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抗字第1574號
抗 告 人
上列
抗告人因
聲請撤銷緩刑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裁定(110年度撤緩字第10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憲法法庭就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有無牴觸憲法作出判決前,停止審理。
理 由
一、
按憲法之效力既高於
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是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應
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
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55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依合理之確信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認為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二、緩刑前因
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
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未能考量具體個案之前案犯罪,其情節、特性是否係偶發犯、初犯,而可藉由緩刑制度改過自新,或是否另經法院
諭知緩刑而
無庸入監執行,即認受刑人並無改過遷善之意,一律撤銷本案之緩刑宣告,於受刑人本案受有期徒刑或
拘役之刑罰,涉及憲法第8條規定所保障之
人身自由時,因不具「規制內容之合理性」,而不符合司法院釋字第384號等解釋所揭示
正當法律程序中實體正當之要求,有過度侵害憲法第8條所保障被告人身自由
之虞,本院爰聲請憲法法庭為法規範審查,並於憲法法庭作出判決前,裁定停止本件
審判程序。
三、依憲法訴訟法第58條、第5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梁志偉
書記官 林明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