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附民上字第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游月碧
即 被 告 柳家承
羅心怡
梁宇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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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
當事人間因
詐欺附帶民事訴訟案件,
上訴人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7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
上訴狀所載(如附件)。
乙、被上訴人方面:
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被上訴人柳家承、羅心怡、梁宇恩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共同侵權行為。
理 由
一、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
駁回上訴在案,則依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
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陳俞伶
法 官 曹馨方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