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聲字第28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育軒
上列
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
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
聲請人聲請
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
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
加害人處遇計畫,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
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審訴字第2161號判決應執行
有期徒刑1 年6月,並經本院以108 年度
上訴字第1265號判決
駁回上訴,再由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3791號判決
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8 年12月30日送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0年1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
準用該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經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者,並應命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至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 月14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874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0 年1 月14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87460號)、檢察官執行
指揮書、最後
事實審裁判書、戶籍謄本、人相表、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收容人直接調查報告表、收容人犯次認定表及本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等資料,認
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命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規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 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2 項第1款、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王美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李逸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