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易字第18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達華
上列
上訴人因
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455號,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65號、第76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犯罪事實
一、洪達華於民國105年間結識莊皓尹,獲悉莊皓尹拍得如附表編號11、12所示新竹縣○○鄉、○○鄉農地一批(下稱○○、○○農地),欲申請農地農用,以免除高達新臺幣(下同)7,000餘萬元之土地增值稅,竟萌生為自己不法所有之
意圖,基於詐欺之犯意,明知其擔任負責人之「香港商才華貿易有限公司」(下稱才華公司)均無履行募集、申請、投入港資或外資來台投資農業公司,以及上市公司股權規劃之能力與意願,且亦無具有相關能力之專業團隊可為輔助,自106年7月起,在新竹市○○路000號等處,接續向莊皓尹自稱:「其為博士研究生、臺灣大學農業短期菁英班結業,人脈及資金活絡,具活化土地、農業公司股權募集、規劃及上市之專業能力。」等語,並稱:「其可協助莊皓尹活化土地,成立『臺灣川越國際資產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川越公司),使該公司成為外資企業在臺灣掛牌上市公司,並成立許多家子公司,以完成莊皓尹之資金、土地與港資之股權規劃,以及將港資公司之資金引進、投資該許多家子公司;並規劃股東股權如下:臺灣川越國際資產(
法人代表莊皓尹)、自然人股東莊皓尹、港資公司法人陳20%~35%、3億~5.25億、外資企業臺灣阿里山紅豆杉公司(法人代表洪達華、占3%、9仟萬、苗木資本)、外資企業臺灣東方美人茶公司(法人代表黃昱衡、3%、9千萬、苗木資本)、臺灣紅豆杉科技農業公司(法人代表黃明燦)、臺境外公司川越國際娛樂(法人代表黃彥衡),預定完成日107年1月30日,使臺灣川越公司成為外資企業在台掛牌,未來子公司掛牌,將配合國家農業政策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試驗所之技術移轉,研發農業新創高經濟作物及生化科技產物。」等語;接續前揭詐欺犯意,明知年籍不詳、自稱「黃博弘」之成年男子並無投資意願,亦不具有投資之財力與能力,接續對莊皓尹稱:「紫金集團榮譽董事長
暨新光企業集團首席顧問『黃博弘』、『臺灣胡家』等多人亦將參與投資,可挹注新臺幣數十億元。」等語,並佯稱:「可透過陳董(即陳栢誠)之胞兄陳栢維縣議員,幫助減免○○農地過戶至公司法人之土地增值稅7,000萬餘元。」云云;為更加取信莊皓尹,並安排「黃博弘」先後於107年7月間某日、107年9月7日在苗栗縣泰安鄉之竹美山閣溫泉會館、臺中市臺中高鐵站附近等處,與莊皓尹及莊皓尹之代書王麗翔見面,施此
詐術,使莊皓尹誤信為真而
陷於錯誤,先後於如附表編號3至6、8、10至14所示時間,在新竹市○○路000號等處,與洪達華簽訂如附表編號3至6、8、10至14所示之契約,並交付如附表編號3至6、8、10至14所示之支票予洪達華,洪達華遂持其中如附件編號1至31所示支票兌現,支領共計1,884萬元。
嗣因洪達華
所稱引薦之境外資金或私募資金均為虛構,所稱上市公司股權規劃亦無力實踐,致莊皓尹名下之○○、○○農地不能順利申請農用,無法免除土地增值稅7,000萬餘元,莊皓君始發覺受騙,而報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莊皓尹
告訴及新竹市警察局函送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
證人即
告訴人莊皓尹、證人王麗翔、陳栢誠、陳栢維於偵查中之證述,均有
證據能力:
㈠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
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㈡證人即告訴人莊皓尹及證人王麗翔、陳栢誠、陳栢維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證述,係經檢察官告知
具結義務及
偽證罪之處罰,並均依法具結後,皆陳述其等親身經歷本案之過程,有各該證人之偵訊筆錄及證人結文在卷
可憑(見他字第3348號卷一第143至148頁;卷二第3至6、25至28頁;偵字第765號卷一第23至26、31至34、91至96頁;卷二第18、19、22頁),復無違法取證情事,依偵查當時之外部附隨環境及條件均未見有何顯不可信之情狀,並
上揭4名證人均經原審審理時
傳喚到庭具結後為證述,則依刑事訴訟法第159之1第2項規定即有
證據能力。
二、本院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其他下列證據資料(包含
供述證據、文
書證據等),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又檢察官、被告洪達華於原審
準備程序、審理時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及其
選任辯護人於原審準備程序、審理時,對原審及本院所提示之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之供述,包括供述證據、文書證據等證據,就證據能力均未表示爭執,且
迄言詞辯論終結前並未
聲明異議,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本院
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
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
適當,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至第159條之5等規定,本院所引用供述證據及文書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事實之認定:
訊據上訴人即被告洪達華
自承其為「才華公司」負責人,且與告訴人莊皓尹簽訂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契約書,並收受如附表各編號所示由告訴人開立之各該支票等節,為否認有何詐欺取財
犯行,辯稱:「我確實有相當學識、經驗,足以勝任我與告訴人所簽契約約定之工作,我也按照契約履行,本可取得約定報酬,土地增值稅部分,是代書王麗翔在群組中問要如何處理,我跟告訴人、王麗翔討論的結果,我向告訴人收取支票兌現的錢都是依契約約定,屬於我應得的報酬,洵無詐欺取財犯行。」云云。經查:
㈠被告於如附表編號1至15所示時間,先後與告訴人簽訂如附表所示之各該契約書,且收受如附表所示由告訴人開立之各該支票等節,為被告自承在卷,並經證人即告訴人莊皓尹於偵查中指證
綦詳(見他字第3348號卷一第143至147頁;卷二第3至5頁;偵字第765號卷一第31至33、91至95頁),且有香港商才華貿易有限公司之外國公司登記基本資料1份、川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川越國際資產股份有限公司、川越農業再利用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阿里山紅豆杉植物股份有限公司、臺灣紅豆杉科技農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東方美人茶股份有限公司、明皓農業供給股份有限公司、尊揚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及董監事資料、外國公司認許表、外國公司分公司設立登記表等件、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代理執行台灣紅豆杉專案工作契約書及支票影本、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代理管理林業試驗所台灣紅豆杉具護膚機能之苗木契約書及支票影本、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代撰寫私募股權計畫書及支票影本、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代理申辦甲方香港公司來台投資新設公司業務契約書(臺灣阿里山紅豆杉植物股份有限公司)及支票影本、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代理申辦甲方香港公司來台投資新設公司業務契約書(臺灣東方美人茶股份有限公司)及支票影本1份、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代理申辦甲方香港公司來台投資新設公司業務契約書(臺灣川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支票影本、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代理執行申辦(閉鎖性)台灣紅豆杉科技農業股份有限公司契約書及支票影本、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代理執行莊皓尹暨貝里斯川越娛樂公司股權入股契約書及支票影本、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代理執行○○鄉私地合併分割暨分割道路用地契約書及支票影本、如附表編號10所示之代理執行莊皓尹暨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股權入股契約書及支票影本、如附表編號11所示之代理執行莊皓尹新竹縣○○鄉○○段000地號等104筆土地股權入股契約書及支票影本、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代理執行莊皓尹新竹縣○○鄉○○○段○○○○段000地號等41筆土地股權入股契約書及支票影本、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代理執行業務契約書及支票影本、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代理執行莊皓尹新竹縣○○鄉○○○段暨○○鄉○○段等土地申請農用移轉農企業免課增值申辦契約書及支票影本、如附表編號15所示之智財技術資本苗木合作執行契約書及支票影本等各1件附卷可憑(見他字第3348號卷一第228至 255頁;他字第3621號卷第67至150頁),足信為真實。本件
厥應審究者,係被告有無其所稱之豐富學經力,足以其所稱之方式,使告訴人名下之○○、○○農地得以合法符合農地農用規定,而免繳土地增值稅7,000餘萬。
㈡被告洪達華自稱其為博士研究生、臺灣大學農業短期菁英班結業等農業經濟之學經歷,具有農業公司股權規劃、上市上櫃及私募基金之能力,以取信於告訴人:
1.證人即告訴人莊皓尹於偵查中
結證稱:「我與被告是105年間在台北市一個有關農業的座談會,顧問介紹我們認識的,被告105年下半年就開始跟我提出要合作的事情,他當時自稱是農業經濟博士,是台灣大學培養的資優學士,他想要活化我位於新竹縣○○鄉26公頃土地、○○鄉○○洞20公頃土地,需要他的財經農業背景可以協助我朝著國家農業政策,取得農信保基金還有農委會的技術轉移,進入育成中心,2至3年後朝上市公司發展,被告希望當我的執行長;被告當時有找一些相關人士來給我看,例如農業背景的經濟博士,找了將近10位,不同單位,但他們共同點從不遞名片,要投資的創投公司的董事長,紫金集團榮譽董事長及新光集團首席顧問黃博弘也找來給我看。」等語(見他字第3348號卷一第144、145頁);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我與被告是在105年間的一個農業說明會,經由陳振訓介紹認識,之後我想要規劃我峨嵋土地才有接觸,陳振訓說被告在農業方面有他自己的專長,我就跟被告接觸。被告告訴我說第一先把土地拿來做一部分的變更,朝著植物工廠的區塊,這樣會產生出一些建地、建築的面積;第二從農委會林試所他可以拿到一些技術轉移,可以放在這塊土地上;第三可以跟農業銀行貸款,接著未來可以做農業經濟的上市或上櫃。陳振訓有提到被告在農業上的專業,還有提到他賺了很多錢,事業做得順利,所以我請被告來,被告一直強調他是博士,甚至他的LINE上面都寫他是台大博士,他所有的公共LINE上都強調他是『華仔』、『博士』,我相信他是博士,才能幫我把土地處理好,我不記得被告有講他在農委會身居要職這句話,但是他對農委會裡很多教授、重要人員朗朗上口,還帶其中5、6位讓我看過,只是他們都沒有遞名片。被告自稱台大博士,曾說過他在台灣大學短期菁英班進修、有很不錯的人脈,可以活絡資金等事。」等語(見原審卷二第336、337、344至347、359、360頁)。是告訴人指稱被告具有農業經濟能力專長,而介紹其與被告認識,是告訴人因被告自稱其具有博士學歷、農業短期菁英班結業,並認識許多在農委會任職之人,具有農業經濟規劃之能力及相當人脈
無訛。
2.參之被告之LINE暱稱為「博士研究生華仔」,並以被告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2016科技農企業經營管理菁英班結業式」之個人獨照為大頭貼背景;另被告於臉書上之自我介紹為:「101年度行政院農委會國立政治大學農業科技化之人才培訓結業。105年度行政院農委會國立台灣大學科技農企業經營管理菁英班培訓結業。第九屆傑出企業經理人金炬獎。第十四屆傑出企業領導人金峰獎」,且同以被告於上揭農企業經營管理菁英班結業式之個人獨照為其背景照片等節,有證人王麗翔之手機翻拍照片6張,被告所提出之洪達華GOOGLE與臉書頁面在卷可憑(見他字第3348號卷第41至43頁、原審卷一第65至69頁)。質之被告於原審審理時亦自陳:「大學是學企業管理,台灣大學碩士學分班農業的智慧財產權及農業管理、農企業經營;政治大學碩士學分班全球事業經營,主要學企業管理及財務、公司治理、全球運營方面;菁英班就是台大碩士學分班,碩士學歷為逢甲大學EMBA碩士畢業,逢甲大學生醫工程碩士畢業,目前是逢甲大學建設學院博士候選人。」等語(見原審卷二第488、489頁),顯然被告所強調且著重者,為其在上揭政大、台大農企業相關經營管理班結業之經歷,擁有專業農業企業經營能力。然被告所稱其學習之上揭政大、台大課程,均屬學分班,並非教育部授予學位之正式學歷,被告對告訴人強調之學經歷,似有言過其實之嫌。
3.觀以被告於107年6月6日與告訴人、證人王麗翔之日常對話:「01:38洪:但是,到最終我的手裡,我可以跟你講百分之百過,如果不過的話,台灣的農地沒有人可以做了啦!妳光看剛才那一些就知道了啦!好不好,如果你要辦融資的時候,一定要有很多這些財務的材料工具把它包起來,做起來,才有可能」、「…資源都要放進來,等於是資源都要放進來。像比如我現在做總裁的,別人我就,妳看,昨天那個一個上櫃公司就撥來,在叫我幫他做,說他隔壁他老公他們公司那個娛樂用地是我變更好的,我把它變到綜合區,他說他那邊也要變成那樣。我說我在開會,後來我就跟他說我沒有空,他問我困難度有沒有很困難,我說不會…」、「…為什麼我可以跟那一些人有這麼深厚的情感,到了時候妳就會知道,我不用多說,妳看我昨天這樣子的時候,他(指黃博弘)馬上國外一個照片,然後跟我說他在處理什麼工作,他很希望把這些資源,看能不能在我這裡出一些力啊!他已經講這樣子了。因為他是紫金集團,就中國金屬做黃金的上市公司,他是榮譽董事長,就一直說,黃董他就要把我拉過去那邊做他的副董,還是副總,看能不能夠幫他做一些事,因為他知道我的能力,他也知道我的財務能力,因為我們每個禮拜在一起,我們都會互相討論,他討論他那上市公司的那一些,我討論我的一個資本結構。他有一些也是從我這邊互相得到的一些資訊。但是,在這個切磋的過程,互相有一個功力,互稱老師了啊!他才會很重用我,才是這樣子啊。因為第一次就在這裡呀!所有那有沒有育成中心,我就不能寫太多背景,我只能寫農業的,因為畢竟是農委會的,妳了解嗎?」、「洪:我在想說總裁這樣,如果她如果真的沒有繼續做下去的時候,那我還是要想辦法幫妳做,因為他們警政的那麼多要投,就要想辦法說要來把這邊串起來。黃董來我就會跟他講私底下,因為他之前就說你看那裡,你那裡有沒有要投的,署長一直找他,署長有在放錢耶!做金主耶!他們已經累積多少了,我跟妳說。莊:他們難道不能在這個地方放款的時候,我一塊地給他押嗎?39:12洪:沒有,這裡啦!讓他投資大的,私募的啦!我們不要讓他押,要用地方的啦!大的押這個很難看,我難看,黃董也會難看,總裁也難看。這邊就用私募,我們要用一個基金,讓他看要投多少,這樣子讓他又做基金的董事長,不是,董事,對不對,他又可以看到。…」、「洪:…然後再來8月1日,另外就是比較重要的,左登宜詩的合夥人,副董事長他會過來,跟那個就是,我剛剛講說的那個,那個什麼?莊:黃富美?王:黃孫美啦,黃孫美啦。洪:彭孫美,妳搜尋很大,它們每一個會所的,會所都像總裁這樣,18個會所,超大的。他們的董事長是我的學姊,學長跟學姊,夫妻啦,他們跟左登宜詩也是關係企業啦,就是,那個兄嫂開的,都是很厲害的。然後,其他都是企業主。…45:42洪:這個就是左登宜詩的合夥人,股東跟兼副董事長,董事長是我們學長,是他的哥哥,上市公司。莊:大家都一個家族。洪:對,一個家族,他們等於是一個家族,他現在負責國外的,那一天我要,他會來,而且就是說,因為很多策略的。」等語,有原審就告訴人所提出其於107年6月6日與被告及證人王麗翔之對話錄音光碟之
勘驗筆錄
可佐(見原審卷一第283、286、296、298至303頁)。可見被告與告訴人言談中,被告常強調其有農業經營、農地活化及募款能力,且有相當人脈,以彰顯其有相當能力、人脈,可以成功申請農地農用,為告訴人處理告訴人欲免除其名下○○、○○農地土地增值稅之問題。
4.由1至3可知,被告無論於平日的對外介紹,及被告於LINE及臉書首頁的個人介紹頁面中,均強調其具有台灣大學農業菁英班結業之學歷,甚且以該學分班結業式之照片為背景,又LINE之暱稱亦為「博士研究生華仔」,與告訴人之對話中,亦不斷強調其具有高度的經營管理能力,可見被告確以其為博士研究生、臺灣大學農業短期菁英班結業等農業經濟之學經歷,具有農業公司股權規劃、上市上櫃及私募基金之能力等能力,企圖取信於告訴人。被告雖主張告訴人為美國大學碩士畢業,且為多家公司經營者,應有辨別被告學經歷之能力等語;然被告強調其上述台灣大學科技農企業經營管理菁英班培訓結業之資歷,且台灣各大學院校均紛紛開設碩士學分班,若非教育體系或相關專業資格之人士,一般民眾在聽聞具有農業菁英班結業,又於LINE暱稱中自稱「博士研究生」之情況下,實難明辨被告是否確實係農業專業博士,尚無從遽以告訴人本身有相當學識,即稱告訴人不可能因此受騙,而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㈢被告不具有募集、申請、投入港資或外資來台投資農業公司,亦無規劃上市公司股權之能力,仍對告訴人佯稱其有此能力,使告訴人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先後與被告簽訂如附表編號3至6、8、10至14之契約,並交付如附表編號3至6、8、10至14所示之支票:
1.被告雖以上揭其為博士研究生、臺灣大學農業短期菁英班結業等農業經濟之學經歷,具有農業公司股權規劃、上市上櫃及私募基金之能力等語,取信於告訴人,然其並無任何募資、股權規劃、農業公司上市上櫃之經驗,且其與告訴人之合作為被告第一次進行股權規劃等節,
業據被告於原審供稱:「105、106年間認識莊皓尹,曾當過香港商才華貿易有限公司負責人,才華公司資本額10萬元,從事農業服務及特用作物栽培。在尚未幫莊皓尹為公司股權規劃及投入港資、外資來臺投資農業公司之前,那時候是在農民學院做訓練。(問:所以莊皓尹的股權規劃及引進外資是第一次做?)當時在政大受訓,也是農委會主辦委託中衛中心的碩士學分班的國際運營、農業營銷的運營,它主要項目有…(審判長請被告針對問題回答,被告復稱)是。(問:在幫莊皓尹做本件
起訴書所載的股權規劃及活化土地之前,才華公司幫人家做過哪些業務、營業項目?)營業項目是跟農業相關的。(後稱)只有進口過大閘蟹一次,其它的因為我都還在學習,所以並沒有。因為我是將北京大學所學,在我的辯護意旨狀已經敘明,然後在農委會的臺灣大學及政治大學所學的也是農企業的募資項目,這方面我們所學的是專家授與我們的課程,我也是幫莊皓尹規劃及引進。」等語(見原審卷二第489至491頁)。顯見被告除就讀上揭臺灣大學農業菁英學分班所時,有學習關於農業公司募資、股權規劃之學識外,並無任何協助農業公司募資、股權規劃之經驗,而被告所設立之才華公司,更僅有一次進口大閘蟹之經驗,是由被告前開自述,其並無任何履行募集、申請、投入港資或外資來臺投資農業公司,以及上市公司股權規劃之經驗及能力。
2.被告雖不具備上揭能力,仍以持續執行募資、籌措資金、申請農保貸款等語,施此詐術,使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交付支票,惟被告僅執行外部性、枝節性之事項,就核心之募資、股權規劃、上市等事項,均未執行:
⑴被告所提出其與告訴人間之LINE對話紀錄有如下之對話內容:「①(莊:名片印製中,背面您有要印那些,請提示。竹美、原住民已經申請好印鑑證明,有請王代書儘速完成,那麼這裡來申請資金是否較快?一年時間。)洪:OK。②(莊:請您和代書溝通,她太多自己的想法,也希望執行長融資這裡能有成效。謝謝您!)洪:好的,收到,沒問題,我會跟代書溝通。剛撥了3通,王代書可能在忙,沒接,我晚點再電話給她。已跟代書溝通。③(莊:…執行長更有實力。昨天晚上提的資金進入就請您快速進行,叫好操作接下來的流程,這點要拜託您!謝謝!)洪:(以OK貼圖回復)。④(莊:執行長:星期一有請王代書儘快辦理轉移,您的金主就要您來溝通和行動,時間儘速完成。拜託您,謝謝!)洪:好,收到。⑤(莊:執行長:你看私募可行嗎?黃總(新光)可以給正確訊息嗎,你的說詞改變了,原來在一個月前就有安排和黃董接洽,進一步談到資金流入,星期一你又改口說要等到,我會焦慮,資金都沒到位,執行長,幫忙想想辦法,謝謝!)洪:好。我進一步安排黃董,另我會加快和高雄同學企業談資金這面竹美會館事宜。⑥洪:總裁,我台北剛離開,7點會到新竹忙,如總裁有空我先過去一下(並傳送被告與黃博弘之合照)。(莊:OK!有消息?)。洪:有,過去報告。(莊:好,謝謝您)。⑦洪:…2.明皓農業供給公司3.尊揚公司所辦理之擴大經營規模,並籌撥資金,並依行政院農委會農業發展條例第30條獎勵,協助貸款之辦法(委託代耕)為申請要件。我今天,明天下午有空,再看王代書有空否再行診所指導。也可以直接跟王代書交待即可,我就可以不用過去,並先忙其他工作。(莊:請你直接和王代書聯繫,謝謝)。⑧洪:總裁午安5/2㈢上午10點去會館勘察,測量人員也會過去,請連絡派員,謝謝喔,另企業私募文案,農保基金PPT下午6點到在交付喔。(莊:我請代書一起來)。洪:(以OK之貼圖回覆)。⑨洪:總裁我看過那項還算不錯。但好像規劃第二階段好些,1.為政策及私募資金易導入項目。2.第二、三次私募,資金在擴大規劃此中,長期經營項目。(事半功倍)」等語(見原審卷一第403、409、411、416、421、428、438、463、528頁)。由被告與告訴人之前揭對話可知,其等確不斷聊及資金、募資、私募等相關事項。
⑵經原審勘驗被告於107年6月6日與告訴人及證人王麗翔之對話之勘驗結果為:「…洪:對,很驚人。但是相對的到後面,總裁還會工作很多會出來,因為過程的時候還有很多地要買的,那些錢大的錢進來,也是要花進去私人的土地,要併這個公司,妳還是要移轉,對不對,案子還是很多,但是那只是講一個粗俗,就是說好,我們要協助總裁啊,私人的,私人的跟銀行都要做啊!資源都要放進來,等於是資源都要放進來。…11:53莊:這個月的月中,我們就開始來跟新光來談。11:56洪:不只有他,還有台灣胡家的,那一個,我之前跟他談是用7千萬給我們那個私募,要繳○○○的稅金,有沒有,那個時候啊,所以總裁那時候說沒關係,代書農業證明出來就不用繳,到最後還是要繳啊。莊:你預計,譬如說,假如這個已經繳了,這個已經下來了,然後農委會這邊的資金能夠順利的到位。12:45洪:那總裁,那就很完美了。你就有3塊了,○○○、○○,還有就是台灣紅豆杉,3個大餅,還有竹美山閣,妳有4個。莊:就跟我們當初的規劃。洪:規劃一模一樣,我們的最終是這樣。…莊:把這所有的全部加起來,而且再加上所有的項目進來,這只是我們的一個希望而已。洪:是啊,是啊,對啊,對啊。因為妳本身一個一個你可以互買股權,妳的錢最終都進去,然後包到最後妳要包到台灣紅豆杉,用增資這些全部都是股本變股東,比如是好,誰要跟我們占多少的股權,誰要占多少?他不是要拿錢進來嗎?台灣紅豆杉的這裡比如說是50億,然後這樣就很合理啊!所以那時候不是跟總裁說,如果到那個的金額,妳要多少給我,妳要一個,妳要一個企畫書跟我打,對不對,要不然,其實前面是真的幫你工作而已,真的,費用是很高沒錯,但是太多人的工作要做,妳自己看就知道,妳了解嗎?…莊:那今天討論起來的意思就是,等六月中的時候,這個新光的顧問來了,我們就開始談這個費用進來。17:55洪:就是我們規劃的股本,就是我們現在規劃,那個是說7.7億,然後現在,好,回來的時候就是他幫我們送新光的信保,送一半額度,這樣子,然後過程的時候我會跟他講說,你旁邊的這些人,我們現在在做的農業這個,我是指,我跟他講說是台灣紅豆杉,因為我們要講台灣紅豆杉最終的上櫃的那個,因為他們資本家就是一定上櫃要對上櫃,他們才會安全。…32:59洪:妳現在最重要的就是○○○段的私人融資做出來,做一個額度出來。妳先把這兩筆土地做一個額度出來,讓總裁應急這一個。然後苑裡的這一個,流程去把它走完之後,再來做第二個。第二個放在我這邊,把股本趕快做好,做好的過程的時候,再來這個已經好了,再來它買它,買它的錢進去總裁的口袋,這樣子後面,後面總裁不用週轉金,直接都是,都是做一個資本,然後再一個私募。…39:12洪:沒有,這裡啦!讓他投資大的,私募的啦!我們不要讓他押,要用地方的啦!大的押這個很難看,我難看,黃董也會難看,總裁也難看。這邊就用私募,我們要用一個基金,讓他看要投多少,這樣子讓他又做基金的董事長,不是,董事,對不對,他又可以看到。」等語,有原審就告訴人所提出其於107年6月6日與被告及證人王麗翔之對話錄音光碟之勘驗筆錄在卷可憑(見原審卷一第第286、288至291、297、299至300頁);足見被告與告訴人、證人王麗翔間,亦不斷提及股權規劃、增資、資金、私募等事項。
3.證人即告訴人莊皓尹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洪達華除了幫我成立公司及買一些植物株之外,沒有做其他事情,他說要找人脈給我,但黃博弘看來也不是真的執行長。洪達華本來要幫我完成股權的規劃及資金引進,都沒有做到,從第一階段,農委會的錢就拿不下來。土地要移轉到農企業,也無法減免土地增值稅。從106年11月17日至107年8月31日總共跟洪達華簽了多份契約書,除了完成成立公司之外,每件契約書的契約內容,洪達華沒有就每項契約書要完成的事項一一陳述說他完成的事項。股權規劃這個草案是洪達華提出給我看的,除了有成立臺灣川越及紅豆杉等新的公司之外,其他都沒有完成。就代理執行○○鄉私地合併分割暨分割道路用地契約書,這件有重新規劃過,也有登記完,但是非常不專業。代理執行莊皓尹暨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股權入股契约書,這也是跟洪達華簽立的。上開契約約定代理執行業務的內容包,全部都沒有做到。代理執行莊皓尹新竹縣○○鄉○○段000地號等104筆土地股權入股契約書,代理執行業務內容含:鑑價規劃、合併道路、農保基金申請規劃、閉鎖性公司私募基金規劃、技術轉移等,這些除了鑑價及合併道路有做,其他都沒有做到。代理執行莊皓尹新竹縣○○鄉○○○段○○○○段000地號等41筆土地股權入股契約書,該契約執行結果有鑑價報告,但也是錯得一塌胡塗,其他都沒有執行。代理執行業務契約書,代理執行業務内容包括『代理執行新竹縣○○鄉○○段○○○○段00000地號及00-000地號等2筆土地入股台灣紅豆杉科技農業股份有限公司』,後來沒有入股。代理執行莊皓尹新竹縣○○鄉○○○段暨○○鄉○○段等土地申請農用移轉農企業免課增值申辦契約書,土地後來後來沒有移轉成功,也沒有收到免稅稅單。」等語(見原審卷二第360至363頁)。是被告雖與告訴人簽訂如附表所示之契約,惟被告完成之契約,僅編號1、2、7、9、15之契約,而該等契約之任務內容均僅係技術性、枝節性之植物培育、苗木管理、公司登記成立、道路合併與分割等工作,與被告所宣稱其具有之資金募集、入股、股權規劃、私募、農業公司上市上櫃等能力之項目均無關。而被告與告訴人簽訂之如附表編號3至6、8、10至14之契約內容,主要任務均與被告宣稱具有之資金募集、入股、股權規劃、私募、農業公司上市上櫃等能力之項目密切相關,但被告就該等與其所宣稱具有之能力相關之契約,反而均僅完成枝節性之鑑價規劃、公司設立、土地合併與分割項目,而就各該契約最為核心之股權規劃、資金募集、私募、整併入股、農業保證基金規劃申請等內容,卻全然未完成。而被告所完成之鑑價規劃、公司設立、土地合併與分割項目,告訴人僅需委任一般地政士、會計師即可完成。是被告雖宣稱其具有資金募集、入股、股權規劃、私募、農業公司上市上櫃等能力,用以取信於告訴人,進而簽訂上開契約,並收受告訴人簽發之支票,然被告就該等契約核心事項全然未完成,且不具有相關能力之執行經驗,顯屬對告訴人施用詐術,使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件所示支票無訛。
㈣被告與告訴人簽訂附表編號14之契約所約定之任務,即減免告訴人之○○、○○農地,以農用移轉農企業而免徵土地增值稅部分,係被告編造之虛妄之詞,並無能力實行,顯屬被告施用之詐術,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與被告簽訂如附表編號3至6、8、10至14所示之契約,並交付如附表編號3至6、8、10至14所示之支票予被告,被告遂持其中如附件編號1至31所示支票兌現,支領共計1,884萬元:
1.被告與告訴人間係約定:「一、代理執行農企業農用移轉免課增值業務內容,土地所有權範圍如下:1.莊皓尹新竹縣○○鄉○○○段等土地全部。2.莊皓尹新竹縣○○鄉○○段等所有土地(不含建地)。3.莊皓尹新竹縣○○鄉○○段所有土地。二、代理執行申請農用移轉免課增值業務勞務報酬勞務費新臺幣柒佰萬元整(不含稅)」,有代理執行莊皓尹新竹縣○○鄉○○○段暨○○鄉○○段等土地申請農用移轉農企業免課增值申辦契約書1件在卷可佐(見他字第3621號卷第142頁)。
2.證人即告訴人莊皓尹於原審審理時證稱:「王麗翔有提醒我名下的農地做農業使用過戶時不用繳交增值稅,我會給被告70萬元做為農地免徵增值稅的款項,是因為被告說服我用議員的職權,及他們特殊的管道,讓我可以在這個區塊過關,所以我才去付這筆款項,被告說服我簽了這份契約書之後,第一個、增值稅的問題就不是問題了,第二個、接下來的融資跟私募就可以達到他規劃的區塊。我知道土地如果移轉給公司的話,其實是有支付增值稅的必要,依照這份契約的約定,我只負責繳錢,王麗翔做好代書的工作,其他都是洪達華一手在操作,我們都信任專業。」等語(見原審卷二第341、351、352頁)。
3.證人王麗翔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我有跟洪達華說,依照農業法的條例,農地農用應該是免土地增值稅,但在我尚未進入洪達華、莊皓尹的合作關係之前,洪達華有請莊皓尹轉了一筆○○○○○○○小段的農地,就繳了51萬多元,當時洪達華有拿稅單給莊皓尹,我跟莊皓尹說這個錢不用繳,你可以弄農業公司,然後私人提供擔保物給農業公司做擔保就可以了,因為在資金沒有充裕之下,不要隨便移轉,你給法人公司一繳,就是幾十萬、幾百萬甚至幾千萬的東西,莊皓尹繳了,繳了之後也沒有任何下一個動作,那天的開會中,是要準備移轉26甲,當洪達華說要移轉26甲時,我有提出疑問,我有告訴洪達華說,我有問過農委會及新竹縣政府農業處,他們都說移轉農地給法人要繳土地增值稅,因為沒有經過內政部農委會農民廳、縣政府農業處會勘,他們是不會准,且也不會准全部26甲,只會准耕作的面積,當時洪達華的這張規劃也沒有多少坪,我們拿到種苗去種的時候就發現只有幾百坪的土地,根本沒辦法26甲全部免土地增值稅,洪達華認為26甲可以直接就移轉,然後請陳栢維議員去關說甚至跟高層的單位請,就可以不用繳土地增值稅甚至全部可以過,當時洪達華有提到,只要提出一成給陳栢誠、陳栢維作為佣金,就可以利用他們的關係跟高層講,就可以免除這7,000多萬的土地增值稅,我記得洪達華講完之後,好像在6月5日晚上10點多,洪達華就帶了陳栢維議員的弟弟陳栢誠到莊皓尹的診所去,然後隔天莊皓尹打電話跟我說:『昨天晚上洪達華有帶陳栢維的弟弟來,講說○○的這些土地他可以幫忙,甚至去申請增值稅』,那在此之前我有跟洪達華一直講,其實這是根本不可行的事情,可是洪達華說因為他有議員的關係,所以他覺得可以做得到這個事,就是減免土地增值稅的事,但是要給一成。要經過農委會許可成立的農業法人公司的話才可以免土地增值稅,而且只有針對耕作的面積才可以減免,如果符合的話就可以申請土地移轉到法人公司免徵土地增值稅,所以地方政府農業處、農委會要先去現場會勘,但是洪達華都一直建議莊皓尹說要把她名下的○○○段土地或是○○○○○段、○○土地轉給農企公司,在未經地方政府農業處或農委會會勘之前轉入的那些土地,就需要課徵土地增值稅,我說我有多次詢問過新竹縣政府農業處及農委會,對方說並不是26甲全部准予免繳土地增值稅,只有准耕作範圍,不論如何都要經過地方政府農業處及農委會去會勘之後,才能確認有無符合,然後再轉移給農業法人公司才可免徵土地增值稅。」等語(見原審卷二第366至368、380、381頁)。足認當時告訴人確實有因○○、○○土地,欲以農地農用轉移與農企業而免除課徵估算之土地增值稅7,000餘萬元乙事,委託被告處理,其任務目的即在於免除上開土地移轉至農企業時之土地增值稅課徵,而被告告知告訴人其將採取之手段,係透過時任新竹縣議員之陳栢維胞弟陳栢誠協助,經由陳栢維關說運作為之。
4.按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應檢具經營利用計畫及其他規定書件,向承受耕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提出,經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核發證明文件,憑以申辦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作農業使用之耕地依第33條及第34條規定移轉與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時,其符合產業發展需要、一定規模或其他條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第34條第2項、第37條第1、2項分別訂有明文。是農地在取得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同意,且經由中央主管機關(即農委會)許可後,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換言之,即便是農業法人要承受農地,仍須該農地經地方及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後,方可免徵土地增值稅。
5.被告告知告訴人其可以係透過時任新竹縣議員之陳栢維胞弟陳栢誠協助,經由陳栢維關說運作,以申請農地農用方式,使告訴人得以免除○○、○○農地之7千餘萬元土地增值稅,然為證人陳栢維、陳栢誠所否認:
⑴證人陳栢維於偵查中證稱:「107年間詳細時間不記得,被害人就是一個醫生的老婆,要透過一個綽號鐵牛之友人要我至鐵牛的店面,我到現場,被害人問我『陳栢誠有與洪達華講到土地要變更及貸款的是,被害人有開票予洪達華,但洪達華避不見面,中間陳栢誠有提到我,說貸款我可以幫忙被害人』等語,我說陳栢誠從來沒有跟我講過此事,我都不知道,被害人也有提到『洪達華當初找陳栢誠,是說要透過我的縣議員職權幫助的事項,除了貸款外,還有去讓土地增值稅大幅減免』此事,我從來沒有幫助他人合法或非法管道申請土地增值稅減免,也沒有這樣去跟別人講過。」等語(見他字第3348號卷二第18頁);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107年6月間我沒有跟陳栢誠及洪達華一起到新竹市食品路一家牙醫診所,陳栢誠沒有說他朋友洪達華需要我的協助,去跟農委會或新竹縣政府的人請託或幫忙,農地或農牧用地過戶到未經農委會核准的法人免除土地增值稅的事情。我沒有認識農委會的人可以幫忙請託,然後可以免除土地增值稅的徵收。陳栢誠或洪達華沒有跟我說,我如幫忙去跟農委會或新竹縣政府利用我縣議員職權去免除土地增值稅的話,增值稅總額7,000多萬可以給我1成佣金。」等語(見原審卷二第399、400頁)。
⑵證人陳栢誠於偵查中結證稱:「107年6、7月間,洪達華沒有跟我提起莊皓尹名下○○鄉○○○段、○○○段、○○鄉○○段土地,過到公司名下要申請或處理土地增值稅減免的事,我知道莊皓尹先生在新竹市開牙醫,洪達華在107年間有先打電話問過我在新竹有無認識農會的經理可以辦理土地貸款的,我說新竹縣農會的理事長范綱宏是我同學,我可以介紹你們洽談,我就請范綱宏跟洪達華見面,我也在場,就我們3人,地點是在我○○街的宇鴻工程行,我印象洪達華有拿一份資料說看農會經理說可否貸款,資料內容我沒有注意,他們2人談好了,范綱宏說要拿去問其他農會看可否幫洪達華,之後好像范綱宏跟我說因資料不符或好像有貸款了,所以農會不同意貸款。我只與莊皓尹見面過一次,詳細時間不確定,就是我們3人在我工程行見面時間的前後,當時是在莊皓尹位於食品路的牙科1樓見面,當時莊皓尹的先生及洪達華、我在場,洪達華說要介紹莊皓尹給我認識,因為我認識范綱宏,因此才過去食品路,因為洪達華問我有無認識農會的,我說我同學是理事長可以介紹你們認識,我認為應該是土地方面的貸款問題,但當時沒有講到土地增值稅減免的問題。」等語(見偵字第765號卷一第23至25頁);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我曾經跟洪達華到新竹市一間牙科診所,好像要土地貸款的問題,洪達華問說有沒有認識銀行可以土地貸款,我當時回答,我有一個同學范綱宏是在縣農會做理事長,我可以介紹,印象中現場有我、洪達華、牙醫夫妻,印象中沒有談到請我哥哥陳栢維協助去跟農委會或新竹縣政府關說有關土地增值稅減免的事情,因為我哥哥陳栢維當時是縣議員,我是議員助理,我見面介紹時是拿議員助理的名片,所以才有提及陳栢維。這次在食品路牙醫診所見面之後,我印象就是介紹范綱宏理事長跟洪達華見面,有詢問類似這樣的土地貸款的事情,印象中我有請范綱宏出來說,看看這個土地有沒有可以貸款,你回去看看,結果就講過那一次,范綱宏有電話跟我回答說資格可能不符,就沒有再提起這件事了,我或陳栢維沒有幫洪達華去談土地增值稅減免的任何事,我也沒有跟陳栢維說,我同學洪達華需要他幫忙去談土地增值稅減免的事情,我沒有收到洪達華的任何一分錢,我印象在食品路牙醫診所當時談的事土地貸款的事情,我真的沒有印象洪達華有無拜託我,以陳栢維議員的職權去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我當初比較有印象的就是,洪達華請我去找范綱宏說土地貸款的事情,我印象中洪達華有在別的農會有貸款,我就說縣農會理事長是我同學,我可以詢問看看,看能不能幫得上忙,這就比較有印象,我對其他的我就真的沒什麼印象。」等語(見原審卷二第386至391頁)。
⑶證人范綱宏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不認識洪達華,與陳栢誠是同學關係。陳栢誠有跟我講這些,也有交給我一些資料,然後就沒有下文了。因為陳栢誠交給我的時候,我跟陳栢誠說我們縣農會裡面沒有金融業務單位,然後就跟陳栢誠說這個我再跟他聯絡,之後不知道隔多久,我打電話跟陳栢誠說這個沒辦法辦,印象中很像是有貸款過,而且農會比較沒有幫林地、農牧用地貸款,而且要有會員資格,貸款的可能性比較高,所以我當下的反應是不好意思跟陳栢誠講,隔幾天才打電話跟陳栢誠說這個應該過不了件,事實上就是過不了,沒有說到協助增值稅這些事情。他拿給我的應該是土地謄本資料,沒有契約書。我當下就知道不可能處理這件事情,那些資料我也都沒看。農地只要合法的、農用的,移轉給任何人都不用繳增值稅。經過鄉公所農業課的人去勘察過後,符合農業條例,鄉公所會開立農地農用證明給地主或買方,只要有這個文件就不用繳土地增值稅。只要違反農業的使用,都要課徵土地增值稅。」等語(見原審卷二第392至398頁)。
⑷由前述證人陳栢誠、陳栢維、范綱宏之
證言可知,被告雖與告訴人簽訂上揭契約書,並向告訴人稱可透過證人陳栢誠及縣議員陳栢維之關係運作,藉以減免或免徵土地增值稅,然證人陳栢誠、陳栢維均未與被告洪達華商談討論過類似的事項,縱證人陳栢誠曾與被告洪達華至告訴人位於食品路之牙醫診所會面,其等談論之事項係請證人陳栢誠介紹認識證人范綱宏,及透過證人范綱宏向農會申請貸款等事宜,亦與告訴人指訴被告向其聲稱可透過證人陳栢誠及縣議員陳栢維之關係運作,藉以減免或免徵土地增值稅乙節無涉,且證人陳栢誠向范綱宏詢問時均沒有提到土地增值稅之事宜,且對於該筆土地能否貸款,亦經證人范綱宏告知陳栢誠無法貸款之可能,益證被告就該份契約書之規劃及內容,均屬被告編造之虛妄之詞,顯係被告所施用詐術無訛。
㈤
綜上所述,被告所辯,均屬事後
卸責之詞,皆不足採。被告自稱其為博士研究生、臺灣大學農業短期菁英班結業等農業經濟之學經歷,具有農業公司股權規劃、上市上櫃及私募基金之能力等能力,企圖取信於告訴人,惟被告並不具有募集、申請、投入港資或外資來台投資農業公司,亦無規劃上市公司股權之能力,卻仍自稱有能力代告訴人辦理減免告訴人之○○、○○農地,以農用移轉農企業而免徵土地增值稅7千餘萬元為由,致告訴人誤信被告可透過時任新竹縣議員之陳栢維胞弟陳栢誠協助,經由陳栢維關說運作,以申請農地農用方式,使告訴人得以免除○○、○○農地之7千餘萬元土地增值稅,致陷於錯誤,而與被告簽訂如附表編號3至6、8、10至14之契約,並交付如附件所示支票予被告兌現,共計1,884萬元,惟被告就上開與告訴人簽訂之契約內容,均僅執行外部性、枝節性之事項,就核心之募資、股權規劃、上市等事項,均未執行,告訴人亦未能如願辦理農地農用而免除7千餘萬元土地增值稅。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詐欺取財犯行,
洵堪認定,應
依法論科。
㈥至被告於本院審理時
聲請調查下列證據:1.傳喚證人黃明燦,待證事項:黃明燦是莊皓尹的先生,證明股權我們所說的是勞務股,並非被告詐欺;2.傳喚證人陳振訓,待證事項:討論股權的事實,沒有說哪個公司,就是起訴書所載的公司,我們那時候要用閉鎖性公司。3.傳喚證人張先生,待證事項:並非我帶告訴人去地下錢莊借錢;4.傳喚證人縣政府社會局承辦人員,待證事項:我們用閉鎖性公司分配股權給我,我們成立合作社往返公文流程;5.請求
鑑定告訴人提供給檢察官的光碟,請求鑑定的時間是107年不是105年等節。惟本件被告明知無上開專業能力,仍以其具有上開頭銜,且有活化土地、農業公司股權募集、規劃及上市之專業能力,使告訴人陷於錯誤,而與被告簽訂如附表所示之契約書,並交付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如前述;縱被告確有其所稱之股權的討論,亦無解於被告以虛稱之專業能力告訴人施用詐術得款之詐欺犯行之認定,況被告所提出之證人張先生、縣府社會局承辦員均未能提出正確資料以供查明,及所提出請求鑑定部分,原審勘驗時均未主張造假,於本院審理時亦未能提出該光碟如何遭
變造之證據。本件事證既明,被告前開聲請調查之證據,均無調查之必要,
附此敘明。
二、論罪之說明: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之詐欺取財犯行,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基於單一犯意,侵害告訴人財產
法益,被害人、方法同一,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常觀念,難以強行分開而成獨立之各個行為,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
予以評價,屬
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㈠本院綜合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審以被告犯罪事證明確,據以論罪
科刑,並審酌被告正值壯年,有相當之謀生能力,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金錢,竟自稱有活化土地、農業公司股權募集、規劃及上市之專業能力取信告訴人,造成告訴人之財產損害,所為實無足取,被告
犯後又飾詞狡辯犯行,犯後態度難稱尚佳,兼衡被告所生危害程度、告訴人受騙金額甚多,被告自陳「為博士候選人,曾在欣欣水泥工作,後成立金寶土地開發、金福田實業,金福田實業前身是做農業,然後轉到地產開發,之前有成立才華公司及金福田公司,金福田公司是在賣茶葉的,現在做產業創新發展及農企業閉鎖性相關的規範及農業相關的智財、設計,按件計酬,收入不固定;離婚,有4個小孩分別就讀高中及國中,與前妻一人照顧2個小孩,家裡有父親及2個小孩,目前經濟是吃飯沒問題,還有負債,因為土地開發那邊的資產還在變賣,因為當時是整合土地都是持分,還沒有賣到很好的價格,我當時把我七期的房子賣6、7千萬還給臺灣銀行,還剩下幾10萬到100多萬債務,當中我們有併一家企業,合併處分的特徵稅有200多萬,我們有提供我們公司的土地讓它執行,已經執行70幾萬出去了,目前還在執行」等
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有期徒刑3年6月;復就
沒收說明:按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
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就附表編號3至6、8、10至14所示收受之支票中,業已兌現者如附件所示,兌現總額為1,884萬元,係被告為本案犯行時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被告上訴否認詐欺取財犯行,辯稱:「我承認有拿到這些錢,但是根據契約執行而來,是我應得的報酬,告訴人、
律師混淆視聽,完全不認定契約的事實,一再混淆,這些錢執行過程中1800多萬,跳票1300多萬,我執行支出的費用,扣掉告訴人所繳的,實際支出也有7、800萬,我會再補陳資料。」云云,而指摘原判決不當。惟原判決業依刑法第57條各項就卷內證據資料參互審酌,逐一剖析,認定被告自稱其為博士研究生、臺灣大學農業短期菁英班結業等農業經濟之學經歷,具有農業公司股權規劃、上市上櫃及私募基金之能力等能力,企圖取信於告訴人,惟被告並不具有募集、申請、投入港資或外資來台投資農業公司,亦無規劃上市公司股權之能力,卻仍自稱有能力代告訴人辦理減免告訴人之○○、○○農地,以農用移轉農企可免徵土地增值稅7千餘萬元為由,致告訴人誤信被告可透過時任新竹縣議員之陳栢維胞弟陳栢誠協助,經由陳栢維關說運作,以申請農地農用方式,使告訴人得以免除○○、○○農地之7千餘萬元土地增值稅,致陷於錯誤,而與被告簽訂如附表編號3至6、8、10至14之契約,並交付如附件所示支票予被告兌現,共計1,884萬元,惟被告就上開與告訴人簽訂之契約內容,均僅執行外部性、枝節性之事項,就核心之募資、股權規劃、上市等事項,均未執行,告訴人亦未能如願辦理農地農用而免除7千餘萬元土地增值稅,益見被告之詐欺取財犯行明確,已審酌刑法第57條各項事由,業如前述,在適法範圍內行使其量刑及定執行刑之裁量權,核無違法或不當之情形,被告
猶執陳詞否認詐欺取財犯行,顯不足採。是被告未提新事證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志平提起公訴,檢察官廖先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姜麗君
法 官 黃雅芬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鄭雅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
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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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理執行台灣紅豆杉專案工作契約書 (工作時間:106.11.17~107.5.17)依行政院農委會林業試驗所官方契約為主。 附件: 1.「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試驗所創新育中心培育契約書」進駐 期間:107.07.01~110.06.30,為期3年。 2.「具護膚機能之低毒性紅豆杉品系繁殖與栽培採收技術」技術非專屬授權契約書,有效期間:106.12.01~111.11.30,為期5年。 | 合計:41萬元 香港商才華貿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106.11.20 -1張20萬元支票(支票號碼:QA0000000) 000.12.20 -1張21萬元支票(林試所)(支票號碼:QA0000000)
|
| | 代理管理林業試驗所台灣紅豆杉具護膚機之苗木契約書(工作時間:106.11.17~107.11.16)購買苗木2萬株,每株30元。 附件: 1.106.08.17依新竹縣政府函府農糧字第 &ZZZZ; 0000000000號核發川越農業再利用股 份有限公司「種苗業登記證」。 2.府農糧字第1060125583號核發明皓農業供給股份有限公司「種苗業登記證」。 | 合計:60萬元 香港商才華貿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106.11.20 -1張20萬元支票(支票號碼:QA0000000) 000.12.15 -1張20萬元支票(支票號碼:QA0000000) 000.01.20 -1張20萬元支票(支票號碼:QA0000000) |
| | 代撰寫私募股權計畫書【見他字第3621號卷第75頁】 (工作時間:106.11.17~106.12.7) 附件: 1.同意書:(1)本人同意貴公司所規劃之股權私募案其所私募之總金額給付 5%酬金按其私募入股款中提付。(2)預定私募新台幣15億元整。 2.代理執行莊皓尹個人及其集團企業融資委任書:雙方合議按依融資總金額5%為報酬(不含稅)。 | 合計:40萬元 香港商才華貿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106.11.20 -1張20萬元支票(支票號碼:QA0000000) 000.12.20 -1張20萬元支票(支票號碼:QA0000000) |
| | 代理申辦甲方香港公司來台投資新設公司業務契約書(工作時間:106.11.29~107.1.14) 臺灣阿里山紅豆杉植物股份有限公司契約 【第8項:甲乙雙方合資合股成立費用,甲乙各付一半。第9項:股金新台幣10萬元(待成立完成各自由OBU帳戶轉入該公司名下)】
| 合計:27萬元 香港商才華貿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107.01.15 -2張7萬元支票(支票號碼:QA0000000,QA0000000) 費用明細 1.投審投資許可手續費(含投資計畫書) 2.公司設立登記手續費 3.國稅局登記手續費 4.進出口卡登記手續費 |
| | 代理申辦甲方香港公司來台投資新設公司業務契約書(工作時間:106.11.29~107.1.14) 臺灣東方美人茶股份有限公司 【契約第8項:甲乙雙方合資合股成立費用,甲乙各付一半。第9項:股金新台幣10萬元(待成立完成各自由OBU帳戶轉入該公司名下)】 | 合計:27萬元 香港商才華貿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106.11.30 -2張6.5萬元支票(支票號碼:QA0000000,QA0000000) 費用明細 1.投審投資許可手續費(含投資計畫書) 2.公司設立登記手續費 3.國稅局登記手續費 4.進出口卡登記手續費 |
| | 代理申辦甲方香港公司來台投資新設公司業務契約書(工作時間:106.11.29~107.1.14) 臺灣川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合計:27萬元 香港商才華貿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106.11.30 -1張13萬元支票(支票號碼:QA0000000) 000.01.15 -1張14萬元支票(支票號碼:QA0000000) 費用明細 1.投審投資許可手續費(含投資計畫書) 2.公司設立登記手續費 3.國稅局登記手續費 4.進出口卡登記手續費 |
| | 代理執行申辦(閉鎖性)台灣紅豆杉科技農業股份有限公司契約書((工作時間:106.12.20~107.1.19)【見他字第3621號卷第90頁】 台灣紅豆杉科技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執行內容:預查、申辦、股權顧問】 | 合計:6萬元 香港商才華貿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106.12.25 -1張3萬元支票(支票號碼:QA0000000) 000.1.25 -1張3萬元支票(支票號碼:QA0000000) |
| | 代理執行莊皓尹暨貝里斯川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入股契約書工作時間:106.12.25~107.3.5) 【執行內容:代理執行莊皓尹規劃股權入股川越國際資產(股)公司、貝里斯川越娛樂公司規劃股權入股川越國際資產(股)公司,規劃金額:7億7千萬元】 | 合計:230萬元 香港商才華貿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107.1.25 -1張100萬元支票(支票號碼:QA0000000) 000.2.25 -1張50萬元支票(支票號碼:QA0000000) 000.3.25 -1張50萬元支票(支票號碼:QA0000000) 000.3.25 -1張30萬元支票(支票號碼:QA0000000) |
| | 代理執行○○鄉私地合併分割暨分割道路用地契約書(工作時間:106.12.25~107.1.25) 【執行內容:每10,000平方公尺分割出一筆土地道路分割,執行效益:可合併24筆面積為228,158平方公尺,有效整併出22筆,各10,000平方公尺等同土地。】 附件:新竹縣○○鄉○○○段○○○小段等道路合併分割完成書 | 合計:26.8萬元 香港商才華貿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106.12.25 -1張13萬元支票(支票號碼:QA0000000) 000.2.5 -1張13萬元支票(支票號碼:QA0000000) 000.2.5 -1張8千元支票(支票號碼:QA0000000) 代理費用:268,000元 22筆*9000元=198,000 道路繪製70,000 |
| | 代理執行莊皓尹暨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股權入股契約書(工作時間:107.1.15~107.4.14) 【1.代理執行莊皓尹取回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所有權)。 2.代理執行莊皓尹取回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銀行轉貸)。 3.代理執行莊皓尹取回苗栗縣○○鎮○○段000○號(申請種苗登記證X2)。 4.代理執行莊皓尹取回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代理執行莊皓尹取回苗栗縣○○鎮○○段000○號(整併入股權2億入股川越農業再利用(股)公司或明皓農業供給(股)公司)。 5.代理執行莊皓尹尊揚生化科技(股)公司(變更為閉鎖性公司)。 6.代理執行莊皓尹尊揚生化科技(股)公司(合併川越農業再利用(股)公司)。 7.代理執行合併存續支川越農業再利用(股)公司(農業保證金規劃)。 8.協助確定遠雄還款350萬,另訂170萬為購入本契約同部還款金。】 | 合計:350萬元 香港商才華貿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107.2.15 -1張70萬元支票(支票號碼:QA0000000) 000.3.15 -1張70萬元支票(支票號碼:QA0000000) 000.4.5 -1張70萬元支票(支票號碼:QA0000000) 000.4.15 -1張70萬元支票(支票號碼:QA0000000) 000.5.5 -1張70萬元支票(支票號碼:QA0000000) 執行佣金 107.7.31 -1張104萬元支票(支票號碼:QA0000000) |
| | 代理執行莊皓尹新竹縣○○鄉○○段000地號等104筆土地股權入股契約書(工作時間:107.2.10~107.6.10) 【※代理執行莊皓尹新竹縣○○鄉○○段000地號等104筆土地如清冊(股權入股)。 ※代理執行莊皓尹新竹縣○○鄉○○段000地號等104筆土地清冊(股權入股金額新台幣8億元整)1.智財財務工程規劃(合併後資本額為10億元整)。2.鑑價規劃。3.合併道路分割6米規劃。4.農保基金申請規劃。5.閉鎖性公司私募基金規劃。6.技轉部分規劃(含授權金)。】 | 合計:690萬元 香港商才華貿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107.3.31 -1張90萬元支票(支票號碼:QA0000000) 000.4.30 -1張90萬元支票(支票號碼:QA0000000) 000.5.31 -1張90萬元支票(支票號碼:QA0000000) 000.6.30 -1張90萬元支票(支票號碼:QA0000000) 000.7.31 -1張90萬元支票(支票號碼:QA0000000) 000.8.31 -1張90萬元支票(支票號碼:QA0000000) 000.9.30 -1張90萬元支票(支票號碼:QA0000000) 000.10.31 -1張60萬元支票(支票號碼:QA0000000)【退票】 |
| | 代理執行莊皓尹新竹縣○○鄉○○○段○○○○段000地號等41筆土地股權入股契約書(工作時間:107.2.10~107.6.10) 【※股權入股調整規劃為新台幣15億元整(內農牧用地為租作入股法令關係) 1.智財財務工程規劃調整合併後資本額為新台幣15億元整。 2.鑑價規劃。 3.三家公司家族董監事人員股權配股規劃。 4.農保基金申請規劃。 5.閉鎖性公司私募基金規劃。 6.合併費用。】 | 合計:600萬元 香港商才華貿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107.5.10 -1張80萬元支票(支票號碼:QA0000000) 000.6.10 -1張80萬元支票(支票號碼:QA0000000) 000.7.10 -1張80萬元支票(支票號碼:QA0000000) 000.8.10 -1張80萬元支票(支票號碼:QA0000000) 000.9.10 -1張80萬元支票(支票號碼:QA0000000) 000.10.10 -1張60萬元支票(支票號碼:QA0000000)【退票】 107.11.10 -1張70萬元支票(支票號碼:QA0000000)【退票】 107.12.10 -1張70萬元支票(支票號碼:QA0000000)【退票】 |
| | 代理執行業務契約書(工作時間:107.5.1~110.4.30) 【1.代理執行行政院農委會林業試驗所育成中心森林副產品商品開發及產業鏈建置3年。 第一年 107.5.1~108.4.30土肉桂清潔、保養美容產品支開發及建立舒壓療程教材課程。目標完成開發土肉桂產品2種、完成紓壓治療教材課程1式。 第二年 108.5.1~109.4.30護膚聘細紅豆杉成份、精油與純露分析。產品之開發規劃護膚品系紅豆杉系列保養品1~2種。 第三年 109.5.1~110.4.30森林副產物相關商品之開發規劃進行金線蓮、牛樟、山胡椒...等森林副產物之商品化測試開發。 2.代理執行新竹縣○○鄉○○段○○○00000地號及239-125地號等2筆土地入股台灣紅豆杉科技農業股份有限公司及239-16土地長租收入轉入股公司。資本規劃8千萬元整內。 3.鑑價規劃。 4.公司家族董監事人員配股\配置規劃。 5.公司上櫃規劃。 6.育成中心三年租金事務費用。(不含公司入主員工費用)】 | 合計:840萬元 香港商才華貿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107.8.31 -1張140萬元支票(支票號碼:QA0000000) 000.12.31 -1張140萬元支票(支票號碼:QA0000000) 000.4.30 -1張140萬元支票(支票號碼:QA0000000) 000.10.31 -1張140萬元支票(支票號碼:QA0000000) 000.4.30 -1張140萬元支票(支票號碼:QA0000000) 000.10.30 -1張140萬元支票(支票號碼:QA0000000) |
| | 代理執行莊皓尹新竹縣○○鄉○○○段暨○○鄉○○段等土地申請農用移轉農企業免課增值申辦契約書(工作時間:107.5.10~109.5.9) 【1.代理執行農企業農用移轉免課增值業務內容,土地所有權範圍如下:新竹縣○○鄉○○○段、新竹縣○○鄉○○段(不含建地)、新竹縣○○鄉○○○段 2.申辦比例退款條例:按申請未通過之第一項土地範圍比例退還並免責。 3.特約條款:乙方代理執行甲方相關農企業農地移轉免課增值稅業務,不受甲方委託乙方其他代理執行業務之契約抵銷抵觸詆毀。 4.合議條款:甲方截至107年5月31日止移轉應繳課增值達七千多萬,為求完成甲方同意以方案行政院農業發展條例辦法申請之。】 | 合計:700萬元,已開立支票70萬元 香港商才華貿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107.6.30 -1張70萬元支票(支票號碼:QA0000000) 000.9.10 -1張280萬元支票(待縣府核准開立,尚未開立) 108.11.10 -1張350萬元支票(待中央核准開立,尚未開立) |
| | 智財技術資本苗木合作執行契約書 (工作時間:107.5.10~109.5.9) 【1.乙方交付甲方台灣特有品系土肉桂3500株、牛樟芝5000~6000株,及執行峨嵋○○○段○○○小段138-15、138-16、138-17採穗區培育技術顧問。 2.乙方代甲方執行執行申請峨嵋○○○段○○○小段138-15、138-16、138-17林業用地三筆主管機關申請農業許可共三筆三間資材室建物核准。 3.含行政院農委會林業試驗所試驗階段所有費用。 4.本契約及計劃與行政院農委會林業試驗所三方保密條款及乙方營業秘密甲方應尊守保密及營業秘密。 5.苗床由乙方處理(如附約含有機肥料)。另外,補貼50萬元整。】 | 合計:650萬元 香港商才華貿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107.5.31 -1張50萬元支票(支票號碼:QA0000000) 000.8.31 -1張100萬元支票(支票號碼:QA0000000) 000.12.31 -1張100萬元支票(支票號碼:QA0000000)【退票】 108.4.30 -1張100萬元支票(支票號碼:QA0000000)【退票】 108.8.31 -1張100萬元支票(支票號碼:QA0000000) 000.12.31 -1張100萬元支票(支票號碼:QA0000000)【退票】 109.4.30 -1張100萬元支票(支票號碼:QA0000000)【莊皓尹已取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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