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附民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衛力科技國際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江明海
上列
當事人間因
偽造文書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393號,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一、
上訴人即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
上訴理由狀」
所載。
二、被上訴人即被告方面:未提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亦為同法487條所明定。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29年度附字第64號
判例參照)。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衛力科技國際有限公司(下稱上訴人)於原審對被上訴人即被告江明海(下稱被上訴人)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並無任何
刑事案件繫屬於
原審法院,有原審案件查詢清單、索引卡-當事人姓名查詢、案件查詢證明、本院索引卡查詢-當事人姓名查詢、本院全國前案資料查詢在卷
可稽(見原審卷第45至49頁、本院卷第65至73頁),則
彼等間既無何相關之刑事
訴訟繫屬,依照前開說明,上訴人主張之訴即不符法定程式,原審以上訴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合法,而駁回其在第一審之訴,經核並無不合。是上訴人仍執陳詞再就此項不合法之附帶民事訴訟提起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陳海寧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謝文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