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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騙集團成員於107年1月7日14時33分許,假冒雄獅旅遊人員致電吳惠瑄,詐稱:因員工疏失重新下單,信用卡將被重複扣款,要求查驗身分並通知銀行協助處理等語,復由詐騙集團另名成員假冒台北富邦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吳惠瑄,詐稱:需至提款機操作等語,致吳惠瑄陷於錯誤。 | 107年1月7日 15:40:45 15:43:44 15:46:22 至桃園市蘆竹區中正路之台新銀行,以跨行存款方式 | | 顏靖雅所申用之 元大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 00號帳戶 | 107年1月7日 15:46:26 15:47:04 15:47:39 15:48:19 15:49:08 15:49:41 | 新竹市○區○○路000號(遠東商銀巨城購物中心7樓) |
20000元 2000元 20000元 20000元 18000元 20000元
| ①吳惠瑄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5201卷第90-92頁) 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3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竹派出所受理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5201卷第93頁、第95-97頁、第100-101頁) ③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2月14日元銀字第1070001512號函暨所檢附之顏靖雅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5201卷第32-34頁) | 江若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 扣案之 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
| | 由詐騙集團成員於107年1月7日15時許,假冒雅芳化妝品公司人員致電陳淑俐,詐稱:其曾於雅芳公司網站訂購產品,詢問是否有申請成為經銷商,經陳淑俐表示沒有,該詐騙集團成員續稱:因資料有誤,如欲取消申請須經特定銀行程序等語,隨後由詐騙集團另名成員假冒彰化銀行人員致電陳淑俐,詐稱:如欲取消經銷商設定,需至提款機操作等語,致陳淑俐陷於錯誤 | 107年1月7日 16:07:33 以自動櫃員機匯款方式 | | 顏靖雅所申用之 元大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 56號帳戶 | | 新竹市○區○○路000號(國泰世華商銀萊爾富超商民權店) | | ①陳淑俐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5201卷第102-104頁) 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2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博愛四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5201卷第106-109頁、第113-115頁) ③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2月14日元銀字第1070001512號函暨所檢附之顏靖雅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5201卷第32-34頁) ④陳昶霖之中華郵政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5201卷第35-36頁) | 江若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107年1月7日 16:18:40 以自動櫃員機匯款方式 | | 陳昶霖所申用之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 帳號000000000000 00號帳戶 | | 新竹市○區○○路000號B1(合庫商銀遠東購物中心) | | | |
| | 由詐騙集團成員於107年1月7日15時45分許,假冒雅芳化妝品公司人員致電邱齡逸,詐稱:其之前上網訂購產品時,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誤設為分 期約定轉帳,導致帳戶重複扣款,需通知銀行協助取消設定等語,隨後由詐騙集團另名成員假冒國泰世華銀行人員致電邱齡逸,詐稱:如欲取消設定,需至提款機操作等語,致邱齡逸陷於錯誤。 | 107年1月7日 16:34:59 在新北市三重區三重捷運站,以自動櫃員機存款方式 | | 陳昶霖所申用之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 帳號000000000000 00號帳戶 | | 新竹市○區○○路000號7樓(元大商銀遠東巨城購物中心) | | ①邱齡逸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5201卷第118-12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中興橋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邱齡逸之國蓋世華銀行存簿封面及內頁影本(見偵5201卷第122-128頁) ③陳昶霖之中華郵政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5201卷第35-36頁) | 江若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由詐騙集團成員於107年1月15日20時8分許,假冒佳德餅店人員 致電蔡青嬑,詐稱:因作業疏失不慎將其升級為VIP會員導致預約扣款,將有銀行人員聯絡等語,隨後由詐騙集團另名成員假冒臺北富邦銀行人員致電蔡青嬑,詐稱:需至提款機操作取消等語,致蔡青嬑陷於錯誤。 | 107年1月15日 21:11:15 至新北市○○區○○街000號全聯,以自動櫃員機無摺存款方式 | | 藍心翎所申用之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 帳號000000000000 00號帳戶 | | 新竹市○區○○路000號7樓(元大商銀遠東巨城購物中心) | | ①蔡青嬑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5201卷第139-141頁) 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5201卷第143頁、第145-149頁、第153頁) ③藍心翎之中華郵政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5201卷第37-38頁) | 江若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由詐騙集團成員於107年1月15日20時1分許,假冒蝦皮購物客服人員致電林佩鈺,詐稱:其之前網購時因設定錯誤,遭誤設為購買24個商品,需聯繫銀行人員處理等語,復由詐騙集團另名成員假冒中國信託銀行人員致電林佩鈺,詐稱:需至提款機操作解除設定等語,致林佩鈺陷於錯誤。 | 107年1月15日 21:14:52 至高雄市○○區○○○路000號之高雄楠梓郵局,以自動櫃員機轉帳方式 | | 藍心翎所申用之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 帳號000000000000 00號帳戶 | | 新竹市○區○○路000號(遠東商銀SOGO巨城4F) | | ①林佩鈺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5201卷第129-131頁) 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楠梓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5201卷第132-138頁) ③藍心翎之中華郵政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5201卷第37-38頁) | 江若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由詐騙集團成員於107年1月15日21時7分許,假冒雄獅旅遊人員致電胡文易,詐稱:其先前刷卡購買機票時,因系統故障多刷一筆金額,將有銀行專員去電協助云云,復由詐騙集團另名成員假冒華南銀行客服人員致電胡文易,詐稱:需至提款機操作等語,致胡文易陷於錯誤。 | 107年1月15日 22:18:40 至全家便利商店以自動櫃員機轉帳 | | 魏銘志所申用之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 0號帳戶 | | | | ①胡文易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5201卷第80-81頁) 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偵5201卷第82-87頁) ③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服務部107年2月5日新光銀業務字第1070004896號函暨所檢附之魏銘志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5201卷第43-45頁) | 江若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由詐騙集團成員於107年1月17日18時21分許,假冒販售韓之草面膜公司人員致電詢問許富智是否有訂購24個月份之韓之草面膜,經許富智否認並要求取消訂購後,隨即由詐騙集團另名成員假冒郵局人員致電許富智,詐稱:需至提款機操作取消等語,致許富智陷於錯誤。 | 107年1月17日 19:15:44 以自動櫃員機跨行存款方式 | | 陳修浩所申用之 台中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 | 107年1月17日 19:18:46 19:19:39 | | | ①許富智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5201卷第189-192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許富智之存摺內頁影本、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延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偵5201卷第188頁、第197頁、第201頁、第204-205頁) ③台中商業銀行107年2月7日中業執字第1070003754號函暨所檢附之陳修浩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5201卷第46-49頁) | 江若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107年1月17日 19:23:22 以自動櫃員機跨行存款方式 | | 陳修浩所申用之 台中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 | | | | | |
| | | 107年1月17日 19:48:25 以自動櫃員機跨行存款方式 | | 陳修浩所申用之 台中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 | 107年1月17日 19:51:06 19:51:46 | | | | |
| | 由詐騙集團成員於107年1月17日18時26分許,假冒販售山水和風雅休閒汽車旅館櫃臺人員致電汪品伃,詐稱:其前於網路訂房時因操作錯誤,將導致帳戶重複扣款10次,需至提款機解除設定等語,隨即由詐騙集團另名成員假冒玉山銀行人員致電汪品伃,詐稱:欲協助操作提款機解除等語,致汪品伃陷於錯誤。 | 107年1月17日 19:25:38 至臺南市○○區○○里000號之將軍郵局,以自動櫃員機轉帳方式 | | 陳修浩所申用之 台中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 | | | | ①汪品伃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5201卷第178-179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將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5201卷第182-187頁) ③台中商業銀行107年2月7日中業執字第1070003754號函暨所檢附之陳修浩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5201卷第46-49頁) | 江若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107年1月17日 19:35 至臺南市○○區○○里000號之將軍郵局,以自動櫃員機轉帳方式 | | 陳修浩所申用之 台中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 | | 新竹市○區○○路00號(第一商業銀行晶品城購物廣場) | | | |
| | 由詐騙集團成員於107年1月17日19時1分許,假冒小三美日購物客服人員致電黃姿珉,詐稱:因出貨作業疏失,誤將其設定為批發商,將每月自動扣款,需聯繫銀行處理等語,隨即由詐騙集團另名成員假冒郵局人員致電黃姿珉,詐稱:需透過提款機操作解除設定等語,致黃姿珉陷於錯誤。 | 107年1月17日 19:34 至臺中市○○區○○路000號烏日郵局,以自動櫃員機跨行轉帳方式 | | 陳修浩所申用之 台中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 | | 新竹市○區○○路00號(第一商業銀行晶品城購物廣場) | | ①黃姿珉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5201卷第155-156頁、第230-230頁反面) 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烏日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5201卷第157-164頁) ③台中商業銀行107年2月7日中業執字第1070003754號函暨所檢附之陳修浩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5201卷第46-49頁) | 江若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由詐騙集團成員於107年1月17日18時52分許,假冒蝦皮購物客服人員致電林仕晏,詐稱:其之前網購午睡枕時,遭誤設為購買12次,將自動扣款等語,隨即由詐騙集團另名成員假冒郵局人員致電林仕晏詐稱:需操作提款機解除設定等語,致林仕晏陷於錯誤。 | 107年1月17日 19:40 至臺南市○○區○○路000號之學甲郵局,以自動櫃員機轉帳方式 | | 陳修浩所申用之 臺中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 | | 新竹市○區○○路00號(第一商業銀行晶品城購物廣場) | | ①林仕晏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5201卷第166-170頁) 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紙、林仕晏之郵政存簿封面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學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5201卷第171-177頁) ③台中商業銀行107年2月7日中業執字第1070003754號函暨所檢附之陳修浩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5201卷第46-49頁) | 江若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由詐騙集團成員於107年1月18日18時49分許,假冒雄獅旅遊人員致電鄭貴文,詐稱:因作業疏失誤將其設定為常飛客戶,已為其訂購107年1月25日機票1張,將有銀行人員聯繫取消等語,隨後由詐騙集團另明成員假冒台北富邦銀行人員致電鄭貴文,詐稱:因為此時非上班時間,須轉帳確認身分始能取消等語,致鄭貴文陷於錯誤。 | 107年1月18日 21:42:02 至新竹縣○○市○○○路○○段000號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以自動櫃員機存款方式 | | 陳龍輝所申用之 聯邦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 | 107年1月18日 21:45:12 21:46:05 (起訴書誤載,應予更正) | 新竹縣○○鄉○○路0段00號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起訴書誤載,應予更正) | | ①鄭貴文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5049卷第38-42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5049卷第37頁、第43頁) ③聯邦商業銀行業務管理部存匯集中作業科107年3月23日聯業管(集)字第10710309881號函暨所檢附之陳龍輝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5049卷第63-67頁) | 江若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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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由詐騙集團成員於107年1月18日21時30分許,假冒網購賣家客服人員致電林怡君,詐稱:因會計作業疏失,誤將其訂單數量增至20組,如未取消將自銀行直接扣款,需聯繫郵局人員辦理取消等語,隨後由詐騙集團另名成員假冒郵局人員致電林怡君,詐稱:需至提款機操作始能解除設定等語,致林怡君陷於錯誤。 | 107年1月18日 22:24:55 以自動櫃員機存款方式 | | 陳龍輝所申用之 聯邦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 | 107年1月18日 22:28:13 22:29:05 (起訴書誤載,應予更正) | | | ①林怡君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5049卷第47-49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紙、林怡君之郵政存簿、華南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5049卷第46頁、第50-53頁、第55頁) ③聯邦商業銀行業務管理部存匯集中作業科107年3月23日聯業管(集)字第10710309881號函暨所檢附之陳龍輝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5049卷第63-67頁) | 江若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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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陳龍輝所申用之 聯邦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 | 107年1月18日 22:33:45 22:34:40 (起訴書誤載,應予更正) | 新竹縣○○鄉○○路0段00號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 | | | |
| | 由詐騙集團成員於107年1月18日21時33分許,假冒網路購物賣家致電郭寯,詐稱:因作業疏失,誤將其訂單數量設為8組,如未取消將重複扣款,需聯繫郵局人員協助辦理等語,隨後由詐騙集團另名成員假冒郵局人員致電郭寯,詐稱:需至提款機操作始能取消等語,致郭寯陷於錯誤。 | 107年1月18日 22:58:27 至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中影店,以自動櫃員機存款方式 | | 陳龍輝所申用之 聯邦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 | 107年1月18日 23:02:29 23:03:14 (起訴書誤載,應予更正) | | | ①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5049卷第58-6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芝山岩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5049卷第57頁、第61-62頁) ③聯邦商業銀行業務管理部存匯集中作業科107年3月23日聯業管(集)字第10710309881號函暨所檢附之陳龍輝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5049卷第63-67頁) | 江若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