李品嫻與劉守益以1萬6,800元調解成立,約定劉守益應於111年6月30日前給付完畢(本院卷三第111至113頁)。
已清償完畢(本院卷三第277、279頁、卷四第211至215頁)。
32
廖炯翔
附表二編號32
顏鴻新
顏鴻新願給付廖炯翔6萬2,935元,給付方式如下:(一)於當庭給付2萬3,800元,由廖炯翔當庭點收無訛(二)於110年12月31為前給付3萬9,135元(原審卷三第197、198頁)。
餘款迄未給付(本院卷二第209、407頁、卷三第32、35頁)。
游庭維
游庭維願給付廖炯翔新臺幣1萬2,000元,給付方式:自110年10月起,按月於每月20日以前各給付3,000元,至全部清償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原審卷五第95頁)。
未按期給付(本院卷二第407頁)。
劉守益
廖炯翔與劉守益以6,300元調解成立,並當場給付完畢(本院卷三第111至113頁)。
履行完畢(本院卷三第111至113頁)。
33
潘俞名
附表二編號33
顏鴻新
顏鴻新願給付潘俞名1萬2,589元,給付方式如下:(一)於當庭給付4,800元,由潘俞名當庭點收無訛。(二)於110年12月31為前給付7,789元(原審卷三第198頁)。
未履行完畢(本院卷三第32、35頁)。
34
邱思瑾
附表二編號34
顏鴻新
顏鴻新願給付邱思瑾4萬4,992元,給付方式如下:(一)於當庭給付1萬7,100元,由邱思瑾當庭點收無訛。(二)於110年12月31為前給付2萬7,892元(原審卷三第198頁)。
餘款迄未給付(本院卷二第212頁、卷三第32、35頁)。
劉守益
邱思瑾與劉守益以4千500元調解成立,並當場給付完畢(本院卷三第111至113頁)。
已履行完畢(本院卷三第111至113頁)。
35
洪嘉苹
附表二編號35
顏鴻新
顏鴻新願給付洪嘉苹10萬977元,給付方式如下:(一)於當庭給付3萬8,200元。(二)於110年12月31日前給付6萬2,777元(原審卷三第198頁)。
未履行完畢(本院卷三第32、35頁)。
36
楊仕鴻
附表二編號36
顏鴻新
未成立調解,被害人無調解意願(本院卷三第38頁)。

37
雷雅雯
附表二編號37
顏鴻新
顏鴻新願給付雷雅雯1萬5,000元,給付方式:當庭給付5,700元完畢,經雷雅雯點收無訛,餘款9,300元,於110年12月31日前匯入雷雅雯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市府分行帳戶(原審卷三第209頁)。
未履行完畢(本院卷三第32、35頁)。
38
胡維政
附表二編號38
顏鴻新
顏鴻新願給付胡維政9,666元,給付方式:當庭給付3,700元完畢,經胡維政代理人胡英傑點收無誤,餘款5,966元,於110年12月31日前,匯入代理人胡英傑所有之凱基銀行豐原分行帳戶(原審卷三第209、210頁)。
未履行完畢(本院卷三第32、35頁)。
39
陳若澄
附表二編號39
顏鴻新
未成立調解,被害人無調解意願(本院卷三第38頁)。

40
廖詠芳
附表二編號40
顏鴻新
未成立調解,被害人無願意(本院卷二第169頁、本院卷三第38頁)

41
蕭仲欽
附表二編號41
顏鴻新
顏鴻新願給付蕭仲欽3萬9,055元。給付方式:109年7月23日當庭給付1萬4,800元,餘款2萬4,255元,於110年12月30日前給付完畢(原審卷三第438之3頁)。
未履行完畢(本院卷二第211頁、卷三第32、35、77頁)。
游庭維
曾達成和解(本院卷二第211頁)。
從未給付(本院卷二第211頁)。
劉守益
劉守益願給付蕭仲欽4,000元,並當場給付完畢(本院卷三第175頁)。
已履行完畢。
42
郭矩妙
附表二編號42
顏鴻新
顏鴻新願給付郭矩妙2萬9,993元。給付方式:109年7月16日當庭給付1萬1,400元,經郭矩妙收受無誤,餘款1萬8,593元,於110年12月30日前給付完畢(原審卷三第219頁)。
未履行完畢(本院卷三第32、35頁)。
43
陳靜怡
附表二編號43
顏鴻新
顏鴻新願給付陳靜怡8萬2,917元,給付方式:109年7月16日當庭給付3萬1,400元,經陳靜怡點收無訛,餘款5萬1,517元,於110年12月30日前給付完畢(原審卷三第219、220頁)。
其餘款項未給付(本院卷二第211頁、卷三第32、3577頁)。
游庭維
陳靜怡稱其與游庭維曾達成和解(本院卷二第211頁)。

劉守益
陳靜怡與劉守益以8,300元調解成立,約定劉守益應於111年6月30日前給付完畢(本院卷三第111至113頁)。
已履行完畢(本院卷四第211至215頁)。
44
蘇稚鈞
附表二編號44
顏鴻新
顏鴻新願給付蘇稚鈞5萬6,482元,給付方式:109年7月16日當庭給付2萬1,400元,經蘇稚鈞點收無訛,餘款3萬5,082元,於110年12月30日前給付完畢(原審卷三第220頁)。
未履行完畢(本院卷三第32、35頁)。
45
許伶曄
附表二編號45
顏鴻新
未成立調解,被害人未表示意願(本院卷三第267至268頁)。

46
林柏毓
附表二編號46
顏鴻新
顏鴻新願給付林柏毓2萬3,018元,給付方式:當庭給付8,700元完畢,經林柏毓點收無誤,餘款1萬4,318元,於110年12月31日前,由顏鴻新匯林柏毓所有之中華郵政板橋八甲郵局帳戶(原審卷三第229頁)。
未履行完畢(本院卷二第211頁、卷三第32、35頁)。
游庭維
林柏毓稱其與游庭維以1萬多元和解(本院卷二第211頁)。
已支付完畢(本院卷二第211頁)。
劉守益
劉守益當庭給付林柏毓3,000元,當庭點收完畢(本院卷三第287頁)。
履行完畢(本院卷三第287頁)。
47
董亭邑
附表二編號47
顏鴻新
顏鴻新願給付董亭邑2萬元,給付方式:當庭給付7,600元完畢,經董亭邑點收無誤,餘款1萬2,400元,於110年12月31日前,由顏鴻新匯董亭邑所有之中華郵政泰山貴子路帳戶(原審卷三第229頁)。
其餘款項迄未給付(本院卷二第211頁、本院卷三第32、35頁)。
游庭維


董亭邑稱其與游庭維以1萬元和解(本院卷二第211頁)。
已支付完畢(本院卷二第211頁)。
劉守益
劉守益當庭給付董亭邑3,000元,當庭點收完畢(本院卷三第287頁)。
履行完畢。
48
蕭錦瑜
附表二編號48
顏鴻新
未成立調解,被害人無調解意願(本院卷三第38頁)。

49
謝少芳
附表二編號49
顏鴻新
顏鴻新願給付謝少芳10萬元及交通費2,000元合計10萬2,000元;顏鴻新當庭給付1萬2千元,經謝少芳當庭點收,其餘款項於111年12月31日前匯入謝少芳之帳戶(本院卷三第333至336頁)。
迄今尚未履行完畢。
50
張雅恩
附表二編號50
顏鴻新

顏鴻新願給付張雅恩5萬元及交通費1,000元,合計5萬1,000元;顏鴻新當庭給付張雅恩1萬1,000元,經張雅恩之代理人點收,其餘款項於111年12月31日(本院卷三第333至336頁)。
迄今尚未履行完畢。
劉守益
劉守益願給付張雅恩新台幣5,000元,並當場給付完畢,交由張雅恩代理人張皐點收無訛(本院卷二第183頁)。
履行完畢。
51
陳玉蘭
附表二編號51
 
顏鴻新
顏鴻新願給付陳玉蘭1萬5,000元,給付方式:當場給付5,700元,經陳玉蘭點收無訛,餘款9,300元,於110年12月30日前給付(原審卷三第237頁)。
未履行完畢(本院卷三第32、35頁)。
52
陳英波
附表二編號52
 
顏鴻新
顏鴻新願給付陳英波7萬5,000元,給付方式:當場給付2萬8,400元,經陳英波點收無訛,餘款4萬6,600元,於110年12月30日前給付(原審卷三第237頁)。
未履行完畢(本院卷三第32、35頁)。
53
歐亞迪
附表二編號53
 
顏鴻新
顏鴻新願給付歐亞迪1萬4,995元,給付方式:顏鴻新願當場給付5,700元,經歐亞迪點收無訛,餘款9,295元,於110年12月30日前匯入歐亞迪所指定帳戶(原審卷四第49頁)。
未履行完畢(本院卷三第32、35頁)。
54
董芯予
附表二編號54
顏鴻新
顏鴻新願給付董芯予4萬611元,給付方式:當場給付1萬5,400元,經董芯予點收無訛,餘款2萬5,211元,於110年12月30日前給付(原審卷三第237、238頁)。
未履行完畢(本院卷三第32、35頁)。
55
李佳珍
附表二編號55
顏鴻新
未成立調解,被害人無調解意願(本院卷三第38頁)。

56
曾柏凱
附表二編號56
顏鴻新
顏鴻新願給付曾柏凱11萬9,981元,給付方式:當場給付4萬5,400元,經曾柏凱點收無訛,餘款7萬4,581元,於110年12月30日前給付(原審卷三第247頁)。
其餘款項未履行完畢(本院卷二第211頁、卷三第32、35頁)。
劉守益
曾柏凱與劉守益以9,000元調解成立,約定劉守益應於111年6月30日前給付完畢(本院卷三第111至113頁)。
已履行完畢(本院卷四第211至215頁)。
57
簡于茹
附表二編號57
 
顏鴻新
顏鴻新願給付簡于茹4萬5,616元。給付方式:109年7月23日當庭給付1萬7,300元,餘款2萬8,316元,於110年12月30日前給付完畢(原審卷三第438之3頁)。
未全部履行(本院卷二第408頁、卷三第32、35頁)。
附表四:公訴意旨所指被告等人所涉其餘罪嫌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法
匯款時間/金額/人頭帳戶
提款時間/處所
提款人
經檢察官起訴之共犯
 1.
陳維志(起訴書附表編號58)
解除分期付款
108年8月27日16時42至17時12分期間/29,987元
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0829
108年8月27日17時01、02分/水源大廈
臺北市○○區○○○路○段00號
不詳女性共犯
顏鴻新、劉守益、陳佑昇、王甘意、林家麒、柳鈞森、劉騏睿
 2.
蔡郡純(起訴書附表編號59)
解除分期付款
108年8月27日17時18分/29,985元
羅東郵局**********3675
108年8月27日17時26分/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臺中市○區○○○道○段000號
108年8月27日17時53分/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健行分行
臺中市○區○○路000號
不詳男性共犯
顏鴻新、劉守益、陳佑昇、王甘意、林家麒、柳鈞森、劉騏睿
 3.
簡于婷(起訴書附表編號60)
解除分期付款
108年8月27日17時34分/22,753元
羅東郵局*********3675
108年8月27日17時53分/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健行分行
臺中市○區○○路000號
不詳男性共犯
顏鴻新、劉守益、陳佑昇、王甘意、林家麒、柳鈞森、劉騏睿
 4.
簡志傑(起訴書附表編號61)
解除分期付款
108年8月27日18時0分、19時47分/29,988、19,727元
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0829
未遭提領
顏鴻新、劉守益、陳佑昇、王甘意、林家麒、柳鈞森、劉騏睿
108年8月27日19時24分/149,988元
花蓮國安郵局**********8181
108年8月27日19時47分/臺北民權路局
臺北市○○區○○○路00號
不詳共犯
 5.
方慧君(起訴書附表編號62)
解除分期付款
108年9月01日17時32分/16,987元
樹林郵局**********2673
108年9月01日17時43分/臺南東山郵局
臺南市○○區○○路○段00號
不詳男
性共犯
顏鴻新、劉守益、陳佑昇、王甘意、林家麒、柳鈞森、劉騏睿
 6.
陳有琪(起訴書附表編號63)
解除分期付款
108年9月01日17時38分/26,123元
樹林郵局**********2673
108年9月01日17時44分/臺南東山郵局
臺南市○○區○○路○段00號

不詳男
性共犯
顏鴻新、劉守益、陳佑昇、王甘意、林家麒、柳鈞森、劉騏睿
 7.
張秀貞(起訴書附表編號64)
解除分期付款
108年9月02日17時49分/29,234元
嘉義中山路郵局**********6633
經圈存未遭提領
顏鴻新、劉守益、陳佑昇、王甘意、林家麒、柳鈞森、劉騏睿
附表五:檢察官所舉有關附表二部分之證據
編號
待證事項
證據清單
1
附表二編號1
一、被害人范陸經
 ⒈警詢(108/8/8)(偵21832警卷第121至122頁)
 ⒉偵訊(108/9/27)(偵21832卷第117至119頁【具結第127頁】)
二、非供述證據
 ⒈芳苑王功郵局**********8585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1832附卷第11頁)
 ⒉中國信託銀行*******2902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1832附卷第77至81頁)
 ⒊任柄豪於臺北敦南郵局、聯邦銀行敦化分行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1832卷第250至251、257至259頁,警卷第151頁)
 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潭子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1832警卷第123至125頁)
2
附表二編號2
一、被害人陳靜好
 ⒈警詢(108/8/15)(聲拘494卷第61至63頁)
 ⒉警詢(108/8/15)(聲拘494卷第65至67頁)
 ⒊偵訊(108/9/27)(偵21832卷第117至118頁【具結第131頁】)
二、非供述證據
 ⒈文山萬芳郵局**********5955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1832附卷第13頁)
 ⒉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及往來明細(聲拘494卷第74、78頁,偵21832警卷第96、100頁,附卷第41至43頁)
 ⒊任柄豪於臺北中崙郵局、臺北汀州郵局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聲拘494卷第6至7頁,偵21832卷第247至249頁,警卷第45至59、151至152頁)
 ⒋陳靜好之通訊紀錄擷圖畫面(聲拘494卷第73、75頁,偵21832警卷第95、97頁)
 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錦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聲拘494卷第69至72頁,偵21832警卷第91至94頁)
3
附表二編號3
一、被害人陳慧娟
 ⒈偵訊(108/10/15)(偵21832卷第277至279頁【具結P281】)
二、非供述證據:
 ⒈褒忠郵局*********8040帳戶開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6031卷第115頁,偵21832附卷第17頁)
 ⒉任柄豪於彰化商業銀行新林口分行、玉山銀行東林口分行、臺北富邦商業銀行林口簡易型分行、臺北汀州郵局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1832卷第238至242頁,警卷第45至59、154頁)
 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送之入戶匯款申請書及匯款人帳戶基本資料(偵21832附卷第49至51頁)
 ⒋陳慧娟郵局**********5996帳戶開戶資料(偵21832附卷第50頁)
4
附表二編號4
一、被害人李美玉
 ⒈警詢(108/8/22)(聲拘494卷第81至83頁)
 ⒉偵訊(108/9/27)(偵21832卷第117至118頁【具結第123頁】)
二、非供述證據:
 ⒈第一銀行*******2264開戶資料及往來明細(聲拘494卷第87頁,偵21832警卷第119頁,附卷第31至33頁)
 ⒉任柄豪於玉山銀行士林分行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1832卷第236至237頁)
 ⒊李美玉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21832警卷第111頁)
 ⒋李美玉之行動電話通訊內容相片(偵21832警卷第113至115頁)
 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金城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聲拘494卷第85頁,偵21832警卷第103至104、108至110、117、118頁)
5
附表二編號5
一、被害人林珮瓔
 ⒈警詢(108/8/26)(偵21832警卷第140至141頁)
 ⒉偵訊(108/9/27)(偵21832卷第117至119頁【具結P129】)
二、非供述證據:
 ⒈褒忠郵局**********8040開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1832警卷第149頁,附卷第17頁,偵26031卷第115頁)
 ⒉任柄豪於中國信託銀行士林分行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1832卷第242至243頁)
 ⒊林珮瓔之匯款交易明細畫面擷圖、行動電話通訊紀錄擷圖(偵21832警卷第144至145頁)
 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西湖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1832警卷第137至139、142至146頁)
6
附表二編號6
一、被害人林文欽
 ⒈偵訊(108/11/11)(偵26031卷第125至126頁【具結第127頁】)
二、非供述證據:
 ⒈褒忠郵局**********8040帳戶資料、往來明細(偵26031卷第115頁,偵21832附卷第17頁)
 ⒉任柄豪於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1832卷第243頁)
 ⒊林文欽提出之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偵26031卷第117頁)
7
附表二編號7
一、非供述證據:
 ⒈第一銀行*******2264開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1832附卷第31至33頁) 
 ⒉第一銀行函覆之王純忠存款憑條(偵21832附卷第117頁,偵26031卷第112頁)
 ⒊王純忠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卡帳戶基本資料(偵21832附卷第121至123頁)
8
附表二編號8
一、被害人蔡文山
 ⒈警詢(108/8/15)(他10645卷第31至33頁)
 ⒉偵訊(108/9/27)(偵21832卷第117至119頁【具結第125頁】)
二、非供述證據:
 ⒈左營菜公郵局*********89335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1832附卷第15頁)
 ⒉元大銀行**********4236往來明細(偵21832警卷第135至136頁,附卷第23至26頁)
 ⒊華南銀行********7282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1832附卷第89至90頁)
 ⒋任柄豪、不詳女性共犯於龜山文化郵局、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南東分行、中國信託銀行東林口分行、林口中湖頭郵局、華南銀行新市分行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他10645卷第16至21頁,偵21832卷第244至245、252至255、264至266頁,偵26031卷第39至41頁)
 ⒌蔡文山提出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及通訊紀錄擷圖畫面(他10645卷第43至46頁,偵21832卷第121頁,偵26031卷第71至74頁)
 ⒍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迴龍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他10645卷第29至30、35至42頁,偵21832警卷第133至134頁,偵26031卷第57至69頁)
 ⒎蔡文山匯款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21832附卷第59頁)
9
附表二編號9
一、被害人許榮洲
 ⒈警詢(108/8/15)(他10645卷第49至51頁)
 ⒉偵訊(108/10/25)(偵21832卷第219至220頁【具結第221頁】)
二、非供述證據:
 ⒈左營菜公郵局**********9335往來明細(偵21832附卷第15、103頁)
 ⒉許榮洲提出之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及通訊紀錄擷圖畫面(他10645卷第57至58頁,偵21832附卷第105頁,偵26031卷第53至54頁)
 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他10645卷第47至48、53至56頁,偵26031卷第45至52頁)
10
附表二編號10 
一、被害人李美金
 ⒈警詢(108/8/16)(他10985卷第13至17頁)
二、非供述證據:
 ⒈合作金庫銀行*********2948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21832附卷第147至149頁)
 ⒉任柄豪於合作金庫銀行古亭分行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6660卷第33至37頁,偵26228卷第231頁)
 ⒊李美金提出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他10985卷第25頁,偵26660卷第21頁
 ⒋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北興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偵26660卷第39至45頁)
11
附表二編號11
一、被害人黃雯瑛
 ⒈警詢(108/8/24)(偵26991卷第143至147頁)
二、非供述證據:
 ⒈土地銀行********1191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6228卷第85頁)
 ⒉張森雄於臺北士林郵局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二第7頁,偵26228卷第223至225頁)
 ⒊黃雯瑛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及行動電話通訊內容畫面相片(偵26991卷第149、155頁)
 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偵26991卷第157至161頁)
 ⒌黃雯瑛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存摺影本(偵26991卷第151至153頁)
12
附表二編號12
一、被害人李鴻鑫
 ⒈警詢(108/10/5)(偵29103警卷二第3至6頁)
二、非供述證據:
 ⒈土地銀行********1191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6228卷第85頁)
 ⒉張森雄、游庭維於全家超商館中門市、合作金庫銀行和平分行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二第7頁,偵26228卷第23至25、227至228、231頁)
 ⒊李鴻鑫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及行動電話內容通訊畫面(偵20707附卷三之2第299至303頁,偵26228卷第57至79頁)
  ⒋苗栗縣政府警察局苗栗分局三義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偵26228卷第95至97頁)
13
附表二編號13
一、被害人王麗玉
 ⒈警詢(108/8/25)(偵26991卷第123至127頁)
二、非供述證據:
 ⒈東港中正路郵局**********9024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73頁)
 ⒉張森雄於臺北汀州郵局、統一超商鑫館門市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二第45頁,他9796卷第7至8頁)
 ⒊王麗玉提出之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行動電話通訊內容畫面相片(偵26991卷第131至135頁)
 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善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6991卷第137至141頁)
14
附表二編號14
一、被害人洪錦絲
 ⒈警詢(108/8/28)(偵29103警卷二第47至51頁)
二、非供述證據:
 ⒈臺北富邦銀行********1516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171頁)
 ⒉台灣企銀*******6501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1第89至91頁,偵27689卷第29頁)
 ⒊張森雄於板信銀行古亭分行、華南銀行公館分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敦南分行、統一超商建安門市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二第53至57頁,偵20707附卷三之3第35至41頁,他10672卷第5至7頁,偵20707卷第257頁,偵27689卷第45至47頁)
 ⒋洪錦絲提出之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偵20707附卷三之3第167頁)
 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學甲分行108年9月24日函(偵20707附卷二之1第163頁
 ⒍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頭前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偵20707附卷三之3第153至159、165至171頁,他10672卷第11至14、17至23頁)
15
附表二編號15
一、被害人王碧珠
 ⒈警詢(108/8/23)(偵29103警卷二第25至27頁)
二、非供述證據:
 ⒈玉山銀行*********5690往來明細(偵27689卷第21頁)
 ⒉張森雄於聯邦銀行敦化分行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二第29頁,偵27689卷第39至40頁)
  ⒊王碧珠提出之臺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偵20707附卷三之2第135至137頁)
 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新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偵27689卷第57至59頁)
 ⒌王碧珠之玉山銀行*********6779、第一銀行*******8350存摺影本(偵20707附卷三之2第139至141頁)
16
附表二編號16
一、被害人鄭亞涵
 ⒈警詢(108/8/29)(偵29103警卷二第59至60頁)
二、非供述證據:
 ⒈彰化商業銀行**********9500往來明細(偵27689第23頁)
 ⒉張森雄於中國信託銀行忠孝分行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7689卷第41頁)
 ⒊鄭亞涵提出之轉帳紀錄及通訊紀錄擷圖畫面(偵20707附卷三之2第255至257頁)
 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三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偵27689卷第73至77頁)
17
附表二編號17
一、被害人黃杏宜
 ⒈警詢(108/8/23)(偵29103警卷二第63至65頁)
二、非供述證據:
 ⒈彰化商業銀行**********9500往來明細(偵27689第23頁)
 ⒉張森雄於臺灣銀行忠孝分行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二第67頁,偵27689卷第42頁)
 ⒊黃杏宜提出之轉帳紀錄及通訊紀錄擷圖畫面(偵20707附卷三之2第249頁)
  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建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7689卷第85頁)
18
附表二編號18
一、被害人楊睿澤
 ⒈警詢(108/8/23)(偵29103警卷二第69至71頁)
二、非供述證據:
 ⒈凱基商業銀行********2605往來明細(偵27689卷第25頁)
 ⒉張森雄於統領百貨公司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7689卷第42頁)
 ⒊楊睿澤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0707附卷三之2第214頁)
  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中正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偵27689卷第91至93頁)
  ⒌楊睿澤提出之郵局**********7581存摺影本(偵20707附卷三之2第213頁)
19
附表二編號19
一、被害人陳月珊
 ⒈警詢(108/8/23)(偵29103警卷二第79至81頁)
二、非供述證據:
 ⒈凱基商業銀行********2605往來明細(偵27689卷第25至26頁)
 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993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215頁)
 ⒊張森雄於聯邦銀行忠孝分行、土地銀行松南分行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二第83頁,他9753卷第15頁,偵27329卷第49頁,偵27689卷第43頁)
 ⒋陳月珊提出之轉帳紀錄擷圖畫面(偵20707附卷三之2第227頁,偵27329卷第99頁)
 ⒌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偵27329卷第89至93、97至98頁,偵27689卷第99至101頁)
20
附表二編號20
一、被害人許慧雯
 ⒈警詢(108/8/23)(偵29103警卷二第85至86頁)
二、非供述證據:
 ⒈凱基商業銀行********2605往來明細(偵27689卷第25頁)
 ⒉張森雄於聯邦銀行忠孝分行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7689卷第43頁)
 ⒊許慧雯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0707附卷三之2第219頁)
 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瑪家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7689卷第109頁)
21
附表二編號21
一、被害人石澍糧
 ⒈警詢(108/8/23)(偵29103警卷二第73至74頁)
二、非供述證據:
 ⒈凱基商業銀行********2605往來明細(偵27689卷第25頁)
 ⒉玉山銀行*********5690往來明細(偵27689卷第21頁)
  ⒊張森雄於全家便利商店統領門市、敦南郵局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二第77頁,偵27689卷第40、43至44頁)
 ⒋石澍糧提出之轉帳紀錄擷圖畫面、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9103警卷二第75頁,偵20707附卷三之2第147頁)
  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太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7689卷第65至67頁)
22
附表二編號22
一、被害人黃嫆
 ⒈警詢(108/8/23)(偵29103警卷二第89至91頁)
二、非供述證據:
 ⒈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993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213至216頁)
 ⒉張森雄於土地銀行松南分行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二第93頁,他9753卷第11至21頁,偵27329卷第45至51頁)
 ⒊黃嫆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0707附卷三之2第319頁,偵27329卷第116頁)
 ⒋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武崙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7329卷第101至103、107至111頁)
  ⒌黃嫆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3757、********5669、第一銀行*******4175存摺影本(偵20707附卷三之2第311至317頁,偵27329卷第112至115頁)
23
附表二編號23
一、被害人陳佳媚
 ⒈警詢(108/8/23)(偵29103警卷二第95至97頁)
二、非供述證據:
 ⒈臺灣銀行********5404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203至205頁)
 ⒉張森雄於凱基商業銀行松山分行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二第99頁,他9753卷第23至25、31頁,偵27329卷第57至59頁)
 ⒊陳佳媚提出之轉帳擷圖畫面(偵20707附卷三之2第93至101頁)
 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文化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7329卷第117至119、124至132頁)
24
附表二編號24
一、被害人呂紹安
 ⒈警詢(108/8/23)(偵29103警卷三第41至45頁)
二、非供述證據:
 ⒈臺灣銀行********5404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203至205頁)
 ⒉張森雄於凱基商業銀行松山分行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三第47頁,他9753卷第23至25、31頁,偵27329卷第57至59頁)
 ⒊呂紹安提出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7329卷第154頁)
 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圓山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偵27329卷第139至145、149至153頁)
25
附表二編號25
一、被害人游宜芩
 ⒈警詢(108/8/23)(偵29103警卷二第101至103頁)
二、非供述證據:
 ⒈臺灣銀行********5404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203至205頁)
 ⒉張森雄於土地銀行松南分行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二第107頁,他9753卷第21頁,偵27329卷第55頁)
 ⒊游宜芩提出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9103警卷二第105頁,偵20707附卷三之2第109頁,偵27329卷第166頁)
 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坪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偵27329卷第155至159、163至165頁)
26
附表二編號26
一、被害人張芷珊
 ⒈警詢(108/8/23)(偵26991卷第163至166頁)
二、非供述證據:
 ⒈土地銀行********1191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6228卷第85頁)
 ⒉張森雄於統一超商開源門市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二第115頁,他9753卷第27、29頁,偵26228卷第229至230頁,偵27329卷第65至69頁)
 ⒊張芷珊提出之轉帳紀錄擷圖畫面(偵26991卷第171頁)
 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三多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偵26228卷第235至243、255頁)
 ⒌張芷珊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5479存摺封面影本(偵26991卷第169頁)
27
附表二編號27
一、被害人林芳如
 ⒈警詢(108/8/24)(偵29103警卷二第151至154頁)
二、非供述證據:
 ⒈大林中山路郵局**********1261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79頁,附卷二之2第65頁)
 ⒉張森雄於統一超商康葫門市、全聯福利中心葫洲門市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二第167至172頁,他9754卷第11至19頁)
 ⒊林芳如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及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9103警卷二第155至157頁,偵20707附卷三之2第59至61頁,附卷三之4第287至289頁)
 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秀山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偵20707附卷三之4第273至277、283至303頁)
 ⒌林芳如之郵局**********8169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摺影本(偵29103警卷二第159至161頁,偵20707附卷二之2第71頁,附卷三之2第63至65頁)
 ⒍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秀山派出所照片黏貼紀錄表(偵29103警卷二第163至165頁)
28
附表二編號28
一、被害人陳君琇
 ⒈警詢(108/8/24)(偵29103警卷二第211至213頁)
二、非供述證據:
 ⒈高雄銀行********6031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9至13頁,附卷二之2第15、21、25頁)
 ⒉張森雄於OK超商內湖葫洲店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二第215至217頁)
 ⒊陳君琇提出之轉帳紀錄及通訊紀錄擷圖畫面(偵20707附卷三之2第325頁,附卷三之4第131至133頁)
 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偵20707附卷三之4第115至117、121至143頁)
29
附表二編號29
一、被害人廖守鈞
 ⒈警詢(108/8/24)(偵29103警卷二第219至221頁)
二、非供述證據:
 ⒈大林中山路郵局**********1261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79頁,附卷二之2第65頁)
 ⒉廖守鈞之轉帳紀錄及通訊紀錄擷圖畫面(偵20707附卷三之6第307至309頁)
 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偵20707附卷三之6第311至327頁)
 ⒋廖守鈞之郵局**********3949帳戶開戶資料(偵20707附卷二之2第71頁)
30
附表二編號30
一、被害人蔡昀庭
 ⒈警詢(108/8/26)(偵20707附卷三之2第29至35頁)
 ⒉警詢(108/9/9)(偵20707附卷三之2第37至39頁)
二、非供述證據:
 ⒈太平永豐路郵局**********6563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43頁,附卷二之2第75頁)
 ⒉玉山銀行**********5655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49至51頁,附卷二之2第213頁)
 ⒊新營郵局**********2244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59頁,附卷二之2第33頁)
 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707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229-4頁)
 ⒌華南銀行********07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303頁,偵29103卷第135頁,原審卷二第139頁)
 ⒍玉山銀行*********6723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67、249頁,附卷二之2第229頁)
 ⒎張森雄、黃宇笙於臺北富邦銀行南京東路分行、第一銀行城東分行、遠東銀行南京東路分行、統一超商龍京門市、國泰世華銀行敦南分行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二第127至139、143至149頁,偵20707附卷三之2第7、11、12頁,偵20707附卷三之4第65至68、72至77頁,他9755卷第13至15頁,偵1236卷第79至87頁,原審卷二第121至124頁
 ⒏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安平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0707附卷三之5第297至315、329至353頁)
 ⒐蔡昀庭之第一銀行*******7654、*******2595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摺影本(偵29103警卷二第123至126頁,偵20707附卷三之2第41至47頁)
 ⒑共犯黃宇笙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提領一覽表、事件先後順序一覽表、偵查照片(偵22244卷第15至33頁)
 ⒒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偵辦犯嫌張森雄持帳戶***-**********6563、***-**********5655金融卡提領詐欺案犯罪事實一覽表(偵1236卷第97至100、101至103頁)
31
附表二編號31
一、被害人李品嫺
 ⒈警詢(108/8/26)(偵29103警卷二第223至225頁)
二、非供述證據:
 ⒈華南銀行********070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303頁,偵29103卷第135頁,原審卷二第139頁)
 ⒉里港郵局**********8382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156至160頁,偵29103卷第131頁,原審卷二第135頁)
 ⒊中國信託銀行*******20127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21至29頁,附卷二之2第177至183頁)
 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707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229-4頁)
 ⒌玉山銀行*********6723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67、249頁,附卷二之2第229頁)
 ⒍竹南郵局**********4782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1第189頁,附卷一之2第319頁)
 ⒎張森雄、黃宇笙於第一銀行城東分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臺北富邦銀行南京東路分行、第一銀行城東分行、臺灣銀行忠孝分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敦南分行、統領百貨、全家超商統領門市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二第233至245頁,偵20707附卷三之3第57至62頁,附卷三之4第107至110頁,偵27491卷第85至87、96至97頁,偵1236卷第79頁,原審卷二第133至134、137至138頁)
 ⒏李品嫺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偵29103警卷二第227至228頁,偵20707附卷三之2第117至119頁)
 ⒐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0707附卷三之3第461至463、483至519頁)
 ⒑李品嫺中國信託銀行********8895、郵局**********8503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摺影本(偵29103警卷二第229至232頁,偵20707附卷二之1第79頁,附卷二之2第233頁,附卷三之2第121至127頁)
 ⒒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偵辦犯嫌張森雄持帳戶***-*******0127金融卡提領詐欺案犯罪事實一覽表(偵1236卷第95至96頁)
32
附表二編號32
一、被害人廖炯翔
 ⒈警詢(108/8/24)(偵29103警卷二第197至199頁)
二、非供述證據:
 ⒈泰山貴子路郵局**********3067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355至357頁)
 ⒉張森雄於統一超商龍京門市、第一銀行城東分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二第201至203、275頁)
 ⒊張森雄於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原審卷二第133至134頁)
33
附表二編號33
一、被害人潘俞名
 ⒈警詢(108/8/24)(偵29103警卷二第271至272頁)
二、非供述證據:
 ⒈泰山貴子路郵局**********3067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355至357頁)
 ⒉張森雄於遠東臺北富邦銀行南京東路分行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二第275頁)
34
附表二編號34
一、被害人邱思瑾
 ⒈警詢(108/8/24)(偵29103警卷二第205至206頁)
二、非供述證據:
 ⒈中國信託銀行********7861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265至269頁,偵29103卷第133頁,原審卷二第127至132頁)
 ⒉張森雄於第一銀行城東分行、統一超商龍京門市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二第209頁,原審卷二第121至124頁)
 ⒊邱思瑾提出之台新銀行、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0707附卷三之2第331至334頁)
35
附表二編號35
一、被害人洪嘉苹
 ⒈警詢(108/8/25)(偵20707附卷三之1第417至420頁)
二、非供述證據:
 ⒈中國信託銀行********0127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21至29頁,附卷二之2第177至183頁)
 ⒉臺北臺北富邦銀行********9269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35至37頁,附卷二之2第25頁)
 ⒊太平永豐路郵局**********6563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43頁,附卷二之2第75頁)
 ⒋玉山銀行**********5655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49至51頁,附卷二之2第213頁)
 ⒌高雄銀行********6031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9至13頁,附卷二之2第15、21頁)
 ⒍張森雄於全家超商金通店、統一超商松京門市、國泰世華銀行南京東路分行、臺北富邦銀行南京東路分行、第一銀行城東分行、全聯福利中心葫洲門市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二第181至196頁,偵20707附卷三之1第325至330頁,附卷三之4第68、72至74、81至82、111至114頁,他9754卷第15至19頁,他9755卷第13至15頁,偵1236卷第79至87頁)
 ⒎洪嘉苹提出之玉山銀行、永豐銀行、中國信託銀行、第一銀行、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9103警卷二第177至179頁,偵20707附卷三之1第412至414頁)
 ⒏臺北臺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左營分行108年10月17日函(偵20707附卷二之1第307至309頁)
 ⒐洪嘉苹之玉山銀行*********9783、永豐商業銀行**********9205帳戶開戶資料(偵20707附卷二之2第87、225頁)
 ⒑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關東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0707附卷三之1第399至409、421至431頁)
 ⒒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偵辦犯嫌張森雄持帳戶***-********0127、***-**********6563、***-**********5655金融卡提領詐欺案犯罪事實一覽表(偵1236卷第95至96、97至100、101至103頁)
36
附表二編號36
一、被害人楊仕鴻
 ⒈警詢(108/8/25)(偵29103警卷二第247至248頁)
二、非供述證據:
 ⒈臺北富邦銀行********9269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35至37頁)
 ⒉中國信託銀行********0127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21至29頁,附卷二之2第177至183頁)
 ⒊中國信託銀行********7861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265至269頁,偵29103卷第133頁,原審卷二第127至132頁)
 ⒋張森雄於統一超商松京門市、臺北富邦銀行南京東路分行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二第249、259頁,偵20707附卷三之1第325至328頁,附卷三之4第81至82頁,偵1236卷第79頁)
 ⒌楊仕鴻提出之存摺內頁影本、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交易紀錄及通訊紀錄擷圖畫面(偵20707附卷三之1第385至397頁,附卷三之2第153至165頁)
 楊仕鴻8月20日提出民事聲請狀所附之苗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3177號不起訴處分書及其郵局、土地銀行、玉山銀行、臺灣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影本暨截圖(原審卷四第75至101頁)
 ⒎臺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左營分行108年10月17日函(偵20707附卷二之1第307至309頁)
 ⒏楊仕鴻之郵局**********9856、土地銀行********1748、玉山銀行*********8445、臺灣銀行********1197帳戶開戶資料(偵20707附卷二之2第187、193、203、209頁)
 ⒐苗栗縣政府警察局竹南分局大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偵20707附卷三之1第365至367、373至397頁)
37
附表二編號37
一、被害人雷雅雯
 ⒈警詢(108/8/25)(偵29103警卷二第11至17頁)
二、非供述證據:
 ⒈新營郵局**********2244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59頁,附卷二之2第33頁)
 ⒉張森雄於遠東銀行南京東路分行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二第19至23頁,偵20707附卷三之4第65頁)
 ⒊雷雅雯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及轉帳紀錄擷圖畫面(偵2707附卷三之2第191至207頁,附卷三之5第255至263頁)
 ⒋雷雅雯之中國信託銀行************1109、花旗商業銀行********2907、郵局**********2043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261至263頁,附卷二之2第39、43頁)
 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後埔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0707附卷三之5第207至211、227至295頁)
38
附表二編號38
一、被害人胡維政
 ⒈警詢(108/8/24)(偵29103警卷二第261至264頁)
二、非供述證據:
 ⒈臺北富邦銀行********9269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35至37頁)
 ⒉太平永豐路郵局**********6563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43頁,附卷二之2第75頁)
 ⒊張森雄於遠東銀行南京東路分行、華泰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二第267至270頁,偵20707附卷三之1第331至332頁,附卷三之4第64頁)
 ⒋胡維政提出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9103警卷二第265頁,偵20707附卷三之1第438頁)
 ⒌臺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左營分行108年10月17日函(偵20707附卷二之1第307至309頁)
 ⒍胡維政之郵局**********1929帳戶資料(偵20707附卷二之2第91頁)
 ⒎雲林縣政府警察局斗六分局公正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偵20707附卷三之1第437至453頁)
39
附表二編號39
一、被害人陳若澄
 ⒈警詢(108/9/4)(偵29103警卷三第3至7頁)
二、非供述證據:
 ⒈中埔郵局**********6536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321頁)
 ⒉中國信託銀行********1523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145頁)
 ⒊美濃郵局**********5374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1第17頁)
 ⒋二林郵局*********8484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1第19至21頁,偵28492卷第263頁)
 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4444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8492卷第267頁,偵20707附卷一之1第159頁,偵27689卷第27頁)
 ⒍羅東郵局**********3675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103至109、325至328頁,附卷二之2第123頁)
 ⒎板橋大觀路郵局**********0056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111至114頁)
 ⒏臺灣銀行********0529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87至89頁,附卷二之2第5、11、115頁)
 ⒐樹林郵局**********2673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115頁,附卷二之2第49頁)
 ⒑嘉義中山路郵局*********6633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117頁,附卷二之2第137頁)
 ⒒臺灣銀行*******4566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91至93頁)
 ⒓張森雄、不詳共犯於統一超商龍京門市、統一超商松京門市、華南銀行儲蓄分行、臺北臺北富邦銀行南京東路分行、臺中德原社區、第一銀行建成分行、華泰商業銀行大直分行、統一超商新營太子宮門市、萊爾富超商好萊富門市、東山郵局、鹽水茄苳腳郵局、埔里郵局、臺灣銀行公館分行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三第9至20、25、27至40頁,偵20707附卷三之1第9至12、25至26頁,附卷三之3第45至46頁,附卷三之4第37至42、45至58頁,偵28492卷第269至270頁)
 ⒔陳若澄之轉帳紀錄及通訊紀錄擷圖畫面(偵20707附卷三之1第61至71頁)
 ⒕陳若澄之中國信託銀行********0719帳戶開戶資料(偵20707附卷二之1第73頁)
 ⒖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偵20707附卷三之1第49、75至109、147至149頁,附卷三之3第237至343頁)
 ⒗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偵辦犯嫌張森雄持帳戶***-*********8484、***-*******4444金融卡提領詐欺案犯罪事實一覽表(偵1236卷第107至110頁)
40
附表二編號40
一、被害人廖詠芳
 ⒈警詢(108/8/25)(偵29103警卷三第49至50頁)
二、非供述證據:
 ⒈新店玫瑰城郵局**********5065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1第321頁,附卷一之2第323至324頁,附卷二之2第95頁,偵1236卷第55頁)
 ⒉張森雄於臺北富邦銀行南京東路分行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三第51頁,偵20707附卷三之4第69至71頁,偵1236卷第87至89、93頁)
 ⒊廖詠芳之元大銀行**********8220、郵局**********8391帳戶開戶資料(偵20707附卷二之2第103、111頁)
 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偵20707附卷三之6第329至341頁)
 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偵辦犯嫌張森雄持帳戶***-**********5065金融卡提領詐欺案犯罪事實一覽表(偵1236卷第105至106頁)
41
附表二編號41
一、被害人蕭仲欽
 ⒈警詢(108/8/25)(偵29103警卷三第54至57頁)
二、非供述證據:
 ⒈竹南郵局**********4782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1第189頁,附卷一之2第319頁)
 ⒉玉山銀行*********6723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67、249頁,附卷二之2第229頁)
 ⒊黃宇笙於敦南郵局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三第59至64頁,偵27491卷第88至90頁)
 ⒋蕭仲欽提出之轉帳紀錄擷圖畫面(偵20707附卷三之3第531至532頁)
 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照片黏貼紀錄表(偵29103警卷三第55頁)
 ⒍蕭仲欽之中國信託銀行********7558帳戶開戶資料(偵20707附卷二之1第81頁)
 ⒎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景美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偵29103警卷三第53、58頁,偵20707附卷三之3第521、524至559頁)
 ⒏黃宇笙108年8月份車手提領資料(偵28191卷第23至29頁)
42
附表二編號42
一、被害人郭矩妙
 ⒈警詢(108/8/25)(偵29103警卷三第71至75頁)
二、非供述證據:
 ⒈淡水中興郵局**********229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1第23頁)
 ⒉黃宇笙於陽信銀行和平分行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三第77頁,偵20707附卷三之1第27頁,偵27491卷第73至76頁,偵28849卷第67至73頁)
 ⒊郭矩妙之郵局**********616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2401帳戶開戶資料(偵20707附卷二之1第92、115頁)
 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龍源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1832警附卷三之1卷第111、119至129頁)
43
附表二編號43
一、被害人陳靜怡
 ⒈警詢(108/8/25)(偵20707附卷三之1第265至271頁)
 ⒉警詢(108/8/27)(偵20707附卷三之1第135至137頁)
二、非供述證據:
 ⒈淡水中興郵局**********2290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1第23頁)
 ⒉中國信託銀行********1162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1第175頁)
 ⒊板信商業銀行**********6329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1第205頁,附卷二之1第41頁)
 ⒋黃宇笙等人涉嫌詐欺犯罪事實一覽表、提領款項一覽表(偵27491卷第53至60頁)
 ⒌黃宇笙於陽信銀行和平分行、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士林分行、第一銀行公館分行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三第87至96頁,偵20707附卷三之1第175至182頁,附卷三之3第47至49頁,偵22475卷第15頁,偵22244卷第17頁,偵28849卷第67至73、87至91頁,偵27491卷第73至80、93頁)
 ⒍陳靜怡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0707附卷三之1第273頁)
 ⒎陳靜怡之郵局**********9076、中國信託銀行********5321、第一銀行*******4445、合作金庫銀行*********2147帳戶開戶資料(偵20707附卷二之1第94、213、253、259、265頁)
 ⒏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0707附卷三之1第131至133、143至145、275至285、295至303頁,偵20707附卷三之3第345、357至365、379至385頁) 
44
附表二編號44
一、被害人蘇稚鈞
 ⒈警詢(108/8/25)(偵26991卷第177至179頁)
二、非供述證據:
 ⒈臺北富邦商業銀行********4132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171頁)
 ⒉黃宇笙於合作金庫銀行古亭分行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8849卷第75至81頁,偵27491卷第61至64頁,偵26228卷第231頁)
 ⒊蘇稚鈞提出之轉帳紀錄擷圖畫面(偵26991卷第181至183頁)
 ⒋彰化縣政府警察局鹿港分局鹿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6991卷第185至187頁)
45
附表二編號45
一、被害人許伶曄之母許黃秀甘
 ⒈警詢(108/8/25)(偵29103警卷三第97至101頁)
二、非供述證據:
 ⒈八德更寮腳郵局**********3918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1第187頁,附卷一之2第179頁)
 ⒉黃宇笙於臺灣銀行金山分行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三第103至104頁,偵28849卷第97至101頁,偵27491卷第65至72頁,偵26228卷第41頁)
 ⒊許伶曄提出之轉帳紀錄擷圖畫面(偵20707附卷三之3第425至427頁)
 ⒋許伶曄之玉山銀行************9539帳戶開戶資料(偵20707附卷二之1第131頁)
 ⒌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林園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偵20707附卷三之3第405至409、417至431頁)
46
附表二編號46
一、被害人林柏毓
 ⒈警詢(108/8/25)(偵29103警卷三第106至107頁)
 ⒉偵訊(108/10/17)(偵22823卷第191頁【具結第201頁】
二、非供述證據:
 ⒈八德更寮腳郵局**********3918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1第187頁,附卷一之2第179頁)
 ⒉黃宇笙於聯邦銀行公館分行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三第109至110頁,偵20707附卷三之3第55至56頁)
 ⒊林柏毓提出之轉帳紀錄擷圖畫面(偵26991卷第193頁)
 ⒋林柏毓之郵局*********42331、元大銀行************1258帳戶開戶資料(偵20707附卷二之1第100、137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廣福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9103警卷三第105、108頁,偵20707附卷三之3第433至435、438至459頁,偵26991卷第201至205頁)
47
附表二編號47
一、被害人董亭邑
 ⒈警詢(108/8/25)(偵29103警卷三第111至113頁)
二、非供述證據:
 ⒈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159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1第215頁)
 ⒉黃宇笙於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士林分行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7491卷第79至80頁)
48
附表二編號48 
一、被害人蕭錦瑜
 ⒈警詢(108/8/26)(偵29103警卷三第117至119頁)
二、非供述證據:
 ⒈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159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1第215頁)
 ⒉臺北富邦商業銀行********9563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1第125頁,附卷二之1第19頁)
 ⒊黃宇笙於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士林分行、元大銀行士林分行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0707附卷三之4第305頁,偵27491卷第78至80、91至92頁)
 ⒋蕭錦瑜之郵局*********81254帳戶資料(偵20707附卷二之1第245頁)
49
附表二編號49
一、被害人謝少芳
 ⒈警詢(108/8/27)(偵29103警卷三第123至125頁)
二、非供述證據:
 ⒈臺北富邦商業銀行********9563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1第125頁,附卷二之1第17頁)
 ⒉板信商業銀行**********8584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1第206頁,附卷二之1第41頁)
 ⒊黃宇笙於上海商銀士林分行、元大銀行士林分行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三第127至128頁,偵27491卷第69至70、91至92頁)
 ⒋謝少芳之土地銀行********3958、********0183帳戶開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二之1第231頁,附卷二之2第151至153頁)
 ⒌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勢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0707附卷三之3第387至389、395至403頁)
50
附表二編號50
一、被害人張雅恩
 ⒈警詢(108/8/26)(偵29103警卷三第129至133頁)
二、非供述證據:
 ⒈新光商業銀行********6002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1第223頁)
 ⒉黃宇笙於中國信託銀行士林分行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三第135頁,偵20707附卷三之1第7頁,偵27491卷第81至83頁)
 ⒊張雅恩之交易紀錄擷圖畫面(偵20707附卷三之1第45頁)
 ⒋張雅恩之中國信託銀行********8158帳戶開戶資料(偵20707附卷二之1第83頁)
 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後埔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偵20707附卷三之1第29、37至47頁)
51
附表二編號51 
一、被害人陳玉蘭
 ⒈警詢(108/8/27)(偵29103警卷三第137至140頁)
 ⒉偵訊(108/10/17)(偵22823卷第190頁【具結第197頁】)
二、非供述證據:
 ⒈臺灣中小企業銀行*******4444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1第159頁,偵27689卷第27頁,偵28492卷第267頁)
 ⒉張森雄於彰化銀行忠孝東路分行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三第141頁,偵20707附卷三之3第43頁,他1111卷第31頁,偵28492卷第270至278頁)
 ⒊陳玉蘭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及通訊紀錄擷圖畫面(偵20707附卷三之2第363頁,附卷三之3第185至187、201頁)
 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鳳鳴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偵20707附卷三之3第173、189至209頁)
52
附表二編號52
一、被害人陳英波
 ⒈警詢(108/8/28)(偵29103警卷三第143至145頁)
 ⒉偵訊(108/10/25)(偵22823卷第229至230頁【具結第231頁】)
二、非供述證據:
 ⒈台新銀行*********0355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1第77頁)
 ⒉張森雄於臺北敦南郵局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三第147頁)
 ⒊陳英波提出之陽信商業銀行匯款收執聯、陽信銀行********7819存摺影本(偵20707附卷三之2第263至264頁)
 ⒋陳英波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卡帳戶基本資料(偵20707附卷一之1第83至84頁)
 ⒌陳英波之陽信商業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偵20707附卷二之1第57頁)
 ⒍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員林分局員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偵27689卷第141至144頁)
53
附表二編號53
一、被害人歐亞迪
 ⒈警詢(108/8/26)(偵29103警卷三第149至151頁)
二、非供述證據:
 ⒈華南銀行********2261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1第149至151頁)
 ⒉張森雄於統一超商龍京門市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三第153至154頁,偵20707附卷三之1第171至173頁)
 ⒊歐亞迪提出之通訊紀錄擷圖畫面(偵20707附卷三之3第93頁)
 ⒋歐亞迪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7303帳戶往來明細表及存摺影本(偵20707附卷二之1第191頁,附卷三之2第371頁)
 ⒌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覺民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偵20707附卷三之3第71至75、83至105頁)
54
附表二編號54
一、被害人董芯予
 ⒈偵訊(108/11/13)(偵22823卷第241至242頁【具結第243頁】)
二、非供述證據:
 ⒈遠東銀行**********3376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1第167頁,偵22823卷第235頁)
 ⒉張森雄於第一銀行城東分行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0707附卷三之1第169至170頁)
 ⒊董芯予之富邦商業銀行********5907帳戶開戶資料(偵20707附卷二之1第273至275頁)
55
附表二編號55
一、被害人李佳珍
 ⒈警詢(108/8/27)(偵29103警卷三第155至158頁)
二、非供述證據:
 ⒈華南銀行********2261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1第149至151頁)
 ⒉張森雄於第一銀行城東分行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0707附卷三之3第33至34頁)
 ⒊李佳珍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7666、郵局**********0401帳戶往來明細及存摺影本(偵20707附卷三之2第381至387頁)
 ⒋嘉義縣政府警察局民雄分局柳溝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偵20707附卷三之3第107、117至151頁)
56
附表二編號56
一、被害人曾柏凱
 ⒈警詢(108/8/27)(偵20707附卷三之1第335至337頁)
 ⒉偵訊(108/9/23)(偵22823卷第31至33頁【具結第35頁】)
二、非供述證據:
 ⒈學甲郵局**********8921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1第9頁)
 ⒉合作金庫銀行*********3513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1第267至271頁)
 ⒊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0829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1第281頁)
 ⒋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108年10月18日花二信發字第1080823號函及所附交易明細(偵20707附卷三之1第305至306頁)
 ⒌張森雄、不詳共犯於遠東銀行南京東路分行、第一銀行城東分行、兆豐商業銀行鹿港分行、台中商業銀行鹿港分行、鹿港信用合作社、水源大廈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三第161至168、183頁,偵20707附卷三之1第315至324頁)
 ⒍曾柏凱提出之之合作金庫銀行、臺北富邦銀行、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及存摺內頁影本(偵20707附卷三之1第349至355頁,偵22823卷第37至41頁)
 ⒎曾柏凱之臺北富邦銀行********8070帳戶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二之1第49頁)
 ⒏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0707附卷三之1第183至185、333、339至363頁)
57
附表二編號57 
一、被害人簡于茹
 ⒈警詢(108/8/30)(偵29103警卷三第170至173頁)
 ⒉偵訊(108/10/17)(偵22823卷第190至191頁【具結第199頁】)
二、非供述證據:
 ⒈中國信託銀行********2574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1第58至59頁)
 ⒉張森雄於華南銀行新生分行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三第175頁)
 ⒊簡于茹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0707附卷三之3第622至625頁)
 ⒋簡于茹之中國信託銀行********6517、郵局**********7578帳戶開戶資料(偵20707附卷二之1第75、96頁)
 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西湖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9103警卷三第169頁,偵20707附卷三之3第611、616至626頁)
附表六:檢察官所舉有關附表四部分之證據
編號
待證事項
證據清單
附表四編號1
一、被害人陳維志
 ⒈警詢(108/8/27)(偵29103警卷三第177至181頁)
二、非供述證據:
 ⒈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0829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1第281頁)
 ⒉不詳女性共犯於水源大廈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三第183頁)
 ⒊陳維志之轉帳紀錄及通訊紀錄擷圖畫面(偵20707附卷三之1第207至209頁)
 ⒋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108年10月18日花二信發字第1080823號函及所附交易明細(偵20707附卷三之1第305至306頁)
 ⒌陳維志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7360帳戶開戶資料(偵20707附卷二之1第283頁)
 ⒍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瑞安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0707附卷三之1第195至211頁)
2
附表四編號2
一、被害人蔡郡純
 ⒈警詢(108/8/27)(偵29103警卷三第185至188頁)
二、非供述證據:
 ⒈羅東郵局**********3675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109頁,附卷二之2第123頁)
 ⒉不詳男性共犯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港分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健行分行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三第189至191頁,偵20707附卷三之4第59至60頁)
 ⒊蔡郡純提出之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及通訊紀錄擷圖畫面(偵20707附卷三之4第264、267頁,原審卷一第301頁)
 ⒋蔡郡純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7482帳戶開戶資料(偵20707附卷二之2第129頁)
 ⒌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加昌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0707附卷三之4第251至252、257至271頁)
3
附表四編號3
一、被害人簡于婷
 ⒈警詢(108/8/27)(偵29103警卷三第193至197頁)
 ⒉警詢(108/8/27)(偵29103警卷三第198至199頁)
二、非供述證據:
 ⒈羅東郵局**********3675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109頁,附卷二之2第123頁)
 ⒉不詳男性共犯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健行分行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三第201至202頁)
 ⒊簡于婷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0707附卷三之3第585頁)
 ⒈簡于婷之郵局**********9961帳戶開戶資料(偵20707附卷二之2第133頁)
 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大湖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0707附卷三之3第561、579至603頁)
4
附表四編號4
一、被害人簡志傑
 ⒈警詢(108/8/27)(偵29103警卷三第203至205頁)
二、非供述證據:
 ⒈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0829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1第281頁)
 ⒉花蓮國安郵局**********8181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329頁)
 ⒊不詳共犯於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三第207至208頁)
 ⒋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108年10月18日花二信發字第1080823號函及所附交易明細(偵20707附卷三之1第305至306頁)
 ⒌簡志傑之轉帳紀錄及通訊紀錄擷圖畫面(偵第20707附卷三之1第231至245頁)
 ⒍簡志傑之郵局**********7310、玉山銀行*********7472帳戶開戶資料(偵20707附卷二之1第288至289、301頁)
 ⒎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思源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0707附卷三之1第213至217、225至261頁)
5
附表四編號5
一、被害人方慧君
 ⒈警詢(108/9/1)(偵29103警卷三第209至211頁)
二、非供述證據:
 ⒈樹林郵局**********2673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115頁,附卷二之2第49頁)
 ⒉不詳男性共犯於臺南東山郵局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三第213頁)
 ⒊方慧君提出之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0707附卷三之4第193頁)
 ⒋方慧君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214、郵局**********2174帳戶開戶資料(偵20707附卷二之2第53、61頁)
 ⒌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中正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偵20707附卷三之4第183至185、191至211頁)
6
附表四編號6
一、被害人陳有琪
 ⒈警詢(108/9/2)(偵29103警卷三第215至219頁)
二、非供述證據
 ⒈樹林郵局**********2673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115頁,附卷二之2第49頁)
 ⒉不詳男性共犯於臺南東山郵局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偵29103警卷三第221頁)
 ⒊陳有琪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0707附卷三之4第243頁)
 ⒋陳有琪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9824帳戶開戶資料(偵20707附卷二之2第55頁)
 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0707附卷三之4第213、227至249頁)
7
附表四編號7
一、被害人張秀貞
 ⒈警詢(108/9/3)(偵29103警卷三第223至227頁)
二、非供述證據
 ⒈嘉義中山路郵局*********6633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偵20707附卷一之2第117頁,附卷二之2第137頁)
 ⒉張秀貞之華南商業銀行************4529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摺影本(偵20707附卷二之2第143頁,附卷三之4第165至167頁)
 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龍興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0707附卷三之4第145、153至177頁)
附表七:檢察官所舉之其餘證據
㈠、被告及共犯之供述
編號
證據名稱
出處
1
被告顏鴻新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

偵29103警卷一第7至12頁;他10564卷第174至177、185至186頁;偵23954卷第163至169、383至389頁:偵23953卷第135至140、201至206頁;原審卷一第149至155、413至425頁、卷二第213至214頁、卷三第289至292、302至304頁、卷四第303至347頁;本院卷二第327至406頁、卷四第43至184頁
2
被告劉守益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

偵29103警卷一第147至152頁;他10564卷第170至174、179至183頁;偵23953卷第91至98、127至130、231至237頁;他11575卷第35至49頁;偵23952卷第227至231頁;原審卷一第157至161、333至342頁、卷二第223至224、377至379頁、卷三第289至292、302至304頁、卷四第309至347頁;本院卷二第203至209頁、卷三第73至79頁、卷四第43至184頁
3
被告陳佑昇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

偵29103警卷一第57至70、71至75、77至79頁;他10564卷第159至167、177至183頁;偵23952卷第139至147、165至170、199至203、241至248、253至256、277至289頁;他10670卷第7至8頁;他10671卷第75至77頁;偵22823卷第93至99頁;他11814卷第17至29頁;原審卷一第133至140、429至443頁、卷二第207至208頁、卷三第289至292、302至304頁、卷四第303至347頁;本院卷二第203至209、327至406頁、卷三第73至79頁、卷四第43至184頁
4
被告游庭維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

偵20707警卷第17、19、21至27頁;偵20707卷第29至34、49至54、233至240、243至251頁;警聲搜1009卷第51至54頁;偵22475卷第7至12、161至165頁;偵26991卷第9至20頁;他9918卷第11至12頁;士林地檢署偵16716卷第31至39、145至149頁;偵29103警卷一第157至164頁;偵21832卷第151至153、158、159頁;偵26228卷第7至14頁;偵23953卷第215至225頁;原審卷二第149至159頁、卷三第289至292、302至304頁、卷四第303至347頁;本院卷二第203至209頁、卷四第43至184頁
5
被告柳鈞森於警詢、偵查、原審審理時之供述

偵29103警卷一第227至229、231至236頁;偵24425卷第51至54頁;偵21832卷第154至158頁;偵26031卷第87至93頁;原審卷四第9至16、303至347頁
6
被告劉騏睿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

偵29103警卷一第173至177、179至180頁;他10564卷第167至169、183至184頁;偵21832卷第154至159頁;原審卷二第75至84頁、卷三第289至304頁;卷二第203至209、327至406頁、卷三第73至79頁、卷四第43至184頁
7
被告張森雄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

偵20707警卷第3至5、7至13頁;偵20707卷第21至26、45至48、127至132、159至160、215至221、303至305頁;警聲搜1009卷第69至71、73至75頁;他9753卷第33至47頁;他9796卷第49至65頁;他9754卷第51至67頁;他9755卷第73至103、105至123頁;偵29103警卷一第293至299、301至306頁;他10670卷第7至8頁;他10671卷第81至82頁;他10672卷第25至31頁;他10673卷第19至27頁;27689卷第9至17頁;他11111卷第45至55頁;偵聲235卷第13至17頁;偵28666卷第9至11頁;士林地檢署偵17901卷第9至15頁;士林地檢署偵16716卷第145至147頁;原審卷二第41至50頁、卷三第289至304、447至448頁、卷五第411至430頁;本院卷二第203至209、327至406頁、卷三第73至79頁、卷四第43至184頁
8
證人即共犯林家麒於警詢、偵查、原審審理時之供述

警聲搜1009卷第41至45、47至50頁;偵20707卷第191至193、195至202頁;他9918卷第23至25頁;他10023卷第71至83頁;偵22590卷第139至144頁;他10248卷第15至16、17至18、27至30頁;偵29103警卷一第311至318頁;他10670卷第7至8頁;他10671卷第79至80頁;他10863卷第17至29頁;他11126卷第65至73頁;他11570卷第25至31頁;偵22590卷第235至240、265至272頁;他11814卷第31至35頁;原審卷一第143至148頁、卷三第15至16、43至44、479至487頁
9
證人即共犯任柄豪於警詢、偵查、原審另案審理時之供述:

偵21832警卷第15至24、31至37、61至63頁;偵21832卷第13至17、71至77頁;偵29103警卷一第279至283、285至287頁;他10670卷第7至8、25至27頁;偵22823卷第161至165頁;他10645卷第59至69頁;他10985卷第33至45頁;偵26031卷第85至93頁;原審109訴530卷第119至125頁
10
證人即共犯黃宇笙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偵22244卷第7至13、173至177頁;偵28191卷第15至22頁;偵28849卷第9至17頁
11
證人即共犯黃仲皓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21745卷第3至8、37至40頁
㈡、非供述證據 
編號
證據名稱
出處
1
被告游庭維所使用臺灣土地銀行第********8335號、被告林家麒所使用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第********0356號、被告陳佑昇之女友林子渝所使用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第********9223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偵20707附卷一之1第299至314頁,附卷四第7至8、29至34頁,偵22590卷第207至217頁
2
被告張森雄所使用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第**********2077號帳戶資料及往來明細
偵20707警卷第57至58頁,偵20707附卷一之1第75頁,偵20707附卷四第15至1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