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得爾特電子有限公司
原 告 英屬維京群島(BVI)商 Capital Delta
Technology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劉懿嫻
上二人共同
羅凱正律師
林姿妤律師
被 告 薩摩亞商Capital Delta Technology Limited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信宏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長泉律師
上列被告吳信宏因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853號背信案件,經原告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蔡如惠
法 官 呂寧莉
書記官 賴資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