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附民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正承建設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翁萸韸
陳汶杉
陳方易
上列
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
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203號,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
原審法院以109年度易字第108號刑事判決被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翁萸韸、陳汶杉、陳方易無罪,因而以109年度附民字第203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駁回上訴人正承建設有限公司於原審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惟經檢察官對上開
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亦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起上訴。本件刑事部分經本院審理後,撤銷原審關於被告翁萸韸之無罪判決,改判被告翁萸韸犯使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並駁回其他上訴(被告陳汶杉、陳方易部分)。
三、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且被告翁萸韸所為
犯行係將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由被告翁萸韸與陳汶杉、陳方易公同共有,本件上訴人就被告等人之公同共有權利為訴訟,
乃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公同共有人全體一同
起訴或被訴,否則於
當事人之
適格即有欠缺,被告陳汶杉、陳方易部分應一併移送本院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連育群
書記官 廖紫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