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抗字第 157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1574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陳慧潔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撤銷緩刑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裁定(110年度撤緩字第10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憲法法庭就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有無牴觸憲法作出判決前,停止審理。
    理  由
一、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是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應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55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依合理之確信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認為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未能考量具體個案之前案犯罪,其情節、特性是否係偶發犯、初犯,而可藉由緩刑制度改過自新,或是否另經法院知緩刑而無庸入監執行,即認受刑人並無改過遷善之意,一律撤銷本案之緩刑宣告,於受刑人本案受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刑罰,涉及憲法第8條規定所保障之人身自由時,因不具「規制內容之合理性」,而不符合司法院釋字第384號等解釋所揭示正當法律程序中實體正當之要求,有過度侵害憲法第8條所保障被告人身自由之虞,本院爰聲請憲法法庭為法規範審查,並於憲法法庭作出判決前,裁定停止本件審判程序
三、依憲法訴訟法第58條、第5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明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