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聲字第2911號
聲 請 人 亞太財金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宏全
彭聖超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公司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
上訴字第534號),聲請發還
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刑事聲請㈠狀」具狀人欄中聲請人與其代表人之簽名及蓋章,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
按文書由非公務員制作者,應記載年、月、日並簽名。其非自作者,應由本人簽名,不能簽名者,應使他人代書姓名,由本人蓋章或按指印。但代書之人,應附記其事由並簽名,刑事訴訟法第53條定有明文。是文書,應由本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並記載年月日,此為
法律上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由
訴訟代理人慶啟人律師及彭聖超律師為聲請人即亞太財金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聲請人)具狀聲請發還
扣押物,惟該「刑事聲請㈠狀」具狀人欄僅有慶啟人律師及彭聖超律師之用印,並無聲請人與其代表人之簽名及蓋章,有卷附刑事聲請㈠狀
可稽,
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惟此項程式之欠缺,既非不可補正,爰定期命為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吳元曜
法 官 羅郁婷
書記官 蔡易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