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附民字第459號
原 告 林慶章
被 告 頂尖教育顧問有限公司(已清算完結)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11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0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頂尖教育顧問有限公司被訴違反銀行法案件,因被告於原審110年6月25日
宣示判決前完成清算程序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而不存續,且無從補正,業經本院以11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0號為
不受理判決,
揆諸上揭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吳元曜
法 官 呂煜仁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穎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